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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稳定性的知识产权冲突成因分析

2021-08-24苏洪

今日财富 2021年23期
关键词:异质性产学研稳定性

苏洪

本文针对引发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稳定性不足的关键的知识产权冲突问题,在分析其存在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探寻实践中的具体原因,以近十余年来的产学研简单协同创新联盟合作破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律文书为分析对象,运用扎根理论逐层归纳,提取知识产权冲突引发联盟破裂的四个方面原因,即知识产权异质性主体认知冲突、信任冲突、资源投入配置冲突及成果转化利益冲突,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和建议。

进入21世纪,随着现代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生产效率的极大提高,国家与国家的竞争态势日趋激烈和明显,竞争领域由以往追求规模和体量模式进一步加入了技术竞争和机制竞争等附加值高、影响深远、战略意义重大的竞争方面。在此背景下,最大限度地激活我国技术优势存量,将我国具备技术竞争优势的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和存在技术竞争需求的主体(企业)结合起来,将关联的创新资源聚集起来,产生协同放大作用,形成高效的产学研创新联盟以进行协同技术攻关及转化,则显得十分必要。

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具备共同合作目标,以主体异质性、资源互补性、优势互利性的协同合作为特征,以契约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在我国的产学研联盟合作的运行过程中,其实施效果一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存在的障碍包括了机制、利益、资源等诸多方面原因,阻碍了我国产学研的快速发展。其中,知识产权冲突作为关联到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合作的资源投入、技术标准、政策推手、信任文化、成果归属和分配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关键冲突,随着我国产学研联盟合作不断深化,日益成为产学研合作持续性不足的突出障碍。

一、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稳定性中的知识产权冲突发生内在机理

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知识财产所有权,其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属性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同时,知识财产也作为精神内在或客观化的知识体系,具有可认知性和可复制性,能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来取得外部的“定在”,由此具备了权利的一般性特征,即客观性,因此也成为了权利标的的一种,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但也由于知识产权内容——“知识”的易传播性、无消耗性及无排他性,以及知识产权载体的虚置性,决定了知识资源无法以实体控制方式进行保护,从而在上述特性的关联特征上,产生了知识的公共品公用性和私人品求利性的矛盾,知识资产的传播性和独占性之间的矛盾,搭便车带来的知识投入不足和知识权利人激励带来的知识生产过度和闲置之间的矛盾,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有着内生冲突发生的根本来源。

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以产学研合作研发契约为纽带和基础,知识产权在其中连接各种资金、人才、信息等基础要素,然而也正是因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的多主体异质性和共同利益导向性的潜在矛盾,又由于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仍然是知识和知识资产的流动和汇集,因此,前述内在矛盾性表现为了产学研联盟中知识生产者和知识使用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知识生产的抽象性环节和知识转化的实践性环节的冲突,各主体异质性知识产权利益及联盟共同知识产权利益的冲突,并因此触发其他关联资源即资金、人才、信息等要素合作链条的断裂,导致合作的破裂,联盟协同性和稳定性受到破坏,最终走向失败。本文基于知识产权冲突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中的特殊性分析,在实践中寻找其引发联盟稳定性被破坏的真实具体原因,并从不同角度研究探索解决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冲突的机制及路径。

二、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稳定性破坏的知识产权冲突引发原因分析

为直观分析产学研联盟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本身,本文区别于传统基于文献和问卷调查为代表的产学研知识产权冲突原因分析,选择根据契约结成的产学研简单联盟体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案件文书,对纠纷本身进行原因的直接提炼。由于已成为法律案件,必然是产学研合作破裂的结果,因此,能直接观察到导致产学研稳定性受到破坏的知识产权影响因素,有助于对产学研知识产权冲突的引发原因和引发机制产生直观的判断,以更好地深入研究我国产学研创新联盟在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冲突管理问题。

(一)扎根理论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扎根理论(Ground theory)作为分析技术,扎根理论是强调以经验事实为依据,提升来自原始资料的理论,使理论有着实际的用途,可以用来指导人们的实践的方法。本文在产学研知识产权纠纷司法案例搜集中,从我国权威、全面的法律信息检索数据库“北大法宝”中,以“知识产权”、“专利”、“公司”、“企业”、“大学”、“研究院”、“研究所”等为关键字,考虑主体“产学”、“产研”、“产学研”合作为主的简单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形式,以2000年到2018年作为时间范围,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文本检索,共获得了143份司法案例文本,在剔除了少数与本文相关性低的司法案件纠纷(如建筑工程合同糾纷、网络传播权纠纷等)以及若干语焉不详的庭外调解和已撤诉案件,从中挑选出2/3作为主要文本进行分析,剩余1/3留作理论饱和度检验。

(二)知识产权冲突原因范畴理论模型

通过对所收集的司法案例文本进行开放式编码(Opening coding)、主轴编码(Axial coding)和选择性编码(Selective coding)三个步骤 ,逐层提炼初始概念、副范畴、主范畴,挖掘其中的典型关系结构及内涵,归纳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稳定性受到破坏的知识产权冲突原因类型。在进行文本比较时,本文沿袭传统的持续比较(Constant comparison)的分析思路,不断提炼,不断修正,直到达到理论饱和,使用于理论饱和度检验的资料不再会对理论构建有新的贡献,得到以下主范畴关系结构模型。

从表1的主轴编码中可以看到,产学研简单协同创新联盟合作破裂的知识产权冲突原因可以分为知识产权认知冲突(技术标准认知冲突、价值认知冲突)、知识产权信任冲突(执行行为偏差)、知识产权资源投入配置冲突(综合保障缺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利益冲突(失败后责任归属、联盟最终履约义务认识冲突、成功后利益分配冲突)。这四个冲突的共同驱动因素,都是来自产学研知识产权合作的主体异质性,异质性合作面临资源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及其他合作信息不对称的联盟条件,以及合作各方存在的可能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从而使得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合作有着比企业间创新合作更大的破裂风险,基于共同理解和共同意图的合作对企业间合作产生重要影响,而对产学研合作不能产生显著影响,使产学研联盟合作更容易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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