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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视角下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研究

2021-08-24周雍

今日财富 2021年23期
关键词:失业者保险制度失业

周雍

就业问题是我国现当代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供给性结构改革的大时代背景下,就业问题的严重性就显现出来,而事业保障制度才是有效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关键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制度中现存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优点所在,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一些有效的、科学的可行性措施,进而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失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的发达国家。最开始,失業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我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之后,随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断趋于稳定、成熟阶段,我国的发展中心逐渐向促进失业人员向就业方向进行转移,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仍旧处于不完善的发展中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也逐渐趋于稳定,在此形式下,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近几年,劳动人口逐渐增加,就业压力变得越来越重,再加上之前化解产业过剩的政策驱动,安置职工的工作问题也成为了我国政府与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应对化解产能过剩一环节中产生的“失业潮”问题,我国需要尽快将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工作,避免我国的劳动人员丧失最基本的安全感。

一、影响失业保险发挥自身功能的主要因素

(一)保障范围较窄

我国的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在近几年内都处于稳步增加的趋势,但是在制度覆盖率方面还有待加强。一方面,在2019年底,我国就业人数为8764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仅仅只有29654万人,全国失业保险的覆盖率仅仅为25.2%,而相关的国际劳动组织规定,失业保险覆盖率最低应该达到50%,所以,我国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远远没有达到相关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发行的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对城镇职工人群,近几年,为了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部分地区内将农民工与刚毕业的大学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畴内,但是这些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很大范围的推行,仍然只在部分地区内实施,乡镇员工、个体户、就业人员等高失业几率的风险人群并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范畴以内,这违背了我国设置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从客观上将,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不合理的给付机制

首先,我国在失业保险资金的发放方面存在这一定的问题。参保人员在缴费时,会根据参保人员自身工资的收入水平而作为相应的缴费基准,而参保人员一旦失业后,发放的失业保险基金并不与参保人员的工资挂钩,失业保险金由当地的政府规定,一般设置为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资金,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这样的失业保险制度设置是不太合理的。相关的国内学者根据研究得出,我国的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仅仅只达到平均工资的30%。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很多省市的平均工资的替代率都难以达到24%,而在其他发达国家,失业保险的给付资金基本都为该参保人员失业前的55%-65%,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42-52之间。如果失业保险资金过低,则无法保障失业者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也抑制了我国劳动人民的参保积极性。其次,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还有一点不足之处,就是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时间过长,不合理地发放方式,都抑制了我国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特点是“低效益,高时效”,发放期限长达24个月,发放方式都是每月等额的模式,失业者很容易会因为长时间的付款期限和较为稳定的失业保障而产生依赖心理,迷失实现人生价值的方向,不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三)再就业的相关体系不完善

第一,我国的失业保险就业培训没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也没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就业培训会应为资金短缺、管理方式不合理的等原因,没有能力对失业人员根据每个人的特点而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较为单一化、培训项目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脱节等问题经常性发生,失业人群难以真正地从培训活动中吸取到符合自身发展的有效信息。第二,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功能难以完全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我国的职业介绍服务手段经常会议举办相应的招聘会手段为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无法确定招聘会上的参与企业,因此,无法确保职位与求职业的个人需求可以匹配在一起,所以,会出现求职者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一直处于失业的状态。

(四)缺乏激励机制

我国失业保险给付的时间偏长,而且对于失业保险的资金领取审核较为宽松,致使部分失业者并没有兴趣去领取失业保险资金,这就是我国激励机制不足导致的后果。此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经济鼓励,没有对正在找工作的失业者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部分失业者会由于经济带来的压力而选择在本地区内生存,缩小了岗位选择的范围,大大降低了求职效率,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失业者的求职热情,还加重了当地的就业压力。而我国政府对于积极支持失业人群在创业的企业,对其的优惠政策只会在特殊时期作为应急措施使用,并没有形成固定的优惠政策,这种现象极其不利于企业长期接受失业人员的重新上岗。

二、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制度最初建立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即将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的约束,比如: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运行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致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积较小。失业保险应该以高覆盖率的方式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进而促进就业功能的有效发挥。而这对多种多样的失业群体,我们应该逐步拓宽我国事业制度保险的覆盖范围。首先,就地域角度而言,应该先从城市开展工作,然后再从农村开展,以城市的开展力度带动在农村的实施进度。其次,从行业角度而言,应该先从工业行业发展,然后在考虑服务业、农业,逐步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我国发展中的每一个行业之中,逐步将全体有失业风险的劳动人民全部覆盖。

(二)完善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我国要想有效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必须要多方面对其进行改变。第一,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缴费率一刀切、保险金额都是一样的额度进行发放,制度太过于固化、缺乏一定的弹性。我国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改变,结合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其实行差别制度缴费,在这种缴费制度下,更有利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展,激励我国其他企业一起参加失业保险工作,而且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人群起到预防失业的作用。第二,我国还需要将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与缴费费率直接联系起来,人群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费率越低,以此种方式,来降低我国各个企业的负担,积极鼓励企业进行长时间的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因此,我国应针对以上两方面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进其工作方式,增加参保人数以及参保时间,进而推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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