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户收入影响及机制分析
2021-08-24辛馨,林琦
辛 馨,林 琦
(1.西藏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西藏 拉萨850000;2.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来,农民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为及时解决这一严峻的经济政治问题,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此后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总能发现“探索农民增收渠道”“扩大农户收入来源”等字眼。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弃耕现象显现,加之城市也不断扩张,导致农村土地滥用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闲置农田、空心村、强买强拆等现象对新农村建设发出挑战。为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04至2013年期间,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曾谈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直到2014年,这次一号文件首次提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并明确提出 “要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本文将评估2014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改革深化”)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分析农村土地改革深化对农户收入成分的影响,具体说是分析农户参加与农村土地改革深化有关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和房屋租赁等情形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及机制。其次本文通过对标目前新形势、新环境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针对性建议。从而丰富现有研究并帮助总结目前为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为今后一段时间全国推广土地改革成果提供总结性经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早日实现。
1 实证设计
本文参考赵邵阳等的做法,将农村土地改革深化视为一次“自然试验”,取2014年作为政策处理的时点。[1]根据农户样本是否参加与农村土地改革深化有关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房屋租赁以及参加前述三者中任意一种情形(以下简称“参加任意一种”),判断其是位于处理组还是控制组,按图1所示对四组数据进行组别设置。依次用于考察农户参加与农村土地改革深化有关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房屋租赁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及三种情形对农户收入的平均影响。
图1 具体分组过程
本文将农户家庭收入作为因变量,主要由农业收入、非农业收入以及参加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房屋租赁、任意一种情形所增加的财产性收入(以下简称财产性收入)三个部分构成。参考现有学者对控制变量的选取标准,本文选取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地区特征三类控制变量。本文利用双重差分的方法评估农村土地改革深化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设定如下计量模型:
(1)式中,i表示个体,t表示时期,n 表示本文分析的四种不同情形,didnt是政策变量×时期变量(tredtn×postt)①的结果,β11、β12、β13、β14依次表示农户参加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有关的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房屋租赁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以及三种情形对农户收入的平均影响。Yit表示t年农户i的家庭总收入,Xit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Zt表示控制时间固定效应,Vi表示控制农户个体固定效应。
2 实证结果
双重差分法是有效解决内生性的政策评估的一种方法,方便直接观察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带来的农户收入变化。由于本文样本数据是典型的短面板数据,会存在严重的异方差,为此本文采用稳健性自助标准误,克服异方差问题。[2]表1基准回归结果显示农户参加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和房屋租赁都有利于提高其家庭收入。其中房屋租赁带来的收入增长最多,其次是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带来的收入增长最少。这是因为“一户多宅”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以及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完善,农户进行土地流转遇到的阻碍较多。结果(4)显示农户参加任意一种情形都能获得5.5288的农户家庭收入增长。从总体来看,农村土地改革深化能带来农户收入增长。
表1 基准回归结果
3 机制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土地改革深化主要通过作用于哪一类收入从而影响家户收入,本文将家户农业收入、非农业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依次作为因变量,运用模型(1)回归得到结果。
整体而言,农村土地改革深化平均能带来财产性收入7.4395的增长。从表2和表3可知,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和房屋租赁都引起了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以及均对农户非农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这一现象说明了三点情况,其一农户参加上述三种情形都能获得对应的租金和补偿款,其财产性收入自然上升,其二反映了农户自身就业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市场就业,其三凸显了农民在失地后难以获得可持续收入的问题以及农村土地改革制度中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从中还能看到,征地拆迁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增长不如房屋租赁,这是因为土地征收制度规定征地补偿价格的制定主要基于农地年产价值,导致农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难以享受到农地的增值收益。
表2 did1、did2 对收入不同成分的影响
表3 did3、did4 对收入不同成分的影响
从表3的 (1)中可以看到参加房屋租赁在5%的统计性水平下引起农户农业收入的增长,这是因为通过房屋租赁,农户获得了财产性收入,从而有机会追加对农业生产的投资,不断扩大其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收入。表2的(1)结果显示,土地流转对农户的农业收入的增收效应低于三种情形对农业收入的平均增收效应,反映农户转入方和转出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的规模不经济和收益回笼的风险,说明家庭联承包责任制下农户分到的土地分散、地块狭小,农户经过简单的土地流转很难实现集约化经营。
4 结论建议
本文主要通过双重差分方法验证农户参加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有关的农地流转、征地拆迁、房屋租赁等情形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从而实现分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的目的。结论发现:(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能有利地促进农户家庭收入,农户参加土地流转、征地拆迁、房屋租赁等情形均会显著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但均对农户非农收入没有显著影响。(2)土地流转对农户的增收效应最弱,土地流转对农户农业收入的影响要低于三种情形平均对农户农业收入的影响。(3)征地拆迁对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增收效应不如房租租赁。(4)房屋租赁能有效带动农业收入增长。根据上述结论,本文分别从农村土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宅基地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建立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以来,整体上农户家庭收入都有所增收。同时也看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不断完善,国家从各个角度为农民的利益着想。但实践中还会看到农民为土地征收、农房拆迁上访,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土地的权益划分不够清晰,土地的增收收益分配存在问题。那么需要政府建立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一方面将因非公共性需求征收的土地所获增值收益与农民、集体按比例平分,同时保留部分土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3],让失地农民从中持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主动承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从而妥善分离一直以来土地作为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属性,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需要,同时要注重对农户非农就业能力的培养,推动失地农民早日在城镇扎根,更快实现人口城镇化。
二是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渠道。一个完整的承包经营权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政府一方面鼓励农地流转,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一方面又限制农民土地转让、抵押,农民进行的唯一相对自由的流转方式是转包、出租,而这两项行为仅具有债权性质[3],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较差,不利于土地长期稳定流转,难以给受让人“吃下定心丸”,更难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建立农户与市场直接沟通的流转渠道,既可以使农民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更大限度地自主处分农地,获取更大的土地收益,又从制度上稳定市场主体接盘闲置农地的决心和增强市场主体做好农业生产活动的信心。
三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增强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物权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由于实际土地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地方行政部门结合往年补偿费、土地供求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衡量确定,就可能导致拥有区位好土地的农民获得更多的补偿数额、拥有区位差土地的农民获得较少的补偿数额,而且位于区位好的农民往往就业机会也更多,那么就可能进一步恶化农民间的收入差距。于是本文认为有必要实行“回流机制”,允许失地、失房农民在生存质量受到严重问题时重返原集体组织,由原集体组织安排农业就业。同时,加强对负责农民征地拆迁的乡镇机关人员的监管,确保每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下发,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惩处力度。
四是建立完善的宅基地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逐步放开抵押权。最新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文件中对这一合理补偿具体是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现实中很多农民将宅基地上房屋闲置或者低价出租也不愿意交回集体组织。当然这也有利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只是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可能大打折扣。如果有完善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如果允许将农民退出的宅基地转化为一项权益,通过放开抵押权把这项权益放入资本市场抵押,那么农民就会乐于主动退出宅基地从而获得持续的收益,也有助于集体组织高效地支配和利用宅基地。
注释:
①样本位于2013年时,post=0;样本位于2015年时,pos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