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研究
2021-08-23赵巍
赵巍
摘 要:中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经过几千年的沉淀,许多中国文化遗产得以保存。但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数字化保护工作也相对滞后,当前非遗保护存在难以展现非遗的活态性、可利用性差、资源难以共享和传播等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如何有效利用数字化手段采集、保存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当前的主流趋势。应加强文化遗产的规范管理,维护文化主体,提高文化遗产的安全地位,同时,通过构建非遗数字化保护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和非遗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使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和传承的方法体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字保护 数字管理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遗产。它不仅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首先,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宝贵的指导[1]。中国自2004年加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掀起了以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2]。2006年,中国文化遗产日成立。2007年和2009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三批公布了传承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
部分学者将其他学科领域的理论引入非遗保护的研究,比如孙传杰和刘梦杰基于生态位理论提出从拓展资源生态位宽度、优化环境生态位状况、赢取需求生态位优势、丰富时空生态位层次四方面构建非遗的优势生态位,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3]。部分学者基于非遗保护的全局考虑,将非遗的保护理念分为施与式保护、开发式保护和发展式保护三大类[4],李源恒将非遗保护模式分为传统型和创新型两类,传统型包括抢救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创新型包括政府组织型、整体区域覆盖型、对外开放型及民间自由成长型保护模式[5];汤夺先和伍晓梦补充了行政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立法性保护等积极性保护模式[6]。
从文献梳理结果来看,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发展前景以及相关知识的引进等方面的研究较少。理论分析视角相对简单,没有系统的理论分析。尤其是巴蜀民间艺术数字保护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本文以巴蜀民间艺术为例,将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融入数字保护方法,整合文化安全相关知识。本文对巴蜀民间艺术数字化保护模式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模拟,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该模式发展的建议。从目前来看,运用数字化手段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有着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今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形式的历史文化遗址,都面临着保护不力的问题。本文对四川省非遗产数据库官方网站和四川省非遗产数据库的120个非遗产项目进行了档案调查,主要保存形式如图1所示。
目前,我国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成就。中国还自主开发了一些重要项目,主要是浙江大学敦煌艺术数字保护技术研究中心CAD&DG重点实验室。自1997年以来,国内外学者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并提出了壁画和壁画色彩分级技术。敦煌壁画辅助临沂修复系统和计算机辅助石窟保护修复系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周明权从1998年开始从事三维刚体的修复工作,特别是兵马俑的计算机辅助修复。利用数字设备对兵马俑的三维信息碎片进行分解,并根据其形状进行分类。数字博物馆在中国也蓬勃发展,数十所中国大学依靠这一系统建设自己的数字博物馆或教育文化遗产保护或研究专项。但是,中国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总体上比较落后。
问题分析:
我国缺乏统一的数字文化遗产信息发布平台。除了非遗文化遗产官方网站外,一些专门提供数字文化遗产信息的网站信息很少,即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也无法从中获取有效信息。信息也不容易得到你需要的信息。虽然网站更新快,但很多信息混在一起,分类比较简单,对数字无形文化的保护基本上是新闻。用于数据提取和处理的软件通常依赖于由数据独立性差的第三方开发的系统,从而降低了可用性。由于数据库是由不同的软件创建的,使用不同的数据库技术,其他人无法理解数据库的结构和规则,所以数据是不可访问的。有时,某些数据受到密码、加密或安全设备设置的保护,例如丢失的密码、安全软件过期等,从而导致数据不可用。
处理文化遗产信息的数字技术,由于使用时的话语权以及使用的随意性和滥用性,这必然会增加一些现代的东西,原有的生态元素也会被改造和异化。
3 从文化安全角度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的建议
3.1 国家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和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普通的法律,它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深入分析了我国如何实施保护以及今后发展的一系列内容。该法以国家的观点为基础,受行政法管辖。但是,在执法中也存在漏洞,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不这样做。比如,法律上省略了数字保护的方式,事故责任人没有做出任何澄清,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补充。因此,国家需要更加重视相关法律制度,进而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此外,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国家需要从数字的角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和数字保护的著作权保护和主权保护。目前,我國迫切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公布这一系列漏洞,认真梳理相关内容,及时开展修订工作。
3.2 国家应该培养更多的数字化人才,增加教师数量
从国家的角度看,保障模式能否顺利实施,与政府是否重视密切相关。保护模式带来的经济效益的逐步提高与保护模式带来的效益密切相关。这些市场的好处包括出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品和观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视节。在正常情况下,这些结果会引起政府的注意。然而,政府不仅需要关注收入,还需要关注投资。政府需要投入相关资金和资源来保护四川民间艺术。这些投入已被用于培训数字专业人员,并逐渐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需要在一定的培训场所学习,因此需要增加教学队伍,改进教学设备。只有这样,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才能逐步成为正规的教育模式,促进向传承模式的转变。需要几代人努力才能更好地实施数字保护的条件。
3.3 构建非遗数字化保护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和非遗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
数字化技术为非遗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但非遗保护不能本末倒置,盲目地追求数字化形式而忽略文化本身的内在结构和属性。非遗数字化保护是当前非遗保护的主流趋势,从非遗概念的不断完善,再到非遗保护模式与手段的不断创新,都是非遗数字化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非遗数字化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已经有大量关于如何将某一类新的数字化技术与非遗保护的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之后的研究重点和突破口应该将保护文化为主,数字化为辅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前提,思考如何构建非遗数字化保护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和非遗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使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和传承的方法体系。
3.4 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
基于地方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要求地方博物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进行大规模的信息检索和分类,并利用数字技术将其转化为数据库形式。有些人认为实践不仅仅是通过理论知识来实现的。因此,原始数据的本地数据库建设需要以动态文本、音乐、动画等相关多媒体的形式来表达,实现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视化,方便人们浏览。值得注意的是,专业人员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新过时的数据库,他们经常使用创新的技术来改进它们。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个重要的数据库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变化。
3.5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需要群众参与
近年来,卡斯达温舞、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绵竹木版年画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像四川的故事一样,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可以说是四川文化的包罗万象。虽然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但当地人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目前已濒临灭绝。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缺乏群众的支持。对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笔者认为,地方民众应该积极参与,民间爱好者和专业人士可以继承和发扬。当地人参与了很多,方言问题自然得到了解决。领导地方政府开展这项工作,可以促进数字保护模式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运用“以人为本”的原则,推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
3.6 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社会角色都无处不在。从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传播手段非常重要,能够达到宣传的效果。目前,数字技术已经被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综合利用中。在推广中,各地区需要对提交的结果进行生动的描述。在宣传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夸大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频道可以是电视新闻、报纸和期刊,也可以是在线媒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媒体越来越先进,先进的广告媒体可以弥补传统传播的不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广泛宣传。数字化的优势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水平和方法上,保护教育可以在学校、工厂、街道等任何地方进行。随着区域宣传力度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人们的意识也发生了变化,使他们自觉地加入到保护的行列中。
4 结论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数字化保护工作也相对滞后,当前非遗保护存在难以展现非遗的活态性、可利用性差、资源难以共享和传播等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如何有效利用数字化手段采集、保存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当前的主流趋势。所以应加强文化遗产的规范管理,维护文化主体,提高文化遗产的安全地位,同时,通过构建非遗数字化保护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和非遗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使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和传承的方法体系。
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时间和数据收集的限制,在写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非传统数字保护的研究现状复杂,除了档案、继承、传播、研究、继承人、社会公众、政府等相关因素外,可能还有其他因素没有考虑。希望更多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能够致力于非遗的保护,为子孙后代保护越来越多的民族文化遗产。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项目:巴蜀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BSYB19-01)。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2005年12月22日[J]. 内蒙古政报, 2006(2):21-23.
[2] 周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和中国民俗学——“公共民俗学”在中国的可能性与危险性[J]. 思想战线, 2012, 38(6):1-8.
[3] 孙传明, 刘梦杰. 生态位理论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研究[J]. 文化遗产, 2018(4).
[4] 牟延林, 谭宏, 刘壮.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62-64.
[5] 李源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模式研究[J]. 艺术科技, 2017(11):159-159.
[6] 汤夺先, 伍梦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内涵意蕴、問题呈现与学理反思——以宣纸为例的探讨[J]. 文化遗产, 2017(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