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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绿色金融需“守正创新”

2021-08-21法人贾康

法人 2021年8期
关键词:守正创新商业性外部性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贾康

今年以来,金融系统不断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紧紧围绕“碳中和、碳达峰”国家战略,运用不同形式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将乡村振兴战略与绿色金融发展有机结合,加强服务模式创新,助力传统产业绿色升级,新兴产业实现碳中和绿色发展。

为何重视绿色金融?

何为“绿色金融”,为何大家都对其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这可追溯到我国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以后新的领导集体给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其中包括生态文明以及“绿色发展”理念,上述内容都是一脉相承的,并已形成决策层对于“高水平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化表述。

在此背景下,几年前中央深改组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7年,杭州G20峰会推出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引起高度重视,之后中国明确树立了今后40年分两步走的“双碳”目标——10年以后要达到碳达峰,40年以后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现代化“和平崛起”战略部署,事关全局与长远。

如何从学理视角上认识绿色金融?笔者认为,绿色金融必须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体,而有别于一般商业性金融。绿色发展意为绿色低碳的发展,涉及到经济学上多年讨论的“外部性”问题。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耗费资源形成一定污染,这种污染会表现为一种负的“外部性”。在政策设计与实施概念上,需要通过政府牵头的一系列行为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的概念,是在理论上对应“市场缺陷”或者“市场失灵”的概念。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这非常重要,但市场并非万能。微观市场主体“在商言商”活动中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就市场本身而言是一种缺陷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失灵状态,必须由另外一些超越市场的力量加以解决。

针对上述命题,实际生活需要强调和正确把握的,是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贯彻中以有效制度供给促成理性供给管理视角,以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经济手段为主配合法律手段以及一些必要行政手段(如准入规则),解决减排治污、绿色低碳问题,对冲负的“外部性”,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支持可持续发展。其中,涉及的政府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导向的绿色发展,必须配套金融支持。笔者认为,在此方面要由绿色金融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策性金融防止“设租寻租”

金融是邓小平所说“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种心血管系统。但是,心血管系统无论多么重要,需要服务于整个生命机体,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点和归宿要服务于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发展的高水平、高质量。

以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在当下结合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一定要形成绿色金融概念。在实际生活中,就商业性金融来说,要注意引导其服务于绿色金融具体目标,如仅有商业性金融“努力”,显然是力所不逮的。因为,商业性金融要解决不考虑“外部性”条件之下,如何让银行、金融机构首先按照企业基本规则运行,实现“锦上添花”。比如,哪些项目直接效益高,融资资源就要匹配到这些项目上,以此促使潜力、活力的充分发挥。

另外一个角度上,与绿色低碳相关的金融支持要校正负的“外部性”,具体表现为“雪中送炭”,即直接效益并不明显,但正的“外部性”、社会综合效益较为明显。这些项目仅靠商业性金融不行,需要引出金融双轨运行概念——中国在改革开放伊始,即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意识到,要让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道扬镳”,以相互呼应各行其道、协调发展。自此以后,已有一系列这方面的探索。

政策性金融运行过程中,也有曲折和反复。总体来说,双轨运行必然形成一种风险和挑战。一些领域涉及腐败犯罪的“设租寻租”,如果处理不好,双轨运行中就会产生拉关系、处关系等乌烟瘴气的扭曲因素,成为破坏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负面影响。

从中国发展来说,必须在现代化战略过程中守正创新、守正出奇,应对挑战。怎样在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双轨运行之中,对政策性金融兴利除弊,防止“设租寻租”以及道德风险,把市场决定论匹配政府作用论,即“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政府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应合理运用一系列政策手段,使金融双轨制更好地匹配健康发展,特别是政策性金融的发力,以支持绿色金融服务于绿色低碳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绿色低碳如何“两步走”

那么,“高质量发展”如何对接新的“两步走”?按照上述战略目标,2035年需要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此之前要完成碳达峰;2049年至2050年要建成现代化强国,再过10年要达到碳中和。

基于此,笔者阐述三个层面。首先,服务于中国现代化战略的绿色金融,其操作和运行机制如何优化构建,还有待于在创新中作进一步的、持续地积极探索。过去,在商业性金融领域里,基于自愿原则的“赤道规则”,国际上有所倡导,国内一些银行也有一定回应,某些银行业务方面也有一定探索。比如,像浦东、兴业等银行,专门总结了一些初步经验,支持绿色低碳项目的融资。

但是,银行系统的自愿,效果不可能很明显。商业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项目,属于“雪中送炭”,其没有内在的充分积极性,必然还是“在商言商”。首先应该考虑“锦上添花”,负的“外部性”距离商业金融主体自身毕竟还比较远。因此,笔者强调,一定要抓紧政策性金融轨道上的相关机制,对财政资金为后盾的财政贴息、政策性信用担保、产业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进一步考虑。

CFP

结合环保目标项目,绿色低碳产业的循环经济,必须在新区开发中强调生态概念下的生态产业园区、连片开发等,需要多主体、多部门协调,同时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互相配合给予融资支持。笔者认为,政策性金融积极加入进来,和商业性金融形成合力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调动企业潜力和积极性。比如,近年来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应的是与政策取向关联密切的具体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开发项目。

类似新区连片开发的大手笔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一定要和绿色金融形成密切相互配合,打开绿色金融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广阔前景。

绿色低碳发展往往容易面临“市场失灵”,弥补此类漏洞可认定升级版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拘泥于过去所说的政府和市场主体各行其道、井水不犯河水的思维。

过去,划清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边界具有一定意义,但现在处于创新“螺旋式上升”发展新阶段,好的规则可使政府和市场主体以伙伴关系自愿签字方式形成契约。在法律条件保障下,结合融资支持守正创新。

在绿色金融概念下,笔者认为,绿色金融机制建设有三大原则:

一是多主体牵涉其中,多元主体要风险共担。财政进入容易引发某些企业和金融机构认为财政理应完全承担风险,这个观念是错的,必须是风险共担。如果一家承担风险,而其他主体不承担,将会产生道德风险;

二是对支持对象不可能“有求必应”,必须规范遴选。遴选需要阳光化操作,最大限度地去排除拉关系、处关系带出来的扭曲;

三是政府和财政积极引导实施有限、有为、合理可持续的支持,这个机制原则上必须是“政策性资金(比如贴息、政策性信用担保、产业引导基金,第一推动力往往就是财政资金注资)。放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乘数式(或者说杠杆式),地方、基层、企业不断试错、探索、创新、开拓,既允许在创新过程中承担一定风险,同时要使风险可控。推进绿色金融与绿色发展,要一起来承担“守正创新”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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