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豆试验审定工作情况
2021-08-10温宪勤
温宪勤
摘 要:简要介绍了云南省大豆的生产情况,回顾了大豆品种试验审定工作成效及大豆品种试验审定的主要做法和方法,并提出今后加强云南省大豆品种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大豆;试验;审定
文章编号: 1005-2690(2021)10-0007-03 中国图书分类号: S565.1 文献标志码: A
云南大豆生产条件多样,市场需求类型不同,使大豆多品种共存。目前推广的主要品种有滇豆7号、滇豆6号、滇豆4号、中黄35、六月豆、中黄39、保大豆1号等。
1 云黄12、云环资大豆5号等云南省大豆品种试验审定成效
2013年开始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组织云南省大豆新品种区域试验,采用参试品种产量平均值作对照,共有滇菽2号、华严0926、华严2号、云环资大豆2号、云环资大豆3号5个参试品种(系),试点有8个。该轮试验历时3年,最终审定通过两个品种,分别为滇菽2号和云环资大豆2号。不仅是审定通过两个品种,更重要的是为育种家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成果的平台,极大地鼓舞了云南省大豆工作者的积极性,为云南省大豆的生产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2016年开始,参试品种数量逐年增加,大豆统一试验采用滚动方式进行,至2020年共审定13个大豆新品种,其中一个为黑皮大豆;2018年云南农业大学组织了特殊用途大豆品种试验,共审定5个特殊用途大豆品种。云南省2013年以来审定大豆品种产量和品质详见表1。
2 云南省大豆品种试验审定的主要做法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结合云南省实际,确定特殊用途品种范围、制定审定标准、试验管理办法等,以品种试验服务品种审定、以审定标准规范品种审定、以品种审定服务农业生产、以品种审定引领育种目标,完善大豆品种审定制度,与时俱进地搞好大豆品种试验和审定,促进全省大豆种业发展。
2.1 确定云南省大豆特殊用途品种范围
云南大豆生产条件多样,市场需求类型不同,为鼓励选育不同类型大豆品种,促进大豆产业健康发展,经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征求专家意见,2016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确定特殊用途大豆品种范围为高油品种、高蛋白品种、鲜食品种、脂肪氧化酶缺失型大豆品种、种皮颜色除黄色外的大豆品种、饲用大豆品种等,2018年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批准云南农业大学组织自己选育的特殊用途大豆品种自主试验。
2.2 制定云南省大豆品种审定标准
2016年8月6日召开的云南省第八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决定制定《云南省大豆品种审定标准》。由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并组织云南省种子管理站、云南省农科院粮作所、云南农业大学农学院相关人员组成《云南省大豆品种审定标准》起草小组,历时60 d,经过调研,起草了《云南省大豆品种审定标准(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考虑云南省大豆生产利用实际,起草小組按照“品种审定保护用种安全、品种审定服务农业生产、品种审定引领育种目标”的品种审定目的,在坚持产量、品质、抗性的基础上突出优质、高抗、专用特用等经济指标,以满足不同生产用种需求。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品质达标(粗脂肪和粗蛋白质含量之和≥55.0%),无重大缺陷,通过云南省农作物大豆品种试验并达到各类型大豆要求的具体条件。对高油、高蛋白大豆品种和高抗病品种适当降低了产量要求;对鲜食大豆等专用特用品种在产量要求上也作了相应调整,更加注重品种的经济指标;对风险品种实行一票否决,有严重缺陷的品种不审定。经专家论证后上网公示征求意见,综合考量各方意见整理后报请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于2016年印发实施。
2.3 制定大豆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2.3.1 规范试验组织单位
云南省统一试验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组织,联合体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每个联合体应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牵头单位应为云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试验主持人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历;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应试验的能力与条件;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每个联合体应由不少于5个成员单位自愿组成,且在初次申请参加试验品种未完成试验程序前,联合体成员不得调整。特殊用途品种可以由选育单位自行开展试验。要求联合体试验、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组织试验。
试验中要求各试验组织单位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各类检测报告、试验过程中各承试点记载项目原始数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总结会议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档案,保证试验过程可追溯。
2.3.2 规范试验过程及方法
要求区域试验试点应根据云南省生态类型、耕作制度及栽培条件等进行选择,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试验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试验用地、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等),试验承担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职称等,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联合体试验的参试品种应当是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自有品种,参加试验的品种应当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条件。每年每组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以6~12个为宜(包括对照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品种采取随机区组排列,3次重复,小区面积13.3 m2,试验时间为两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有效试验点数不低于5个。生产试验参试品种采取对比法排列,不设重复,小区面积均为300 m2,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点数不低于5个;当参试品种少于3个时(包括对照品种),应进行大区试验、对比或间比排列、小区面积不少于40 m2,两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数不少于5个。试验过程中的观察记载按照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统一制定的记载要求进行。规定了参试品种的抗性、品质、转基因、DNA等检测的取送样单位、检测项目和有效检测单位。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剔除由于各类灾害原因而对试验产生明显影响的试验点,剔除试验误差显著偏大(变异系数≥15%)的试验点,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2.3.3 规范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作用,强化试验监督管理,各州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对辖区内开展的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和特用品种自主试验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和麦豆专业委员会对部分试点进行抽查。根据联合体试验和自主试验有关规定要求,云南省种子管理站认真审批试验方案、严格监督实施,要求州、市、县种子管理部门将全部试验一并纳入监管、一视同仁,保证试验质量。根据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印发的评价标准,对各有关试验点的试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达不到基本标准和要求的试验点可以提出报废处理。云南省统一区试坚持由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省种子管理站组织试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麦豆专业委员会处理结果。
3 今后云南省大豆品种管理工作建议
继续加强云南省大豆试验审定管理工作,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及时增补《云南省大豆特殊用途品种范围》、按照生产需求适时调整《云南省大豆品种审定标准》,在试验管理过程中按照既能充分评价各类型品种基本情况,又能做到操作方便、管理到位的原则,适时修改《云南省大豆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以适应产业的发展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