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该如何“善终”
2021-08-10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7期
●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ofo小黄车的运营主体公司——东峡大通公司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审判文件公开。ofo公司被约谈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且拒不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因ofo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从5万元罚款,到1300万元的执行款,再到近15亿元的押金,小黄车颇有一些“虱多不痒”的感觉。
不能“挖空”企业坑害消费者——现代企業制度的根基是有限责任。但是,“有限责任”不是企业实际控制人“挖空”企业之后“胜利大逃亡”的借口,企业可以“正常死亡”,但不能坑害消费者。
押金应该单独监管——押金本身属于消费者,不是企业的财产,不能被当成企业的资产,混同一般“债权”,一起被“资不抵债”。消费者的押金本来就应该单独监管,不能替企业的股东还债。
既要“善始”也要“善终”——已然凉透的小黄车,恐怕难有资产清偿罚款以及用户的押金,但亡羊必须补牢,应该做好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要做到“善始”和“善终”。一者,小黄车那种撒钱圈地、借消费者的押金来扩张的“野蛮生长”不能重演; 二者,企业的“死”也要依法合规,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不能以“死”逃债。
(综合《北京晚报》、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