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2021-08-10马瑞聪李江
马瑞聪 李江
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到第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环球慈善》2021年8/9月刊“观益江湖”专栏中提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在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专栏对此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对“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意义,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剖析。
当前,在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杠杆。税收政策的保障在捐赠方、社会组织、受益人间搭建起良性互动的桥梁,营造出想捐、易捐、乐捐的慈善氛围,也为捐赠方提供持续捐赠的动力,将有效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实。善用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是各大财务公司业务中“合法节税”的重要“卖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均有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
《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自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依法”。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慈善法》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依据税收专门法律加以明确。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作了宽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慈善组织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法规等。
第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这8项条件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关于免税收入的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其他免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免税收入有: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外,慈善組织因技术转让而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其营利性收入,但是慈善组织满足法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其营利性收入可以获得低税率的待遇。
第四,关于捐赠票据。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慈善法》第八十条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如果要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1)受赠人应当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我国,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捐赠人应当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捐赠。
(2)捐赠财产应当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具有使用价值。
(3)慈善捐赠应当无偿,没有回报。
(4)取得捐赠票据,是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
(5)捐赠的财产要用于慈善活动,如果捐赠财产并未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而是用于其他用途,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受到额度限制,并可向后结转三年。
按照《慈善法》和《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慈善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捐赠必须符合《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才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不能附加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慈善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发放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也可减免征收。慈善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和发放的慈善给付,如果属于扶贫、济困、助残的范畴,受益人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获得税收优惠。《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次专门规定了慈善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慈善服务对象、受益人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同时,《慈善法》对慈善税收优惠办理程序作了一般性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慈善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了可能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以外,还可能被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主要在税收法律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让更多人知晓并享受到捐赠可抵税的权利”
其实,早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多次发布关于社会组织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财税[2006]6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也正是从这一年起,“税前扣除”这一字眼进入到捐赠领域中,捐赠人进行捐赠行为将获得税前扣除有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作为受捐方的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由财税部门直接指定,尚未对所有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质形成系统评估,这可看作是社会组织税前扣除的雏形。
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发布,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被认定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有效期为一年。
但在实际操作中,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表现相对滞后,不利于捐赠人在捐赠行为过程中感受愉悦。因此, 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7号文),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一改三”,被认为是捐赠领域中的一大利好,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捐赠人在实际操作中,也表现得更加从容。
“捐赠人也可以放心捐赠,能理性地开展长期、详尽的捐赠计划,从而让善款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敦和基金会财务总监李春秀表示,对捐赠人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捐赠资金获得杠杆效应,捐赠可税前抵扣对捐赠行为是政策层面的鼓励。因此,要让更多人知晓并享受到捐赠可抵税的权利,获得政策上的实质性利好。
如前文所述,在捐赠过程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都能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即不论捐赠金额、身份、工作性质如何,都同样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民政部官网、《中国社会报》、《公益时报》、北京大学官方微信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