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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

2021-08-09蒋传光

东方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中国化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

蒋传光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中国共产党在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紧密相联,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理论成果。与此相对应,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也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中,三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在发展历程和理论逻辑上是一脉相承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三次历史性飞跃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法治 历史脉络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4-0004-17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重大贡献是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又一次新飞跃。中国共产党在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断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没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伴随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1 〕也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2 〕与此相对应,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也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中,三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在历史脉络和理论逻辑上是一脉相承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一致性

马克思主义在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系统中国化的逻辑必然,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中国化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

1.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十分丰富,包含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和系统中国化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从时间维度上講,是指中国共产党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的革命和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必须要与时俱进,必须要不断地发展。〔3 〕

马克思主义系统中国化是从空间维度上讲的。马克思主义是涵盖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学科在内的、百科全书式的体系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仅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而且还要用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生态文明、政党建设等治国理政方面的很多具体问题”, 〔4 〕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各个领域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即与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政党建设等实践相结合。在用系统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命题就是在这种理论逻辑下提出的。

2.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必然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大量的关于法律问题的著作,内容涉及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诸多领域,形成了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法治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5 〕第一,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时,也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来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组成部分的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必然。第二,相同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是完全一致的。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这些理论成果中,都包含着内容丰富的法治理论。第三,路径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径是一致的,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路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文化路径。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而不是教条式的法治理论的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对法治理论的需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真正动力。从文化路径上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本土化过程。这种本土化过程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必须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以获得中华民族文化观念上的认同,具体表现为用本土化的语言进行表述,从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建构、理论形态的本土化这三个层面,展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成果。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法治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法治理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系列基本原理以及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理论、理念和观点。

1.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法治理论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进行了斗争,并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形成了一系列显示其强大生命力的科学原理。这些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有: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6 〕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反对“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对历史发展进程发生影响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 〔7 〕法律具有阶级性,并表现为国家意志,同时法律也体现出社会公共功能;法律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性,有什么样的国家,便有什么样的法律,历史上找不到脱离国家政权而独自存在并能发挥作用的法律;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各种社会现象一起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法制与民主、民主与专政具有辩证统一关系;等等。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们认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功能,法治的历史文化基础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仍应遵循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虽然没有专门系统论述法治内容的论著,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其内容主要有:(1)阐述了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文化等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理念和观点。在立法方面,提出法律应表达人民意志,立法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的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8 〕在严格执法方面,强调了法律应严格实施,对法律的适用要加以监督。恩格斯强调:“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9 〕列宁也强调,必须采取某种措施,“使所有已经颁布的法令不致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要使这些法令能够贯彻实施”。〔10 〕为保证法律的实施,“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加以惩办”。〔11 〕加强监督,是严格实施法律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法律的监督,“让社会环境本身去规定实施法律的更具体的方式、速度以及监督法律实施的方法等等”。〔12 〕在司法方面,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法治建设经验时,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如司法制度应充分体现民主性和公平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切实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2)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阐释了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为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价值遵循和理论引领。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13 〕“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14 〕实现良法善治,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追求。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对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观进行了系统地论述和阐释,内容丰富,全面系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的法律价值观,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法善治,提供了价值指引。(3)论述了法律的神圣权威性。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 〔15 〕“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 〔16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7 〕鉴于此,法律是具有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存在。(4)论证了法律对于国家政权确立和巩固所具有的重要性。法律巩固国家政权,“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18 〕“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同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宪法来掌握政权和巩固政权”。〔19 〕上述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2.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必须使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践而演化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过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三次历史性飞跃产生的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紧密相联,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只有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才能有针对性地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的中国法治建設实践。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基础,从中国国情出发,形成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基本方法,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需要。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但任何科学理论和制度,必须本土化才能真正起到作用。〔20 〕我们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三次历史性飞跃的历程相适应,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三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是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创立,第二次历史性飞跃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形成,第三次历史性飞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形成和发展起來的,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毛泽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作出了贡献,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积累了经验。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创立,开启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新征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体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进一步推动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理论遵循,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加全面而系统,并结合新的实践进行了创新和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体系化。

二、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创立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注重从法治实践出发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进程,形成了以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人民民主法治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刑事政策和思想等为内容的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就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形成而言,它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简单照搬复制,而是根据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在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的探索中逐步形成的。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如同毛泽东思想的产生一样,是伴随着其革命生涯,为适应中国革命与建设历程中解决法治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从国际形势与国内实际出发,阐述其对法律的看法,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理论、观点和原则。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奠定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理论基础和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政策基础。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系统地回答了即将成立的新中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国家的内外政策以及国家的发展前途等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系列根本问题,阐明了新中国成立后法制所承担的任务。毛泽东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1 〕这一表述,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赋予了人民大众广泛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极少数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实行压迫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是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2.对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等的认识。毛泽东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22 〕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上,认为法律既是对自由的限制,又是对自由的保障,主张用法律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广泛的自由权利,认为“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23 〕法律的功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24 〕

3.提出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曾说:“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 〔25 〕推广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26 〕

4.确立了立法工作应遵循的方法和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应当由劳动人民制定,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毛泽东认为立法权“要统一,也要特殊”,“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27 〕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国内经验与国外经验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坚持领导和人民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立法方法。强调立法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28 〕立法要及时,要适时变化,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29 〕

5.关于法律的实施、遵守和监督。法律制定以后,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他曾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0 〕他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 〔31 〕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做到违法必究,对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32 〕强调要依法司法,公、检、法三机关要各司其职;要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国家的法令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在法制运行中要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

6.中国特色宪法理论。在有关宪法的理论方面,毛泽东有一系列论述。毛泽东揭示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本质。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33 〕宪法的本质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世界上历来的宪法,“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4 〕提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实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宪法,不照搬别国的模式的制宪原则;第一次赋予国体与政体以科学的内容,所谓国体,“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35 〕“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36 〕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形式。国家机关的活动应遵守四项原则,分别是:民主集中制、党政分开、群众路线和精简廉洁原则。

毛泽东的宪法理论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根据地人民进行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理论又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7.独具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和思想。在毛泽东的部门法理论中,他的刑法理论比较突出。犯罪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注重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犯罪“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 〔37 〕打击违法犯罪要做到“稳、准、狠”;把犯罪分为“特种刑事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对两者的处罚力度是不同的。〔38 〕刑事原则和政策: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反对株连;倡导罚当其罪,罪刑相当,“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39 〕要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他说:“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 〔40 〕他主张实行“少捕、少杀”的刑事政策,“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41 〕毛泽东在实践中确立了“以思想改造为主,以劳动生产为辅”的劳改政策。他指出:“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就不能以生产为第一,就要以政治改造为第一。要做人的工作,要在政治上启发人的觉悟,发挥他的积极性。”要求劳改机关“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从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42 〕刑罚观:毛泽东提出要维护刑法的权威性,“触犯刑律,那就要办罪”。〔43 〕根据中国国情,首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和“管制”刑罚;应谨慎适用死刑,但是不抛弃死刑,“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44 〕对犯人的改造,实现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主要不是靠法院判决和监狱关人,要靠人民群众中多数监视、教育、训练、改造少数坏人”。〔45 〕司法原则:毛泽东强调重证据,反对逼供信,禁止使用肉刑,“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审讯工作时,必须禁止使用肉刑”。〔46 〕他指出:“这个错误方针,简单地说来,就是逼供信三个字。审讯人对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变相肉刑及其他威逼办法……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針与方法。” 〔47 〕“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48 〕强调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毛泽东十分重视司法工作中的调查研究,认为司法工作中只有深入群众,做细致的调查研究,使每一案件都能做到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正确合法地惩罚罪犯,同时在人民群众中张扬法制。他创造性地提出并运用“人民调解制度”以及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等。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关于部门法的内容,除了宪法、刑法、诉讼法外,对婚姻法、诉讼法、经济法、土地法、劳动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部门法也有相应的论述。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阶段根据地、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毛泽东对法治的一些重要论述,提出的一些法治理论和原则,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三、第二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反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曲折历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作了精辟的分析和回答,从而把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等诸多方面,涉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各个领域,有着严密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结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紧密相连,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引领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的转变。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此为指导,继承邓小平理论,以中国的法治实践为基础,吸收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继承中国传统法治文明中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该思想从多方面论证了法治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理论内涵进行了阐释,对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民主的法治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立法与提高立法质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进行了全面论述,强调要加强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重视法律意识培养和法治教育等。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推进依法行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这些新的法治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的又一新发展,从体系上讲,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40多年来,立足中国国情,面对中国问题,对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1.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思想,解决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邓小平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治的危害性进行了深刻地分析。1986年他首次提出了“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49 〕应摒弃政治运动,遵循法制原则。他还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50 〕

2.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吸取历史的教训,结合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51 〕民主和法治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3.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2 〕在理论与实践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这个转变,虽一字之别,但它反映了治国方略质的飞跃,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观念转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运用到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种理论创新。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成为改革开放后的共识,促进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4.确立了法治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法治建设的经验,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53 〕“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我们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则和我们的国情,健全和完善法制,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 〔54 〕这些理论揭示了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紧密联系,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既抓发展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又抓法治建设,治国安邦;既注意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又重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5.确立了依法执政理念。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增强法治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55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56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同人民一起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和实施法律。在强调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同时,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论断。

此外,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確立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确立了依法行政思路和举措,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目标、政府职能的定位,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体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等,为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和司法工作面临的任务,在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方面,形成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推动了法律知识普及,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并成为共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提高,公平、正义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促进了法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对中国法治实践和人们思想认识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功能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40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57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58 〕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法治的一般原理,结合现阶段中国国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丰富实践,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10个方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59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60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基本精神,结合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10方面”,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11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创新理论和观点,可进一步概括为以下24个坚持。

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确立治国理政中的法治方法和法治思维方式;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并重;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以严格司法责任制为内容的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坚持严格依规治党和依法反腐;坚持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坚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坚持“一国两制”宪制体制,依法治港、治澳;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61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将起到理论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逻辑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都是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先河,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逻辑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全面发展和集大成者。它们在理论逻辑上既一脉相承,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一)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先河

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贡献表现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权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旧法统,开展了对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学习和借鉴,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为指导,对资产阶级和形形色色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观念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批判。通过“学苏批资”活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逐渐确立了主导地位,并成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是教条式对待马克思主义,“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详细地占有材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 〔62 〕密切联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在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和新观点,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对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独特的理论贡献。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作为中国法治理论的主要根基之一,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也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就如同邓小平理论不能割断与毛泽东思想的联系一样,研究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也不能割断同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联系。

1.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

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与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致的。实事求是,立足中国国情,构筑了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共同灵魂。毛泽东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论原则或观点,也为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学理基础。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具体表现为:在宪法理论方面主要有,关于国体与政体的阐述,人民主权的理论,民主立国的理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等。在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主要有:法律的内容应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应遵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等;法律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要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法律的实施中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依法司法,违法必究,全民应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关于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关于部门法的一些理论,尤其是刑事法律理论,等等。

在上述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中,有些被邓小平直接吸收,成为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被邓小平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成为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有些为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可以说,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

2.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发展

从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产生的背景来看,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主义建设已取得相当大的进步。社会主义法治有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时代需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邓小平鉴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沉痛历史教训和现实需求,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与毛泽东时代相比有了质的飞跃。因而,在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中,有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但更多地是结合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所作的创新和发展。即使是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继承部分,也不是机械地照搬,而是建立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继承。

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和法治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要法治不要人治,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遵循法治原则,不搞政治运动;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治;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治观念;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等等。

从上述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邓小平在继承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又有了开创性的发展,赋予了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以新的时代内容,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紧密相连,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也使我们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邓小平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逻辑发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思想的提出,指明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任务,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江泽民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 〔63 〕虽然在邓小平的著作中没有用“依法治国”和“法制(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全面、深刻地阐述,包含和孕育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指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已是呼之欲出。而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的正式提出及其被载入宪法,则是自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完成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已经提出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未真正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观念真正被人们普遍接受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被提出以后。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从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出发,明确提出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4 〕在理论与实践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五大报告,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鄭重地提了出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在新时期的继承和重大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标志着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合乎逻辑的发展,也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实践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的战略决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理论与实践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执政和领导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这一转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又一新的里程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的形成,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那里搬抄过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运用到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理论创新。

(四)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05年9月5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65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树立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等一系列重大法治战略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认识,有力地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治的理论创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上述思想也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总结,它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在理论上从多方面对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作出了新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宝库。

(五)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全面发展与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是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与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方面、各领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全面发展与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结合起来,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基础”。 〔66 〕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既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与实践的概括、提炼和总结,也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过程中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原创性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法治强国”理念、“法治中国”概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并重;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67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发展改革稳定的艰巨繁重任务,针对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和阐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与路径。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中国化的新境界,体现了我们党持续不断地理论创新,为新时代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Abstract: Xi Jinping's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is a major theoret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 that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is the latest achievement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urse of guiding China's revolution, construction,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continuously promoted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rule of law theor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In the process of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three historical leaps have been realized and three theoretical achievements of sinicization of marxism have been formed. Correspondently,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rule of law theory has also achieved three historical leap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has developed in the three historical leap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theoretical achievements of the three historical leaps are in the same line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oretical logic.

Key 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rule of law theory; three historic leaps forward; thd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historical 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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