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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视角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研究

2021-08-09刘莎莎

中国民商 2021年7期
关键词:金融体系公司治理

刘莎莎

摘 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体系现代化的高级组织形态,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作用。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方兴未艾、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且集中体现在公司治理领域。因此,亟需通过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的公司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体系;公司治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构建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金融要素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在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体系现代化的高级组织形态,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作用,必须牢牢扭住公司治理“牛鼻子”,不断提升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质量。

一、现代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高度重视金融工作,明确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決定》明确要求,“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这些重要指示和要求,既科学论述了现代金融体系在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新时代中国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金融控股集团与金融体系现代化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发展

作为控股公司在金融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界定,并经历了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从国际看,美国1999 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的概念,但未给出直接定义;2002年欧盟通过了《关于对金融集团中的信贷机构、保险企业和投资公司进行补充监管的指令》,提出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其子公司中全部或者主要是信贷机构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同时也强调,金融控股公司“所有的子公司中必须有一家为信贷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从国内看,2002 年批准中信、光大、平安3家公司作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单位,2005年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近三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逐渐深化,2019 年7 月,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20 年9 月,《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出台。2021年4月,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办法》中金融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公募基金、期货,以及各类保险金融机构等,同时《办法》还预留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条款,为纳入其他具备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或类金融业态预留空间。

(二)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体系的作用

完善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在于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三个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较好地适应这些要求。

一是有利于金融体系提升适应性。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需要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构建产业内嵌、主动对接实体的金融体系。这就要探索新的产融结合模式,搭建金融和产业合作的有效机制,实现金融对产业“看得懂、信得过、帮的好”。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具有独特优势,可以通过发展供应链、贸易链金融,更准确的了解实体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融资需求,实现产融更紧密结合;可以发挥金融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更加地熟悉运用各种风险对冲工具,缓释金融风险。

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在业务发展方面,有利于发挥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例如银行可以发挥网点布局优势,协助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产品销售,通过范围经济节省网点和人力成本。在风险管理方面,控股公司模式下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进行,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避免风险传染。

三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普惠性。“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加强信息共享,持续优化社会信用体系,金融科技赋能,助力普惠金融服务效率等措施。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发挥业务覆盖面宽、受众群体广、信息共享便捷的优势,在金融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广泛运用摊薄成本,形成研发—应用—研发的正向循环。

四是有利于适应金融双向开放趋势。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陆续出台相关措施。与此同时,我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双边本币互换机制、筹建亚投行等方式深度融入并引领全球金融治理。金融业需持续提升自身实力,应对国际挑战。以证券业为例,2019年9月,我国境内131家券商资产合计约7万亿人民币,与之相比,摩根大通资产同期达2.8万亿美元,高盛、摩根士丹利资产规模均在1万亿美元左右。这些“航母级”企业均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以上下游联动、境内外协同方式拓展市场。

(三)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问题简析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也显现出一些问题。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集中在公司治理方面。

一是战略导向方面。一些机构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片面追求规模扩张。有的机构甚至通过违规、造假、挪用等手段获得资本金,高杠杆支撑“野蛮扩张”。

二是治理结构方面。例如不具备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或重大事项不履行正常决策程序等;财务上缺乏内部、外部审计,存在会计科目随意挪用或乱用等问题。

三是股权结构方面。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采取控股、参股等形式,成为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逐步形成规模庞大、架构复杂的金融集团,这些集团往往具有三层甚至更多的股权层级,给穿透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据新财富统计,明天系对超过40余家金融公司进行参股,覆盖范围包括银行、信托、基金、证券等七大类,形成了金融牌照全覆盖局面。

四是信息披露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短板,母子公司之间、各控股公司之间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规范程度仍有待完善,信息遗漏、隐瞒、甚至造假等情形仍时有发生。

五是激励机制方面。在公司治理的系统理论之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两者相对比而言,前者无疑有着更高的运作风险性,此特点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则更为凸显,突出体现为过度激励、短期激励等问题。

三、加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金融行业必须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努力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升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更好地防范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控制等公司治理“顽疾”。

(二)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其能否发挥战略决策和有效监督的作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践表明,外部董事数量较多的董事会,比由内部董事控制的董事会更有利于监督和风险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可考虑由外部董事来履行考核和监督职能。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多元且风险特殊,其董事会应当设立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供更专业的决策支持。还应加强监事会建设,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三)改进考核激励,强化长期业绩导向

转变简单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长期与短期兼顾的制度机制,注重有效激励与问责监督统一。要创建管理层薪酬与长周期收益相匹配的薪酬激励机制,一是创建科学考评标准,有效评判管理层绩效,如在绩效与风险管控环节设置相关的实时化标准;二是强化长期激励、避免“捞一把就走”,如只有在绩效持续达标基础上,才可获得较为丰厚的薪酬奖励等。

(四)规范信息披露,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在国家层面,通过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在此基础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监管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对出现问题苗头的公司及时予以提示,对于违规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及时给予监管处罚。在公司层面,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对收集的公开数据与内部数据开展整体化解析,从而将较大体量的信息有效转变成为更好识别、认知的信息,及时识别风险,并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及时、有效、准确披露相关事项。

(五)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坚持系统思维,在立法层面,针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依据不同机构特征,在企业章程的创建、业务开展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与要求。在实践层面,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立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宏观审慎监管能力。从公司治理、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等方面细化监管要求,同时建立早期纠偏机制,“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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