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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参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的演化博弈分析

2021-08-09张长青逄萍萍

黑龙江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网约合规违规

张长青, 逄萍萍

(黑龙江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80)

0 引 言

网约车行业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相互融合的产物,在充分调动社会闲置资源、解决出租行业运力不足等方面效果显著[1]。网约车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且多元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此外,面对行业的“井喷式”发展,政府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很难在短期内实现有效治理[2]。虽然2016年7月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约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新政”),首次对网约车市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新政在制定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信息偏差、利益干扰以及路径依赖等问题,使得部分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安全问题依然频出[3]。另外,中央政府将规制权下放至各级地方政府,致使各级政府层层加压,造成准入条件过于严苛[4]。总之,我国网约车平台监管依然困难重重。

乘客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平台的第三方,是网约车平台的最终服务对象,可以成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因此,本文引入乘客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通过构建政府、网约车平台及乘客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对平台规制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网约车平台存在的监管问题提供可借鉴的决策方法和建议。

1 模型构建

1.1 博弈主体

选取政府、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乘客作为博弈参与人,三者均为有限理性主体。设政府监管部门、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乘客的策略空间分别为{G1(有效监管),G2(无效监管)}、{W1(合规经营),W2(违规经营)}和{P1(监督),P2(不监督)}。

1.2 博弈假设

假设1: 政府选择“有效监管”、“无效监管”策略的概率为x、1-x;网约车平台选择“合规经营”、“违规经营”策略的概率为y、1-y;网约车乘客选择“监督”、“不监督”策略的概率为z、1-z,且x,y,z∈[0,1]。

假设2: 政府采取“有效监管”策略时的监管成本为C,政府一旦发现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将查处其罚金F;政府采取“无效监管”策略时不需要付出监管成本,也无法查处到网约车平台的违规行为。

假设3:网约车平台采取“合规经营”策略时获得的收益为R,日常经营成本为C1,网约车平台合规经营有利于改善出行条件、促进社会的发展,从而使社会福利增加S;网约车采取“违规经营”时将获得额外收益ΔR。

假设4:乘客采取“监督”策略时将付出成本C2,当乘客参与监管且发现平台合规经营时获得成就感和心理满足的心理效应为R1。当乘客发现平台违规行为,在政府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政府将向发现违规行为的乘客支付奖励R2,政府无效监管时,乘客无法获得额外的奖励。此外乘客因发现平台违规行为,其在该平台的消费次数将会减少甚至归零,平台因此承受C3的经济损失。政府采取无效监管措施被乘客发现会对政府声誉产生负面影响L[5]。各博弈主体相关参数的设定及含义如表1所示。

表1 相关参数的设定及含义

1.3 博弈收益

基于以上假设,政府、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政府、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三方的支付矩阵

2 演化路径及稳定性分析

2.1 模型的复制动态方程

根据支付矩阵,可以计算出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E(G1)=yz(S-C)+y(1-z)(S-C)+(1-y)z(F-C-R2)+(1-y)(1-z)(F-C)
=yS+(1-y)(F-zR2)-C

E(G2)=yz(S-L)+y(1-z)S+(1-y)z(-L)=yS-zL

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x)=x(1-x)(E(G1)-E(G2))=x(1-x)[(1-y)(F-zR2)-C+zL]

同理,网约车平台的期望收益为:

E(W1)=R-C1

E(W2)=xz(ΔR+R-C1-F-C3)+x(1-z)(ΔR+R-C1-F)+(1-x)z(ΔR+R
-C1-C3)+(1-x)(1-z)(ΔR+R-C1)=ΔR+R-C1-xF-zC3

网约车平台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y)=y(1-y)(E(W1)-E(W2))=y(1-y)(-ΔR+xF+zC3)

乘客的期望收益为:

E(P1)=x(1-y)R2+yR1-C2;E(P2)=0

乘客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z)=z(1-z)[x(1-y)R2+yR1-C2]

2.2 三方演化路径及稳定性分析

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如果博弈主体采用的某一策略处于稳定状态,则政府、平台和乘客选择该策略的概率需满足以下条件:

(1-2z)[x(1-y)R2+yR1-C2]。

由微分方程稳定性定理,对政府、平台和乘客分别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各博弈主体的复制动态相位图,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演化的复制动态相位图

图2 网约车平台演化的复制动态相位图

2.3 三方共同作用的演化策略稳定性分析

根据Ritzberger和Weibull研究得出的结论[6],政府、网约车平台和乘客的演化博弈策略,只需分析E1(0,0,0)、E2(1,0,0)、E3(0,1,0)、E4(0,0,1)、E5(1,1,0)、E6(1,0,1)、E7(0,1,1)、E8(1,1,1)的渐进稳定性。雅可比矩阵可以用于分析微分方程的稳定性,由三方主体的复制动态方程,进一步得到雅可比矩阵[7]。

可以通过特征根的方法进行稳定性分析,当特征根全为负时,该均衡点具有稳定性。由表3可知,网约车平台监管演化模型的策略稳定性情况如下:

情形1: 当C>F时,博弈存在演化平衡渐进稳定点E1(0,0,0),通常新型模式产生时政府监管成本相对较大,尤其是现如今发展迅速、规模巨大的网约车行业。此外,为了鼓励新兴市场的发展政府查处的罚金一般不会太高,易出现C>F的情况,这也就解释了经过几年的监管,甚至是新政的出台都没有扭转网约车各种事故层出不穷的现象。而在该条件成立时,E2(1,0,0)一定为非稳定点。

情形2: 当网约车违规经营的额外收入小于违规查处的罚款和违规被乘客发现客户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即ΔR

情形3: 当政府有效监管的成本小于政府无效监管被乘客发现造成的声誉损失时,即C

表3 雅可比特征值及均衡点局部稳定性

由于本文主要关注网约车平台协同规制策略问题,即E8(1,1,1)点的稳定性问题,因此对该点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假设E8(1,1,1)为稳定点,需要满足(1)政府有效监管成本小于无效监管被乘客发现造成的名誉损失,即CC2。当上述条件成立时,政府倾向于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网约车平台倾向于采取“合规经营”策略,乘客倾向于采取“监督”策略。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单个博弈主体的行为除了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另外两方策略的影响,因此,网约车市场监管理想状态的达成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3 对策建议

“互联网+”思维旨在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平台的应用推广,实现传统产业升级与蜕变,推动经济发展与结构优化[8]。作为“互联网+”思维的产物,网约车在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的同时缓解了一定的交通压力,但是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其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实现网约车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文分析和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3.1 完善网约车监管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网约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网约车的监管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还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新政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目前我国针对该行业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条文,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9]。在对网约车实施监管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实行的监管体制[10],对准入要求、司机、车辆、车费等问题均可做细致的规定,做到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3.2 探索符合行业发展的规制手段

一方面要适当放松网约车行业的规制,取消那些明显带有身份歧视、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制政策,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规制成本,还能提高民众参与度,促进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运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技术是弱化有限资源造成监管水平限制的重要手段,借助线上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可以加强对平台的监管,这要求相关部门做好网络环境的检查与维护,同时要鼓励平台和政府共享数据,从而促进监管平台的建设,实现低耗、高效、精确的监管。

3.3 改进对平台的惩罚和补偿力度

目前对违规平台的处罚大多采用罚款的形式,这就容易形成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博弈。当处罚较轻时,很多违规平台仍能通过额外收益盈利,因此,应当建立线上线下综合处罚手段,提高平台的处罚力度,从而促使平台向合规经营的方向演进。与此同时,平台的监管不仅需要完善的处罚机制,更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行业违规成本小而合规成本大的现实环境中,一些追求高质量的平台反而会在市场竞争中被驱逐淘汰,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对合规经营的平台实施奖励、补贴、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行业积极地进行转型。

3.4 建立多主体协同监管机制

面对新兴业态,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可能存在片面性、滞后性的弊端,故需要增加乘客监督以提高政府的监管和平台违约的成本来助推政府-网约车平台-乘客协同监管机制的长效形成与发展。具体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加大对乘客参与监管的支持力度,降低乘客积极配合监管的成本。其次,建立乘客参与监管的奖励机制,增加乘客参与监管的收益。最后,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核实、处理乘客的投诉意见并将结果向乘客反馈,同时保护好乘客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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