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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文身引发公益诉讼

2021-08-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3期
关键词:文身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6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据悉,该案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司法判决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7年6月1日起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顾客为未成年人消费者。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仍有未成年人到章某处进行文身。章某还为部分未成年人清除文身。根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委托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此外,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章某目前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

(摘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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