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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

2021-08-03夏少生

集装箱化 2021年5期
关键词:甲板货物集装箱

夏少生

近年来,随着化工产品的广泛应用,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量显著增长。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必须在船上正确积载和隔离危险货物集装箱。本文结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险货物申报要求、船舶风险区域划分、船舶配载软件应用等,探讨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的常见问题,以期提高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效率和安全性。

1 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规定。违反《国际危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以下简称“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港口国当局的相关规定,均有可能导致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从而影响船舶正常运营。

1.1 《国际危规》的规定

《国际危规》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关于包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的强制性指导规则,每2年修订1次。2020年11月4―1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危规》40-20修正案。经40-20修正案修订的2020版《国际危规》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经39-18修正案修订的2018版《国际危规》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国际危规》修正案的内容不仅涉及危险货物品名和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更新,而且涉及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要求的更新。例如:2018版《国际危规》和2020版《国际危规》分别对第3类危险货物三乙胺(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96)和甲醇钠乙醇溶液(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89)新增隔离要求SG35,即与酸类货物隔离。

实践中,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和隔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封闭式集装箱与开顶式集装箱的隔离要求不同;二是在同一隔离等级下,垂直方向、水平纵向、水平横向的隔离距离不同。以封闭式集装箱之间的三级隔离要求为例:在垂直方向上,除非相隔1层甲板,否则禁止将2个封闭式集装箱积载于同一垂线上;当积载于甲板上时,2个封闭式集装箱在水平纵向上至少相隔1个箱位的距离(6.0 m),在水平横向上至少相隔2个箱位的距离(4.9 m);当积载于舱内时,2个封闭式集装箱在水平纵向和水平横向上必须以舱壁相互隔离。上述甲板和舱壁必须具备防火、防液性能。

1.2 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规定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规定,船级社按照危险货物类别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适装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详细注明船舶信息、适装危险货物种类、危险货物适装条件和证书有效期等。船舶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并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积载《国际危规》中未标注闪点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适装证书通常仅对《国际危规》中标注闪点低于23℃以及闪点为23~60℃的第3类、第6.1类和第8类危险货物在船上的适装区域有明确规定,而对《国际危规》中未标注闪点的危险货物的适装区域缺乏相应规定,导致大副在编制配积载计划的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单一品种的危险货物性质明确,适于标注闪点;而涂料(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139)和香精(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66)等危险货物包含多个品种,不同品种的涂料和香精的闪点可能不同,需要查阅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才能确定。闪点高于60℃的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如果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没有对其在船上的适装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可认为船舶适合装运此类危险货物,或者参照低闪点危险货物(如闪点为23~60℃的危险货物)确定适装区域。此外,危险货物适装证书首页通常标注对第6.2类、第7类和限量危险货物的积载没有特殊要求,而这一重要信息常常被忽略,导致实际操作中限量危险货物积载存在争议。

(2)明确机舱甲板区域范围。船舶甲板上可积载危险货物的区域分为机舱甲板和非机舱甲板。实践中,部分船舶总布置图将机舱和尾轴弄连为一体,导致机舱甲板区域范围认定存在争议。为此,可通过明确机舱与尾轴弄之间是否有水密门来确定机舱甲板区域范围:如果机舱与尾轴弄之间有水密门,则机舱甲板不包括尾轴弄上方甲板区域。

(3)在船舶设计阶段考虑危险货物积载要求。随着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量的增长以及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和隔离要求的提高,实践中积载和隔离的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当舱内装运第2.1类含氢危险货物时,舱内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需要达到IIC T4级别;而当前市场上大型集装箱船舶舱内电气设备(主要是风机)的防爆等级大多为IIB级别,导致舱内无法装运含氢危险货物。为此,有必要在船舶设计阶段提高相应设备和结构的设计等级,以满足危险货物积载要求。

1.3 港口国当局的规定

新加坡港将爆炸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中转作业限定在特定区域内,并对过境危险货物有限量规定,特别是对第1类危险货物,通常只允许第1.3G类、第1.3H类和第1.4类危险货物过境,且其爆炸物净含量总计不得超过20 t。意大利热那亚港对载运第1类、第2类、第3类和第5类危险货物的船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英国费利克斯托港对第1.3类和第1.4类危险货物有单独卸载要求,此类货物在配积载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货物混装。我国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2 危险货物申报要求

2018年3月,马士基航运旗下集装箱船舶“马士基·浩南”号在途经阿拉伯海时发生严重火灾,导致5名船员丧生。据调查,此次火灾起因极有可能与“马士基·浩南”号载运的二水二氯异氰尿酸钠有关。二水二氯异氰尿酸鈉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即二氯异氰尿酸钠二水合物,常用作漂白粉、洗碗剂、消毒剂和污水处理剂等。按照《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二水二氯异氰尿酸钠属于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危险性较低;而二氯异氰尿酸钠属于第5.1类氧化物质,危险性较高。“马士基·浩南”号火灾事故发生后,多家船公司开始对二水二氯异氰尿酸钠执行较为严格的安全措施,规定此类货物必须积载于甲板上,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由此可见,为了正确积载和隔离危险货物集装箱,船公司不仅需要明确危险货物类别,还需要了解危险货物详情。鉴于此,货主在危险货物装船前必须准确、全面申报以下信息:(1)有效的合约号;(2)货物运输路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和航次、收货港、装货港、转运港、转运船名和航次、卸货港、交货港等;(3)集装箱基本信息,包括集装箱种类、规格和数量等;(4)正确的运输名称(与《国际危规》保持一致);(5)技术名称(可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6)物理状态;(7)基本分类信息;(8)内包装数量和类别;(9)外包装数量、类别和代码;(10)毛质量和净质量;(11)爆炸物净含量;(12)爆炸物净质量;(13)副危险性;(14)闪点;(15)自加速分解温度;(16)是否为海洋污染物;(17)应急处置代码;(18)是否限量;(19)应急联系方式;(20)隔离类;(21)其他特殊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由货主提供,其中包含危险货物品名、理化属性等详细信息;对未作安全技术说明的危险货物,船公司应注意向货主索取隔离类等相关信息。例如: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2922的第8类危险货物适用《国际危规》特殊规定274,即运输单证和包装标记应以货物的技术名称作为其正确运输名称的补充;根据不同的技术名称,此类危险货物存在酸性和碱性两种情况,配积载时可能需要实施酸碱隔离。

3 船舶风险区域划分

针对近年来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火灾事故频发的情况,集装箱货物事件通告系统(Cargo Incident Notification System,CINS)联合其会员单位、船级社和航运机构成立工作组,于2019年编写《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安全建议》(以下简称《安全建议》),供港航从业人员参考。《安全建议》基于保障船员生命安全、保证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不受损坏、保持船舶结构完整、便于防火和灭火等原则,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及高风险货物特性,建立船舶风险区域模型,将集装箱船舶积载处所划分为6类风险区域,分别积载不同种类的货物,从而实现对船员生活区、船舶机舱附近、船中甲板以下等区域的重点保护。按照《安全建议》对集装箱船舶积载处所的划分:RZ0区域适合积载未被列入《国际危规》的普通货物;RZ1区域适合积载《国际危规》中以二氧化碳为有效灭火剂的危险货物;RZ2区域适合积载《国际危规》允许积载于无机械通风装置的甲板下并且以二氧化碳为有效灭火剂的第4.3类危险货物;RZ3区域适合积载化学反应缓慢的货物以及《国际危规》中以水为有效灭火剂的危险货物;RZ4区域适合积载具有易燃性、氧化性和毒性的货物;RZ5区域适合积载具有爆炸性的货物。

船舶风险区域理念已被广泛应用于集装箱船舶配积载业务中。例如:在冷藏集裝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通常把不同卸货港的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分别积载于两侧船舷或不同区域,并且将最后卸船的集装箱积载于最下层,将前序卸货港无须隔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于甲板同一区域。

4 船舶配载软件应用

(1)坚持人工审核把关为主、船舶配载软件应用为辅的原则。近年来,随着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量持续增长,大型集装箱船舶单航次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数量明显增多,导致配积载难度提高,配积载人员对船舶配载软件的依赖性增强。尽管如此,人工审核把关仍然是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的根本保障。在应用船舶配载软件的同时,配积载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装船前,核对危险货物清单,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在配积载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确定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及其隔离措施;在船舶配载软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前提下,借助软件检查预配和实配船图,以提高配积载效率。

(2)适时升级相关系统和软件。受数据格式和容量的限制,目前国际港航业广泛采用的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2.2版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涉及平板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相关业务。针对旧版本系统存在的问题,业内推出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3.0版。升级后的新版本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能够避免集装箱数据不全或丢失等问题,并且包含统一的积载指令,从而使港航电子数据交换更为顺畅,港航业务操作更加规范;但由于涉及船舶和岸基相关操作软件升级,目前新版本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尚未广泛应用。

(3)正确识别并处理系统误报警。随着集装箱船舶持续向大型化发展,大型集装箱船舶甲板上积载的集装箱往往高达10层以上。为了保持箱位号的6位数字代码格式,部分大型集装箱船舶将甲板最下层箱位层号编为78或72,而非按照传统编号方法编为80。在这种情况下,港口危险货物申报系统默认箱位层号小于80的集装箱积载于舱内,从而对积载于甲板上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出误报警,需要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并处理。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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