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特征
2021-08-03周月
周月
摘要:新媒体在传播、互动方式上有着传统媒体不具备的优势,但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产生的问题较传统媒体而言也更加复杂。新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是传统意义上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以及其合法权利的肯定和保护,更是与我国创新引领发展的时代要求相呼应。本文就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诸多新特征进行梳理,以期找出更加合理合法的保护方案。
关键词:著作权;版权保护;新媒体时代
網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复制、发布变得更加迅捷、简明,网络内容的传播也由专业化逐渐转向大众化,更趋丰富多样。由于网络用户数量庞大、信息发布手段更新,使得追溯著作权来源成为了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新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根据新时代的特征,在著作权人、作品形式、传播形式等一系列相关领域提出新问题,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一、新媒体时代与传统媒体时代的区别
(一)著作权人的变化
1.著作权人的数量大幅攀升
2010年,伴随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我国著作权作品登记数量出现了大幅攀升现象。全国作品自愿登记量达37万余件[1]。201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显示,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登记总量已达418.6549万件[2]。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数据发布显示,2020年作品登记量为24.055万件/系列,涉及作品量29.0693万件,同比增长3%。即便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截至2020年12月,作品登记量达到月度登记量峰值,较上一年同期增长近120%[3]。
通过著作权作品登记数量的大幅升高现象不难看出,除了登记意愿逐步增强、创作环境日趋完善以外,著作权人的数量也在大幅攀升。
2.平均文化水平趋降
传统媒体时代,由于受到传播方式、传播手段等因素的制约,著作权人通常是在文化、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一定业务能力或者取得了一定成就的人。而在新媒体时代,几乎全民均可自媒体,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内容的创造者和传播者,随时随地都可以对各种信息内容进行创作、发布、转发。无论是专业的歌唱家还是怀揣梦想的草根歌手,无论是赫赫有名的学者文豪还是刚刚步入校门的小学新生,不受学历、身份的限制,均可发布自己的作品。
3.行业领域多样化
传统媒体时代,著作权人主要集中在文化、艺术、科学等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以互联网、新能源、知识经济、创意经济为代表的新时代背景下催生了更多新的行业领域。国务院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信息网络等众多领域,随着新行业的产生,著作权人涉及的行业领域也更加多样化。
(二)作品形式的变化
1.法律法规中的变化
我国最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中,第三条提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2001年第一次修正,在第三条“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中增加了“杂技艺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精确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2021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稿中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由此可见,通过修改“著作权法”使得相关内容更加具体化、规范化,这符合我国近年来一直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治环境,也更加便于我国接轨国际知识产权大环境。
2.实际应用中的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指的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4],如小说、电影、音乐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新媒体时代由于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出现了短视频、有声读物、影视动漫、数字音乐、网络游戏等,甚至由传统的完整作品变成了更新中的网络小说、短视频模板等新型视听作品。
(三)传播形式的变化
新媒体时代主要依托互联网,常见的硬件载体有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等,同时,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复制、发布变得十分简单,新媒体时代无论是传播方式还是互动形式均有较大变化,网络内容的传播也由专业化逐渐转向大众化。
1.发布方式的变化
对内容发布者来说,传统媒体时代作品、信息的发布由于受到载体形式、传播方式等的制约,会有一定的延迟。新媒体时代发布信息的流程简单、传播速度快,信息传播即时性是最显著的变化之一,作品信息一旦发布,所有接收者都能够马上获得信息。
从发布平台来看,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新媒体时代不再拘泥于实物载体,而是以内容发布平台为主。加之不同受众群体之间兴趣爱好、背景经历等的不同,内容创作与传播也具有很强的平台社群化属性,会将标签化的受众群体聚集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话题上,能够在内容发布平台积聚大量相关的内容。
2.交互方式的变化
不同于传统媒体传播的单向性,新媒体时代的传播方式是双向交互的。内容发布平台会将相关信息内容直接向读者推送,读者不仅可以对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阅读,还可以通过转发、评论等形式进行互动。此举不仅有效增加了读者的交互性体验,而且进一步强化了作品信息即时性的特点。
(四)教育方式的变化
1.教材的变化
《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作者编写义务教育教材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传统观念中,因为有了“法定许可”的特权,往往有些机构对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和原作品名称,甚至会有不经作者同意而擅自改动原文的情形。
但是,《著作权法》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后面明确规定了“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汇编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改编权、翻译权等著作权人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近年來,随着教材编写主体多样化的趋势,教材著作权的归属也日益复杂,由教材著作权归属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以中小学教材为例, 教材在编写出版过程中要选用大量已发表作品,应该对所选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相应的保护。
2.教学方式的变化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借助网络进行教学已经成为了学校教学的常规模式之一。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节奏,疫情期间学校无法复课,在科技的支撑下,云端的网课打破了现实的阻隔,让“不停学”成为了可能。
网络授课的优势显而易见,其有效解决了传统教育被时空、人力、物力所限的缺点,真正做到了足不出户的互动学习。与此同时,某些低价的盗版课程也浑水摸鱼,再次猖獗起来。虽然教学平台增加了防盗加密技术、防盗链等多重手段,力求能够进一步追溯录屏者身份,最大限度降低视频被盗的风险,但即便技术再高端,某些第三方平台上的盗版课仍是屡禁不止[5]。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规定,但很多人看到盗版内容,仍会对其进行优先选择。
(五)标识符的发展
1982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ISBN组织,并成立中国ISBN中心,中国标准书号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后,我国又相继采用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分别作为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标识符和录音或音乐录像制品编码使用,在我国行业管理和生产、流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早期的国际通用标识符功能单一,大多是在还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制定的,只能提供基本的标识功能,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的更高要求。从传统出版到互联网时代,这些标识符标准也在逐步改进,以适应环境变化和发展的要求。
在此环境之下,以关联标识符为核心的内容关联产业应用技术应运而生。关联标识符可用于标识两个或多个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可应用于新闻出版和任何与信息文献相关的其他领域。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于2015年5月正式发布实施,是标识信息与文献领域中实体之间关联的全球通用标识符。ISLI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标识符标识和识别单一对象的功能,有望实现标识符从单一的识别功能,扩展到来源追溯、使用管理、用户分析等多方面。
(六)技术手段的变化
传统时代基于互联网的特点,网络作品的确权一直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提升,从而打破了版权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界限。版权产业的跨界融合将推动网络文学、有声读物、电子版权等全产业链发展,创意形成、生产复制、衍生开发、版权交易等重要环节及其相互链接的关系也将被重构。
以区块链技术为例,狭义的区块链是指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6],能按时间顺序以链条的方式组合数据区块,并以密码学方式避免篡改或伪造,安全地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
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最具潜力的颠覆性技术之一,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在知识产权领域,其对著作权管理的影响尤为突出。在2016年10月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指导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的白皮书》中,明确将著作权保护列为文化娱乐应用场景部分的主要内容。随着权证链等基于区块链的第三方平台保全电子证据的方式逐渐普及,各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尝试“区块链+著作权”的方式[7]。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家”著作权管理服务平台已经在数字作品、微视频、微电影等作品类型上应用区块链技术[8]。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保护的特征不仅体现在著作权人群体的扩大、作品形式更加丰富多样,更体现在由于传播手段的更新而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的交互方式。只是延用传统媒体时代的保护方式,在新媒体时代恐怕已经难以得心应手地进行管控。
二、界定侵害著作权行为的难点
(一)著作权知识难以普及
传统媒体时代,从业者会通过集中培训、行业考试、从业经验中得到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于传统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有着相关的道德规范以及法治规范原则,这是新闻出版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准则。前文提到,新媒体时代全民皆可成为自媒体人,基于我国庞大的网络用户基数,网络著作权侵犯行为较普遍且分布较广。网络用户大多著作权意识比较淡薄,在下载电影、音乐时很难意识到是否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东方时报》曾就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关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60%以上的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他们甚至简单认为知识产权就是发明东西,写文学著作。20%以上的人知道什么是著作权人,但是对于自媒体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知识却是一无所知[9]。
(二)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涉及人员广泛
在新媒体时代下,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自媒体作品急剧增多,自媒体行业规则的不健全严重影响着自媒体网络的健康发展。
以抖音App为例,抖音是自媒体时代兴起的一个直播平台,截至2020年8月,抖音(含抖音火山版)每日活跃用户已超过6亿。抖音中的每个用户都可以看做是一个自媒体,用户可以在平台发布自己创作的视频,用来获得点赞和关注。有些用户未经允许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的影视、音乐等作品,甚至滥用“避风港原则”。
在版权维护这个问题上,迪士尼无疑是维权最成功的版权方之一。迪士尼不仅在全球范围大量收购版权、申请专利保护,在维权方面也非常较真,无论是奥斯卡颁奖礼的主办单位还是日本的小学校,只要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著作权,都会收到一纸诉状。甚至于,迪士尼还曾使美国重新修订了法律[10],是名副其实的版权保护典范。但即便强大如迪士尼,仍然无法制止每一个侵权行为。米奇妙妙屋是迪士尼旗下著名的3D动画片,在前文提到的短视频平台中,关于米奇妙妙屋的话题中不仅有用户录制的个人才艺视频、自行制作的定格动漫视频等原创内容,也不乏卡通片原片的节选片段,该话题播放量已高达2.6亿次。
由于网络用户数量庞大、信息发布手段简单,使得追根溯源成为了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难以针对每一个侵权个体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理。
(三)难以确定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的定义,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中,独创性是要证明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只有符合了《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作者才能够主张针对作品的侵权行为。
现阶段出现了短视频等一系列新兴的互联网产物,逐渐成为人们社交、娱乐、内容产出的重要形式。其基于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具有时长较短、使用内容多为现有的公开元素等特点,因此,对其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都难以明确。
(四)难以界定是否为合理引用
引用是几乎每一个作者在写作中都会用到的一个手段,所谓“合理引用”,首先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我国《著作权法》最新修订一版中明确了,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3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要对内容适当进行引用,《著作权法》中表明“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出版的发展,“撞梗”“融梗”以及“洗稿”等词汇逐步进入了大众视野。
1.融梗
所谓“融梗”,是指将来自不同作品的情节、人物、题材背景等内容复制或稍作改动,以自己的语言重新表述,“融”入自己作品的行为[11]。融梗不同于“致敬”的光明磊落,更多是使用各种方式以掩盖其对他人优秀作品盖头换面、作为己用的事实。这样所谓创作出来的作品,不仅使用了他人作品的内容,还因融入了自己的想法,把这种作品以全新的风格展现,得以巧妙地隐藏抄袭的事实。
2.洗稿
“洗稿”一词最早是新闻界用于描述记者们相互抄袭稿件的行为。作为一种变相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所谓“洗稿”是指通过语言重组、改变表达方式,在短时间内将他人原创的稿件改头换面变成一份“新稿件”[12]。
以自媒体为例,新媒体时代由于通过自媒体发表的内容数量庞大、拼凑和杂糅的过程十分隐蔽,而且没有经过选题审读、审校把关等正规的出版流程。与传统的出版形式不同,洗稿较之传统的抄袭更具有隐蔽性,一些所谓高级的抄袭行为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
尽管目前网络平台上的作者群体已经形成了反洗稿的义务共识,但受平台技术的限制,这种义务共识尚未能形成有效的社会规范[13]。由于多种因素的交织,辨识洗稿行为变得异常困难,导致洗稿现象成为了当前自媒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五)“同人作品”的版权归属难以界定
同人作品的概念源自于日本,最早出现在动漫、游戏领域,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对作品中的人物、情节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原指非商业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利用原有作品中的角色创作出的新作品。
近年来,同人作品已不局限于动漫、游戏圈,逐步扩展到电视剧、小说等众多领域。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创作同人,同人作品最初的设定是因个人爱好而进行的创作,并非商用。随着同人文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作者开始创作同人作品,有许多的同人作品也受到了读者们的追捧。现阶段我国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仍存在争议,导致部分同人作品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传统意义上,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应先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往往会被认定为侵权。但根据同人作品的特点,其创作难以适应传统的许可模式。另一方面,同人作品不仅会吸引到喜爱自己作品的受众群体,还会借助原著的知名度而吸引一批原著的受众群体。因此,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同人作品的作者之间的利益会产生冲突,以至于相关诉讼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原著的利益,也影响了同人作品的创作。
同人作品自创作开始就因其带有原作品的一些元素而处于涉嫌侵权的灰色地带,近年来,随着同人作品的数量越来越多、受众群体越来越广,是否拥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谁、其著作权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成为了需要进一步了解、研究的内容。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新媒体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各行政职能部门不仅加大了对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的清扫力度,同时还加强了惩罚力度。我国的“著作权法”在不断进行修订,力求内涵和要求更加具体化、规范化。
但是,目前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还主要是依据纸质出版物著作权人的权利来确定,这导致网络著作权人的一些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关于著作权网络侵权管辖权等方面的定义也存在着一些歧义,缺乏完善的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举证责任与赔偿责任等,难以进一步确定侵权归责,因此,具体手段仍有待商榷。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甚至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在新媒体时代,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关系进行梳理,与老办法相结合,运用新媒体时代的技术去处理新媒体时代产生的问题,与时俱进地制定适应时代发展的应对办法。
参考文献
[1]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登记数大幅攀升[EB/OL].(2011-09-27). http://roll.sohu.com/20110927/n320700168. shtml.
[2]2019年全國著作权登记总量逾418万件.(2020-03-27). http://ip.people.com.cn/n1/2020/0327/c179663-31651351.html.
[3]202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数据发布.(2021-06-15).http://www.jinhonglai.com/index.php?m=content&c=in dex&a=show&catid=29&id=34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http://www.npc.gov.cn/ 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5]岁正阳.在线教育火爆,网课质量“在线”吗?——防范盗版网课陷阱风险预警[J].中国信用,2013(5):98-105.
[6] 李拯.区块链,换道超车的突破口[J].人民日报.2019-11-04(005).
[7] 袁啸昆,等. 构筑信任,链向未来: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现状研究[J].上海法学研究,2020(5).
[8]张颖.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变革[J].图书馆论坛,2019(12):84-89.
[9]潘佳康,孙梦伟.浅析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文存阅刊,2020(10).
[10]这下牛了,迪士尼居然影响了美国著作权法![EB/OL].(2018-10-16). https://www.sohu.com/a/259816553_100190860.
[11]李晓文.“融梗”现象的著作权法认定[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1(2):87-92.
[12]任渝婉.自媒体“洗稿”的治理难题及其多元破解[J]. 出版发行研究,2018(11):9-12.
[13]谢嘉图.论规制网络洗稿的社会规范路径[J].电子知识产权,2019(8):14-29.
(作者单位:中国版本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