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
2021-08-03张亚茹
张亚茹
摘 要: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理念与行动。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历程是以制度反腐为主线,即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制度体系,使反腐败斗争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回首历史,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经历了初创探索、曲折前进、重建制度、系统构建四个阶段,使制度反腐趋于体系化、完备化。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历史证明,制度反腐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之举,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托。为此,新时代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制度执行与制度氛围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制度反腐治理能力,开拓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反腐败斗争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7-0050-06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至今已近百年,回望百年历史进程,为何能取得如此丰功伟绩?为何能带领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并向“强起来”迈进?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地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历程,始终坚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制度,坚持不懈强化制度反腐,取得了反腐败斗争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值此建党百年之际,考察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反腐历程,有利于为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益启示。
一、初创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制度反腐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制度反腐的初创探索时期,党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以党章为本的制度反腐思路,并结合革命斗争的形势建立了一系列反腐败规章制度,纯洁了党的组织、保护了新生的红色政权,塑造了我们党廉洁的政党形象。当然,这一历史时期的制度反腐具有明显的对策性特征,与瞬息万变的革命斗争形势相辅,制度反腐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建党伊始,我们党便依据党章进行反腐败斗争。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我们党历史上首部《中国共产党章程》。从结构上看,二大党章将“纪律”部分纳入单独的板块,表明了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全党行动的一致性。从内容上看,二大党章有关纪律建设的规定,既体现了民主思想,又蕴含了集中原则,这与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一致的。概言之,二大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我们党进行反腐败斗争有章可循、有纪可依的开始,也为早期反腐败斗争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四章为“纪律”章节,从第18条至27条详细规定了党的纪律内容,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纪律体系。我们党之所以如此强调纪律建设,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的内在规定,也是因为随着中国革命范围的扩大和中国革命活动更加频繁,我们党逐渐意识到必须严格管理党的经费,防止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党的四大召开后,中国革命形势发展迅速,党员数量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与此同时,一部分地区的党组织不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的章程,忽视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考察,片面追求党员数量,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品行不端的投机分子混入了党内,甚至有的投机分子还在党内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以至于出现了一些党员侵吞公物、贪污公款、腐化堕落的现象,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望。为了改变这一局面,1926年8月中央发布《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这是迄今最早的中国共产党反对贪污腐化的文件,表明我们党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了制度对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开始建立自己的革命根据地,这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时期,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苏区政权相继建立,不少党员干部在苏区政府中担任要职,有了一定的权力。由于一些党员干部尚未摆脱旧式革命军队的陋习,加之自身的思想政治素养不高,导致抵御腐败风险能力还不强,贪污腐败的现象呈现加剧态势。因此,我们党决心惩治腐败,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重点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有效端肃了党风政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认可。1931年11月,苏区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后,毛泽东当选为主席。同月,苏区一大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了进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实际上,从红色政权建立之初,我们党就面临着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我们党从1932年初开始,在苏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肃清贪污浪费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败行动。1932年2月,中央苏区政府作出了决定,要求严惩有贪污腐败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政府中的贪污分子。193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1]中央党务委员会的成立从制度架构层面为反腐败提供了保障。
1937年至1949年,虽然我们党执政范围不断扩大,但却从未放松过对反腐败斗争的高态势、高要求、高标准,对自身从严要求、牢记“两个务必”,积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全面执政作充分的准备。1937年洛川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要求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陕甘宁边区惩治貪污暂行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腐败的确证行为和惩治措施。与此同时,我们党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延安时期,为了防止和杜绝贪污浪费现象的出现,我们党结合实际情况,颁布制定了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预决算制度、金库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制度体系,实现了收入、管理、审核、支出、使用等环节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在组织制度方面,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为了让各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边区政府还建立了政府工作自我检查制度,以更快更早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出现大的问题。同时,党中央和边区政府要求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有效保证了制度的贯彻执行。延安时期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管党治党关键在于“全”和“严”,以充分发挥制度反腐的功效。同时,延安时期的制度反腐实践造就了陕甘宁边区“十没有”这一党史上熠熠发光的“法宝”,为党的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强基石,使党和边区政府深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二、曲折前进: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制度反腐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从局部执政转为全面执政,许多党员走上了领导岗位,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为了防止党员干部抵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我们党不断完善党规国法,掀起了多次反腐败斗争高潮。从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我们党领导的制度反腐曲折前进,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也出现了不小的失误。一方面,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时期党内党外制度反腐联动,确立了制度反腐的根本遵循;另一方面,制度建设一度遭受挫折,甚至处于停滞状态,对既有的制度反腐成果产生了消极影响。应当看到,尽管制度反腐一度出现了失误,但反腐败斗争的总体结果是好的,为党的形象建设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本可知,反腐败作为重要议题,党和国家将之纳入最高制度安排中。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2]说明我们党很早就意识到如何在全面执政的条件下做到拒腐防变。同年11月《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则基于我们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角色的转变,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旨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克服官僚主义。该决定明确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严格监督检查中央各直属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党的纪律和腐败行为,并决定由朱德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955年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则使党内专门监督机构设置更加规范、职能更加优化、地位更加提高,在推进制度反腐和监督党员的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除了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机构之外,还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法规,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等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建立,规范了党员干部的行为,使反腐败斗争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制度反腐效力不断彰显。刘青山和张子善的贪污案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被检举、揭发并且受到严厉查处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反腐败典型案例,也是我们党全面执政后进行反腐败的第一大案。事实证明,我们党对刘、张二人的处理,显示了铁腕反腐的决心,也彰显了制度反腐的效力,对后来的党风廉政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刘、张二人被枪决后两个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文件,为今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1956年9月党的八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的开始。从党的八大至“文革”前,我们党一方面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另一方面基于对制度反腐的全新認识,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然而,随着群众运动的扩大化,制度反腐遭遇挫折。“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得反腐败斗争意识形态色彩浓厚,党内监督处于“缺位”状态。
三、重建制度: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制度反腐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重要性,党中央更是多次强调要用制度管人管事。这一时期,我们党根据改革开放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特征,恢复了以往制度反腐的有益之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重塑了制度反腐体系,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面对“文革”的深刻教训,邓小平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3]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是导致“文革”悲剧出现的主要原因。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及时恢复反腐败领导机构,完善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以制度化的形式推进反腐败斗争。
1979年1月,中纪委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就中纪委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明确规定这一阶段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纪和整顿党风,这为扭转长期混乱的思想局面、统一全党思想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以及为实现改革开放各项既定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持。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正式确立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与监督,健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地方上的干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作出新的规定,使纪律检查机构设置及职权、任务有了更完整的制度安排。邓小平总结了历史上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否定了以所谓“群众运动”的方式搞反腐败斗争的做法,指出反腐倡廉要健康有序运行,就应依靠群众,不搞群众运动。1985年,邓小平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指出,解决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问题,“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4],强调了制度反腐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四大期间,我党进一步加强反贪反腐党内法规的制定,先后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在国家反腐败法律方面,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对反贪反腐形成自党内到党外的全方位规制。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要治理好国家和党的自身事务,就应当不断加强制度反腐,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外局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国家要求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1993年8月,江泽民在中纪委十四届二次全会上指出:惩治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树立全局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驰而不息惩治腐败。就此,党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199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这一阶段,我们党初步探索把推进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依靠两大主体力量——党和人民群众的有机合作,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
党的十六大后,我们党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全局进行部署,进一步深化了对反腐败斗争实践规律的科学认识,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腐败的方针,努力构建打击、预防、惩治一体化的反腐败体系。相较于过去,我们党不仅强调治标,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切实做好预防腐败的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通过实施一系列举措,明晰了反腐败斗争的方向,使思路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成效更加显著,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具言之,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体两面,只要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从严从重打击腐败行为,就可遏制腐败蔓延,为预防腐败创造良好条件;只有抓好预防,从党员干部的思想认知着手,就可防止腐败滋生,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基于此,党的十六大以后,党逐步建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表明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规律认识进一步深化。其中,《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安全两个维度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8)要求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自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把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了实处,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一时期,我们党加强有关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建设,先后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等,形成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体系,持续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
四、系统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制度反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驰而不息推进反腐败斗争。这一时期,我们党修订和完善了数百部党内法规,发挥出强大的制度反腐效应。同时,国家监察法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亦在同步推进,使党纪与国法更加协调,制度反腐更加强大、精准。制度反腐广泛运用于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鲜明特征。
习近平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5]科学阐释了制度约束对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作用。古今中外反腐败的历史也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6]。因此,仅仅依靠党员干部自身的反腐觉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反腐制度机制。“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7],只有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才能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制度反腐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我们党决心改革纪律检查体制,以进一步释放反腐体制机制的活力,用制度的形式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必要的保障。基于此,《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围绕“为什么要改”“如何改”的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的统一要求,锐意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促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三转”,使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得以完善,监督的效力也因此得到极大增强。此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发挥制度的长期性、持续性功效。此阶段,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丰富完善了制度體系。这就意味着,我们党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基于长远的视角考量的,绝非应急之举,而是根据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之重器,也是制度反腐的重要依循。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它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制度反腐的坚强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两次集中清理,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超过4000部,其中以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占多,对贯彻落实主干法规起着重要作用,增强了主干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党内法规的完善使政党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政党的政治生活更具有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使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广大党员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党的领导法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制度创新的衔接呼应、互联互动,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整体推进,形成制度反腐的合力。
巡视制度作为维护党纪的手段、加强党内监督的形式,在推进制度反腐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做到巡视全覆盖,要求进一步改进巡视制度,将巡视的范围覆盖至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不能出现巡视的“真空地带”。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继续深入推进巡视工作,要求实现在一届任期内完成巡视全覆盖。2017年7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发布,这对完善巡视体制、推动巡视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条例广泛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最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使巡视工作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为了配合巡视制度向纵深延伸,构建自上而下的巡视巡察联动监督网,党中央要求在市县建立巡察制度,进一步彰显巡察制度的震慑效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尽管巡视制度并非十八大以后的首创,但十八大以后,我们党结合管党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发展了巡视制度理论、完善了巡视制度体系,以有力的措施推进巡视工作,发现了不少管党治党方面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使巡视制度成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
五、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百年历程的现实启示
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百年历程表明,领导制度反腐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仅如此,制度反腐效力如何与制度执行、制度氛围密切相关,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制度执行与制度氛围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制度反腐效果,不断开拓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新时代推进制度反腐首要的是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制度建设全过程。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历程一再证明,什么时候坚持了党的领导,制度反腐就有了坚实的政治保证,制度反腐就能够顺利推进;反之,制度反腐则会遭遇挫折。所以,新时代加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通过党的领导把握加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方向。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关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行。另一方面,通过党的领导汇聚加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的力量。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涉及立法、纪检、监察、司法等单位,需要发挥党领导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有益力量参与到制度建设中来,使之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高质量制度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的核心要義,应当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对于加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使党的领导成为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的坚实保障。
正确处理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之间的关系。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制度建设是制度执行的前提,制度执行是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持续推进制度反腐,靠的就是不断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使制度建设的过程也成为制度执行的过程。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制度建设是本,而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则是关键。习近平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8]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一旦制度确立却得不到有效执行,其结果会产生更为恶劣的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公信力,这就要求党和国家有关部门言必行、行必果,有效增强反腐制度的执行力。为此,一方面,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层层传导反腐制度执行压力。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力量来源于组织。所以,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贯彻党中央的要求,善于从政治上看待增强反腐制度执行力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发挥廉洁从政示范带头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关键少数”,应当带头执行相关反腐制度,为普通党员树立榜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接受监督,规范自身的言行。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是辩证统一的有机体,制度建设为本,依赖于制度执行。同时,制度执行又有利于加强制度建设,引领制度反腐迈上新的台阶。
正确处理制度执行与制度氛围之间的关系。百年来,我们党每出台一项反腐败制度,都高度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向党内外阐释清楚制定本项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及产生的影响,以此达到社会动员的目的,为制度反腐营造环境。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制度执行与制度氛围之间的关系。增强反腐制度执行力离不开良好的制度执行氛围。因此,党内应当加强制度反腐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树立制度反腐意识,促使党员干部尊崇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作反腐制度执行的表率。同时,还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客户端等,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反腐制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反腐制度执行氛围,增强党员干部执行反腐制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简言之,反腐制度执行一靠自上而下的组织推动,二靠党内外的氛围营造,二者共同作用于制度反腐建设。
总之,坚持制度反腐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理念与行动,应驰而不息不断推进。如今,我们党已经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但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续加强制度反腐,用制度的理念、措施和方法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沙健孙.中国共产党史稿(1921-1949):第3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656.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6.
[3]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663.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
[5]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25.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66.
[7]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中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
[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3.
【责任编辑:雨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