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湖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对策

2021-08-02董梅杨瑾蓉丁小飞蒋祥娥王健全小冬

湖北林业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湖北省

董梅 杨瑾蓉 丁小飞 蒋祥娥 王健 全小冬

摘 要: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我国从法律层面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益,鼓励在新品种培育上的投入和研发。本文综述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授权情况和湖北省林业植物授权品种的概况,分析湖北省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品种保护;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F31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21)03-0069-05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New Varieties Plants Protection in Hubei Province

Dong Mei Yang Jingrong Ding Xiaofei Jiang Xiange Wang Jian Quan Xiaodong

(Forest Seedling Administrative General Station of Hubei provincial Forestry Department Wuhan 430079)

Abstract: China protec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planting new varieties in order to protect bree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encourage them to continue to invest and cultivate new varieties.The authors reviewed the system of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forestry plants in China,summariz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in Hubei Province.Meanwhile,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protecting new varieties were advised.

Key words:new varieties of plants;variety proteotion;Hubei Province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同属知识产权范畴。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对调动育种者积极性,推进我国农业、林业科技创新、育种水平的提升有着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2020年11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新时代要求出发,再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重要指示。

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该公约的第39个成员国[1]。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新增“第四章新品种保护”,解决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的问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新《种子法》的94个条款中有15个条文涉及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涵盖品种权授予原则、品种命名原则、品种权保护范围、品种权侵权救济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对我国的品种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

2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授权情况

1999年8月2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先后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现已建成1个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3个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月季、一品红、牡丹、杏、竹子),初步形成了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3]。国家根据育种的实际需求和育种者的要求,逐步扩大保护名录范围,国家林草局现已发布了7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共有284个植物种或属列入保护名录[4]。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推动下,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数量递增,截至2019年底,国家林草局已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申请4 519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 202件,[5]2020年新授权两批共441个品种,国家林草局已累计授予2 643个植物新品种权。

3 湖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情况和结构分析

3.1 湖北省授权林业植物新品种概况

湖北省地处南北过渡地带,自然条件得天独厚,根据《湖北植物志》记载湖北省有种子植物170科1 140属3 928种,是中国植物资源和植物种类最丰富的省区之一。截止2020年底全省共有林业植物授权品种29个,其中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选育的7个,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联合选育的1个(见表1)[6]。

29个授权品种中有9个种(属)的植物,其中木兰属新品种选自湖北省五峰县境内的红色玉兰,具有丰富的花部形态变异特性,花色深、浅不同,观赏价值高。悬铃木属新品种具有结实量少、果实近无或无的特性,叶形独特,秋季叶色金黄,观赏性强,可作孤植树或行道树。白蜡树属新品种‘京翠母本选自我省京山市对节白蜡优良单株,具有叶色翠绿、叶片大、枝条短粗稠密、繁殖易成活等特点,为我省代表性树种。‘鄂杉1号为我国首个授权的杉木新品种。

3.2 年度授权数量分析

自2010年湖北省第一例林业植物品种获授权以来,除2011和2013年之外每年都有新品种授权,其中2018和2020年最多,为6例,2010和2015年最少,为1例。湖北省获得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品种数量年份折线图(图1)。

3.3 品种权人构成析

品种权人构成以第一品种权人类型进行统计。湖北省第一例获权品种为2010年武汉市江夏区董大义选育的樟属‘焰火香樟品种,也是湖北省唯一的一例由个人选育的新品种,占比3%,其余的28个品种均由高校、科研单位等选育。其中,高校15件,占52%,科研单位11件,占38%,企事业单位2件,占7%。总体来看,湖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以科研院所和高等学府为主,个人和企业品种权人占比不高。

3.4 植物类别分析

湖北省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的植物类别以木本观赏、绿化树种为主,最多的为木兰属8个,紫薇属7个,悬铃木属7个,占所有授权品种的82.7%;经济林树种3个,用材林树种2个,分别占比10%和7.3%。湖北省授树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种(属)分布饼形图2。

3.5 获权品种地域分布

湖北省获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地区只有4个,分别是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和荆门市。品种权的地域分布极不均匀,科研力量雄厚、科研院所较多的武汉市最多,而湖北省林木种质资源较为丰富的恩施州、神农架林区、十堰市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3.6 与其他省份的对比情况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品种数量(表2),获权品种数量前五的为北京、山东、浙江、云南、江苏,湖北省处于中游水平。排名靠前的省份有的经济较为发达、思想解放,有的科研实力雄厚,有的具有多年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林业尤其是花卉苗木交易体系。从排位上看,湖北省虽与中部相邻省份江西、安徽等相差不大,但与相邻的河南(127个)、湖南(63个)差距较大,湖南省仅2018年一年就新增22项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2018年11号、17号公告)。

4 湖北省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对新品种保护的认识不足,意识不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新《种子法》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对植物新品种和品种审定的概念还混为一谈,模糊不清。企业和个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熟悉,对新品种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存有疑虑,品种权人维权乏力,对侵权案件的处理表示担心,在植物新品种开发上缺乏大胆创新和资金投入的勇气。

4.2 品种权人结构单一,获权数量不多

从湖北省已获得授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分析可以看出,品种权人的主体多为高校和科研单位,较为局限,而且授权数量与发达省份有一定差距。今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好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更多的科研、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到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开发、推广领域,提高我省种质资源利用率,丰富林业品种结构。

4.3 行政执法力量有限,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品种权侵权纠纷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通常应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但《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8]。新《种子法》修订后将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权由原来的省级调整为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目前还存在机构改革后基层品种权执法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未完全建立执法队伍、缺乏调查取证装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等设备的问题。加上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程序性复杂,因此现有的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尚不能完全满足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需要[8]。

4.4 植物新品种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受到制约

国内科研成果主要表现为:成果鉴定、各级获奖、专利,而不是以最终市场化和形成商品来认定和评价。湖北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受现有成果评价体系引导,有着较高的育种创新积极性,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市场化的新品种不多,没有真正起到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5 对策与建议

5.1 加强宣传培训与引导提高保护意识

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比,植物新品种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其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相对较小。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报刊、网络、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加强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沟通互动,同时应分层级、分类别举办育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研讨班等,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维权保护意识,提高行业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引导从事新品种研发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宣传培训和引导等,增强普通大众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8]。

5.2 建立激励机制和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由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部分构成。植物新品种的精神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者享有的表明是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建议我省林业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相应的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激励机制,对育种者给予精神上的支持与奖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品种权行政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厘清品种权执法职责,明确机构职能,省、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执法人员配备、调查取证装备配备方面要向基层品种权执法部门倾斜,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力量。

5.3 做好促进植物新品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当地特色、优势树种选育新品种,引导育种人和育种单位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生产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的特色品种,打造一批授权品种知名品牌,做大做强林木种苗产业。对已经获得授权的新品种要做好促进转型升级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在保护好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将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形成地方产业,实现惠农富民,带动当地经济。

5.4 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信息管理平台

新《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新品种保护”信息,除了包括授权品种的清单名录外,还应包括种子企业违法经营、侵害品种权等情况,既可以供种子企业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供社会公众了解和查询相关信息,真正起到信息公开和监督的作用[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已经着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的建立工作,建议我省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查询、授权、违权等信息管理平台。

参 考 文 献

[1]玉云档,张启祥,高亦珂等.园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策略[J].山东林业科技,2004(1):53-54.

[2]李菊丹,陈红.新《种子法》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作用与局限[J].法学杂志,2016(7):70-78.

[3]胡章翠.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J].中国花卉园艺,2013,(19):15-17.

[4]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第七批)[EB/OL].(2006-02-13)[2013-01-31][2016-11-14][2020-12-18]http://www.cnpvp.net/bhml/bhml_p1.html

[5]温雅莉,陈光.国家林草局已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202件[N].中国绿色时报,2020-9-25(01).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授权公告[EB/OL](2020-12-23)[2021-03-10]http://www.cnpvp.net/sqgg/sqgg_p1.html

[7]刘振伟,余欣荣,张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導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8]陈红,杨雄年.现代种业发展战略下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措施[J].知识产权,2017(11):84-88.

[9]祝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福建林业科技,2006(1):197-199.

(责任编辑:郑京津)

猜你喜欢

湖北省
湖北省“小个专”党建工作思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一号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
我家的老风扇
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数据表(2.26-3.25)
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数据表
湖北省2016年9月水产品塘边价格
湖北省水产品塘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