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更迭背景下的选择性惩治
2021-08-02郭从杰
郭从杰
关键词:国民党政权;军阀;逆产;倪嗣冲
摘 要:北伐战争期间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国民党政权相继出台了《处分逆产条例》《处理逆产条例》《修正处理逆产条例》等财产没收政策,作为打击北洋军阀势力及其他敌手的重要手段。这一时期逆产处理表面来看可谓是依法行事,实质上则是一种政治惩处手段,在实际執行时也会因时而变、各地不一、因人而异,逆产与非逆产界限人为设定,如何处置逆产带有随意性。前安徽督军倪嗣冲虽去世多年,其家族财产多被强行列为逆产。尽管其子侄族人多次抗诉,要求发还,但最终无果而返。倪嗣冲逆产案的处置经过与结果,不仅体现了政权更迭中的因人权变,也与倪嗣冲的政敌及安徽地方势力背后施压有关。带有选择性惩治特点的逆产没收政策未能为国民党政权的构建提供依法治理的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1)04-0052-10
Selective Punish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gime Change—Investigation of the Case of Ni Sichong Rebels Property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GUO Cong-jie(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and Tourism,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 Anhui 236037, China)
Key words: the Kuomintang Regime; warlord; adverse property; Ni Sichong
Abstract: During the Northern Expedition and the early days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Kuomintang regime has issued such property confiscation policies as "Regulations on Punishing Adverse Property," "Rules on Dealing with Adverse Property" and "Amending and Dealing With Adverse Property" as an important means to combat the forces of Beiyang Warlords and other opponents. On the surface, the handling of adverse property during this period was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but in essence it was a political punishment. In actual implementation, it would also change with time, different regions, and individuals. The boundary between adverse property and non-adverse property are artificially set, and how to deal with adverse property is also arbitrary. Although Ni Si-chong, the former military governor of Anhui, passed away for many years, but his family property still was forcibly classified as adverse property. Although his sons and nephews protested repeatedly and demanded to be returned, they finally returned to no avail. The course and result of Ni Si-chong's case not only reflected the human rights change in the regime change, but also related to Ni's political opponents and local forces in Anhui. The policy of confiscation against property with selective punishment failed to provide credibilit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Kuomintang regime.
国民大革命期间及国民党取得政权后,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北洋军阀势力的关系。这一时期国民党政权相继出台了《处分逆产条例》《处理逆产条例》《修正处理逆产条例》等财产没收政策作为打击北洋力量及敌手的重要举措。逆产没收的对象除北洋军阀外,还有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以及“危害民国行为者”。有学者对国民党政权的逆产政策进行了探讨。1本文以没收倪嗣冲财产为个案,探讨国民党政权对于军阀财产没收政策的法理依据和执行情况。这一时期逆产处理表面来看可谓是依法行事,实质上则是一种政治惩处手段,在实际执行时也会因时而变、各地不一、因人而异,逆产与非逆产界限人为设定,如何处置逆产带有随意性。前安徽督军倪嗣冲虽去世多年,其家族财产多被强行列为逆产。尽管其子侄族人多次抗诉,要求发还,但最终无果而返。在政权更迭背景下,国民党政权对军阀逆产案的处理体现了表里不一、多重面相的特点。
一、没收倪氏财产及其法理依据
倪嗣冲(1868—1924),安徽阜阳人,出身于官宦之家。早年追随袁世凯参与小站练兵。武昌起义爆发后,1911年12月倪嗣冲受袁密派率军进入颍州,控制皖北一带,自1913年7月相继任安徽都督、安徽省长、安徽督军兼长江巡阅使等职。1920年9月辞职寓津,1924年7月去世。任职期间携其子侄倪道杰2、倪道烺3等人在安徽、山东、直隶等地多有投资。倪嗣冲督皖期间,安徽工矿企业得到一些发展,其中就有倪氏家族投资的烈山普益煤矿、当涂益华铁矿、定远普益林场等企业。
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广州誓师,讨伐吴佩孚、孙传芳、张作霖等军阀势力。北伐军所到之处,往往宣布将敌对力量财产以“逆产”名义予以没收。1927年3月,北伐军进入安徽,时任东路军总指挥的何应钦通电称,烈山普益煤矿系军阀倪嗣冲“霸取豪夺”而成立,电请没收。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财政部、农矿部均提议将该矿收归国有,1927年6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召开第105次会议,议决没收烈山煤矿,由财政部派员办理。[1]1928年2月4日,财政部议决“将普益公司烈山煤矿正名为安徽烈山煤矿局”。[2]3月农矿部成立,农矿部长易培基提议将安徽烈山煤矿局划归农矿部管理。[3]5月11日,农矿部公布了直辖烈山煤矿局组织条例,烈山煤矿局更名为国民政府农矿部直辖烈山煤矿局,[4]并将倪嗣冲名下股本60万元没收改为官股。
经农矿部提议,1928年4月11日第136次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宣布将益华铁矿、普益林场予以没收。倪氏家族在阜阳县2万余亩土地,颍州城内10处房产,还有不少属于祖辈遗下或族人的私家住宅、地产也被统作为“逆产”而没收,其在蚌埠投资的房产、地产亦被没收。当然不惟倪氏在安徽的投资受到打击,在山东、江苏等地的投资也是如此。1928年倪氏家族在山东中兴煤矿投资的股份被没收,1929年初倪道杰在萧县白土寨开采的矿区被取消矿权,收归江苏省办。倪道杰、倪少忱投资的北辰电汽,1928年12月被天津市政府宣布没收。
倪嗣冲及其家族的财产作为“逆产”被没收,始于北伐期间,一直延续到1929年。北伐时期,最初对于何为“逆产”,如何没收,如何处理,并无相关法规可以遵循。北伐军抵达汉口时,对于所谓的“军阀时代之叛逆份子”所有在武汉等处所置产业,多予没收。“当时没收逆产,并无一定标准,故凡稍有逆产嫌疑之房产股份等,多无能免”,“假借逆产名义,随意没收民产,致逆产之标准,更无适从”。[5]1927年5月10日,武汉国民政府颁布《处分逆产条例》,规定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者的财产皆为逆产,一律予以没收,但没收并无一定程序,“一经发觉”即可为之。逆产处分各级政府“均得为之,各级党部有监督权”。逆产分配,或充军政费或分配于人民及革命军人。[6]1305实际上,逆产没收在执行中引起诸多争议与不满。
由于该项条例“过于宽泛,易滋流弊”[6]1305,1928年7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废止《处分逆产条例》,颁行《处理逆产条例》,部分条款如下:
第二条,判决前仍应以公告方式,给当事人以申辩机会,申辩期限不得在一月以下。
第五条,规定没收时得因逆产所有人之犯罪情节或家属状况免除逆产一部之没收。
第六条,要求处理逆产时,不得侵及其它投资者之权利。
第十七条,逆产用以办理地方慈善救济教育等事业,不得移充军费或普通政费之用。[7]740-741
《处理逆产条例》条款中,对于何谓逆产、逆产处置等方面都有较为清晰的界定。按照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处理逆产条例》,逆产没收对象主要分两类:一是自1925年7月1日起犯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条至第七条之罪1,经法庭判定者,其财产视为逆产;二是自1912年1月1日起有危害民国行为,罪迹昭著,经国民政府通令缉办的。《处理逆产条例》相较《处分逆产条例》在没收逆产对象、没收程序以及逆产使用上有一些调整。
《处理逆产条例》颁行后数日,1928年7月25日中央逆产处理委员会随即成立。同年9月,安徽处理逆产委员会成立。10月,中央逆产处理委员会派员前来安徽,调查倪嗣冲之林矿各产。然而不到五个月,同年12月5日中央逆产处理委员会即被裁撤,相关事务移交内政部。“各省市处理逆产委员会事务也由各省民政厅、各市政府陆续分别接收管理”。[6]1305作为中央、地方两级逆产处理委员会的权力边界实际上依然界定不清,也就是说对于被扣押查封或没收之逆产,到底谁来处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1929年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处理逆产条例》,修正后的条款主要是再次界定了何为逆产,没收逆产时应考虑被没收人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逆产处理归属的主管部门。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在民国十四年七月一日后犯反革命罪,经法庭判定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人所有之财产视为逆产。在民国元年一月一日后,有危害民国之行为,罪迹昭著,经国民政府明令通缉者亦同。
第二条,逆产没收之后,应酌留一部,为被没收人家属之必要生活费用。
第三条,逆产除法庭已依法处分者外,其查封扣押没收及其它必要之处理,在省由民政厅,在特别市由特别市政府,均受内政部之指挥监督,会同当地法院执行之。[8]117
對于倪氏财产的没收,最早依照《处分逆产条例》,“凡可加以军阀罪名者,其财产皆为逆产,应予没收”。《处理逆产条例》颁布后,揆诸法理,把倪嗣冲家族财产作为“逆产”处理,似与现行法理不符。显然,对倪嗣冲财产的没收不符合第一类对象,且倪已于1924年病故。至于第二类对象指称的危害民国行为,不免过于宽泛,但若须经“通令缉办”,倪氏生前还处于北洋派主政时期,自然不在此列。对于倪氏家属来说,不论是依照《处理逆产条例》,还是依照《修正处理逆产条例》,已去世的倪嗣冲似乎不应符合逆产没收的对象。而对于没收倪氏财产主管者或主张没收者来说,虽逆产条例有新的修订,然已对倪嗣冲加以“军阀”罪名,宣布处置其财产,自然难有可能主动发还没收的财产。问题在于,倪氏财产已被没收,倪氏家族能否可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溯及既往?
二、围绕逆产没收的抗辩与争斗
由于围绕倪氏财产的没收或发还,事涉各方利益争夺与博弈,因此实际处理过程中就存在诸多争议之处,既对法律条款理解上有差异,自然难以遵循法律程序来办结。当然,在倪氏家族财产没收处理过程中,倪嗣冲子侄族人倪道杰、倪道烺、倪超1等始终未曾停止抗辩。
《处理逆产条例》颁布之前,倪道杰声明烈山煤矿系正当投资,何应钦所称的“霸取豪夺”并不符合事实。1928年6月1日,倪道杰呈文农矿部易培基部长,言称投资的烈山煤矿“自应受法律之保障”,将倪姓股份一律没收没有理由,请求发还股份。1928年7月《处理逆产条例》颁布后,倪道杰依据新的条例进行申辩。
1929年2月6日,倪道杰呈文农矿部长,就烈山煤矿没收一案提出抗议,阐述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倪嗣冲“按例非逆”,况且已去世多年,“忽以罪迹昭著字样,认定其财产均为逆产,既未经合法之程序,亦未见片纸之罪状。”其次,就倪道杰个人及族人而论,“经商多年,不无私产,误被无故没收,其中难免牵累”。“倪姓产业虽复不少,然或为祖辈所手创,或为后人所经营”,“阜阳县祖籍房地亦系同族所共有,均非不法所取得,更无逆产之可言”。倪道杰称在军政时期无从申辩,现在应按照条例规定重新审查议决。[9]倪道杰要求将申诉提交国民政府会议,变更逆产原案议决,然而申诉没有结果。
1929年7月1日,倪道杰呈请行政院专门就益华公司股本没收一案进行申诉,要求返还私产,7月5日行政院秘书处将此呈转给农矿部。两月有余,未奉批示。9月14日,倪道杰再次呈文农矿部,请予发还股权,理由是“若仅以父子关系而推定为逆,未免近于罗织,不足以昭公允”。[10]1930年11月,国民政府工商部、农矿部合组为实业部,倪道杰遂向实业部申辩。1931年7月10日,实业部第1231号批示,不准发还没收的普益、益华矿股,倪道杰对此处分声明不服,8月8日,再次提起訴愿。实业部认为,“本部接管以来,援照成案办理,亦不能变更或取销上级机关之议决案及命令。故本案诉愿认为不应受理,合依诉愿法第八条之规定,予以驳回”。[11]2实业部的意思就是烈山煤矿、益华铁矿已经“中央政治会议暨国民政府委员会议决”没收,不论是农矿部还是实业部,均无变更之权。
倪道杰在申诉状中,不仅提出应依据《修正处理逆产条例》办理,而且提出应援引赦令,政治犯得到赦免后,没收财产按例也应发还。这里说的赦令是指1931年1月1日颁布的《政治犯大赦条例》第一条,凡1930年12月31日以前之政治犯“均赦免之”,但“背叛党国之元恶”“共产党人或有卖国行为者,不在此限”。条例所称政治犯,“指犯内乱罪、反革命罪及依法规定与内乱罪、反革命罪性质相同之罪,因政治嫌疑被通缉者,视为政治犯”。“背叛党国之元恶”是指“民国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在广州叛乱之元恶;民国十九年九月九日在北平叛乱、组织伪政府之元恶”。[12]4-5此条例的颁布意在惩治“背叛党国之元恶”,主要是政治打压发动广州叛乱的陈炯明以及组织北平国民政府的阎锡山,至于1930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谓政治犯可以一律赦免。
《政治犯大赦条例》颁行后,政治犯多数被赦免,其产业原有人既均在赦免之列,其连带没收之财产,除有的需经内政部核示外,自应一律予以发还。1931年5月,内政部拟具意见呈请行政院核示,已赦免政治犯之财产,凡已经处分或原状不能回复者不发还,余则发还。[6]1306至于已被征用于教育及社会事业之逆产,“可转饬各产业占有人,或予以优先租赁权,或定以限期,务期清理事实,双方兼顾,仍照《修正逆产处理条例》酌核办理”。[13]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对于没收的、没有没收的进行分类处理,撤销没收原案。[14]
但是,倪道杰“援大赦之例,上呈国府,请予发还在皖私产,未经邀准”。[15]倪道杰不服实业部决定,1931年11月10日,他再行提起诉愿请求,直接呈文行政院院长蒋介石。倪道杰称,根据国府第101号之指令,“凡可以恢复原状者概予发还”,“凡所有没收及处分之事件自应依照新令办理”。倪的请诉再次被驳回。12月24日,实业部予以答辩,称普益、益华矿股已由中央政治会议提议通过,不得变更,不得“依照新令”。再者就是若“逆产”已经处分或原状不能复原,则不予发还。[9]细究此意,就是说若已处分了财产,即使不合相关法令条例,也就将错就错了。
事实上,对倪嗣冲家族财产中,何为倪嗣冲个人财产、何为家族财产划分不清,笼统予以一律没收,显然有失公平。1928年4月8日,倪嗣冲族孙倪超致函中央政治委员会全体委员,请求发还自家的烈山煤矿股本共8 000元。1932年初,倪超呈文行政院孙科院长,言称无论按照政府所颁逆产条例,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罪不加诸死者,罪不及子孙,罪不累宗族”,即使依据大赦令也理应发还财产。[9]1932年传言将烈山官股60万元卖给商股,倪嗣冲家属遂在《申报》上发表通告,称倪嗣冲病故后,烈山矿股“早经各家属依法继承,并经过户注册有案”,本案已交司法院审核,“未经审定以前既不能视为逆股任意没收,亦即不能认为官股自由买卖”。[16]对益华铁矿的处理情况亦是如此,凡倪姓股份一律予以没收。
企业股份中逆与非逆界限划分不清,自然侵及一般商股权益。被定性为倪嗣冲逆产的普益林场,后经调查并无倪嗣冲参股。普益煤矿、益华铁矿被农矿部接管后,为时不久,弊端丛生,一般商股多次抗诉。1928年3月,商民代表顾戢箴等人称处理逆产“不得侵及其它投资者之权利”。1928年8月,赵少甫、朱绍庭等人呈文农矿部言称煤矿收归国有前一切“蒸蒸日上”,改自委办后“一蹶不振”,派驻的委员“饱其欲壑”,管理存在种种弊端。[9]1929年3月底,普益公司股东黄潏生等人呈文农矿部,认为不论有无逆股,逆股若干,对于其它商股均应特加保护。[17]1929年8月19日,普益公司股东再呈农矿部,称官办以来,“营业日形亏耗股本,损失不赀”,商股破产堪虞,“矿区亦濒于荒废”,恳请“商股悉数发还”。[9]烈山煤矿收归国有后即“弊端丛生”,损失惨重。自1930年官商合办至1935年9月,亏损则达111.5万元。[18]益华铁矿公司的情况大体类似,改归国有后矿石销售即陷于困境。
在没收倪氏财产过程中,中央派员前往接收烈山煤矿、益华铁矿、普益林场,而安徽省政府也试图征为已有,尤其对于益华铁矿、普益林场,中央与安徽省政府因都派员接管,甚至“几起争执”。[19]对于益华、普益两公司,皖省政府要求“一为矿产,一为林垦,依据建国大纲十一条之规定”,应属省有。[20]农矿部则请归国有,后“经中央政治会议152次会议决议交国府”。[21]1929年7月,安徽省政府最终放弃争夺益华铁矿。[22]普益林场也由农矿部直接派韩雁门前往接收。如何处置没收逆产,曾任国民党安徽省主席的管鹏亦提议,“将倪逆在皖财产拨出一部,作为皖籍死难同志抚恤之用”,组织善后委员会,调查死难同志,赡养教育遗孤等事宜。[23]
对于倪氏家族在阜陽的田产房宅则由地方组织处理,确定逆产用途。1928年春,国民革命军北路宣慰使柏文蔚特派吕荫南会同阜阳县党政机关及全县法团组织清理逆产委员会,对倪氏在阜阳原籍的田产予以查抄,财产由阜阳教育、建设、财政各局分别执管,并呈请柏文蔚核准。1931年1月,大赦令公布后,行政院咨请司法院参酌各国公例及事实,对于没收逆产“一律发还,或偿其代价”,但“已经处分或原状不能回复者为限不发还,余则发还”。[24]3-4倪氏族人再次呈文要求发还阜阳田产。[25]安徽旅京同乡各界则请求中央重申前令,“除电请皖省府主席陈调元,尊重全皖民意外,又分呈中央党部、国民党政府、行政司法监察三院”,对倪嗣冲“已没收之逆产,绝对不能发还”。[26]
1932年初,倪超呈文行政院称皖省“将先祖父所遗在阜阳田宅,家叔炳文、幼圃、少圃诸人之产业及倪姓祖茔坟墓之地认为逆产,强予充公”,应予发还。对于倪道杰、倪超等人要求发还财产,地方势力 态度坚决,阜阳县党部等机关,组织维持逆产成案委员会,并推选代表丁象谦、李清宇及程恩普向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呈诉,要求彻底抄没倪嗣冲全部财产。阜阳县维持逆产成案委员会主席程恩普、委员邢元伟、李宏远等人呈称,倪氏财产“原状万难回复,倘有动摇,不惟已成之事业根本破坏,亦且滋起纠纷”,不得返还。[9]“阜阳各公团代表丁象谦等,分呈府院反对发还倪嗣冲逆产。”[27]皖旅沪同乡团也反对收回财产,理由是财产已划拨教育实业等经费使用。
对于倪道杰的申辩,柏文蔚等人始终持坚决反对态度,多次重申要对倪氏家族严惩不贷。比如1932年10月18日,柏文蔚就倪嗣冲财产案,勿予发还一事,呈文中央党部,列举了倪嗣冲、倪毓棻、倪道烺的“危害民国”行为。倪嗣冲“颍州之役,赣宁之役,屠杀党人”。倪毓棻是倪嗣冲的三弟,任皖北镇守使时“唆派爪牙、四处搜捕”,其人虽早在1917年8月病故,但罪不可免。倪道烺“迭充军政税关”等要职,凡属“危害民国之事多为其奔走联络”,应将其归案法办。倪道杰“恃有金钱,屡向中央及皖省政府作发还之运动”,四处宣称其父“按例非逆”,政治犯业已赦免,其本人也捐洋救助水灾、办赈有功。对于倪道杰派人运动发还财产所持理由,柏文蔚并无充分理由否决,转而对其进行道德谴责,称其为女伶“耗财不下百万”。柏文蔚始终高度关注对倪嗣冲财产案的处理,在“宣慰北路”时便派员赴阜阳组织清理逆产委员会,抄没倪氏原籍田产。后又在中央提议通过“以倪嗣冲等,罪大恶极,非寻常反革命案可比,逆产永远不得返还”一案。[9]柏文蔚认为倪“颠覆民国”“对皖籍党员诛杀不贷”,当然有些地方似为夸大事实。
柏文蔚、倪嗣冲结怨始于辛亥时期。武昌起义爆发不久,安徽寿州光复,张汇滔率淮上军一支,兵锋北指,占据颍州,袁世凯遂派倪嗣冲率清军争夺这一战略要地。1911年12月至1912年1月两次颍州之战,虽柏文蔚支持淮上军,然却功败垂成,张汇滔缒城而逃。南北议和后,1912年4月,柏文蔚任安徽都督兼民政长,倪嗣冲继续驻军颍州,暗中牵制。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被刺,随之“二次革命”爆发,柏文蔚宣告讨袁,柏与倪武力争战,安徽都督一职被倪嗣冲取代,这些无疑沉淀下政见恩仇。后来倪毓棻驻军寿州城,对所谓“匪党”实行严刑峻法,无不手软,甚至有人称其为“倪屠户”,而柏文蔚、张汇滔都是寿州人,在寿州亲戚故旧关系盘根错节,倪氏从严拿办,手段严酷,柏倪之间矛盾加剧。倪嗣冲任职安徽督军期间,柏文蔚等人反倪、驱倪活动始终没有停止。对倪嗣冲阜阳原籍田产力主没收的,除柏文蔚外,还有吕荫南、程恩普、丁象谦、邢元伟等人,这些无不与倪家因政见不合而存有裂隙。国民党取代北洋,时势移转,自然就能理解柏文蔚等人对倪嗣冲逆产一案,坚持“不可发还”,“永远维持原案”。柏文蔚言称倪“颠覆民国”主要是指倪嗣冲的攻颍之战与二次革命时期的拥袁,这也是本案中逆产是否返还的争议焦点,因倪“罪大恶极”,在柏文蔚等人看来,即使有大赦条例,倪嗣冲逆产也“永远不得返还”。
自烈山煤矿、益华铁矿等作为倪氏“逆产”被没收后,倪道杰一直没有停止申诉,还曾通过北洋元老段祺瑞向蒋介石疏通返还其财产,皖省旅京同乡会知悉后,则直接致函段祺瑞,“勿为倪助”。[28]段祺瑞致函蒋介石请示如何处理,蒋介石则交给相关部门讨论。柏文蔚等人随即也向中央党部提议维持原案,各方无法定议,该案再次搁置。1938年李宗仁兼任安徽省主席时也讨论过此事,依然是不了了之。抗战结束后,益华公司股权再起争执,[29]59-61结果也可想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北伐的推进,倪氏家族在京津的投资同样受到冲击震荡,倪氏通过分散过户、隐匿投资等方式化解风险。倪氏对北京的财产进行转移,“在平财产,已由其后人委日商顶管”。[30]倪家在天津的财产也传言予以充公,“盛传将查抄在津财产”。[31]倪氏家族对金城银行的投资进行分散过户,“股本中有六十余万元曾过入六十多个户名”。[32]22倪道杰对永利制碱公司的投资进行隐匿,1928年他退出在永利的董事席位,也退出在盐业银行的董事席位。1928年4月,倪道杰还对在丹华火柴的投资进行了更名。
三、逆产没收实施的特点及评价
没收倪嗣冲家族财产,倪的子侄族人虽多次抗辩,一直未得发还。倪嗣冲财产不予发还,是否就是因为其先前的“军阀”身份呢?实则不然,“冯国璋、张勋、李厚基、王占元、顾维钧等财产先经没收,后均由国府或省市府分别公令发还”。[9]除此之外,陈光远、赵倜等人财产也得返还。1928年10月,农矿部与处理逆产委员会协同办理,对山东中兴煤矿股本进行清查,黎元洪、朱启钤、张怀芝、靳云鹏等人通过打通关系,保全了自己财产。只有倪嗣冲、张敬尧的股本被没收,而倪家在中兴煤矿中投入股本多达20余万元。[33]
为何没收逆产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如此大的差异?首先,国民党政权初建时期有效控制的区域有限,一些地方实力派与中央分庭抗礼。在华北、东北地区,由于南北关系错综复杂,逆产没收政策落实不了。至于西南、西北等边远省份,更谈不上逆产没收。内政部接管逆产处理事务后,于1932年3月通饬各省市政府将各地处理逆产情形造册报部,经统计,江苏、江西、湖北等省共办理逆产案件556件,已处分完结者546件,“约占百分之九十八强”,其中江苏9件、江西39件、湖北441件、河南22件、广西4件等,还有一些省份未报。[6]1308其次,北伐期间国共之间、国民党内部矛盾重重。宁汉合流后,蒋介石与汪精卫、唐生智、李宗仁等人关系剑拔弩张,蒋介石与李宗仁、冯玉祥、阎锡山之间兵戎相见。再次,就蒋介石而言,吴佩孚、孙传芳战败后,北洋军阀力量已不是主要的威胁。济南事件后,蒋“深切感觉国民革命之最后对象为帝国主义,打倒几个军阀,在革命进程中实不算什么一件事,而欲达到国民革命最后之成功”,需要全党团结,“国内苟有一分力量可以保全为救亡图存之用,即应积蓄培养,举凡兵力财力民力不必要之摧残,苟可避免,务必竭力避免”。[34]正是由于矛盾条件的变化,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逆产处理委员会,旋即裁撤。北伐期间及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由于各地处于不同势力的操控下,各派力量搅合一起,对于逆产的处理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宣布没收,但未予落实。有的依据相关法令和人情关系,财产得到发还。有的公报私仇,借机打压政治对手。对于旧有北洋势力的处理并无一个清晰完整的执行方案。就倪氏家族而言,其在安徽的投资及家产被没收殆尽,而在天津的投资虽也受到冲击震荡,但能基本得以保全。其原因不仅在于国民党政策的变化,也在于倪氏在天津的投资企业地处租界,而安徽在国民政府初建时直接受到国民党政权控制。倪氏家族在安徽财产遭到没收,还与上文提到的柏文蔚及地方势力作为推手息息相关。
国民大革命期间国民党把“打倒军阀,除列强”作为政治动员口号,在国民革命的声浪中与高压下,各级政府都有没收逆产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体现为因时而变、各地不一、因人而异的特点。
第一,因时而变。北伐前,较早采取财产没收措施的是冯玉祥对河南督军赵倜等财产的没收。1922年冯玉祥进占河南,即在省财政厅附设调查逆产清理处,下令将赵倜、郭振才、寇英杰等人产业全部没收,“或拨作教育经费,或改为公共场所,或拍卖充作军饷”。[35]114为便于清查财产,并“订定提成给奖章程,凡有人报告因而查获者,提十分之二,作为报告人之奖金”。[36]对于军阀逆产的没收集中体现在北伐时期,即1926年至1928年。自1928年底,内政部奉令接管逆产事宜后,受理逆产各案情况较少,而1932年后发生者少之又少。当然,这一时期国民党政权也不断对逆产没收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各地不一。各地逆产处理机关不一致,处理情形往往自不相同。“有各军部直接处理者,有由各地行政财政机关公安局处理者,有由逆产清理处处理者”,[6]1306对于宣布没收的军阀逆产,有的直接划拨相关部门使用,有的则进行招标拍卖。如《南京特别市市政府标卖逆产暂行简章》要求,对于标卖逆产“须先提交土地评价委员会评定价额后交由财政局公布标卖”。[37]对马联甲的南京财产查封后,即“照土地评价委员会所定之价格定期标卖”。[38]1929年1月行政院训令没收逆产不得连累非逆产,江苏省即发出通告,逆产事宜则由“省民政厅接管,务须依照逆产条例办理,不得任意出入”。[39]北伐时期国民革命军能够控制之地,比如湖北、安徽、江苏、江西、河南等地,对于逆产政策有所执行。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占武汉,随之将前湖北督军王占元等人投资的汉口民众乐园接管没收,[40]157并宣布没收石星川、康克明、方本仁等人财产。[41]961927年1月,江西南昌宣判对军阀唐福山、岳思寅、张凤岐等人的处决,清查其逆产。[42]130北伐期间冯玉祥通令,要求河南省政府将赵倜、寇英杰、陈树藩等人财产查抄充公,用作“充办养老院育婴院因利局乞丐收容所等机关经费”,[43]并“将袁世凯在项城及安阳产业,查明充公”,拨充教育经费使用。[44]而其他省份,逆产没收政策往往执行不力,甚至有的省份难以执行。
第三,因人而异。北伐时期对于军阀逆产的没收,各地执行时并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按照最早颁布的《处分逆产条例》,军阀财产皆为逆产,实际上对于大多数的军阀逆产并没有予以处理。当然,谁是军阀,军阀是谁,其实也无明晰的判断标准与依据。倪嗣冲的财产被没收,而张作霖、阎锡山、冯玉祥等人因地位特殊并没有受到冲击,王占元凭借“拿出50万的军饷,逆产可以不没收。张学良的逆产反倒派兵替他保护”。[45]冯国璋在江苏的华丰裕酒厂是否没收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冯国璋是否是军阀也存在争议。马联甲在南京的财产被没收后,其律师单毓华称马“素无罪迹”,对其财产处理,请“停止标卖”。[46]
对于同一人财产,因时因地不同,其执行标准往往也不相同。1929年1月,张敬尧在北京的房屋52间被没收。1931年10月,经张敬尧呈请,“奉令赦免,准予发还”。[6]1378张敬尧在安徽颍上的地产,1932年7月安徽教育厅咨文省民政厅,请将张“逆产40余顷,市房宅基”一并查充。[47]1935年9月,张敬尧遗产清理委员会向内政部呈文请予发还遗产,内政部批复,“未便变更原议,碍难照准”。[48]1936年6月,冀察政务委员会训令河北省政府小站官产清理处,“张敬尧通缉令取消后,小站一带田产,应予发还”。[49]
客观而言,国民党政权对所谓“逆产”宣布依法予以没收,但并未严格按相关法律办理,往往出于政治需要,将查封逆产作为一种政治打压手段。逆产没收对象从“北洋军阀、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开始,后来对象主要是国民政府的政敌。1928年2月,广东省政府开会议决“将张发奎等及逆委汪精卫等,逆产查封”,变卖充中国银行基金。[50]1929年12月7日,国民政府明令通缉唐生智。1930年2月,要求沒收唐生智逆产,3月查封唐生智在南京及湖南的逆产,宣称“唐生智背叛党国,罪迹昭著”。[51]1930年南京市政府请将傅厚岗、阎锡山逆产,拨归中央应用。[52]伪满政权建立后,没收原奉系军阀的“逆产”153万亩和荒地390万亩。[53]283不难看出,没收财产是打击政敌的一种有力手段。当然,对于逆产没收政策也有反击者,1928年阎锡山进驻北京后,就刊发张贴不咎既往和禁止没收逆产的布告。[54]
国民政府颁行的逆产没收政策及其实施方案,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在没收程序上没有细化甄别,也无善后措施,留下了一些隐患和矛盾。逆产没收实施中难能体现公平正义,而且没收所得收入亦未能产生应有效益。
事实上,倪道杰要求返还财产不无法理依据与先例参照,此案事涉农矿部、内政部、实业部、行政院、司法院及安徽省政府等部门,中央政治会议参与决议,应当说对于倪嗣冲财产一案的处理始终没有司法定案,更多体现为一种政治处理,其间裹挟夹杂着政见恩仇。国民党没收倪家财产后,倪道烺一度寓居天津,主张“讨伐国民党”(指蒋政权),“甚至讨厌在仪式、典礼等场合奉读孙总理遗嘱”。[55]抗战全面爆发后,倪道烺先任安徽维新政府省长,后任汪伪安徽省主席。倪道烺上任后便运动伪实业部,将前农矿部处分倪产股份发还,由倪氏私人收领敌伪股息。[56]76应当说,倪道烺投敌似应与其认为国民党没收政策不公正存在一些关联。
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初期与旧有势力存在盘根错节、新旧杂糅的关系。1931年3月,曾任北平政治分会主席的张继在记者招待会上宣称,“军阀政界在天津租界及大连作寓公者极多,每人拥资百万以上,大可投资于东北西北”,政府“不但不加岐视,反可奖励保护”。[57]1933年11月,时任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在天津设宴招待靳云鹏、齐燮元、孙传芳等50余人,何氏致辞称“各位对国家所负之责任,仍无二致”。[58]靳云鹏代表来宾致答词,言称“昔日在朝而今之在野者”,当“一致襄助当局共赴国难”。[59]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初步稳定后,采取措施缓和与旧有北洋势力之间的关系,以便其“襄助当局”。中央逆产处理委员会1928年7月成立,旋即于同年12月被裁撤,这一机构存在的短暂也说明了国民党政策的变化无常。
没收财产乃至抄家成为惩罚定罪人的手段,这种积习延至近代,始终体现出深深的人治烙印。国民党成员复杂,派系政治盛行,旧式官僚、军阀、政客往往充斥其中,蒋介石掌权后对他们并不排斥,向新政权表忠的军阀不仅可以入党,甚至还可“到党和政府中做官”,这给政府治理带来隐患与风险,“进而出现劣质的国家治理”。[60]在国民党政权初建时期,由于权力更迭与秩序重构,逆产条例文本指向的没收“军阀”财产在实际操作中只是一种选择执行的可能,没收财产因人权变,表面上是依法行事,实则国法与人情、党权与法理纠葛其中。倪嗣冲逆产案的处置经过与结果,不仅体现了政权更迭中的因人权变,也与倪嗣冲的政敌及安徽地方势力背后施压有关。带有选择性惩治特点的逆产没收政策未能为国民党政权的构建提供依法治理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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