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探讨
2021-07-28贺博文
◆摘 要:近年来,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大产业和行业形态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随着一些新型媒体的形成、传播、发展,衍生出了网络主播这一职业。并且,从分类上来看,网络主播的类型繁多,包括了秀场主播、游戏主播以及其他主播等。由于新兴行业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也缺乏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使得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引发了较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因此,本文以法律层面为切入点,分析打赏行为的界定,结合现状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呈现出来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以此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法律问题;建议
随着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直播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虽然网络直播娱乐了大众的生活,给予了大众更多学习的空间及渠道。但同时,网络直播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性问题。以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为例,尤其是高额打赏主播现象,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然而,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说辞不一,为了对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有清晰地认识,受舆论导向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文围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价值意义显著。
1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屡见不鲜,在盲目行为的影响下,易影响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家庭悲剧。由于社会大众对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的法律认知普遍缺乏。因此,下面主要从打赏行为界定及引发的法律问题两方面进行分析:
1.1打赏行为界定
基于网络用語当中,“打赏”指的是用户对网络直播,或者自媒体文章等相关成果的认可,以资源的方式打赏礼物(网络虚拟礼物)或红包(数字货币)的一种行为,而网络主播等职业人群则可以将打赏的礼物以体现的方式“变现”。
对于打赏行为,目前主要观点有两种:其一,认为打赏行为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其二,认为打赏行为属于一种赠与合同。本人认为,其二的观点更为明确,针对打赏功能自身而言,属于主观、资源的行为,主要按照个人的意愿决定是否打赏,且在金额方面也没有明确的限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固定为例,其中提到“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把自身的财产无偿地给予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3]。”基于网络直播当中,打赏行为指的是对主播表演,或者人格魅力的一种认可,然后进行无偿赠与的一种行为。对于打赏者来说,基于打赏过程中,无约定主播的义务,主播接受赠与后的行为,亦是凭借主观意愿进行互动。打赏行为是对直播表演的一种认可,且不管是否打赏,均可以看到主播的表演。所以,主播和打赏者之间,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并非服务合同关系。
1.2法律问题分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5条为例,明确规定: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明显的恶化,且对自身家庭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基于赠与合同层面分析,在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行为让赠与人的经济、生活受损,赠与人可通过法定的方式形成解除权。由于未成年的打赏行为,尤其是高额打赏行为,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危害影响的,未成年可采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由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在参考赠与合同的基础上,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2相关建议
未成年打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今年因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引发的问题层面分析,主要受到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不力、网络主播语言煽动以及未成年人自身自制力不强等因素影响。因此,结合这些影响因素,同时根据上述提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做好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强化工作
网络直播平台责任公司,需履行直播平台入口监管的职责,针对未成年人注册、观看网络直播,一经发现,及时限制。对未成年防沉迷系统进行设置,使未成年人限制及准入体系更加完善。此外,网络直播平台可以采取身份证验证、手机短信验证以及人脸识别等技术方式,规范、约束未成年观看直播、打赏直播的行为,进而使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2.2禁止网络主播进行语言层面的煽动
网络直播平台及其附属单位,需规范网络主播的职业行为及道德,禁止进行语言层面的煽动,导致观看主播的人群做出盲目的打赏行为。与此同时,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整顿,侧重扫黄、“打擦边球”等整顿活动工作的开展,还原网络直播行业“绿色”面貌。针对网络主播进行语言层面的煽动行为,平台需给予惩罚处理,比如警告、禁播以及封号。
2.3加强家校协同监督管理
家庭方面,需做好未成年孩子的教育,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正面引导孩子认识网络直播行业,避免将自身手机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泄露给孩子。学校方面,需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多看纸质书籍、多参与户外活动等方式,转移学生关注对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现象引发的法律问题,需以赠与合同关系为基础,以此根据引发问题的严重程度,可执行解除赠与合同关系的方式,由网络主播归还获取的打赏财产。而对于网络直播平台,则需加强监管,并禁止网络主播进行语言层面的煽动,采取家校协同监管方式,使未成年打赏主播现象减少,进一步使引发的法律问题减少,进一步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绿色、良性、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罗敏,苏敏.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J].人民司法,2020(19):44-46.
[2]孙雪.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30):47-48.
[3]禹玉琳.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主播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9):61-62.
作者简介
贺博文(1988—),男,汉族,北京人,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