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红色基因 赓续红色血脉
2021-07-25刘泉
刘泉
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历史时期形成了大量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共同构成了丰富且具有上海特色的红色资源。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5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对于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城市精神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双组长”协同推进立法
去年9月18日,市委常委会研究了上海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要求加强法治供给,制定出台一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之后成立了以市委宣传部部长周慧琳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化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专项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多次召开红色资源立法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对立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在市委红色资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和市政府副市长陈通担任该立法起草组“双组长”,协同推进立法工作。
今年2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后,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联席会议机制、分类保护、激励机制、长三角区域协作等重点问题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3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街镇及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的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旅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的重要论述,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5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创新设立“传承弘扬”专章
此次红色资源立法,上海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条例名称中增加“传承弘扬”的地方立法,强调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
坚持党委领导,突出政治性和时代性。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要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此次红色资源立法充分体现了市委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高度站位和加强党的领导的理念:从立项、启动到起草全过程,都是根据市委要求,由党委职能部门统一牵头组织推进;同时,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包括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门。在建党100周年前夕开展红色资源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体现资源优势,突出系统性和全面性。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红色资源点多面广、丰富多彩,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相比外省市同类立法,上海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红色资源最为宽泛,既包含了物质资源,也包含了精神资源,在时间跨度上也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延续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注重传承弘扬,突出创新性和引领性。相比外省市同类条例,上海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条例名称中增加了“传承弘扬”的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创新性地将“传承弘扬”作为第三章,放在了第四章“保护管理”之前;在内容上,“传承弘扬”一章共有十五条,占条例篇幅的四分之一。条例关于传承弘扬的方式多样、主体全面。条例中关于传承弘扬的具体方式丰富全面,涵盖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影、文艺作品等方方面面;传承弘扬的具体对象量多面广,囊括了学生、党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条例对于红色资源既强调了规范、系统、适度的保护管理,更注重发挥红色资源在铸魂立根方面的教化育人作用,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创新性和引领性。
实施分类保护,填补管理空白。为平衡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条例充分利用现行的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城市雕塑保护方面的法律资源,实施分类保护,并对部分未覆盖到的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明确了相应保护要求,填补了管理空白。首先,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分四类实施保护: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其次,对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分两类实施保护:属于红色资源名录中的可移动文物、档案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按照市、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立足区域协作,构建长三角“红色一体化”。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推进区域联动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设置“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明确了相关内容。在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方面,条例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开展各个历史时期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打造学术交流平台,共享理论阵地资源,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联合进行史料征集整理和专项课题研究,共同形成理论成果,提升长三角区域在全国相关学术研究领域的影响力。在馆际交流方面,条例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类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在文艺作品创作方面,条例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在文学、影视、舞台、美术、音乐、群众文艺和网络文艺等领域推出精品力作。在红色旅游推广协作方面,条例明确本市以长三角旅游推广联盟等平台为依托,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丰富旅游产品和线路,打造以点带线、以线联面、点面结合的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在红色资源共享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机构利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