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糠油标准的修改建议探析
2021-07-22代钰胡筱静周舟卢跃鹏吴比戈
代钰 胡筱静 周舟 卢跃鹏 吴比戈
摘 要:米糠油作为当下的消费热门食用油之一,其标准GB 19112-2003《米糠油》仅在2018年发布过修改单。本文根据近年来更新的标准与GB 19112-2003《米糠油》进行比较,对GB 19112-2003《米糠油》的标准强制性,主要质量指标(脂肪酸含量、谷维素、酸价/酸值、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量)定量值、食品安全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米糠油;标准;质量指标;检验方法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1.074
0 引言
米糠油,消费者或商家习惯称之为稻米油,根据生产工艺可分为压榨米糠油和浸出米糠油。中国稻米生产量世界排名第一,作为稻米加工的副产物——米糠产量是巨大的,将米糠加工成米糠油可以增加米糠的附加值。稻米油中富含维生素E、谷维素和植物甾醇等多种油溶性生理活性物质,是营养价值很高的食用油。GB 19112-2003《米糠油》从发布以来已经历经10余年,仅于2018年发布过《米糠油〈第1号修改单〉》,其也只针对标准中冷冻检验和烟点检验做了修改。本文根据GB 19112-2003《米糠油》中相关标准的更新情况,对GB 19112-2003《米糠油》的标准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1 标准强制性
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联合发布《关于〈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其中包含了花生油、大豆油等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一方面是为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要求,另一方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发展更为多样化。因此,GB 19112-2003《米糠油》在质量指标的要求中,更应该将安全性作为重点修订方向,以便更好地迎合国家对推荐性标准的引导。
2 主要质量指标
2.1 脂肪酸含量
现行国标GB 19112-2003与Codex stan210-1999 2019版(2015版未变化)、《贝雷油脂化学与工艺学》第六版(精制油)中C16:0、C18:0、C18:1、C18:3都存在较大的偏差。考虑到部分企业进货原料不仅限于国内,建议对GB 19112-2003《米糠油》进行修改,详细数值见表1。
2.2 谷维素
谷维素是一种人体所需的生理活性物质,主要存在于谷类植物种子中。谷维素具有调整自主神经功能、预防心血管疾病、减少内分泌平衡障碍、防止脂质氧化、降低血脂、降低血清胆固醇、促进动植物生长等多种生理功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西药、中成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98号)中谷维素对于神经官能症、经前期紧张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有镇静助眠效果,非处方药遴选及转换目录数据库-化学药品中收录的谷维素片含量为每片10毫克,口服。一次1~3片,一日3次,共30-90毫克/日。如果米糠油成品油中的谷维素含量≥500mg/kg,即可满足17%-50%谷维素片剂的需求。谷維素的正庚烷溶液在216nm、231nm、291nm和315nm处有特征吸收峰,其中315nm处吸收峰最大,所以可用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米糠油中的谷维素含量。建议在特征指标中加入谷维素含量指标,并附录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谷维素含量的方法。
2.3 溶剂残留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米糠油(浸出法)溶剂残留≤20mg/kg,米糠油(压榨法)溶剂残留不得检出,对比GB 19112-2003 《米糠油》三级、四级浸出油(成品)溶剂残留≤50mg/kg,一级、二级浸出油(成品)和压榨油(成品)溶剂残留均不得检出。溶剂残留主要见于采用浸出法加工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中,浸出工艺在米糠油的加工过程中同样常见。国内常用的6号溶剂主要成分为正己烷、环己烷等,其中的苯和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会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以及工艺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植物油时选择压榨工艺。鉴于此,应将标准要求提高,一级、二级浸出米糠油(成品)和压榨米糠油(成品)均不得检出,三级、四级浸出油(成品)≤20mg/kg。
2.4 酸值/酸价
酸值/酸价一般指中和1G油脂中的游离脂肪酸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是判断油脂氧化的指标。酸价愈高,表明脂肪分解出游离脂肪酸愈多,脂溶性维生素破坏,品质恶化。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对米糠油原油和食用油的酸价都做了明确规定,分别为(KOH)≤25 mg/g和≤3 mg/g。GB 19112-2003 《米糠油》对米糠油原油要求酸值(KOH)为≤4.0mg/g,对压榨成品米糠油、浸出成品米糠油要求酸值(KOH)分别为一级≤0.20mg/g,二级≤0.20mg/g,三级≤1.0mg/g,四级≤3.0mg/g。对比两者,可以看出成品油均符合新标准GB 2716要求,但考虑到谷维素带来的酸价测定不准确影响,以及体现适度加工的要求,可分别将米糠油的酸价设置为一级≤0.50mg/g,二级≤2.0mg/g,三级≤3.0mg/g,四级不变;米糠油原油本身酸值偏高,主要是因为其油料内含脂肪酶活性较高,可适当放宽其酸值要求,建议改为≤25 mg/g,更符合我国实际生产需求。
2.5 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是指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通常以被脂肪从碘化钾释放出的碘量来测定,过氧化值高则表示油脂酸败程度严重。根据GB5009.2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表示,当用过氧化物相当于碘的质量分数表示过氧化值时,用g/100g作为单位;用1kg样品中活性氧的毫摩尔数表示过氧化值时,用mmol/kg作为单位,换算可得1g/100g≈39.4mmol/kg。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仅对植物油的过氧化值做了普适规定,要求≤0.25g/100g。GB 19112-2003《米糠油》对米糠油原油要求过氧化值为米糠原油≤7.5mmol/kg(约≤0.19g/100g),一级、二级成品米糠油≤5.0mmol/kg(约≤0.13g/100g),三级、四级成品米糠油≤7.5mmol/kg(约≤0.19g/100g),普遍高于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可不做修改,或适当放宽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因消费水平差异显著等因素,可改为一级、二级成品米糠油≤0.20g/100g,三级、四级成品米糠油≤0.25g/1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