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共享单车运行困境与治理机制
2021-07-22侯晔
侯晔
太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山西太原 030006
共享单车是借助互联网,通过移动平台设备的连接,将自行车以一种共享的方式作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使原有的自行车以一种灵活、环保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这为人们生活的带来了便利,但同时这种新的出行模式缺乏针对性的治理机制,导致了交通乱象的出现,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少困境。本论文针对共享单车在运行过程中所遇困境以及对应治理机制展开论述。
1 共享经济下的城市共享单车
1.1 共享经济的内涵
共享经济指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发现它的商业模式核心是共享平台。共享平台的利用打破了传统的市场限制,利用互联网技术把供给方、需求方与其他参与方连接在共享平台上。
1.2 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
随着损耗、维修、运营成本的庞大,像摩拜、ofo共享单车这样承受不了庞大资金损耗的共享单车已逐步退出共享行列,目前城市常见的共享单车有美团单车、青桔单车、哈喽单车等,他们的运营模式是B2C型商业模式。它们都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借助共享平台将传统的自行车连接在一起,通过我们的手机这一网络平台承担共享平台的角色,将自行车与用户连接起来,具有监控行程功能,平台和用户联系的入口就是手机应用程序或第三方平台程序,具体使用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共享单车使用流程
2 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行困境
经过总结分析,目前共享单车这种创新型商业模式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政府监管不到位、公民利益保障不到位、社会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等。
2.1 政府监管不到位
共享单车横空出世,政府在它出现前没有对停放点进行提前规划,这就导致在一段时期内,市民使用完单车以后随意停放,占用公共区域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停放区域,造成了一种乱糟糟的现象。针对出现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划定规范停车点等措施加强监管,但城市部分区域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对于乱停放、侵占城市公共道路等行为惩罚力度不足。
2.2 公民利益保障不到位
由于共享平台的存在,用户在使用单车时,需要注册,进行实名认证,这样用户的个人信息就有可能被暴露在共享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如果通过共享平台将用户的信息进行倒卖,会使用户的个人利益受到威胁,当用户发现这种问题时,难以通过监督管理部门寻求保障,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公民利益保障不到位的根本原因。
2.3 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意识有待提高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大多数市民还是严格遵守政府所规定的制度的,但还是有一些逆行、骑入机动车道、闯红灯现象的出现,甚至有些用户为了方便,随意的把共享单车驶入不该行驶的道路里,随意停放,占用公共区域,不仅影响了整个城市的市容面貌,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市民出行造成了不便。
3 城市共享单车的治理机制
面对政府监管不到位、公民利益得保障不到位、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城市共享单车的治理机制的确立是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解决这些问题对共享单车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3.1 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基础制度和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方式
首先,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以城市容量和共享单车泊位数量为基础,将自行车道与人行道、机动车道分离,科学规划共享单车停放点,尤其是公交车站、地铁站与办公区域等地方,应专门设置和加大单车停放区域,更好地发挥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高效协同效应。此外,利用电子监控、红外线感应等技术建立电子摄像、感应围栏、电子牌照等共享单车专用设施,监督市民骑行和停放等行为。其次,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第一,政府管理部门应细化共享单车管理规定。对单车停放秩序、使用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规范出台科学指导意见。第二,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界定与量化责任。明确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与义务,设置相应的法律处罚条款;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使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得到处罚。第三,匹配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扰乱交通秩序、侵害用户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管辖分工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最后,在法律和相关规定允许条件下,政府可以在与共享单车企业签订协议。通过协议,明确政府与共享单车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控制和分配共享单车投放数量,保证合理投放,避免超出城市承载力,这样既有利于城市共享单车规范化管理,又能够推动共享单车市场公平竞争[1]。
3.2 共享单车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推动社会征信
一方面,建立健全用户信用体系。首先,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共享单车企业与政府部门协同组建一个信用数据库,企业和监管部门实时将不道德的用户名单及其不文明行为纳入数据库。其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共享单车企业针对信誉较低的用户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设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严重失信的用户,禁止使用共享单车或直接没收用户押金。最后,要将信用法制化管理。设定信用数据库定期将用户的交通违法信息上传至执法部门的数据中心,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置违法用户,如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2]。
另一方面,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体系。服务质量问题是城市共享单车运行过程中各种城市乱象和权益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共享单车企业应主动承担和落实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租赁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首先,共享单车企业要加强产品生产水平和维保调度服务,提高共享单车的生产质量,增强车辆的使用寿命;区域化分配修理师和调度人员,统一维修保护受损车辆,减少共享单车的安全隐患,防止车辆局部堆积。其次,共享单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权益服务。共享单车企业可以为用户购买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并设置合理的保险额度,为用户提供充足的骑行保障;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监控及企业内部的员工管理,降低泄露用户信息的风险,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3.3 加强公民自我管理,引入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管理
一方面,公民主动参与,自我管理。公民应当主动参与共享单车的管理。通过电子政务、市民信箱等方式对城市共享单车的运行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违法现象和存疑问题要主动向政府举报与反馈;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城市共享单车重大行政决策和立法的听证会,使城市共享单车的发展合乎公民的意志和要求。此外,公民应当树立文明共享意识,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倡导文明骑行、绿色出行的社会氛围,能够促使公民主观能动地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对个体而言,文明用车,见到乱停放乱放现象能主动纠正,成为共享单车的诚信使用者;对其他个体而言,监督他人,主动劝阻和制止不文明使用行为,能够使每一个公民都是文明的维护者[3]。
另一方面,引入其他社会组织等力量,加强合作管理。由于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限制,政府和共享单车企业在某些领域无法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地解决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在城市共享单车的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可以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完善对城市共享单车的监管工作。如基层政府机构可以和志愿者组织合作,由志愿者分区域专门负责监督管理共享单车的协调运输工作与用户使用情况。此外,政府可以与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合作,获得专业政策建议与政策结果信息,使得共享单车管理更加专业、有效。
4 结语
随着经济和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共享单车作为人们日常出行尤其是短距离出行选择的最佳交通工具之一,存在着很大市场需求。然而,由于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型模式,所以在管理上缺乏及时配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制约,这就导致城市共享单车运行困境的产生。通过政府、公民、共享单车企业的积极协作配合,这些困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进而促进共享单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