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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转化—输出”框架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构建*

2021-07-20陈朝兵吴钟灿

情报杂志 2021年7期
关键词:框架要素体系

陈朝兵 吴钟灿 张 田

(西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成都 611130)

1 问题的提出

近十年来,政府数据开放作为新一轮政府改革浪潮在世界主要国家勃兴,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成为推行此项改革的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2013年6月,美、英、法、德等国家签署《开放数据宪章》(ODC),一致认为应当构建一套完备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1]。在我国,继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把政府数据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先后提出“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数据开放体系”[2]“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基本建立”[3]的目标要求。实践层面,虽然近年来以北京、上海、贵州等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如火如荼开展政府数据开放改革并取得显著成绩,但总体上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地方政府也普遍面临数据开放的外部环境研判不准、主体需求回应乏力、流程工作推进无序、绩效信息总结不足等体系性矛盾[4]。究其原因,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一个清晰、完整、有效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的理论指导有着直接关联[5]。在此背景下,探讨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研究命题,特别是探索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理论框架,不仅有助于实务部门认知和把握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总体架构与组成内容,指导地方政府有效回应和解决数据开放体系建设中的实践难题,而且能够为公共决策部门科学制定数据开放政策提供理论指导,切实促进“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政策目标的实现。

国内外学界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研究方兴未艾,一批原创、有益、前沿的研究成果快速积累。截至2020年5月30日,在科学引文数据库(WOS)和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采取“open government data(政府数据开放)”主题检索,获得政府数据开放主题学术文献分别达4500余篇和1300余篇,表明学界已把政府数据开放列为重要研究议题。从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角度看,已有研究大多围绕政府数据开放的背景与环境、主体与客体、范围与内容、目标与动力、手段与路径、结果与影响等展开,仅从局部视角讨论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中的单个或多个要素问题,而从整体视角探讨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具体而言,一方面,少数学者尝试从概念解读、价值生成、数据安全等角度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体系问题,如马库勒索沃(Marcuelloservos)等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概念与开放数据、开放政府进行辨析[6];阿列克索洛斯(Alexopoulos)等讨论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中的公共价值生成机制[7];曹雨佳等[8]以数据安全为视角分析了政府数据开放生态系统的构建。另一方面,部分学者深入讨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中的某一次级体系,如库克墨特(Kukimoto)[9]探索了基于大规模交互式显示器应用的政府数据开放可视化体系,李(Lee)等[10]研究了海洋地理空间政府数据开放处理体系发展的可行性,崔旭等[11]、王迪[12]、韦忻伶等[13]集中讨论了政府数据开放评估体系,白献阳考察了美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体系[14],黄如花等[15]探讨了政府数据开放价值体系。综合已有研究,可以看出:一是相较于政府数据开放领域中的其他议题,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是目前政府数据开放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二是比较缺乏关于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构建的理论成果。鉴于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特别是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理论框架)研究不仅可以拓展和丰富政府数据开放议题的研究范畴与内容,而且能够促进政府数据开放研究领域的纵深推进和向前发展,因而值得引起特别关注并加强研究。

作为上述政府数据开放实践与研究现状的回应,本文拟集中探讨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构建问题,并致力实现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理论框架的研究目标,以期回应实务部门面临的政府数据开放理论认知与实践工作难题,同时拓展和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研究议题的范围与进程。

2 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概念界定与构成要素

2.1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概念界定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由政府数据开放和体系合成,故界定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概念的前提是厘清政府数据开放和体系两个子概念。

就“政府数据开放”而言,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界定,且这些界定具有三个共性:一是借鉴开放知识基金会(OKF)、世界银行(WB)、维基百科(WK)、开放政府合作伙伴(OGP)等对“开放政府”“开放数据”的界定;二是在定义的表述上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比如有学者统计,我国不同的定义表述多达10余种[16];三是尽管定义的表述不一致,但在政府数据开放的主体、客体、内容、方式、功能、目的等内涵上逐渐达成共识。比较而言,复旦大学郑磊教授下的定义涵盖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因而本文采纳其界定,即政府数据开放指“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政府利用集成的网络平台, 主动向公众提供无需特别授权、可被机器读取、能够再次开发利用的原始公共数据, 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价值的公共服务活动”[17]。根据该定义,政府数据开放的内涵包括:①在性质上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活动(或过程、行为);②主体是政府公共部门;③内容是原始公共数据,且这些数据是无需特别授权、可被机器读取和能够再次开发利用的;④前提是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⑤媒介手段是集成的网络平台;⑥目的是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社会价值。就“体系”而言,《辞海》界定为“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8];百度百科解释为“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 是不同系统组成的系统”[19]。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归纳了“体系”的内涵:①体系是构成要素以及诸要素之间逻辑关系的总和;②体系表现为由一组要素构成的一个整体或系统;③任一体系都是更大体系的构成要素, 而体系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该体系的次级体系[20]。

综合政府数据开放和体系的上述含义,本文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概念界定为:政府在实施数据开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要素以及要素间逻辑关系构成的整体。由此可知,作为一个整体,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由若干要素构成。

2.2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构成一种活动(或过程、行为)的体系的要素包括该种活动(或过程、行为)的环境、主体、客体、内容、动力、目标、手段、结果等[21]。根据上文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分析,政府数据开放在性质上是一种活动(或过程、行为),因而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①政府数据开放环境,指影响政府数据开放发生和进行的各种外部因素的总和,具体如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科技环境等;②政府数据开放主体,指实施政府数据开放的组织与个人,具体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③政府数据开放客体,指政府数据开放面向的组织与个人,具体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新闻媒体、科研工作者、普通公民等;④政府数据开放内容,指政府数据开放涉及的事物,具体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搜集的公共数据集(表现为数字、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⑤政府数据开放目标,指政府数据开放旨在实现的意图,具体如满足社会公众数据要求、释放数据资源价值等;⑥政府数据开放动力,指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发生与进行的力量,具体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打造开放型政府的要求等;⑦政府数据开放手段,指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运用的方法与工具,具体如政府数据开放的门户网站、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⑧政府数据开放结果,指政府数据开放产生的效果与影响,具体如促进行政透明、推动经济增长、营造社会数据文化等。

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各要素对应了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定问题。其中,政府数据开放环境对应“在什么环境下开放”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主体对应“谁来开放”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客体对应“向谁开放”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内容对应“开放什么”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目标对应“开放目标为何”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动力对应“为何开放”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手段对应“如何开放”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结果对应“开放得怎么样”的问题。从上述意义来讲,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可视作回答政府数据开放系列问题的一种方式(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对应问题

3 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逻辑依据与构建过程

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是指按照一定的逻辑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若干要素进行有序性串联和结构化排列的理论框架。如前文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由政府数据开放的环境、主体、客体、内容、目标、手段、动力、结果等要素构成。由于这些要素在总体上是离散的、无序的和无向的,因而需要构建一个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诸多要素实现聚合、有序、有向的串联和排列,如此也将有帮助于加强对政府数据开放的认知与把握。

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需要解决两个前置性问题:一是寻找特定的逻辑依据,二是确定纳入体系框架的要素范围。尽管在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诸多构成要素中实际存在着“主体—客体”“目标—手段”“手段—结果”等逻辑关系,但由于按照这些逻辑关系构建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只能将少量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要素纳入进来,导致不能构建一个具备高包容性和强解释力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为此,需要寻求新的逻辑依据来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

本文受启发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ISO9000族标准中提出的“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认为可以按照过程的“输入—转化—输出”分析框架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下文将对“过程”分析框架的适用性以及基于该框架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构建过程进行论述。

3.1“过程”分析框架及其适用性在学术研究的范畴中,“过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过程”,根据ISO9000族标准的界定,是指“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22]。该定义表明,“过程”包含三个要素:输入、转化和输出,用公式表示即为“过程=输入+转化+输出”。其中,“输入”指要求的输入,“转化”指一系列环节或阶段的运行,“输出”指结果的输出;狭义的“过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事情进行或事物发展所经过的程序”[23]。该定义表明,“过程”包含着一系列的程序或阶段,用公式表示即为“过程=阶段1+阶段2+……+阶段n”。可见,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过程”,其自身都蕴藏着特定的分析框架。同时,对比广义和狭义的“过程”分析框架可知,狭义的“过程”分析框架实际对应广义的“过程”分析框架中的“转化”环节。

政府数据开放在性质上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活动(或过程、行为),因而,“过程”分析框架对于政府数据开放具有适用性。按照广义的“过程”分析框架,政府数据开放可分解为政府数据开放“要求输入”“运行转化”和“结果输出”三个环节;按照狭义的“过程”分析框架,政府数据开放可分解为构成政府数据开放的一系列阶段与环节,具体包括“政府数据创建与采集、政府数据组织与处理、政府数据储存与发布、政府数据发现与获取、政府数据增值与评价”[24]。由于广义的“过程”分析框架比狭义的“过程”分析框架对政府数据开放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因而下文采用广义的“过程”分析框架来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

3.2基于“过程”分析框架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构建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广义过程的“输入—转化—输出”能够实现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的构建。因为,第一,广义过程的“输入—转化—输出”分析框架体现的是“过程”这一单一逻辑,符合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构建在逻辑依据层面的要求;第二,广义过程的“输入—转化—输出”分析框架提供了一种具有聚合性、有序性和有向性特征的串联和排列政府数据开放体系诸多要素的方式,可完成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构建的任务。

具体讲,运用广义过程的“输入—转化—输出”分析框架来构建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的步骤如下:首先,从“输入”环节出发,可构建出政府数据开放的“要求输入”子体系(后文简称政府数据开放要求子体系)。该子体系包含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环境、目标、动力等要素,具体由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要求、价值要求、原则要求、现实要求等构成;其次,从“转化”环节出发,可构建出政府数据开放的“运行转化”子体系(后文简称政府数据开放运行子体系)。该子体系包含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手段等要素,具体由政府数据的创建与采集、组织与处理、储存与发布、发现与获取、增值与评价等构成;最后,从“输出”环节出发,可构建出政府数据开放的“结果输出”子体系(后文简称政府数据开放结果子体系)。该子体系包含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政府数据开放结果要素,具体由政治透明、经济增长、社会服务、公民权利、数据文化等构成。综上,可构建出政府数据开放“要求输入—运行转化—结果输出”的体系框架。由于该体系框架以过程为基础,可称为“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如图2所示)。

图2 “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

4 “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内容、特征与价值

4.1“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构成内容政府数据开放的要求子体系、运行子体系和结果子体系作为构成“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三大子体系,可从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和学者们研究观点中得到有力支撑与印证。

a.政府数据开放要求子体系——由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要求、价值要求、原则要求和现实要求构成。首先,在目标要求方面,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组织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活动,任何国家的政府在实施数据开放时都设定了某种特定目标。例如,美国《开放政府指令》(OGD)指出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之一是增加政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日本《开放政府数据战略》 (OGDS) 把推动开放政府与促进公共数据利用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宗旨;我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希望通过政府数据开放推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其次,在价值要求方面,政府数据开放作为现代政府改革与治理的必然趋势,其自身蕴含了透明、阳光、廉洁、公正、参与、服务等价值元素。反过来,这些价值元素也构成了政府数据开放的价值要求[25]。再次,在原则要求方面,政府数据开放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开放政府工作组(OGWG)提出了完整、原始、及时、可获取、可机读、非歧视性、非私有、免于授权等八项原则[26]。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指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质量、及时、平等、利益平衡和安全[27]。最后,在现实要求方面,政府数据开放是大数据时代下应运而生的实践产物,是为了回应政府组织、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普通公众等多主体的数据开放需求而出现的实践形式[28]。例如,北京、上海、贵州等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均指出,实施政府数据开放是为了回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企业、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的信息知情与数据利用需求。

b.政府数据开放运行子体系——由政府数据的创建与采集、组织与处理、储存与发布、发现与获取、增值与评价等多个阶段构成。其中,数据创建与采集是政府数据开放运行的第一阶段。该阶段将产生于政府部门内部管理过程、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经济社会各行各业、互联网等领域[29]中的数据进行收集,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数据资源储备;数据组织与处理是政府数据开放运行的第二阶段。该阶段按照一定标准,对前一阶段收集的原始数据在类目、元素、格式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格式化的组织和处理。比如,在完成社会和公民数据采集的基础上,武汉市“云端武汉·政务”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佛山南海区数据资源目录平台和数据资源应用平台、浙江省公共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等进一步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数据进行汇总集合和规范化处理[30];数据储存与发布是政府数据开放运行的第三阶段。该阶段通过特定的数据开放平台(一般为专门的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将经过处理的数据资源予以发布,以供数据需求方下载和获取。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已建成的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包括北京的bjdata.gov、上海的datashanghai.gov、广州的datagz.gov、贵州的gzdata.gov等;数据发现与获取是政府数据开放运行的第四阶段。该阶段数据需求方依托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数据检索,搜寻并下载获取所需数据;数据增值与评价是政府数据开放运行的第五阶段。该阶段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普通公民等数据需求方利用获取的数据资源,在产品创新、科学研究、公共参与、新闻报道、个体决策等方面实现数据的增值利用。在上述五个阶段中,又将产生新的数据,推动政府数据开放进入下一个生命周期循环。

c.政府数据开放结果子体系——由政治透明、经济增长、社会服务、公民权利、数据文化等构成。其中,政治透明指政府通过公开原始、一手的公共数据可以促进政治透明。阿塔德(Attard)等[31]的研究表明,政府部门所以热衷于推行数据开放,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数据开放能够带来提升政治透明度的效果。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回应人大代表的提议时指出“政府掌握的数据要尽最大可能地公开,以为政府决策、监管服务”[32],表明数据开放与政治透明之间具有直接关联;经济增长指政府数据开放通过释放数据红利,能够产生对当前或未来收入的影响、资产价值、债务、津贴或其他财富等经济价值[33]。据统计,美国2013年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在医疗服务、零售业、制造业等领域产生的价值高达2万亿美元[34];社会服务指政府数据开放有利于提高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住房、交通等民生领域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改善民众的社会服务体验。如有学者指出,数据开放是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政府的新职能,有利于创新政务数据服务供给和改善民生服务[35];公民权利指政府数据开放通过公开原始、一手的数据,可以保障和实现民众的“数据知情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以及基于数据的民主监督权和政治参与权”[36]等数据权利;数据文化指政府数据开放有利于推动建设和形成以数据为基础的尊重事实、强调精确、推崇理性的数据文化。如有研究指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深入实施将推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性决策、崇尚创新、包容发展的数据文化生态[37]。

4.2“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基本特征按照不同的构建依据,可以构建出形式多样的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并且各种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因其构建依据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受“输入—转化—输出”构建依据的影响,在总体上表现出逻辑性、阶段性、动态性、发展性和开放性。

a.逻辑性。“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不仅体现了政府数据开放要求子体系、运行子体系和结果子体系三大子体系之间依次递进的逻辑关系,而且实现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若干要素的逻辑串联和排列,即政府数据开放的环境、目标与动力要素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要求子体系中,政府数据开放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手段要素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运行子体系中,政府数据开放的结果要素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结果子体系中。

b.阶段性。一是从“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框架结构看,包含“要求输入”“运行转化”和“结果输出”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要求子体系、运行子体系和结果子体系;二是从“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运行转化”阶段(对应政府数据开放运行子体系)看,包括政府数据的创建与采集、组织与处理、储存与发布、发现与获取、增值与评价等五个子阶段。

c.动态性。一方面,“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要求子体系、运行子体系和结果子体系之间按照“要求输入—运行转化—结果输出”的逻辑逐层递进,并由此表现出动态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在“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运行子体系中,政府数据的创建与采集、组织与处理、储存与发布、发现与获取、增值与评价之间也存在递进关系,并在总体上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运行环”。

d.发展性。“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不是一成不变和僵化停滞的,而是随着外部环境与形势要求的变化不断自我改进和优化,实现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化升级,保持体系自身的持续更新与发展。比如,政府数据开放要求子体系保持了与外部环境的紧密连接关系,并将其及时转化为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要求、价值要求、原则要求、现实要求等输入政府数据开放的运行子体系,从而确保“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与时俱进与持续发展。

e.开放性。“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开放性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环境的开放性,即与外部环境要求保持良性互动,及时回应现实要求;二是利益的开放性,即面向利益相关方保持开放,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结果的开放性,即能够从其产生的结果中获得反馈,为下一周期政府数据开放的优化改进提供依据。

4.3“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应用价值

“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实现了外部环境要求、内部运行环节、结果绩效信息等政府数据开放关键要素的有机连接,对于从事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实务部门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a.增强政府部门对数据开放外部环境中多元复杂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互动能力。政府数据开放的本质目标和根本任务是解决存在于政府数据开放外部环境中的问题和矛盾。按照“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政府数据开放的逻辑起点是政府数据开放外部环境中一系列要求(包括目标要求、价值要求、原则要求和现实要求)的产生与出现。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政府数据开放外部环境中的多元和复杂要求通过“要求输入”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与重视,并驱使政府部门作出及时回应和互动。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需要适应国内外环境与形势要求,主动调查、识别和掌握社会公众的数据开放利益诉求,进而确立数据开放的价值遵循、指导原则、目标愿景与行动方案,并最终通过资源配置、管理运行、组织协调、服务提供、绩效考评等方式回应和实现数据开放的外部环境要求。

b.指导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序、协调、规范、高效开展数据开放工作。政府数据开放的具体操作与实施是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影响政府数据开放成效的关键因素。“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表明,政府部门实施数据开放工作需要紧紧以数据为中心,围绕数据管理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依序展开。沿着政府数据开放运行子体系中的政府数据“创建与采集—组织与处理—储存与发布—发现与获取—增值与评价”链条环,政府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得以形成一个任务清晰、结构优化、过程流畅、规范高效的运转体系。该运转体系不仅从总体上保障和提高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有序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为跨层级和跨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协调难题提供解决思路。

c.帮助政府部门实施基于数据开放结果的总结反馈与持续改进。政府数据开放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被解决、需求在多大程度上被满足与目标在多大程度上被达成,均以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开放工作的结果为判断基础。根据“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政府数据开放的“结果输出”体现为政治透明、经济增长、社会服务、公民权利、数据文化等。基于政府数据开放产生的结果与影响,政府部门可以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社会问题解决程度、公众需求满足程度、预期目标达成程度等作出评估与总结。对于政府数据开放产生的积极影响,应当上升为未来实施数据开放工作的有益经验;对于政府数据开放产生的消极与不利影响,应当成为下一阶段实施数据开放工作的关注重点。通过这两方面的评估与总结,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工作水平的持续改进与提升。

5 结 语

政府数据开放的“体系”问题是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的核心议题,也是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实践的重要关切。本文集中讨论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构建问题,主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是指政府在实施数据开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要素以及要素间逻辑关系构成的整体。第二,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政府数据开放的环境、主体、客体、内容、目标、动力、手段、结果等。第三,“输入—转化—输出”的“过程”分析框架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框架的构建,并可据此构建出“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第四,“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由政府数据开放的要求子体系、运行子体系和结果子体系构成。第五,“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基本特征包括逻辑性、阶段性、动态性、发展性和开放性。第六,“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具有增强环境回应和互动、指导工作有序与协调开展、帮助结果反馈与持续改进等应用价值。

本文可能的学术贡献在于构建了“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理论框架,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如下不足之处:一是,仅指出了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尚缺乏进一步分析构成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二是,仅从规范分析的层面构建了“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尚未结合实践案例对“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进行实证研究;三是,构建的“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是一种单向的、封闭的、抽象的框架,尚未将影响政府数据开放的外部因素,比如用户需求、上级政治任务、社会数据文化等考虑在内;四是,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成熟水平的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其要求子体系、运行子体系和结果子体系有所不同,因而“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的适用性存在限度;五是,对“过程型”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中三大子体系的分析还不够全面、系统和深入。笔者下一步将针对上述研究不足做出持续讨论,也期待更多学界同仁关注并推进该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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