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创新视角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解构与重构*
2021-07-20费艳颖刘彩薇
费艳颖 刘彩薇
(1.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大连 116024;2.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大连 116024)
0 引 言
著名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在《未来简史》中曾预言:人工智能和生物基因技术正在重塑世界,人类正面临全新议题[1]。人工智能带给人类的未来已经从非常的乌托邦转变为反乌托邦。为此,需要以政府主导的相当规模努力以化解、防范现在已经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国务院2016年8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提出,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强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加强伦理建设、重视和承担保障安全的社会责任。可见,从负责任创新视角研究人工智能政策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人工智能产业作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的新兴技术产业,代表着中国产业未来发展的主攻方向,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中处于战略性地位。但大量滥用、误用、恶用人工智能造成隐私数据严重泄漏和技术异化风险存在。因此,人工智能产业走负责任创新发展势在必行。负责任创新理念不仅倡导技术创新应反映社会需求与意愿、反射社会价值与责任,更关注技术风险造成的其他潜在负面影响,这为人工智能产业探求负责任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行指导。基于此,本研究从负责任创新理论出发,对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主题词、政策措施、政策力度以及政府注意力配置等方面进行解构分析,梳理政府在负责任创新决策中的注意力配置全貌与关注重点,了解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负责任创新理念的落实情况,在剖析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现存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政府修正、补充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与借鉴。
1 文献回顾
1.1关于负责任创新的研究“负责任创新”又称“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最早出现于2002年D.Guston年在哥本哈根螺旋会议上宣读但尚未正式出版的文章中[2],后被德国学者Hellstrom[3]于2003年引用并公开发表后,受到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在国外,负责任创新研究成果丰富。在理论层面,Stilgoe[4]认为负责任创新就应从风险视角去关注新兴技术可能存在潜在负面影响,并通过对技术创新活动的集体管理来探索未来,Owen[5]认为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创新服务于社会需求,满足于公众期望并保证公共生活质量提高。Hilary[6]认为其基本要求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构建实现经济效率、社会效益及道德伦理相平衡的创新评体系。在实践层面,负责任创新被纳入政策范畴以指导实践。2003年,美国颁布21世纪纳米技术研究与发展法令时提出“责任式发展”概念,旨在关注提高纳米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降低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2013年欧盟委员会启动“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明确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作为该计划的重要目标,并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行动,为激励创新研究和使创新成果符合社会价值观、需求和期望提供力量。在国内,学界对“负责任创新”研究大体可概括为两维度:一是从纯粹理论角度辨析及介绍、阐释其学理内涵。如梅亮[7]、廖苗[8]等人辨析和梳理了“负责任创新”的发轫、演进及特征等要素的发展脉络。薛桂波[9]则强调了负责任创新代表一种兼顾社会责任与持续创新的均衡发展理念,提出未来产业政策在关注“经济驱动”的效率优先基础上,更应关注“责任架构”的伦理价值。二是将负责任创新理念与具体产业领域结合进行研究,即运用负责任创新理念指导实践的研究。如刘战雄[10]将负责任创新与农业发展结合,提出应以农业负责任创新构筑农业创新优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本研究聚焦产业技术创新领域,认为负责任创新是指在技术创新发展活动中不仅追求技术创新要解决反映社会需求和社会意愿的重大问题,更应考虑和关注技术创新可能对社会、环境与伦理造成的负面影响。
1.2关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研究现有关于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基于不同视角框架的政策量化研究。如吕文晶[11]等基于政策工具和创新过程的二维视角分析;袁野[12]基于供给、需求、环境的三维视角分析;汤志伟[13]等基于目标、工具与执行的三维视角分析;郭雨晖[14]等从政策工具-创新价值链的视角,对当前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制定的总体布局、议题结构等发展现状进行计量与分析。另一方面,基于不同国家、层级、区域间的政策比较研究。一是不同国家间政策比较。其中以中美两国间人工智能政策对比研究较多。何哲[15]、曾朋坚[16]等比较研究了中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在主体、工具和目标方面的差异;于汉超[17]、贾开[18]、毛子骏[19]等则对中、美、日、英、法等国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内容展开对比分析。二是国内不同层级间比较研究。如对中央、各部委、各省级及北上广深等不同层级的人工智能政策比较研究[20]。三是国内不同区域间比较研究。如单晓红[21]对京津冀、珠三角及长三角等区域人工智能产业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区域间政策差异及其成因。
综上所述,关于负责任创新的研究多从概念、内涵辨析、理论框架及对经济发展、社会伦理、技术创新的影响方面展开,从负责任创新对某个产业具体的影响研究较少。关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研究,以不同政策工具视角下的量化研究和以不同国家、层级、区域的比较研究为主,基于负责任创新理念对人工智能产业政策进行战略重点、变化趋势、措施差异进行系统解析的研究较少。
2 研究设计
2.1数据来源2015年《中国制造2025》发布以来,将智能化发展作为产业升级的主攻方向,激发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兴起。此后,为满足人们对智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布局的指导性文件,以期加快引导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发力。故本文以2015年为起点,选取2015-2020年国家层面出台的与人工智能产业直接相关的指导类政策文件和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类政策文件,作为研究人工智能产业直接相关的政策文本。
政策文本选择遵循公开、权威及相关性原则,以中央人民政府、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官方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等为主要数据来源,以“人工智能”“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机器人”“新兴技术”等为检索关键词,以战略、规划、纲要、指导意见、行动计划、 法律法规、方案、通知、公告、办法、条例等为基本政策类型,检索国家层面正式且公开发布的文件。最后对检索到的所有政策文本进行梳理,剔除与人工智能产业无关及重复的文件,筛选出相关性较强的国家层面政策文件31份,并依据政策文件出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2研究方法采用NVivo11质性软件对上述31份政策文本进行解构,提取并分析政策主题词、政策措施、政策类型与颁布机构、政府注意力等关键政策要素,揭示现行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负责任创新理念落实情况。具体编码过程分以下几步:a.将31篇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文件整理成Word文本导入NVivo11软件。b.悬置个人“前见”,对政策文件进行手动标注和开放式预编码,形成160多个初始自由节点,经过筛选对这些节点进行正式编码,形成98个子节点,对子节点频数靠前30位的关键词进行主题词分析。c.按照三级编码流程对子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整合,提炼形成6个父节点,作为政策措施解构分析的主要依据。d.在关联式编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6个父节点选择编码“核心类属”,最终归纳出3个核心主范畴作为分析政府注意力配置方面的依据。e.运用可视化手段呈现表征负责任创新的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力度现状,揭示政策发布主体对负责任创新理念的重视及贯彻程度,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
3 研究结果和分析
明确负责任创新的内涵是在负责任创新视角下对人工智能产业政策进行解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著名技术伦理学家希拉莉·萨克利夫[22]对负责任创新的理解,负责任创新首先表现为一种蕴含“创新发展+承担责任”的发展理念,就其创新价值来看,负责任创新应反映社会需求与意愿,反射社会价值与责任。就其创新管理来看,负责任创新应考虑到技术创新可能对社会、环境与伦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本研究从负责任创新的内蕴出发,采用NVivo11软件对31份政策文本进行量化分析和质性研究,得出如下结果:
3.1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政策主题词分布首先,借鉴黄鲁成[23]的观点,选取10个最有代表性的表征负责任创新理念的关键词:创新、安全、社会、责任、市场、治理、监管、评估、协调、保障,作为研究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参考词。其次,运用质性数据分析方法对31份政策文本进行NVivo11高频词查询,筛选出参考点数≥150的节点,剔除类似“核心、发展、推动、支持、鼓励”等无明显作用的词语后,汇总整理出30个高频词作为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关键词(见表1)。比对代表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关键词与表征负责任创新的关键词,将重合的节点作为分析对象,得出如下结论:
表1 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关键词
a.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关键词来看,“人工智能”与“技术”频数最多,占比最高,可谓贯穿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始终,“产业”“运用”“企业”紧随其后,这体现出人工智能政策决策的关注重点从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向技术与产业融合、与场景应用结合转变。同时,频数排名前5位的关键词中并未出现表征负责任创新的关键词,表明对负责任创新的注意力尚不明显。b.从表征负责任创新的关键词来看,“创新”出现的频率最高,远远超过了其他主题词。在表征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政策的主题词中,“创新”最受重视。表明政策决策者已经注意到传统产业发展路径已经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意识到技术创新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负责任发展的有效途径。其次,“安全”频次位居第二。可见对“安全”重视程度也非常高,表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制定者已经考虑到人工智能安全议题,已经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技术风险与伦理危机是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制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再次,“社会”“治理”“保障”“监管”“责任”“协调”等关键词均频繁出现,皆反映出政策制定者对人工智能技术风险后果相当的重视,表现出对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社会议题、技术监管、伦理责任、法律制度、利益相关者协调等方面的关注度较高。相比较而言,对“评估”方面关注略显不足。c.比对二者发现,“民生”“服务”“医疗”等词语虽未在表征负责任创新的关键词中出现,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政策制定者聚焦人民关注的热点进行施政与布局,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这是人工智能负责任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创新、安全、应用”的发展道路是今后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应进一步丰富负责任创新的文化价值内涵,完善服务、民生、保障、责任的规则体系。
3.2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政策措施分析政策措施是政策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NVivo11的矩阵编码功能,对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文本中的主要任务创建节点进行编码,按照政策措施主题名称筛选查验,根据高频关键词的关联度合并节点,形成政策措施的相关类别(见表2)。
表2 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参考节点分布情况
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六方面:一是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从“应用、民生、交通、医疗、教育”等关键词语可以看出,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政策旨在强调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医疗、健康等涉及民生产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教育、智能医疗应用、智能交通等应用。二是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化、应用化是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培育的重点任务,更是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的目标。“产业、创新、企业、制造、融合、市场”等词语反映出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着内含着促进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实现传统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等负责任发展的新举措。此类政策措施既是对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等难题的解决,也是对负责任创新理念的遵循。三是促进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与责任。“责任、治理、协同、协调、监管、保障”等词语体现政策制定者已经充分认识到制定安全管理法规、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制度及透明监管制度对人工智能目标功能和技术突破双重责任实现的重要性。四是促进人工智能增进社会福祉。推进人工智能产业目的在于建设安全便捷智能社会和高效智能基础设施,最终造福于人民。但在智能技术场景化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结构性失业。而“社会、就业、服务、智能化、智慧”等词语正好反映出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已经包含着促进工智能发展与社会结合,增加就业岗位、提升社会效益等负责任政策措施。五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安全风险评估。“技术、风险、研发”等词语表明政府注意力已经关注到技术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囿于人工智能具有不可解释、不可预测等不确定性,在技术设计、研发、使用、推广等阶段进行风险评估是必要的。因此,政策中提到的构建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既是规避技术创新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有效举措,也是人工智能负责任发展应有的题中之意。六是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隐私保护。随着人工智能日益普及,安全隐私泄露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此在政策文本中不仅多次强调人工智能发展虽以庞大数据为基础,但不得以牺牲用户隐私为代价,而且提出加强数据立法、建立信用体系、革新技术手段等保障用户数据安全、强化信息隐私保护的具体措施。
根据参考点和中心度数值可以看出,在表征负责任创新的六方面政策措施中,以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两父节点政策措施比例最大,以促进人工智能增进社会福祉、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政策内容较少。这表明政策制定者对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和产业融合已有清晰的负责任发展路线图,对人工智能增进社会福祉、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政策关注较少,仍有待提高。
3.3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政策力度分析作为衡量政府重视程度的直接指标,政策力度的强弱通过政策层级和政策部门反映出来。政策层级越高或政策部门越权威,政策的法律效力、影响力和政策力度也越大。此外,发文数量及联合发文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政策力度。对上述6个父节点的政策类型和政策部门开展矩阵编码和交叉分析,揭示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的力度情况。结果如下:
从政策发文数量来看:2015年以来,表征负责任创新的人工产业政策数量在部分年份有不均衡波动,但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见表3)。随着“效益驱动”向“责任架构”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变革及转型升级的需求,政策制定者越来越肯定负责任创新是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就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和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两项政策而言,几乎每一政策文本都有涉及,侧面反映出政策力度趋于增大。
表3 2015-2020年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发文数量
从政策类型来看:占比最多的是规划类和意见类政策,其次是报告类政策(见图1)。借鉴仲为国[24]的观点,法律、条例、规定、办法、意见、规划、通知、公告等文本类型的政策力度依次递减。这表明当前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政策中具有最高政策力度的法律法规及战略纲要等政策明显较少,整体呈现政策力度相对较弱的特征。其中,国务院于2017年7月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位阶最高,且对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的六个方面皆有体现,政策措施分布均衡,负责任创新理念体现明显。
图1 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措施与政策类型分布情况
从政策发布机构来看:a.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国务院、教育部、财政部(见图2)。负责任创新政策措施主要分布在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与责任等三方面。b.政策机构协同比例从2015年的0%上升至2020年的37.5.%,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部门协同趋势,说明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制定主体正由单一部门逐渐向相关联合部门转变,部门协同状况逐渐增强。如《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由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从技术标准、体制改革、资金投入等方面多管齐下,促进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总之,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力度呈持续增强趋势。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支持逐渐转移到各部委,政策制定部门增加,政策措施趋于专业化和体系化,使得政策的可行性更强。但就联合颁布政策比例来看,基本在30%左右,还不算太高。
图2 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措施与政策部门分布情况
3.4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政府注意力配置参考点数值频次高低反映政策制定者对特定事务的关注程度即政府注意力配置问题。按照质性分析三步骤编码方法,对依据子节点矩阵形成的6个父节点进行凝练,提取背后的共性要素,发现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促进人工智能增加社会福祉、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3个父节点侧重强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符合人民意愿、满足社会需求和体现社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安全风险评估父节点侧重强调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评估作为化解风险难题实现人工智能负责任发展的新动能。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隐私保护、促进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与责任父节点侧重于以完善立法、管监等制度、健全伦理规则作为实现人工智能负责任发展的新保障。依据三者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以价值理念为引导、以技术攻关为支撑、以制度完善为保障的三个核心主范畴的脉络架构。这与根据政策文本的一级标题编码分析后,得到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政策相似性聚类高度契合。因而,可以初步得到以下推论:
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反映了政府注意力配置集中于价值、技术、制度等三方面导向,即旨在通过价值引领、技术工具、制度体系来实现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a.价值引领是当前政府机构规划和引领人工智能负责任发展的主要方式,集中体现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科技造福人类的价值理念上。在人工智能产业研发方面,提倡以有益于增进社会与生态的福祉,服从人类整体利益为价值旨归,发展符合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的人工智能,防止人工智能出现反人类的倾向。在人工智能产业成果应用方面,提倡善用和慎用,避免误用,禁止滥用、恶用,将人工智能技术的正向价值最大化、将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最小化。通过人工智能政策引导、鼓励人工智能应用于民生领域的场景。在人工智能道德治理方面,对人工智能部分替代人类工作保持包容和谨慎态度,鼓励探索更能发挥人类优势和特点的新工作,并确保未来人工智能始终保持向对社会有益的方向发展。b.技术工具已经成为政府机构贯彻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的重要武器。一方面,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的研发与突破是实现人工智能能够应用于民生场景、与产业融合应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化、产业化的重要保障,是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的研发与突破是实现风险评估和安全监管的关键技术支撑。通过技术创新、技术评估等手段对人工智能所涉及产品及系统的复杂性、风险性、不确定性等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以尽可能的规避风险。c.制度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机构落实人工智能负责任发展的重要方式,日渐受到政府机构的重视。为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政策制定者需要从立法制度、伦理审查制度、监管制度、问责制度等层面对做出明确规定,为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行动指南。
综上所述,根据核心主范畴总体参考点数值来看,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政策的价值维度导向优先于技术维度和制度维度导向。
4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4.1主要结论本研究基于负责任创新理论,分析解构了我国31份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从政策主题词、政策措施、政策力度、政府注意力配置等四维度对负责任创新理念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得出主要结论如下:
a.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蕴含着负责任创新理念,但负责任创新举措分布不平衡。“创新”与“安全”是几乎所有政策文本之共识,体现出负责任创新内容在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占据一定地位,反映出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愈加凸显。但负责任创新政策的具体措施分布不够均衡。“服务”“应用”“社会”等词语的关注度较高,表明强调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促进增进社会福祉等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措施较多。“责任”“监管”“评估”的代表词频数略显不足,表明在人工智产业发展中对责任的逐级落实、监管评价的严格执行、技术评估的前瞻考虑等方面关注度仍有所欠缺。
b.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中形成了“价值+技术+制度”三轮驱动为导向的负责任创新发展体系。价值引领体现着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的伦理价值倾向性和社会期许性;技术工具是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安全可控发展的根本途径;制度建设则为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提供高效的治理体系和法治保障,三者有机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合力。
c.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平均力度有待提高。一方面,从政策类型来看,限于行政层级,颁布的大多是实施期限较短、政策力度较低的意见、通知等政策类型,难以从根本上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政策带动性和引导性不强。另一方面,从政策发布部门来看,联合发布不多,政策发布主要以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单一部门发布为主,部门间协同不足,导致政策措施效力不足。
4.2对策建议负责任创新发展是未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法律、伦理、社会等风险问题的重要抓手。为继续落实负责任发展理念在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应用,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a.加强政策发布主体的负责任意识。政策制定者作为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关键主体,应加强技术伦理价值观和负责任创新理念,将负责任创新纳入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框架,从负责任创新视角去布局、调整、评估、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创新活动,以负责任创新能力完善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体系。具体讲,一方面,政策发布主体应充分考虑技术政策的公众期望、社会需要与伦理价值,将“创新、安全、服务”等理念纳入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全过程,将智能技术与民生场景、就业发展、社会价值、安全保障相结合,并对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法律、伦理、社会议题进行责任取向的价值引导。另一方面,政策发布主体应通过政策制度化设计来保障负责任创新理念的贯彻与实施,并培育和营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产业氛围。人工智能产业需要改革发展模式,由单纯“经济驱动”的创新手段转变为“责任架构”的共同承担集体责任的创新发展,由经济效率至上转向伦理价值优先。
b.优化负责任创新政策措施的结构。在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创新的六方面政策措施中,以促进人工智能民生场景应用、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占比较多,其余四项较少。促进人工智能增进社会福祉、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安全风险评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隐私保护是人工智能产业负责任发展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促进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与责任则是其重要的制度保证和核心驱动因素。这六方面政策措施并不相互排斥,是可以通过均衡布局,良好协同,形成相互促进负责任政策体系的有机整体。为此,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制定者应加强促进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与责任,完善负责任创新政策的制度保障体系;加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安全风险评估和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与隐私保护,保证和激发技术、数据要素流通活力;加强促进人工智能增进社会福祉,强化智能社会基础实施建设和实现就业。最后挖掘各政策政策措施间的互动机理,从不同维度完善政策体系和优化政策结构。
c.注重不同政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负责任创新政策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对负责任创新理念的贯彻落实。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其政策总力度仍有待提升。一方面应强化部门职权,提高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力度。工信部、科技部作为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制定核心部门,应强化其部门职权,增大政策的力度,引导其带动其他部门有效实现长期协同。另一方面应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多个部门息息相关,在加强核心主导部门职权的同时放大其他部门的事权,鼓励其他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等最大限度结合本部门特点去更好落实负责任创新。此外,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政策协同的作用,政府还应增加宏观系统性、战略性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并继续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联合颁布政策中来。
d.探索人工智能负责任创新的其他路径。负责任创新理念为应对人工智能技术风险提供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一是将负责任创新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并纳入创新驱动发展框架体系,使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模式由经济效率优先向创新质量、社会效益优先转变。二是将政府、技术设计者研发者、企业、消费者等纳入人工智能产业技术负责任创新的主体范畴,各利益相关者群体共同参与来强化政策的责任导向,构建责任共享与共担机制,使政策决策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向社会多方参与转变。三是将远景评估、建构评估、实时评估等方法纳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前瞻性评估体系中,构建技术评估反馈机制,使技术风险管控由事后法律追责向前瞻预警转变。四是除法律制度、伦理规则、伦理审查等外,应将管理保障、激励创新等纳入责任伦理体系中,使政策措施由信念伦理向科技伦理制度化建设转变。
4.3不足与展望本研究的局限在于:a.学界对负责任创新的特征和内涵尚未完全形成共识,因而本文选取的表征负责任创新关键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全面性、普适性、适应性有待进一步检验。b.在数据来源方面,本研究仅选取2015-2020年国家层面出台的与人工智能产业直接相关的指导类、规划类政策文件,一方面可能会遗漏一些非官方或没有正式发表的中央领导讲话;另一方面缺乏对地方及企业方便相关政策的分析,未对产业和企业的负责任创新实践展开探讨。因此,未来研究还需在进一步论证负责任创新关键词构成及机理的基础上,丰富和拓展其内涵。此外,应引入地方政府及企业等研究数据开展交叉研究,以期对现有研究结论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