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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机会成本的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2021-07-19何慧爽单蓓

关键词:第二产业黄河流域测算

何慧爽,单蓓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高度一致。黄河上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绿色屏障区”,承担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调节气候等多重功能。但在生态保护建设过程中,上游地区,特别是水源地因承担生态保护的责任,维护生态资本而必须放弃众多应有的发展机会;下游地区享受良好的水利资源却无须支付成本,由此带来了黄河流域发展权益失衡问题。因此,利用发展的机会成本测度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标准,并进行补偿,对于维护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屏障,探索经济环境相协调的高质量发展之路,缩小地区贫富差距极具现实意义。

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颇受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国外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实践最早起源于美国田纳西州的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与水污染治理规划,以及德国实行的Engriffsregelung政策[1]。自此,世界上众多国家的学者开始了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积累了一定经验。Villarroya等探讨了生态补偿对西班牙当地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2]。Hecken等以尼加拉瓜生态补偿的经验为基础,讨论当地流域支付服务费的可行性[3]。目前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对生态补偿机制与相关理论的研究。成小江等从理论层面整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探讨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的不足与短板所在[4]。王慧杰等探讨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路径[5]。Guan和曲超等从污染排放量角度测算水环境生态补偿量,并证实生态补偿能显著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改善当地流域生态环境[6,7]。周宏伟等以太湖流域为研究范围,从污染治理和环境补偿两个方向确定太湖流域不同地区的资金分配量[8]。Lv等用能值理论研究了地下水过度开采的生态补偿办法[9]。Yang等对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横向生态补偿标准计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10]。李晓燕等从污染足迹的视角对区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探讨[11]。杨晴等从我国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定位和生态功能区划、水资源权属制度角度对水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探索[12],这是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拓展。关于黄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方面,陈艳萍等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调查黄河流域上游甘肃河段的企业愿意参与生态补偿的情况和意愿受偿水平[13]。周一虹等通过运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黄河流域兰州段的生态补偿价值进行测算,丰富了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4]。苗江山等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成功案例,研究了黄河流域河南段的生态补偿机制,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科学参考[15]。陈艳萍和周颖以黄河流域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基于流域的水质和水量情况,构建了一种全新的生态补偿模型[16]。苏杨和饶清华等运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对宁夏德隆县黄河流域的生态系统价值进行估算,制定出较为科学客观的生态补偿标准[17,18]。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目前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和理论较为丰富,但是从流域整体性出发探究黄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研究只是针对黄河流域的某一具体河段。为此,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运用机会成本法对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地区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构建黄河流域地区区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参考。

一、研究区概况

黄河流域主要流经9个省区,全长5 464公里。上游与中游的分界点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河口镇,中游与下游的分界点在河南省的桃花峪。根据黄河流域的实际情况,上游地区所流经的省份为青海、甘肃、内蒙古、四川、宁夏,中游省份为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两省为下游地区。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上游地区是流域生态保护的主要承担者与贡献者,为保障流域的生态环境牺牲了经济发展的权益。因生态保护而造成的经济价值的损失可理解为上游地区的机会成本。采用机会成本法测算黄河流域的生态资本价值,其优点是计算比较简便,数据获取较为容易,理论成熟,可操作性强,能够客观全面地测算出上游受偿区损失的生态资本价值。不足之处在于测算方法以及参考标准多样,选择不同的测算方法、计算模型会有不同的结果,而且测算结果偏大,往往超出下游地区的经济承受范围。于是,在测算机会成本的基础之上,考虑中下游地区的实际支付能力,引入调整系数和生态补偿系数,从而将机会成本值进行折算,使得补偿额度具有可实施性。

(二)数据来源

黄河流域治理工作不仅能改善黄河流域地区的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是一件关乎民生福祉的大事。为保证数据新颖可靠,选取《统计年鉴》近5年数据,主要数据从黄河流域地区各省份的2015—2019年统计年鉴、《黄河水资源公报》以及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中选取。

三、机会成本法下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资本价值补偿标准核算模型

(一)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测算

主要测算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会成本,考虑到该区域生态环境较好,旅游业、服务业较为发达,生态保护对其第三产业的发展来说是机遇而不是挑战,因此不对第三产业的机会成本进行测算。

1.第一产业机会成本

黄河流域上游地区为水源保护地,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以生态保护为主,虽已取得较为良好的生态效益,但往往以限制当地的农业发展为代价。上游地区的农地除了承担生态保护的责任外,其对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有必要测算黄河流域上游地区农地为了生态保护所损失的经济收益。经济收益用单位面积土地的收益来衡量。为简化分析,仅以农业的机会成本代表第一产业的损失,不考虑林、渔、畜牧业。第一产业(农业)的机会成本计算公式为:

CAO=(E1-E0)×S×λ

(1)

式中:CAO表示上游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后第一产业的机会成本;E1表示全国单位面积农地的收益;E0表示上游地区各省的单位面积农地收益;S为上游地区各省农地的面积;λ为折算系数,用1减去上游各省份的农地经济收益与上游5省农地经济收益的比值的差来表示。

2.第二产业机会成本

发展第二产业在短期内能够带来较为客观的经济收益,但部分行业,如重、化工业,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消耗流域的水量,破坏流域的水质。因此黄河流域上游地区为保障流域生态安全,严格把控工业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发展,这必然会造成当地经济收益的下降,所以,生态补偿标准也应包括第二产业的机会成本损失。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会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因此通过将黄河流域上游地区与全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在实施生态保护前后进行对比,两者之间的差异即可代表上游地区第二产业的机会成本。具体测算方法如下所示:

CIO=(G全-G上)×Ns×θ×Sk

(2)

式中:CIO代表第二产业的机会成本;G全为全国人均工业总产值;G上为上游地区人均工业总产值;Ns为上游地区各省份的人口数;Sk为收益系数,用上游地区各省份的财政收入与当年GDP的比值来表示;θ为机会成本损失参数,用人均第二产业年均增加值增长率来计算。

设μ为上游地区实施生态保护前的人均第二产业年均增速值,μ′为上游地区实施生态保护后的人均第二产业年均增速值;β为上游地区实施生态保护前的全国人均第二产业年均增速值,β′为上游地区实施生态保护后全国人均第二产业年均增速值。机会成本损失参数θ的计算公式如下:

θ=|(μ′-β′)-(μ-β)|

(3)

3.机会成本总和

为保障上游地区生态环境而受到发展制约的农、工业的机会成本之和即为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总机会成本,计算公式为:

C总=CAO+CIO

(4)

(二)生态补偿额度测算

1.生态补偿系数

运用以上方法测算出的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总机会成本往往是巨额数字,对于中下游地区的政府来说,支付压力较大,实施可能性较小,因此按照上游地区总机会成本进行生态补偿较为困难。考虑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总机会成本值进行折算,在核算模型中加入生态补偿系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5)

式中:ε为中下游地区各省的恩格尔系数;Gf为 中下游地区各省的生产总值;G(GDP)为国民生产总值。

2.生态补偿额度

生态补偿额度C需结合生态补偿系数Rf和调整系数ρ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C=C总×Rf×ρ

(6)

式中:ρ为调整系数,用黄河干流流经上游各省份的长度与黄河总长度之比来表示。

四、基于机会成本的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资本价值补偿标准的核算

(一)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保护机会成本

1.第一产业机会成本

上游地区因进行生态保护需要调整当地农地的利用方式,如植树造林、限制土地开发、建立水源涵养区等等,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势必会造成当地经济收益的变化。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参照,根据式(1)得到上游5省的第一产业机会成本,如表1所示。

表1 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第一产业机会成本(单位:亿元)

2.第二产业机会成本

为更加全面地测算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额度,同样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参照来计算上游5省的第二产业机会成本损失。2005年8月我国开始对黄河流域三江源地区进行生态补偿,建设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和一系列生态保护工程。将2005年作为黄河流域启动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始时间,2000—2005年相对应的指标数据为未进行生态保护时的情况,为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以2014—2018年的数据表示进行生态保护后的情况,结合式(3)算出青海、甘肃、宁夏、四川、内蒙古的机会成本损失参数,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青海、甘肃、宁夏、四川、内蒙古机会成本损失参数

算出机会成本损失参数后,结合公式(2),各指标均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参照,测算出 2014—2018年上游五省的第二产业机会成本损失值,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第二产业机会成本损失值(单位:亿元)

3.机会成本总和

测算出上游地区第一、二产业的机会成本之后,将两者进行加总,即为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总机会成本,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保护总机会成本(单位:亿元)

(二)基于机会成本的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额度测算

1.生态补偿系数

考虑到中下游补偿区的实际支付能力,生态补偿额度是将上游的机会成本值结合补偿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进行折算的结果,其具体数值的确定应充分衡量补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通过查询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各省的统计年鉴,得到恩格尔系数和各省的GDP,将相关数据代入公式(5)即可算出补偿系数Rf,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生态补偿系数

2.生态补偿额度

根据式(6),并结合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各省份的补偿系数可以求得黄河流域上中下游支付(获得)生态补偿额度,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黄河流域上中下游支付/获得生态补偿额度(单位:亿元)

(三)结论与启示

第一,补偿区的生态补偿额度比较符合各地区的实际支付能力。通过运用机会成本法,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参照,测算出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在2014—2018年间支付(获得)的生态补偿额度为17.95亿—21.67亿元。在上游4个受偿区中(四川省2014—2018年的机会成本均为负值,详见表4,即第一、二产业的经济价值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故不考虑对四川省进行补偿),内蒙古所获得的生态补偿额度最高,5年间共计56.10亿元;其次为甘肃省,其生态补偿额度为32.19亿元;青海与宁夏所获得的生态补偿额度相对较少,分别为7.07亿元、3.94亿元。中、下游4个受偿区需支付的生态补偿额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山东省在黄河流域9省中经济发达程度最高,其需支付的生态补偿额度也最高。在享受上游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后所带来的充足水量和良好水质的同时,也应支付给上游地区相应的回报。补偿区的生态补偿额度大小适中,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此数值符合各地区的实际支付能力,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上游机会成本测算结果的异常值揭示了其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从上游地区机会成本测算的结果来看,四川省第一产业的机会成本在5年间均为负值,主要是因为四川省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之一,其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粮食产量位于我国前列,其在进行流域生态建设的同时,兼顾农业发展,因此生态保护对其农业的经济价值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内蒙古在2014—2017年间第二产业机会成本为负,2018年转为正值,这与内蒙古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资源诅咒”现象有关。内蒙古煤炭资源较为丰富,但不合理的开发、滥用,终究会使地区先天的资源优势无法持续发挥,因此,煤炭资源为内蒙古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也只是短期的。

第三,引入调整系数的机会成本法,核算生态补偿额度具有实际操作性。运用机会成本法核算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生态资本价值,较为全面地衡量当地各个产业的损失,能够较为客观地测算出当地为了生态保护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同时为保障生态补偿的可实施性,考虑到中、下游补偿区的实际经济情况与财政支付能力,在模型中加入生态补偿系数和机会成本参数,从而将机会成本值进行折算,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生态补偿能够顺利进行,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参考标准。

第四,中央政府仍应对上游地区进行扶持资助。通过将测算的最终生态补偿额度和上游地区的机会成本损失值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生态补偿额度远低于上游地区的机会成本损失值,这不足以弥补上游地区进行生态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因此为鼓励上游地区积极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到位。另外,中、下游地区对其进行生态补偿只是一方面,中央仍应对上游地区进行扶持资助。当然,上游地区也应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方式,努力打破自身瓶颈,在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兼顾经济增长。

五、对策

为推动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早日实现生态环境优良、经济优质发展的目标,提出以下建议。

(一)“量身定制”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相关政策

通过对黄河流域上游5省的机会成本测算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黄河流域上游5省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发展规律不尽相同。因此,在制定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时应遵循个性化、差异性、独立性的原则,有针对地对上游5个省份制定符合其经济发展规律的生态补偿机制,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例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四川省,鼓励其在做好自身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对上游其他省份进行生态系统建设方面的帮助。此外,应全面考虑当地以及整个黄河流域的实际生态和经济情况,制定的政策要有理有据、科学客观,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生态保护诉求,并解决生态补偿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加快推进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市场化

目前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和中、下游各省份的政府财政收入补偿为主,市场参与度明显不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离不开市场的参与,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对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在了解流域内补偿主、客体的补偿需求和支付意愿的基础之上,可采取相关措施对受偿区进行直接补偿,如水权交易、异地开发、水资源定价等等。中、下游地区的政府在补偿初期担任主要角色,负责生态补偿的主要工作。到补偿中后期,各种补偿机制已相对成熟,流域内的水权、价格、相关利益较为清晰的阶段,就要逐渐强化市场的作用,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根据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各自的经济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客观的生态补偿,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要开拓创新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方式,将中央财政补贴和中、下游地区补偿相结合,中央与地方共同发力,保障黄河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度与参与度

良好的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公众去维护。要加强公众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尤其是上游地区接近水源地的青海、甘肃两省民众的保护意识。通过网络、媒体等平台进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工作,社区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教育活动,让公众意识到黄河流域进行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配合生态保护建设的相关工作;政府应加强与公众的联系,认真听取公众对于生态保护相关政策实施效果的反馈,提高公众对于环保决策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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