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及完善措施
2021-07-14邓悦官品霄
邓悦 官品霄
摘要: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权利保障关系着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整个程序司法的公正与否。然而因为制度设计和律师自身的因素,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却不容乐观,需要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性的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改善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
一、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现状
在我国,刑事辩护历来被视为律师的一项高风险业务,律师的职责之一是让公民避免风险,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因其对抗激烈、利益重大,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人均需要严肃的对待自己的行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会与公诉机关产生对立、对抗,并时刻面临受到追诉的风险,因此律师在介入案件时必须做好自我保护,否则很可能面临前有控方明枪,后有当事人暗箭的不利局面。
近几年以来,虽然刑辩律师的权利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机制仍不够健全,控方、辩方在刑诉过程中地位不对等的现象仍旧存在。律师参与刑辩比例逐年下降,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失衡、律师声望大损的弊端比较明显。为辩护而成为被追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部分律师对于刑辩避之不及。
二、律师刑事辩护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视度尚且不够
辩护权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拥有的,从被公安机关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起后就可以要求聘请辩护人。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后,亲友及适格主体推荐的人员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但在侦查阶段时能担任这一位置的只有律师。但在当前的刑辩环境下,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辩护率却很低,只有不到30%。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偏强职权主义诉讼和国外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奠定的律师地位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是诉讼中的必须品,国家甚至通过财政拨款设置公职律师,为没有经济能力的被告免费提供诉讼服务。相比国外,我国的律师行业起步较晚,只有在一些国家扶持地区或符合刑诉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没能力但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机构设定的贫困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只能依赖于家属帮助聘请。
(二)相关法条规定模糊,罪状描述不够准确
刑辩律师执业中最严重的就是即“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其中调查取证困难更是全国性的难题,究其原因便是刑法第306条的影响。在该法条的表述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看似已经明确,但在实践中却是较模糊的概念,对于“威胁”、“引诱”等措辞的罪状描述不够精确,难免让律师担心会因为条款被滥用而被囊括进去。
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说是执业风险的雷区。根据刑诉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却又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在现实状态下,为了切实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向有关机关申请调取证据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形下,有时也不得不主动去调查相关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触犯到刑事诉讼法第44条进而触犯刑法306条。
此外,我国刑法第306条,是整个分则中唯一以职业从业者作为犯罪主体的条文,该法条涉及三个罪名可以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柄利剑。虽然相比较而言公检法人员也都有可能实施甚至更有机会实施,但刑法已作规定且鉴于司法环境和司法体制的原因,辩护律师唯有谨慎再谨慎,不断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智慧。
三、改善刑辩律师执业困境的措施
(一)制度方面
对比其他国家,美国是以确立不同国家机构行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体制来保障律师的权利和刑辩环境;而日本则是通过在刑事案件诉讼方面建立一系列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制度来使辩方有充分的武器与控方对抗。日本二战后确立了几近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对法官的收入,职业豁免等权利有着完善的保障,内阁想要干涉司法及其困难。
对比美日两国的策略,笔者认为日本的刑诉正当程序构建更适合我国借鉴。刑诉中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由正当程序衍生出的诉讼两造平等对抗,一方居中裁断的制度,该制度反映在庭审中便是陪审团或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对抗。这里的关键是控辩必须平等,且居中裁断者必须中立,两者缺一不可。在这样的制度里,律师自然有较大的空间发挥了。二是正当程序衍生的程序公开。这里的程序公开不仅仅是简单的审判对公众的公开,还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对事实评价、心证过程的公开。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的改进主要体现在改善部分审判委员会参与后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局面,通过公开审委会的心证,探索构建当庭裁判制度,以达到完善律师刑辩环境的目的。
(二)律师自身方面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规范执业、遵守法律、避免激化矛盾,足以回避大多数的风险,有效的实现风险控制。
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中,律师对当事人的甄别对诉讼风险控制产生重要影响。律师最基本品质是对当事人忠诚,但是有时事人是律师的最大敌人,该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便是李庄案。经验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陈述的案情与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差距,有时甚至相反。辩护律师在整个诉讼中很长时间里都看不到卷宗,甚至最终都看不到全部卷宗。可以想象,没有调查所采取的行动错误几率有多大,程度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当事人的甄别可以有效规避律师的被追诉风险。
除了策略方面,律师同样也要随时代发展完善自己的基本能力,根据事实和法律,与时俱进的学习新的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熟悉立法、司法改革和学术动态,而不能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便在业务能力方面停滞不前。
參考文献
[1]姚新方. 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障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
[2]周璐仪.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出路[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周以婧.论程序正义视域下的中国刑辩律师困境[J].行政与法,2014(03):116-121
作者简介:
邓悦,1999年10月出生,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本科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法学;
官品霄,女,2001年1月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本科在读,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