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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赋能当代创新型法治宣教

2021-07-14王杰曾科陈南江何斯盛杨宸倬

锦绣·下旬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新媒体平台传播学全媒体

王杰 曾科 陈南江 何斯盛 杨宸倬

摘要:当今时代处于新旧媒体融合阶段,尤以互联网媒体打破了时空的维度、拓宽了技术的限度、发展了全员的包容度、升级了功能的多向度。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动深化改革的当前,法院系统的法治宣教机制的运转直接关系着能否胜任法治国家的“发言人”与社会正能量发声的“喉舌”之舆论效能。

本文试图通过对高概念传媒的解构,把握新时代下人民对于法治宣教的需求,探讨法治宣教的核心理念。利用全媒体风口打造新型法治宣教,更新法治宣教思维,发掘法治宣教的中国智慧。

关键词:法治宣教、传播学、全媒体、新媒体平台、高概念

一、法治宣教的本质是传播+教育

法律传播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西方已经出现,但是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如果要研究法治宣教必须先认识法律传播,因为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一门交叉学科的出现是两个原有学科的知识互惠,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关于法律传播,首先我们先要了解法律传播中的法律是“信息化”了的法律。并不是任何事物都能够被传播,古代农民在自家种地,他自给自足和外界老死不相往来,这样的事情是不能得到传播的。如果法律没有公开,其当然也不具有“信息化”的特征。学者库利是这样定义法律传播:“传播是指人与人关系赖以成立和发展的机制——包括一切精神象征及其在空间中得到传递、在时间上得到保存的手段。它包括表情、态度、动作、声调、语言、文章、印刷品、铁路、电报、电话、以及人类征服空间和时间的其他任何最新效果。”1法律传播实际上就是将法律作为需要让接受者所了解的信息,利用传播这一行为将法律内容实行传递。

法律传播中,传播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科技的进步使得传媒发生了颠覆性发展,传媒方式从以往的电视、报纸、期刊扩展到网络世界。而网络世界实际上是对现实世界的反射,它服务于现实世界、来源于现实世界且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

回到法治宣教,我们先需要讨论的是法治宣教中的法治。“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相当于英文中的 rule of law ,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2其实法治宣教中的法治,和法律传播中的法律一样是一种内容。法治宣教中的法治,是我们法治宣教需要表达的内容。宣教不能统一为一个词语去理解,宣教本身就是两个不同方向的词语概念。宣是宣传、传播,教是教育。首先,两者在表面上类型,都能够使人们了解一定的内容,对人们产生影响。其次,广义上的教育是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而传播是可以帮助教育得以实现的,宣教中的宣是手段,教育是其最终的目的。

综合上文,法治宣教是:将法治的内容作为一种需要让人们广为知之的信息,用传播的手段,最终达到引导、教育人民大众的目的。

法治是依照法律而打造的一套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当前中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工作推进的攻坚期与深水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一词在法学领域包罗万象。它代表了动态上法律的制定、执行、审判,也代表了静态上法律的内容、概念、规则与原则。一个人如果能够理解法治,我们便可以说他是一个懂法的人。以法治为核心内容展开的宣教,在宣教的动态过程中,一定要在把握法律至上、依法办事、制约权力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贯彻中国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新时代厉行法治的基本要求概括,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法治宣教中的法治内容,转化为有效的、有益的、准确的法治宣教信息,从而提高宣教的效率,取得丰富的成果,最终提高国民法治素养。

传媒、宣传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以往讨论到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时,喜欢把这两个概念处于一个平等的位置。实际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并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法治宣传是为法治教育服务的。法律宣传本身只具有法律和宣传两者的性质,简单的混同实际上并不能有些解决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在进行法治宣教时,我们必须把握教育这个最终的目的。而法治宣教中的教育,具有教育的普遍性,也具有其特殊性。与法学生的专业教育相比,法治宣教具有更强的普适性、传播性,它是全体人民都能简单易懂的教育。随着中国社会进入一个“诉讼社会”,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发生改变。维权意识的增强,迫使群众去寻找有关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传统厌诉思想的转变也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产生巨大的需求。当人们越来越从法律的角度思考自身权利和义务的问题,那么他们就开始将法律当作自己的事情,这时候加之适当的普法宣教则是必要的。

二、“高概念”服务型法治宣教的运用与升级

高概念一词源于上个世纪尤其是二戰以后好莱坞电影的营销与宣传模式,形式上“高概念”强调极度简洁和叙述有效性;内容上强调观念的原创性、放大“明星效应”、注重产品独立价值、对市场诉求作针对化处理,来获得大多数观众的欣赏与喜爱。全媒体时代的宣教也需要巧用高概念的手段帮助宣教的效力最大化。

在这个几乎人人上网的时代,各大流媒体平台当之无愧成为了任何媒体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兵家必争之地,而互联网媒体也必然在未来的发展中同在过往已基本成型的“传统媒体”相互促进相互交融,发展成全媒体的新局面。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在全媒体的格局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对于法治传媒内容的需求,在这个庞大的风口下会产生指数级的市场与潜在生产者,而法治宣教深层次创作的门槛较高,法院的法治宣教拥有完善便捷的信息来源,具有天然的媒介优势。

“受众的起源既在于社会,也在于媒介和其中的内容,要么是人们刺激了相应的内容供应,要么是媒介将他们吸引到相应的内容上”3法治宣教只有在精准分析和利用不同媒体受众和自身特性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一批高概念服务性质的媒体内容,才能招徕更多受众,扩张自身话语权、掌握全媒体风口下的舆论高地,从而最大化宣教的效力。

德恩里科有言“没有一个人曾经见到法,可每一个人都会有对法自己的印象”4法治宣教的工作正是要用传媒的视角观察社会与法治,引导、塑造、完善、矫正、重塑广大受众的法治观。

下文将通过对罗翔教授在互联网上爆红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揭示高概念的传播意义。

三、让人“上瘾”的罗翔

在B站的弹幕和评论中,我们不难发现观看罗翔的视频系列成为了习惯式、爱好式的体验 许多用户表示“又有新番看了”;在动漫圈常常将动漫称为”番剧”,看新动漫称为追番。被称之为“追”的文化产品已经成为主体生活的一部分,是一种全新的“瘾品”

知名媒体人“白岩松”将互联网传媒(合法)瘾品的必要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易获取性:正如在全国的大街小巷都可以平等地买到香烟一样,罗翔老师的视频发布在以免费内容为主体具有庞大用户基础的哔哩哔哩平台相较于张明楷等教授在得到等付费平台提供的付费课程而言具有显著的易获取性。

对主体的相对有利性:正如烟民从尼古丁中可以获取强烈的精神愉悦一样,罗翔老师对每一个知识点的讲解都是通过真实或想象出的极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在严肃的法律思维中插入有趣确不偏离主题的“段子”。这种愉悦和充实使罗翔在网民中成为一个被冠以“高概念”光环而备受喜爱的人物。

全媒体时代满足以上条件的产品多如牛毛,何以一种媒介内容在今天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大众有益的同时备受喜爱的瘾品?

1、拥抱“Z世代”,跨越代际的“视——听——说”

在Z世代年轻人中最受瞩目的媒体形式是区别于电视、纸媒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的一种全新的一种视听语言,是一种跟具生动性与即时性的全新媒体,为此要解决全媒体风口下法治资讯的供需结构失衡,必须要求信息的传播方革新视听模式,拥抱“Z世代”

罗翔,视频中的他留着一头短寸,穿一身半旧的西装,“风纪扣”从未合上,常常不打领带、即使系了也歪歪扭扭,语气中满溢着情绪,坐姿也距传统学者的正襟危坐相去甚远,讲至兴奋处每每手舞足蹈,在严密的逻辑思维中也不忘穿插些既搞笑却又极具思考意义的段子,可谓是“平易近人、严肃活泼、相声男神”

镜头感与生活感的完美平衡,只需要几秒钟的镜头,年轻世界的目光便聚焦于此。

2、奇变的视角——高概念

全媒体时代,受众的注意力是重要稀缺资源,同時“互联网的记忆只有七秒种”,如何在一瞬的欢笑过后留住注意力,便是说者面临的另一难题。

张三,男,二十三岁(年龄不定),生活悲惨,无恶不做,罗翔老师口中的张三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教学道具,好似口技艺人案上的抚尺,闻张三者莫不拍案而称奇,这个奇妙的第三人称,保证了客观的视角,简化了叙述的过程,同时免于过分学术化、专业化的说明与解释,在视频观看者的讨论、交流中也常使用“张三XX案”不可不谓简洁便利。

“我高中的时候真的特别坏,有一次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楼下有个同学叫我,我差点直接从六楼阳台走下去,幸亏有个好同学紧紧抱住我,死活不让我跳,你们现在得谢谢他”罗翔老师在解释醉酒状态的行为能力使讲述了这样的亲身经历,第一人称我的精妙使用拉近了听者与说者的距离,为严肃的话题平增趣味。

“假设你处在一个完全没有约束的世界,你会选择崇高,还是选择堕落?很多学生说没有约束他也会取得今天的成就,大多是自欺欺人”在解释法律家长主义时这句第二人称的质问掷地有声,发人深省。

这些课程中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有机结合,奇变出思考的三种视角、三种维度,赢得满堂彩、满座思。

3、说者也,听者也

媒介形态的进步反映出社会形态的变化,专制社会的媒介,令出一人,口谕曰制,书名曰诏,说者与听者的关系近似于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主权者的话语受众只能无条件地全盘接受;进入民主社会以后,说者与听者的关系变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维系在说者与听者那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彻底消失,说者话语权的实现依赖的是听者的积极反馈。在这个层面上,信息传播的全过程中,说者既是传播方又必须受众话语的受众,既是说者,又是听者。

距笔者写作本文的数个星期,罗翔的官方账号更新频繁,《我们为什么要读书?》《利用特定地位性侵案件的认定》《暴力伤医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高质量视频,不约而同地回应了社会热点,回答了听者关于法律知识、世界观、人生观等问题的疑惑,甚至在更早几周,全国的管制较为严格的时候发布了详细的做菜视频,教学宅在家里的观众如何做好豆豉鱼。“罗翔说刑法”UP下视频的播放、点赞、收藏量的节节高升,视频中视频外活跃的交流讨论,也正反映出当说者与听者角色转换,双方关系有机结合时法治宣教的系统才能发挥效力,宣教者的话语体系才能被双方自觉运作。

罗翔视频说贯彻的视听说之道正是对客观思辨的视角、平等交流的话语与良好活跃的社区组成的稳定三角结构的塑造与利用,在这一基础上罗翔这个名字便成为一个高概念的文化赋能,席卷全网、成为令人称奇的文化现象。

在法治宣教的过程中如果信息只是说者单向的输出,说者的角色与听者机械地截然分开,那么这套系统注定是失效的,甚至引起双方的对峙。法治宣教的道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没有任何成功可以轻易复制,但“罗翔现象”理应是我们学习与研究的重要模板,法治宣教的工作者只有在吃透“罗翔现象”的基础上才能开辟出更广大的道路。

结语

关于法治宣教的相关研究还没有太多权威成果以供参考,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虽然有一定创新,但限于笔者自身智识浅薄、互联网工具使用能力不足的情况,本文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改善。衷心希望法院的法治宣教体系持续发展,为网络空间提供一锤定音、正本清源的正面效益。

参考文献

[1]《新闻工作者与法律》 [M].王军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 清华大学出版社 英 丹尼斯·麦奎尔

[3]《舆论的寡头化铁律“沉默的螺旋”理论适用边界的再思考》[D]  郭小安

[4]《法理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文显

[5]《法的门前》[M] 北京大学出版社. 德恩里科

[6]《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 华夏出版社

作者简介:王杰,男,生于:1999-8-26,蒙古族,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学院,职称:无  ,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注释:

[1] 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  华夏出版社 1999 102页

[2]《法理学》第五版 [M]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366页

[3]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4页

[4]德恩里科《法的门前》[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第5页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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