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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研究

2021-07-12蒋小红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医疗保险救助医疗

蒋小红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医保局 安徽 马鞍山243100

自2012年以来,我国务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发相关文件,就“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展开”、“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等进行明确规定与解释,不断加强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融合推动力度,致力于搭建一体化模式。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我国在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初步取得一定成果,促使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紧密相连,但是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深化发展一体化建设,比如:传统思想阻碍、二元户籍制约、基础设施落后。建议从多个角度入手,提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居民保险保障、衔接工作,做好一体化建设与监督工作,为我国人民基本医疗权益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持[1]。

一、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现状

自2012年以来,我国各地区纷纷开展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融合推进工作,纷纷建立二者对接试点。根据“华经产业研究院”发表的《2019年全国各地区直接医疗救助人数统计》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全国直接医疗救助人数在2019年达到了7050.26万人次,相较于上一年增长1689.25万人次,同比提升31.51%。在全国直接医疗救助人数中,位列前三的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与重庆省,安徽省位列全国第五名,仅次于福建省,2019年全年参与直接医疗救助的人数为386.5 万人次。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医疗救助,通过医疗救助获得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也侧面体现出我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初步取得一定成效。

现如今一体化建设体系中针对城乡居民的扶持救助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保费补助。针对城乡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等救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在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地区财政情况对其其他医疗保险费用进行补助。

第二,实施医疗救助。针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在免收取其定点医院诊疗费的基础上,针对其看病问诊过程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1000元全部自付费用;1000-2000 元之间控制救助比例为85%;针对累计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支付上限的自付费用,按照95%的比例进行救助;若为符合大病保险情况,在6000元以上,则按照70%-85%的比例进行救助。”这一标准进行医疗救助,实时解决人民的医疗就医需求。

第三,专项救助。针对低收入人群,在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针对其补偿费用与自费费用之间的比例进行救助,若比例不足75%则按照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情况,补足到自负费用的75%。

二、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的问题

结合上述内容可以发现,我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各地区纷纷取得良好的一体化建设成果,且形成多种模式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救助方式,为地区人民提供了良好的就医保障[2]。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外界因素影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传统思想阻碍。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发现,一些地区人民对于“一体化”的认知程度不足,对新农合的认知要远高于对医疗救助的认知,尤其是一些贫困家庭、特困家庭,其思想认知能够直接限制对我国政府提出的各项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对策的了解,从而影响其能够获得的基础医疗服务水平。一般情况下,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更加关注新农合制度,而非五保户和贫困户则不会频繁接触到医疗救助范畴,导致其对于两种制度的认知产生较大差异,不能够透彻理解“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相关制度的内容,导致其对于这方面的救助存在抵触心理,不利于推进一体化建设进程[3]。

(二)二元户籍制约。二元制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便于统计与管理提出的系统户籍制度,就是指从法律角度入手,明确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户籍制度类型。这一制度具有浓厚的时代色彩,是符合当时社会环境与经济发展情况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与发展,这种户籍制度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比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等,导致不同户籍人群在享受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方面存在差异。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我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机融合,不利于提出统一的医疗保险救助融合标准与方法。

(三)基础设施落后。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发现,限制各地区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进程的不仅是户籍元素与人民认识元素,更主要的是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因素。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一些地区农村医疗设施建设水平较低,出现药品种类不全、缺乏基础医疗设施与人才的情况,农村人民在接受医疗救助时会优先选择就近的医疗点治疗,若仍旧无法痊愈再去附近的乡镇医院、城市大医院,这种情况导致农村人员接受医疗保险与救助时仍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金钱,为农村人员增加额外负担,导致该地区的一体化建设进程缓慢[4]。

三、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的对策

(一)改革二元户籍制度。要想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建议要加强对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尽可能地突破城乡居民之间的无形屏障,加强双方流通,从而逐渐缩减城乡差距,缩减城乡人民在享受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帮扶方面的差距,真正意义上开展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一体化建设。在实际过程中,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鼓励农民进城的基础上,提出“带产权进城”、“带产权参加社保”策略,不以丧失承包地为进城前提,从而加强城乡人民的自由流动,缩减二者之间的差距,逐渐推广住一元化管理,为一体化建设提供基础条件[5]。

(二)加强相关财政投入。要想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建议要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资的分配与配置,同时拓展医疗保险与救助有机融合的资金筹划渠道,不以财政投入为唯一经济支撑。建议要制定完善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制度、财政投入比例规范、救助资金统筹筹资规范等,积极拓展医疗救助筹资范围,结合医疗救助体制开展慈善救助、社会捐赠,形成结构合理的一体化模式,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兜底”作用,为扩大医疗保险与救助范围提供支持[6]。

(三)稳步推进保险整合。要想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建议稳步、有序推进保险整合。在这一过程中,要从人民群众的思想认知入手,加大宣传力度,设置各地区、村镇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宣传办公室,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定期在直播平台、互联网网站、电视媒体、村镇广播、集中讲解、专家讲座等渠道深入讲解“一体化模式”的内涵与救助范围;还需要对比分析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之间的联系与差异,改变人民群众的传统思想,促使其更积极主动接受“一体化模式”下的医疗救助与帮扶。此外,要制定有序的一体化建设方案,分别从管理部门、医疗保障待遇享受等层面入手,推动一体化建设,逐渐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与整合[7]。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大力发展基层医疗保障体系,致力于为我国人民提供一个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保障一体化体系,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基础医疗权利,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营造和谐社。在实际过程中,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要针对“二元制户籍”、“财政投入”、“保险与救助的有机融合”等方面问题,加强户籍改革力度,改善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享受差异;还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提升政府投入的一体化资金利用率。此外,建议要脚踏实地,一步步解决现实问题,有计划的推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一体化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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