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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2021-07-12邹晴枫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言论网络平台社交

邹晴枫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0

1 网络言论自由权概述

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是一个时代的反光镜,它所折射出来的是每个时代人民的基本诉求。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是一个高度民主的城邦国家,公民对于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充满热情。城邦开展的活动都要依靠公民的广泛参与,在公民大会上,二十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可就相关决策方案进行自由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这个时代的言论自由还是一部分人的特权,进入十七世纪,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下,“言论自由”的理念与西方资本主义同步前进。1859年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发表了集欧洲启蒙思想之精华的《论自由》一书,将言论自由的思想观念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巅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天赋人权的启蒙思想使得人们逐渐从禁锢的思想中解放,再加上资产阶级革命给言论自由创造了一个相对宽容自由的社会环境,这些造就了“街头言论者”的言论表达模式。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人人都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自由的权利。在这一背景下,言论自由权从一个抽象的权利凝结成一个实定权利,出现在了各国宪法法律文本中。

从街头发言者到新闻报社传播再到第四媒体——网络媒介的崛起,言论自由一直是每个时代的发展诉求之一。新媒体时代下的言论表达方式的发展,使得言论自由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借助网络平台使自己的思想外化的言论表达方式呈现出许多与传统言论表达不同的特征:(1)发表言论的便捷性。相比传统发表言论的方式,通过网络表达的方式几乎消除了时空差。网民可以在有互联网的前提下就相关问题第一时间行使自己的话语权,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见解;(2)言论影响力大。网络空间跨越了时区、国界,来自世界各地的观点活跃在网络平台上。不同观点相互作用力以致发生巨大的化学反应,不管是对世界各国还是对个人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力;(3)发表主体的平等性。跨越了种族,性别,年龄,社会地位,工作性质等因素,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主体之间是一种绝对的平等;(4)权利主体的匿名性。网民享有不公布其真实身份的权利,以此来发出自己内心真正的声音。这些特性都说明了网络言论对民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态度应当谨慎全面。

2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保护现状。我国针对网络言论,以《宪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宪法。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的每部宪法中都明确将言论自由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宪法还将言论自由权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公民的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公民所享有的监督权中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虽然以上这些规定中都未提及网络言论自由权,但作为言论表达方式的一种,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天然存在于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有效射程以内的。

2.其他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我国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大多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的。一、借助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比如在《未成人保护法》中禁止向未成人传播淫秽、暴力言论以及在《著作权法》中加强对电子文字作品的保护等等。二、通过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我国在首部专门的网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前,网络问题多是由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的。三、在颁布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为了应对迅速发展的网络问题,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部规范性的文件。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我国整体处于一个过渡期,通过其他部门法律以及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当下的网络言论问题当属权宜之计。

(二)社交网络平台保护现状。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为了满足广大网民表达的需求,各式各样的社交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而起。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9年3月一日发布的社交应用的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12月底,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的使用率分别为83.4%、58.8%、42.3%。2018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发布微博开启话题“中国一点也不能少”,半天的时间就获得转发125.9万次,评论11.8万条、话题阅读量达到89.4亿。[]一方面各大传统媒体纷纷入驻各大社交网络平台,在微博上看央视新闻直播,对国家大事发表自己的见解已成为年轻人的生活日常。另一方面社交网络平台也借助着传统媒体的参与来不断提升其在网络市场的影响力。可以说,社交网络平台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另一个日常生活的场所。

在这一背景下,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等问题络绎不绝。社交网络平台凭借着一个未与用户协商的“用户服务协议”,就握住了用户的言论能否在其平台上发表的大权。由此就出现了以下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网络用户在手机或者电脑上安装社交网络平台时都会出现一个电子格式合同。以《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为例,该《协议》总共由12个部分组成,其中有关用户在使用该平台时应遵守的使用规则以及承担的责任在整个协议中占50%。而直接明确的涉及到网络平台因违约而侵犯到用户的权利时应负的责任,以及造成损失之后的救济措施的条款却寥寥无几,而且这些条款的表述很笼统。

其次,该《协议》第4.12条指明该社交网络平台运营方对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网络的发展速度以及社交网络平台增长的数量让政府应接不暇,但伴随网络的发展而滋生出来的“网络暴力”“键盘侠”“网络舆论”等问题不仅使得网络空间乌烟瘴气,而且由于网络言论的影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现实社会秩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权力主体不得不依赖社交网络平台,通过法律法规将规制网络言论的一部分责任交到社交网络平台的手上,让他们承担起一定的法律义务。由此就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作为一个运营商它仅仅提供的是网络技术服务,它的组成人员大都是技术性的人才,并未有一个专业的法律团队来就网络用户在该平台上发表的言论进行分析调查研究。大多数的社交网络平台都是通过技术手段设置一些关键词尤其是涉及到政治性的敏感词汇来在后台监控审查用户发表的言论的。新媒体时代网络环境的治理仅仅依靠政府是行不通的,网络运营商的加入会提高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但是当下国内这种过于严苛,不透明的审查监督方式,对于网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制是“有过之而不及”的。

最后,就是关于救济手段的缺失这一问题。网络用户在《服务协议》中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很多网民对的权利意识淡薄。几乎很少有人能够在下载使用某一社交网络平台时去认真仔细的阅读《用户服务协议》。当其网络言论自由权受到侵害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没有维权意识或者想要去追究社交网络平台的违约责任。这些因素就致使社交网络平台在履约的过程中,对用户的救济问题基本忽略不计。

三、完善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让网络言论张弛有度。法治社会“法律至上”贯穿始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规制,我们必须要首先从立法上着手。

(1)提高立法层级。我国的网络立法大多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这样的过渡性局面必须要予以改变。网络言论自由权作为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宪法理论理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范,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且《宪法》作为根本法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本身就比较笼统,这就更加需要制定一部专属性的法律来详细明确的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了。

(2)立法考虑“网络”特性。正确立法的一个大前提就是我们要保持头脑清醒,认清“网络”这一新型媒介的特性。它不同于传统媒介,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尤其是技术对立法的挑战。在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出互联网提供者这个新主体了,他们在网络言论自由权发挥作用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传播媒介和“把关人”的规范是解决虚拟空间言论自由的保障。目前我国的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这一主体的管理也只是落实在登记注册上,管理不够有力和细致。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定都散落在不同的法规当中,并未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这也是一大弊病。

所以,当下认清“互联网”的特性,有方向性的建立起科学,合法又便于贯彻落实的法律管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一过程不仅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更需要行业的技术支持

(二)加强法治宣传,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美国学者曾指出,网络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自治”的色彩。因此,我们在探寻如何保护和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权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更多需要的是各方主体的自律性与积极配合。

(1)技术提供者。通过法治宣传增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通过技术支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这是各国在网络立法中普遍的经验。解铃还需系铃人,网络言论自由有它独特的特性,世界各国都先后采取用新技术去规制网络言论产生的不良影响。比如我国目前所采取的两种方式: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内容进行技术处理,自动过滤和屏蔽有害信息;二是在电脑终端安装不良信息的过滤屏蔽软件。

但这些方式都是一棒子打死所有可能,对于言论的分级做的并不是很好。以新的技术消除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自觉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业规范。这些就需要该行业提高自律性,能够自觉依靠技术手段对信息源进行分级管制,对于营造未成年的绿色上网空间这一点尤为重要。

(2)网络用户。这一主体则是整个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中数额最庞大,关系最复杂,最不可控的一个主体,鉴于此法治宣传就显的更为重要了。良好宽容的网络环境的营造,需要的是绝大部分网民的支持。我们希望通过法治宣传可以达到公民在合法享有和充分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可以自觉培养起理性思维,尽可能的客观真实的发表自己的观点。

对于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网络用户的自律相较于以法律的方式调整要有效的多。所以对网络用户这一主体的法治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就目前来看,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就可以感受到这一点。例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免责条款就写到:“用户必须为自己注册的账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其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用户应对本服务中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该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这条协议就强调了网络用户在行使权利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据笔者了解目前几乎所有正规的网站和应用软件都会在用户使用前提供一份电子的服务协议,提醒用户文明借助网络平台,合法行使权利。但这远远是不够的,对于网民法律意识,自律性的培养仍需要长期的努力。

四、结束语

网络平台使得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固然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问题高频发生,但我们不能就此而因噎废食过度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尤其是从立法以及社交网络平台这两个方面来看,他们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有着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如何从这两个方面出发,解决对于网络言论的过度规制,让其恢复到一个保护与规制占比相对合理的状态,还需作出巨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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