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现状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1-07-08梁玲玲
梁玲玲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北京 100081)
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有效补偿和保障,提升全社会研发创新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与需求稳步增长,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鼓励力度[1]。然而,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标准或指导性规范,各地方开展保险业务缺乏有效依据和可依赖路径,亟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路径,为加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保障。
本文在分析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经验及典型机制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一步从知识产权保险运营链条出发,针对我国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保险指在专利研发、申请、实施与转让、使用及诉讼等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针对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提供保险保障[2]。随着知识产权保险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对知识产权保险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研究方向聚焦于国外保险制度的比较、国内知识产权保险发展模式及问题研究等方面。
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学者们通过比较国外保险制度,研究提出国内知识产权保险发展模式。如曾莉等[3]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制度,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和企业多元参与的保险制度体系。谢奉君等[2]通过对美国、欧盟等6国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从险种设置、运营模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得出有益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启示借鉴。在研究国外知识产权保险的基础上,知识产权保险模式研究也逐渐成为学者研究的重要方向。如陈志国等[4]通过研究强制型、半强制和互助型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指出强制型和互助性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王娜加[5]通过对国家及企业层面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的研究,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保险模式。此外,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种新兴险种,在我国发展与推广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罗绮[6]从知识产权确权、运营和保护三个环节梳理了现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潘灿君等[7]提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存在产品与市场脱节等问题并提出产品设计相关建议。
文献分析研究表明,国内尚未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研究,且现有研究缺乏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典型模式等的全面性梳理,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尚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 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保险最早由美国于1986年推出,其保险制度较为完整,形成了可以盈利和推广的保险发展模式[3],随后日本、韩国等也开始积极探索具有本国特色的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各国知识产权保险特点对比详见表1。
分析表1可知,随着知识产权保险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行模式和特点。
续表
(1)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多由政府部门或协会引导开展。如日本经济产业省,韩国专利厅、知识财产保护院,英国专利保险局,是政府主导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典型代表。各国政府通过提供保费补贴、运营经费,成立保险基金,开展知识产权检索服务等引导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风险防御能力,部分国家还成立了合作协会或组织,如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互助保险协会、丹麦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等,对促进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美国、德国等国以商业化保险公司为主体开展业务,引领知识产权保险向市场化发展。
(2)各国保险险种呈现多样性,以费用补偿型保险为主。如美国的专利执行保险主要用于补偿高额的诉讼费用负担,为中小企业维权提供更多保障和便利;日本的专利授权金保险主要用于降低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运营的授权金损失[3];韩国针对中小企业专门设计了出口安全知识产权等团体保险以及农产品品牌和设计安全专项保险;英国提出专利申请保险,为申请中专利提供保障并可加快专利申请速度;丹麦针对中小企业推出保费低、承保范围大的通用专利保险。
(3)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更加透明和公开。信息公开是准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和制定合理保险方案的前提,如美国成功的市场化保险运作模式也得益于其有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平台,丹麦政府则通过公共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向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公开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此外,英国专利局公开公示参保专利。统计表明,参保并公开参保信息的专利权被侵权次数更少,因而公开参保信息对避免知识产权侵权发挥了威慑作用[2]。
(4)各国构建了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风险防控机制。如美国需通过政府机构知识产权检索、律师专利权分析、专利交易机构诉讼风险和成本估算等多方审核,英国通过会计师审查与律师审查相结合[8],评估投保专利的安全性和价值;日本的海外知识产权许可保险重点以许可国家及投保企业信用等级为指标进行风险评估;韩国通过实行诉前评估制度,英国通过知识产权诉讼互助保险协会设置诉讼审查专家委员会等,对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开展评估,降低中小企业涉讼风险。
3 国内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
3.1 国内知识产权保险分类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起步较晚,但探索改革推进较快。早在2010年,佛山市禅城区就推出了全国最早的专利保险[7]。2012—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28个地区(单位)牵头开展专利保险试点,险种主要为专利执行保险。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保险产品供给,总体来看,按照补偿范围进行分类,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大致可分为费用补偿类、侵权损失类、侵权责任类、融资担保类四类。各类型保险的分析对比见表2。
分析表2可知,知识产权保险中,费用补偿类主要用于补偿专利确权、维权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部分地区还针对中小企业设置了特定险种,如浙江省嘉兴市推出科技企业专利执行保险和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执行保险,有利于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动力;侵权损失类主要用于补偿专利受第三方侵犯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旨在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升维权积极性;侵权责任类主要用于补偿侵犯第三方专利所应赔偿责任等,有利于帮助企业化解诉讼纠纷,减少侵权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影响;融资担保类主要用于补偿专利许可使用费、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等,有效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表2 国内知识产权保险种类
3.2 国内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模式分析
研究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运营的参与方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政府机构及专业辅助机构(见图1)。在运营知识产权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研究开发保险产品,投保人自愿投保,政府机构通过政策、财政支持等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同时加强宣传和监管。此外,专业辅助机构在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开、价值及保费评估、诉讼应对等专业服务。
图1 典型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流程示意图
为实现风险防控,保险公司通过与专业辅助机构等参与主体组成共保体,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见图2),最大限度实现风险分散。如青岛市“保险-担保-银行”以5∶3∶2的比例共担风险。
图2 典型风险控制流程示意图(以青岛保险公司为例)
在典型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流程的基础上,各地方还积极推动保险创新,提出了新的运营流程。如中关村在试点实践过程中,提出如图3所示的运营流程。与典型运营流程相比,“中关村模式”不需要企业单独投保,而是由专业辅助机构集中投保并承担风险,实现了对企业的“隐身”,不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贷款效率,同时分散了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风险;通过核定赔偿上限等方式明确风险范围,也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等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图3 基于典型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流程的改进模式(以中关村模式运营流程为例)
结合知识产权保险的运营特点,以及运营基本流程,部分地方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形成了多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如中关村“项目集中投保”模式、上海“市场化保险担保”模式、青岛“服务联盟支持”模式等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意义(见表3)。
表3 地方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创新性分析和比较
4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面临的问题、挑战和对策
4.1 问题和挑战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经过10年的摸索,通过试点城市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基本形成了可以复制的模式和产品,为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政策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问题。
(1)从投保人角度,国内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保率较低。知识产权保险在发达国家发展程度较高,推广范围较广,如欧盟采用政府强制模式,而国内企业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下的专利保险试点范围内自愿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呈现起步晚、参保单位少、覆盖险种单一等特点。以北京市为例,试点工作自2020年开始实施,共有142家企业参与保险试点,占全市2.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到1%,试点险种也仅包含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及其组合险[9]。
(2)从保险公司角度,保险产品、专业人才及运作模式尚存在不足。如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研发的保险产品较为全面,可以覆盖知识产权确权、运营等保护环节,但实际试点险种较少,缺乏适合各地特点的细化险种,如韩国推出的团体保险、专项保险等。在专业人才方面,精通知识产权及保险的人才较为缺乏,对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本身的设计、理解及把握存在一定困难。在运作模式方面,国内主要为政府财政推动模式,上海等地推出的“政府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零散模式未在全国应用推广,保险公司的市场化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3)从政策环境看,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政策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内对知识产权保险主要采用保费补贴的激励机制,补贴比例为50%~100%,财政补贴依赖型的保险模式未充分激发企业投保积极性,如江苏省南京市在三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期间,成功投保的200多件专利均为全额财政补贴[11]。此外,除四川省成都市提出“以最高达20万元的补贴金额奖励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12]外,多数地方未出台基于保险公司及专业辅助机构的激励政策,政府的宣传指导和监管作用需进一步发挥。
(4)从专业服务机构看,专业评估机构及评估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保险的评估机构、信息平台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截至2020年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中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机构占比仅为8%[13]。在风控机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投保过程中风险防控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此外,我国尚不具备统一的信息平台,导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现象大量存在。
4.2 对策建议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呈现知识产权数量多、经济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等特点,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工具[3],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和运营体系,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推行政府引导下的互助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支持作用,多层次推行互助发展模式。一是宏观层面,实现“政银保”三方联动。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按照“政府-银行-保险”以一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二是中观层面,政府牵头建立互助保险协会或组织。借鉴英国互助保险协会等模式,由政府牵头组建互助组织,同时,在运营初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引导或在必要时强制中小企业加入互助组织,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减轻中小企业维权负担。三是微观层面,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团体保险的运营。借鉴韩国出口安全知识产权等团体保险运营模式,采用“保费打折”等优惠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减少中小企业保险费用支出,同时有利于吸引企业投保。
(2)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服务”产品体系。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产品体系,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险的吸引力和有效性。一是产品设计方面,借鉴韩国、日本等国经验,多样化、差异化设计知识产权保险种类,基于高价值专利设计政策性保险,针对外向型中小企业加大海外保险产品供给等,真正满足各类企业需求;二是“保险+服务”方面,从我国国情出发,采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机制,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与保险资源的有效融合,提供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分析、诉前评估等保险产品延伸服务,真正发挥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保险效应;三是风险控制方面,投保人合理预判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点,购买覆盖企业保障需求和保险补偿额的保险组合,保险公司从筛选投保人资质、控制累计投保限额和智能化系统管控工具等方面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3)构建适宜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生态环境”。各方协同构建适宜的“生态环境”,是促进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法治环境,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规范,为知识产权保险提供制度保障,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提高知识产权保险认知度;二是估值环境,借鉴美国的专利交易市场、丹麦政府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开制度等,通过完备的信息披露平台、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参与主体间信息互联互通,防范“带病投保”等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保风险;三是管理环境,国家出台知识产权保险指导性规范,用以指导各地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加大力度培养综合型知识产权保险人才,建立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同时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保险业务开展的管理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