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影响机制与路径研究
2021-07-07李慧聪孙亚会李一珊
李慧聪,孙亚会,李一珊
(北京工商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048)
0 引言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通过改革使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挥各类资本的协同合作优势[1]。目前,国企混改的优越性已经得到学者广泛认可,大量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改善企业经营业绩、提升企业创新绩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加大民营企业混改力度也受到学者广泛关注。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来,国家多次发布政策鼓励推进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市场层面也积极响应,以医药行业为例,2020年康恩贝、佐力药业和九强生物先后引入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和各级国资委主动参股,帮助民企引入资本纾困、开展战略合作、提升管理能力。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这一混改形式日益受到各方重视。
创新在提升企业竞争优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家族企业是一大重要分支。据《2019华人家族企业关键报告》显示,在2012-2018年各类企业总数占比中,大陆家族企业占38%,台湾地区高达65%。就中国A股市场看,家族企业占非国有企业的数量比例高达50%以上,因此家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整个社会创新创造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就创新现状来看,家族企业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效率低下的问题[2],不仅抑制企业自身竞争力提升,还会对社会创新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在学术研究层面,已有研究从产业效率和公司绩效等方面证实混改对国企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针对民营企业引入国资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少,相关学者主要从政策支持、融资便利、企业创新绩效等方面[3-7]进行探讨,但尚未取得一致结论。这种新的国有资本“举牌潮”引起学者对非国有企业发展前景的关注以及关于国资入股的争议[8],引发了“国进民退”“与民争利”的讨论。鉴于目前非公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初具规模[9],对国有资本“举牌潮”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如何引导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资本实现长远发展,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聚焦家族企业,一方面,血缘关系和家族文化使家族企业对控制权的追求更强烈、对家族声誉重视程度更高,为避免承担创新失败导致的社会情感财富损失,家族企业倾向于规避创新[10-11];另一方面,当前学者对家族企业创新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创新投入层面,较少探讨投入转化效率,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宏观背景的研究更少。因此,在当前“国资”参股“民营”背景下,将国有股权作为家族企业创新效率影响因素,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民企创新效率的影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考虑到非控股国有股权与家族所有权相互融合、交互影响[9]过程,本文深入探讨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的作用机理和影响路径,对全面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2008-2018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并进一步对其中介路径进行深入探究。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根植于家族企业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嵌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研究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现有家族企业创新相关研究大多从家族涉入程度、代际传承、亲缘关系等自身因素出发[12-15],忽略了“国资入股民营”的背景。本文从企业创新角度切入,分析国有股权对家族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结果发现,在混改过程中,引入国有股权可以有效促进家族企业创新,从混合所有制改革视角为家族企业创新影响因素提供新解释,为家族企业创新效率提升提供新经验,可深化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面理解。第二,剖析混合所有制改革影响家族企业创新效率的具体路径。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融资约束、政治关联和创新资源等[4-6、16-17]对国有股权参股进行检验。本文基于股东资源理论,全面考虑国有股权参股对企业创新和运作管理过程的影响,发现国有股权参股通过提高家族企业政府补贴和创新管理能力进而提升企业创新效率,可为股东资源理论提供实证支撑。第三,以创新效率为落脚点,在创新投入的基础上考察国有股权参股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并对创新效率进行讨论。第四,本文从企业创新角度解释关于国有股权“国进民退”的争议,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展了思路与方法。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国有股权参股与家族企业创新效率
本文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概念,从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个视角分析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
(1)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股东资源理论认为,除投入财务资本外,大股东还会投入承载多种生产要素的资源。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这种资源会产生累积效应,且逐渐依附于“股东身份”,如股东政治关联有助于提高企业融资便利[1]。第一,国有股权能给家族企业带来创新活动所需的资金资源。一方面,国有股权可以有效缓解银行融资约束[16]、促进企业创新[4-5];另一方面,政府会将原本倾向于分配给国有股权的资源分配给被参股企业[7],增加家族企业的非银行性融资,获取隐形政治关联下更多的政府补贴。第二,国有股权给企业带来更多非资金创新资源。大股东本身会带来独特的无形资源,如股东身份、背景和社会声誉[1]。其中,国有性质股东主要体现为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政治背书”[18]。国有股权参股不仅向外界投资者传递出“政府愿意与企业共担风险”的积极信号,提高外部投资者投资意愿、塑造企业良好的形象,还能使企业获取政府更多创新支持和政策变动信息,为家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更多制度保障。第三,国有股权参股有利于提高家族企业创新意愿。国有股权在参股后通过降低家族企业风险厌恶程度、提高控股家族风险承担能力,增强家族企业创新意愿,进而提高家族企业创新投入[5]。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国有股权参股能够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
(2)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基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和代理理论,家族企业两权合一有效缓解了第一类代理问题,修正了代理人私利[19],但在企业内部又产生了两类新代理问题[20]。其中,家族内部代理问题主要由家族内部利益冲突和家族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引致[21-22],而家族与非家族成员之间的代理问题主要由非家族经理人利益受损和不公平待遇引致[23-24]。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控制,这两类代理问题将影响代理人行为,进而影响企业创新决策的执行,抑制企业创新产出。
国有股权参股可缓解新代理问题对创新产出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国有股权参股带来的股东组织资源能够提高经理人创新管理能力。国有股东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其带来的股东组织资源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运作[1],规范企业创新管理流程,有效传递企业创新目标。并且,国有股权拥有的创新技术及管理优势能够帮助经理人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创新风险,提升家族和非家族经理人的创新管理能力,进而促进家族企业创新产出;另一方面,国有股权参股可增强家族企业外部监督。除国有股东本身直接对控股家族企业进行监督外,为防止家族内部利益冲突,国有股权的“隐形政治关联”还引入政府监督。并且,相对于家族员工,国有股权参股可以降低非家族员工在晋升等方面遭遇的不公平待遇,改善非家族员工心态,保障非家族员工利益,从而发挥员工的外部监督作用。三方同时监督可以避免无效创新投入,规范创新过程,提高创新产出。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b:国有股权参股能够促进家族企业创新产出。
国有股权在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对家族企业创新产生促进作用后,最终对创新转化效率的影响取决于这两种促进效果的大小。本文认为,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动非国有企业发展的目的,国有股东会更加注重创新资源转化和创新过程管理,且参股后的隐形政治关联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政策环境不确定性[5],提升与国家整体发展趋势的适应性,以避免无效创新投入。因此,本文认为国有股权参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研发成果成功的可能性,使创新投入获取更多产出回报,最终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效率提升。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c:国有股权参股能够提升家族企业创新效率。
1.2 政府补贴的中介效应
由假设H1a分析可知,国有股权参股通过带来创新资源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基于股东资源理论,本文认为国有股权参股增加家族企业政府补贴是缓解家族企业资源约束、提高创新效率的重要路径。政府补贴的中介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基于创新资金资源角度,政府补贴除向企业直接注入资金、缓解创新融资约束[25]外,还会间接增加家族企业外部融资。基于信号传递理论,政府补贴可以增强外部投资者信心,不仅有利于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26],还能促使企业为维持家族形象和社会声誉而提高创新效率。
(2)基于创新非资金资源角度,高风险创新活动一旦失败所引发的经营危机,将导致家族财富缩减和家族声誉受损,社会情感财富的极大损失使家族企业不愿投入过多家族财富进行创新[27-28]。而国有股权参股带来的政府补贴则释放了与家族企业共担风险的信号,可为家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保障[5],缓解企业创新压力,提高企业创新主动性,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效率提升。
(3)基于外部监督角度,国有股权参股不仅会加强补贴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还会引入政府和银行等外部监督,使资金使用渠道更加透明、预算管控更加严格,提高创新活动信息透明度,抑制家族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研发操纵行为,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从而提高创新效率。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国有股权参股通过提高政府补贴对家族企业创新产生显著影响。
1.3 创新管理能力的中介效应
由假设H1b分析可知,国有股权参股主要通过带来股东组织资源缓解代理冲突,并辅以增强外部监督促进家族企业创新产出。这种股东组织资源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家族企业创新管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本文认为创新管理能力在促进家族企业创新产出过程中起中介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国有股权参股能够保证企业原有创新管理能力效益最大化。基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对家族控制权的过度追求使家族企业容易产生传统第二类代理问题。而国有股权参股后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会充分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抑制家族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防止家族私占资源,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使企业原有创新管理能力在创新活动中得以充分发挥。
(2)国有股权参股能够提高家族经理人创新管理能力。家族社会情感财富会诱导家族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家族企业特有的内部代理问题。家族管理者往往会因为利他主义及对家族控制权的追求而赋予资质平庸的家族成员高职高薪[29]。而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东在参股后带来的股东组织资源不仅可以帮助家族经理人成功渡过难关,还能帮助其更好地计划、组织和领导家族活动,提高家族经理人在创新活动中的管理能力。
(3)国有股权参股有利于发挥非家族经理人的创新管理能力。家族社会情感财富导致企业对非家族员工情感和利益的忽视,从而产生家族与非家族成员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国有股权参股则可以抑制家族对控制权的过度追求,有助于增强非家族员工的归属感和团队精神。并且,在隐形政治关联下,公司管理更加规范,非家族经理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能够充分发挥非家族经理人在创新活动中的管理作用。综上,提出如下假设:
H2b:国有股权参股通过提高创新管理能力对家族企业创新产生显著影响。
综上所述,本文构建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框架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由于企业早期对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为避免数据缺失导致样本有偏,本文选取2008-2017年沪深A股家族企业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考虑到研发数据的滞后性问题,创新产出相关数据截至2018年,研发及各项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和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对于个别指标缺失、数值不一致的数据,通过巨潮资讯网站上市公司年报进行补充与核对。
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本文借鉴相关学者[5、12、15、30-32]研究,选取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作为家族企业:①最终控制权能够归结到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家族;②该自然人或家族对上市公司拥有实质性控制权,实际持股比例总和大于25%;③最终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④家族对上市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即某个家族成员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另外,本文剔除样本期间任何一年处于金融保险行业、ST、*ST及其它非正常交易状态企业、样本期间最终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企业以及其它数据不全且存在异常值的企业。在进行上述删减后,最终得到958家公司的7 031个观测值。其中,创新投入由于早年数据缺失,最终观测值为5 846个。为消除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对指标中的连续变量在1%分位数和99%分位数进行Winsorize缩尾处理。
2.2 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创新投入指标使用家族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衡量,记为RD;考虑到产出的滞后性,创新产出指标使用家族企业当年和下一年独立申请的专利总数之和进行衡量,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加总,记为PAT。使用专利申请量而非授予量,主要是考虑到影响专利授予的因素较多,专利申请数据比授予数据更及时、可靠;创新效率(IE)直接使用DEA方法进行测算。其中,借鉴胡元木[33]的研究,对企业研发支出取对数衡量投入指标,对专利总申请数取对数衡量产出指标。
(2)解释变量: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参股(State)。对所有家族企业样本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的前十大股东股份性质进行搜集,如果当年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有国有参股股东,则对虚拟变量State赋值为1,否则为0。其中,对于国有股权的确定,首先通过CSMAR数据库获取家族企业前十大股东名称及持股数据,但已有公开数据库对股东性质的记录不太准确,因此需要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手工收集前十大股东的其它数据进行补充,进而判定股东是否属于国有股权。在对国有股东范围进行界定时,参照郝阳和龚六堂[6]的做法,具体包括政府部门(财政部、国资委等)、国有企业法人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等,剔除其中的“金融类”股东,即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账户、信托投资账户和银行基金账户等。
(3)中介变量:在对政府补贴和创新管理能力的中介作用进行检验时,本文借鉴杨洋等[34]的研究方法,使用政府补贴的自然对数对政府补贴(GOV)进行衡量。考虑到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政府补贴的影响效果具有滞后性,因此使用t+1期数据进行回归;对于创新管理能力(IMC),从代理成本角度选取相应指标。借鉴Ang等[35]的研究,以总资产周转率作为替代变量,总资产周转率越高,说明公司代理成本越小,创新管理能力越强。
(4)控制变量:借鉴邓永勤和汪静[4]、罗宏和秦际栋[5]的研究,选取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在家族企业财务能力方面,选取家族企业规模(Size)、年龄(Age)、偿债能力(Lev)、盈利能力(ROA)、成长能力(Growth)和现金流量水平(Cash);在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方面,选取董事会规模(Boards)、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Duality)、独立董事占比(Indep)和机构持股情况(Inst);同时,控制行业、年度的影响。具体变量定义与测量方法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测度
2.3 模型设计
(1)主检验模型。考虑到样本可能存在选择偏误,故本文选取Heckman两阶段模型对数据进行回归处理,构建家族企业是否会被国有股权参股的选择方程和国有股权参股后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产出与效率影响的回归方程。
第一阶段:设立家族上市公司是否会被国有股权参股的选择方程,用Probit估计每个家族企业被国有股权参股的概率,得出逆米尔斯比λ。
Yi,t*=αZi,t+μi,t
(1)
式(1)中,Yi,t*为家族企业是否会被国有股权参股的选择函数,若αZi,t+μi,t>0,则Yi,t*=1,说明家族企业会被国有股权选择参股;若αZi,t+μi,t≤0,则Yi,t*=0,说明家族企业不会被国有股权选择参股;Zi,t为影响家族企业被国有股权选择的各种可观测的解释变量集,考虑年度及行业效应;α为待估参数,μi,t为随机扰动项。根据式(1)得到的估计值计算逆米尔斯比(λi,t)。
第二阶段:将逆米尔斯λ作为修正变量加入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影响的回归方程。
Yi,t=β0+β1Statei,t+β2λi,t+β3Controlsi,t+εi,t
(2)
其中,将家族企业创新投入(RD)、创新产出(PAT)和创新效率(IE)分别带入Yi,t进行回归。Statei,t表示该企业当年是否被国有股权参股,βi为待估参数,Controls为控制变量集。如果λ显著不为0,则说明存在选择性偏误,应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控制选择偏误;否则表明选择性偏误不存在,可以直接用OLS进行估计。
(2)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参照温忠麟等[36]的研究方法构建中介效应检验模型。由主回归结果可知,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显著,假设H1得到验证。因此,在控制样本选择偏误后,采用以下模型进行逐步回归,对政府补贴(GOV)和创新管理能力(IMC)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
GOVi,t+1=α0+α1Statei,t+α2Controlsi,t+μi,t
(3a)
Yi,t=φ0+φ1GOVi,t+1+φ2Controlsi,t+μi,t
(3b)
Yi,t=β0+β1GOVi,t+1+β2Statei,t+β3GOVi,t+1Statei,t+β4Controlsi,t+μi,t
(3c)
IMCi,t=δ0+δ1Statei,t+δ2Controlsi,t+μi,t
(4a)
Yi,t=θ0+θ1IMCi,t+θ2Controlsi,t+μi,t
(4b)
Yi,t=γ0+γ1IMCi,t+γ2Statei,t+γ3IMCi,tStatei,t+γ4Controlsi,t+μi,t(4c)
其中,i、t分别表示不同企业和时间(年);被解释变量Yi,t分别代入创新投入RDi,t和创新产出PATi,t;Statei,t为解释变量,表示家族企业国有股权参股情况;GOVi,t+1和IMCi,t为中介变量。
以政府补贴中介效应模型组为例,中介效应检验过程如下:①对主模型(1)、(2)进行检验,结果发现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或创新产出的State回归系数显著,可以进行中介效应检验;②估计模型(3a)和(3b),如果回归系数α1和φ1均显著,则在此基础上观察模型(3c)的系数。若State系数显著,则说明政府补贴(GOV)发挥显著中介作用;State系数不显著,则说明政府补贴(GOV)发挥显著的完全中介作用。并且,对于交乘项GOV×State,若系数β3显著,则说明国有股权参股对政府补贴(GOV)存在中介调节作用,国有股权通过调节家族企业政府补贴进而影响企业创新;③估计模型(3a)和(3b),如果回归系数α1和φ1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则需通过Sobel检验进一步判断中介效应。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样本期间不同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差异较大,尤其对于以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衡量的创新产出(PAT)来说,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1 200,标准差为257.8,表明不同家族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创新产出能力差异。对于创新效率(IE),平均值为0.315,中位数为0.334,表明虽然家族企业整体创新效率水平不高,但有超过一半的家族企业创新效率高于样本平均水平。对于解释变量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参股(State),均值为0.363,表明在上市家族企业样本中,约有36%的家族企业被国有股权参股,即存在参股国有股东的家族企业样本占比超过1/3。由此可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资本入股家族企业的情况比较普遍。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3.2 主检验
表3列示了Heckman两阶段回归结果。第(1)、第(3)、第(5)列分别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层面进行Heckman第一阶段样本选择模型回归,因变量为二元哑变量,表示家族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参股,引入同地区同行业家族企业国有股权参股的平均值meanstate作为工具变量,各自变量基于能否影响家族企业被国有股权选择参股而设定。第一阶段经过Probit回归后计算得到逆米尔斯比λ,在同时加入家族企业实际被参股虚拟变量State后进行第二阶段方程回归。表3第(2)、第(4)和第(6)列为修正选择偏误后的Heckman第二阶段回归结果。
表3 回归分析结果
从第一阶段回归得出的自变量系数及其显著性看,家族企业规模、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均会显著影响家族企业被国有股权参股的概率,如家族企业规模扩大会增加被国有股权参股的概率,而以ROA衡量的家族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则会提高被国有股权参股的概率。
在第二阶段回归中,为降低样本选择偏差,将计算的逆米尔斯比λ加入控制变量,对方程进行OLS回归。根据第(2)、第(4)和第(6)列结果,λ系数均在0.01水平上显著不为0,表明样本确实存在较大的选择性偏误,但在回归中成功控制了该偏差。从修正后的结果看,对于第(2)列,以企业研发投入占比(RD)作为因变量,回归得到国有股权参股State系数为0.387,且在0.01水平上显著,表明国有股权参股会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产生促进作用,支持前文中关于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讨论,假设H1a得到验证。对于第(4)列,以家族企业创新产出(PAT)作为因变量,回归得到国有股权参股State系数为15.818,同样显著为正,支持前文关于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产出促进作用的讨论,假设H1b得到验证。国有股权参股对创新投入和产出均存在促进作用,因此总体来说其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存在积极影响。本文进一步对创新效率(IE)进行回归,结果见第(6)列。由回归系数看,国有股权参股State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存在正向促进作用,且在0.01水平上显著,假设H1c得到验证。
3.3 中介路径检验
表4和表5为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文中仅列示在控制样本偏差后的Heckman第二阶段回归结果。
表4列示了国有股权参股在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时的政府补贴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列(1)和列(2)显示,State对GOV的回归系数为0.078,GOV对RD的回归系数为0.736,两大系数均显著。进一步将GOV加入到模型(3c)中,回归得到State系数在0.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补贴在创新投入层面发挥显著中介效应。交乘项GOV×State的系数为0.188,在0.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国有股权参股通过显著提高家族企业政府补贴进而促进企业创新投入。同理,列(4)、列(5)和列(6)结果显示,政府补贴在国有股权参股促进家族企业创新产出过程中存在中介效应。列(6)关于模型(3c)的回归结果表明,国有股权参股通过显著提高家族企业政府补贴进而促进企业创新产出,政府补贴发挥显著中介效应。由此,假设H2a得到验证。
表4 政府补贴中介路径分析结果
表5列示了国有股权参股对促进家族企业创新管理能力的中介效应。同理,表5中第(1)、(2)、(4)、(5)列自变量系数均显著,说明创新管理能力存在中介作用。进一步观察模型(4c)回归结果发现,第(3)列State系数显著,表明创新管理能力在创新投入层面的中介效应显著。第(6)列State系数不再显著,而交乘项IMC×State系数在0.1水平显著,表明创新管理能力在创新产出层面的完全中介效应显著,国有股权参股通过提高家族企业创新管理能力进而促进创新产出,假设H2b得到验证。
表5 创新管理能力中介路径分析结果
4 稳健性检验
4.1 替换被解释变量
本文借鉴罗宏和秦际栋[5]的研究,使用研发支出取自然对数(lnRD)替换创新投入指标并重新进行回归。对于创新产出,考虑到在现行专利制度下只有发明专利才是企业创新活动的主要产出形式[34]。因此,本文使用发明专利申请数(INV)代替专利总申请数衡量创新产出,并以替换后的创新投入和产出指标重新测算创新效率(IE2),替换变量重新回归后结果未发生显著变化。
4.2 PSM检验
为保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对主假设和中介路径进行稳健性检验,使用Logit概率模型计算个体被国有股权参股后的倾向得分,在多个维度上匹配与国有股权参股家族企业最具有可比性的家族企业作为相应对照组,通过两组差值反映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活动的净影响。
图2 PSM匹配前后被国有股权参股的处理组与控制组的倾向得分概率分布
在满足共同支持假设和独立性假设条件后,采用最近邻匹配对国有股权参股效应进行检验。理论上讲,若ATT值在统计上显著,则说明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显著影响,PSM检验结果见表6。对于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以专利申请总数衡量并计算时,PAT、IE和ATT显著性降低,但以核心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数衡量并计算时,INV和IE2组间差异依然显著,表明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核心专利方面。因此,国有股权参股对企业创新存在积极作用,支持上文主假设。同时,对匹配数据进行中介路径稳健性检验发现,政府补贴GOV的中介效应依然显著,但创新管理能力IMC的显著性降低。这是因为,影响企业创新管理能力的因素较多,如家族管理者个人特质等,而本文主要探讨通过降低家族企业代理成本实现国有股权参股对创新管理能力的影响,导致相比于政府补贴来说创新管理能力显著性降低。
表6 倾向得分匹配法检验结果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在国有资本“举牌潮”之下,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股东的例子屡见不鲜。作为特殊的民营企业,关于家族企业引入国有股权提高企业创新效率的研究仍缺乏数据支撑。本文以2008-2018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基于股东资源理论和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实证检验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考察政府补贴和创新管理能力的中介作用。结果表明:①国有股权参股能够显著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进而显著提升企业创新效率;②进一步分析中介路径发现,国有股权参股的影响通过增加政府补贴和提升创新管理能力实现。因此,国有股权参股对家族企业创新的影响不应仅停留在促进家族企业创新决策层面。国有股权不仅可以带来政府补贴等创新资源、促进家族企业创新投入,还会参与家族企业创新管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大潮中,激发盈利能力不足的家族企业创新活力是国有资本“举牌潮”中国有股权参股的初衷。家族企业仅提高创新投入不是参股的唯一目的,解决家族式管理问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而促进企业长足发展才是参股的最终目标。
5.2 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进一步增强国有股东资源效应。企业是“资源型大股东联盟”的实体[1],不同性质股东投入的资源只有发挥协同作用才能实现互补。因此,非国有企业在进行创新管理时要与国有股东密切配合、共同发力。虽然国有股东可以带来独特的异质性无形资源,如研发技术和社会资本等,但要真正提升非国有企业创新投入转化效率,国有股东不仅要“资源参与”还要“管理参与”,真正参与到企业创新过程中才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需要注意的是,非国有企业在融合国有股权时要注重对“参股”的定位,防止政府过度干预。
(2)国有股权参股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善家族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参股后,国有股权通过与家族所有权之间相互制衡,降低家族代理成本,使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在国有股权监督下,家族企业可以构建更加透明、公平的晋升机制,保障外部非家族员工的利益,解决家族式创新管理问题。家族企业还可以通过构建多样化股权促进开放式创新,避免“闭门造车”,提高企业研发产出。
(3)国有股权参股家族企业要注重从“形似”到“神至”。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同样重视非国有企业改革。从制度层面积极正确引导非国有企业发展,真正发挥其在国家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并且,根据股东资源理论,在进行多样化股权融合时要注重实效。在互惠原则下,通过改革发挥各类资本的协同优势,最终实现国家创新水平整体提高、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