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演化博弈分析*
2021-07-06王强强戴永务刘丰波武千雯孙于岚
王强强,戴永务,刘丰波,武千雯,孙于岚
(福建农林大学 a.经济管理学院,b.福建高校特色新型智库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福州 350002)
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权抵押贷款成为解决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1]。自2004年全国推行林权抵押贷款试点以来[2],林权抵押贷款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创新[3-5],林业生产资金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从整体发展而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仍然面临较大的现实困境。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 297.42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58.86亿元,不良贷款率达到4.54%;逾期贷款余额125.87亿元,逾期贷款率达到9.7%[6],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损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内生动力不足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因此,林业经营主体“生产资金从哪里来”[7]的问题仍然是制约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键性问题[8]。许多学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对林权抵押贷款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有学者运用还款能力假说及信息不对称理论构建借贷双方的博弈模型,指出林业政策不完善是加剧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9],继而引发借款人理性违约、被迫违约和故意违约的情况[10];也有学者对银行是否发放贷款与林业经营主体是否还款之间进行演化博弈分析,认为由于低风险与高风险林业经营主体同时申请贷款导致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大,是导致金融机构畏贷惜贷、林业经营者贷款难的主要原因[11];还有学者通过模拟借贷双方的客观情况及其行为决策过程,认为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对违约者惩罚力度[12]、抵押物的价值、信用机制[13]以及林权的变现能力[14-15]是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借贷双方做出行为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研究对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及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参考价值。但是现有文献对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的探讨多集中于对金融机构与林业经营主体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林业经营主体借贷行为的因素等方面进行研究,较少对地方政府在林权抵押贷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研究。在金融机构与林业经营主体双方面临的“难贷款”与“贷款难”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例如林权收储担保机构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为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出现贷款违约时,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也同样面临抵押品难以处置的现实问题。因此,政府应当如何解决在林权抵押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抵押品处置难问题以及如何改进当前的政策更能刺激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与探讨。为此,要深入分析政府在林权抵押贷款开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必要构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相互博弈的模型,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博弈过程及最终均衡结果进行系统性地分析,阐述其运行的内在发展逻辑,可以更加合理地提出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
图 1 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博弈树Figure 1 Game tree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and banks
1 研究假设
假设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主体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代表),则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行为会互相影响对方的决策。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行为选择会受地方政府政策变化的影响,其行为选择会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进行不断调整[16],如果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如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贡献大的商业银行给予资金补贴、建立风险补偿制度以及给予财政存款倾斜制度等),则商业银行会大大增加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行为策略也会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如果商业银行对政府的政策响应程度较低,则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投入较多的成本却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后会降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可见,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行为选择符合基本的博弈演化思路。因此,运用演化博弈模型对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选择进行分析能够更深层次地厘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期限内是固定的,政府要在固有的财政资金中进行资源配置,实现最佳投入效率,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力度及其他经济建设中进行权衡。同时,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也是在固定的规模下进行配给,即信贷资金可用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也可发放给其他贷款主体,所以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面临一定的机会成本。在博弈中,各行为主体均有限理性,且均通过预测对方的行为来选择自己的策略[17],即地方政府通过预测商业银行是否主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来决定是否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商业银行通过预测地方政府是否出台支持政策来降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主动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均无法同时观测到对方的具体行动,双方都处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重复博弈,因此将双方视为同时进行行为选择[18]。假设1代表各行为主体采取行动,0代表各行为主体未采取行动,可得到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双方的演化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图 2 演化相位图Figure 2 Evolutionary phase diagram
表 1 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博弈矩阵
2 参数选取
在博弈过程中,假设地方政府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银行也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此时地方政府和银行没有从林权抵押贷款收益,只能分别获取基准收益,即地方政府的基准效益(G)和银行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时的基准效益(T)。若地方政府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而银行自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地方政府能从林权抵押贷款中获取效益(U);银行能够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获取林权抵押贷款效益(R)。但是,林权抵押贷款存在违约风险,若地方政府没有为商业银行提供与林权抵押贷款相关的支持政策,则商业银行需要全部自行承担因违约风险产生的资本金损失、抵押物处置成本以及诉讼费等综合损失(H)。若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此时地方政府能获取更大的效益(L)。假设无论是否发生违约风险,地方政府最终均为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提供支持效益(C),从而达到增加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目的,则此时地方政府能获取(L-C)的净效益,银行能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获取(R+C)的效益。若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而银行因为各种原因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则地方政府没有获得额外收益而给予商业银行效益补贴,此时地方政府获取(G-C)效益,商业银行获取(T+C)的效益。综合上述分析,有L>U>G>0、R>T>0、C>0、H>0。
3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间的博弈模型
假设博弈初始时,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概率为X,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概率为1-X;商业银行选择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为Y,选择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为1-Y。则地方政府与银行双方的博弈结果可用表1表示。
3.1 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
地方政府选择出台支持政策的期望效益(E11)为:
E11=Y(L-C)+(1-Y)(G-C)
⑴
地方政府选择不出台支持政策的期望效益(E12)为:
E12=YU+(1-Y)G
⑵
=XY(L-C)+X(1-Y)(G-C)+(1-X)YU+(1-X)(1-Y)G
⑶
地方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⑷
根据动态方程⑷对f(X)求一阶导数:
f′(X)=(1-2X)(YL-YU-C)
⑸
当Y=C÷(L-U)时,地方政府的期望效益达到最大值,无论选择出台还是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策略,其都能达到最大的期望效益;当Y>C÷(L-U)时,可得f′(1)<0,根据演化稳定策略性质,可得到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为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当Y 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期望效益(E21)为: E21=X(R+C)+(1-X)(R-H) ⑹ 商业银行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期望效益(E22)为: E22=X(T+C)+(1-X)T ⑺ =XY(R+C)+(1-X)Y(R-H)+X(1-Y)(T+C)+(1-X)(1-Y)T ⑻ 商业银行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⑼ 根据动态方程⑼,求Y的一阶导数: f′(Y)=(1-2Y)(R-H-T+HX) ⑽ 当X=1-(R-T)÷H时,银行的期望效益达到最大值,无论是否进行林权抵押贷款,其达到的期望效益值都相同;当X>1-(R-T)÷H时,可得f′(1)<0,根据演化稳定策略性质,此时,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为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即地方政府对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的概率越大,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越大;当X<1-(R-T)÷H时,可得f′(0)<0,此时,不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为银行的演化稳定策略,即地方政府对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的概率越小,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也可能越小。 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ESS)指随着博弈时间的演化,系统会趋于一个稳定均衡点时的策略[19]。因此,只有当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在博弈过程达到自己最大期望值时,即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效益与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效益同时达到最大值时,双方才会保持不变的策略选择处于演化博弈均衡状态,从而系统才能达到均衡状态。但是,演化博弈的结果并非只有唯一均衡结果[20],因此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演化博弈结果以不同的均衡形式存在。判定博弈均衡点是否处于稳定状态[21],可以通过分析雅可比矩阵行列式值的正负方向进行分析。 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21-25],采用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方法,在演化博弈的5个局部稳定点(0,0)、(0,1)、(1,0)、(1,1)和(X,Y)中寻找演化稳定策略(X和Y分别表示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初始概率和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初始概率)。基于公式⑷和公式⑼构成的微分方程组系统,经求导后可以得到雅可比矩阵行列式(detJ)的表达式⑿以及迹(trJ)的表达式⒀。 表 2 各均衡点雅可比矩阵的行列式值和迹值 ⑾ detJ=(1-2X)(YL-YU-C)(1-2Y)(R-H-T+HX)-X(1-X)(L-U)Y(1-Y)H ⑿ trJ=(1-2X)(YL-YU-C)+(1-2Y)(R-H-T+HX) ⒀ 局部稳定点依次代入雅克比矩阵表达式得到雅可比矩阵行列式和迹的值(表2)。由于参数大小会影响雅可比矩阵行列式值和迹值的正负,因此参数值大小对博弈模型均衡结果具有不同的影响[22]。 当R-H-T>0且L-U-C>0时(表3),均衡点(1,1)处于稳定ESS状态,此时该博弈模型的稳定 表 3 局部稳定性情况 ESS策略为政府出台支持政策、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说明此时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能够从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中获益。同时,银行也具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其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能够得到地方政府较大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净收益高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所以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也更高。 当R-H-T>0且L-U-C<0时,均衡点(0,1)处于稳定ESS状态,说明该博弈模型的稳定ESS策略为政府不出台支持政策、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此时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净收益高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但是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收益低于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收益,这可能是地方政府从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中获取的效益较低,也可能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支持成本较高,所以地方政府不会继续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提供支持,而银行由于对风险的把控,能够较好的获取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收益。 当R-H-T<0时,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净收益低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当L-U-C>0时,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收益高于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此时,均衡点(0,0)和均衡点(1,1)均处于稳定ESS状态。这可能的原因是当地方政府从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中获取的效益较大、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付出的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高于其获取的效益时,地方政府为从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获取持续的效益,会更加积极地对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进行鼓励和支持。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对银行的支持程度足以弥补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损失,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此时(出台,开展)为博弈双方的稳定策略。另一方面,如果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后没有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地方政府付出较多成本却难以看见成效,会降低地方政府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而商业银行自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高于收益,此时双方都不愿意为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付出成本,进而导致博弈系统往(不出台,不开展)的方向演化。 当R-H-T<0时,表明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净收益低于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L-U-C<0时,表明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收益低于不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此时均衡点(0,0)处于稳定ESS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若地方政府没有制定完善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无法从林权抵押贷款中获取收益;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也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缺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都未能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中获益。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博弈稳定策略不仅与自身获取的效益有关,也与预测对方所获取的效益有关。根据预测到对方所获取的效益,双方博弈的初始状态也会不断变化。不同的初始状态的博弈系统会演化出不同的博弈结果,将初始状态的(X,Y)位置分为4个区域,演化相位图如图2所示。 当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博弈的初始概率位于A点时,X1 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策略选择的最终结果与博弈双方的初始位置(X,Y)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的初始概率(X)与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能获取的净收益(R-T)成反比,与银行在未得到地方政府鼓励支持的情况下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所承担的风险(H)成正比。因此,如果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能获取的利润越大,其承担的风险越小;地方政府为减少成本,其出台支持政策的可能性就越小。当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所获得的净利润越小,其承担的风险越大;地方政府预测到银行的困境,为鼓励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其出台鼓励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政策的动力就越大。 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初始概率(Y)与地方政府对银行的支持成本(C)成正比,与地方政府能从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中获取的净收益(L-U)成反比。因此,当地方政府对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支持力度越大;银行在预测到这种可能性之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能从中获取的额外收益越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所能获取的净效益也就越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将变小。 当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上升、获取的净收益减少时,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只有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来确保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安全性与流动性时,才能提升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从而确保演化博弈系统的均衡点收敛于(出台,开展)的稳定策略状态。可见,地方政府是否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政策对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为了提高商业性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实现地方政府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最终目标,提出3点政策建议。 在已颁布的关于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大部分为指导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对商业银行具有明确支持态度的政策也未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因此,应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从而有效地实现林权抵押的融资功能和保障商业银行以及林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同时,要坚持将相应的法律政策落实到位,积极配合银监会、林业部门等解决林权贷款开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难题,从而解决了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后顾之忧。 在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过程中,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银行对林权的变现或者林权的流转都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林权的第二还款功能十分有限,导致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内生动力不足。从上文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当地方政府对银行给予的支持力度越大,则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越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措施,构建科学的林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首先,地方政府应当优化融资环境,增加各级地方政府林权抵押贷款的专项贷款扶持力度,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补贴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予以资金及政策上的支持,加强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引导功能[26]。 其次,地方政府可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银行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如果出现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当利用风险补偿金与商业银行共同承担损失;同时,可以完善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存款调度制度,财政资金向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或者对林权抵押贷款贡献较大的商业银行给予倾斜。 最后,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搭建银政、银企、银农交流平台,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增加银行与林业经营主体及其他贷款客户的交流机会,减少银企、银农合作成本,从而降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调查成本。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林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才能进一步为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动力,促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林权抵押贷款。 为进一步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需要对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建立一套健全的林权抵押贷款考核指标。针对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可以把对林权抵押贷款及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有利于生态建设及服务三农的工作纳入到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畴,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发挥扶持、引导、开发的职能。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林业贷款的专项统计与分析,做好对各项林业信贷政策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反向约束机制。享受政府资金及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要特别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考核台账,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做出成效的金融机构进行多元化的支持,促进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拓与发展。3.2 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3.3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博弈的演化稳定策略
4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获取不同效益时的博弈稳定策略
4.1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均能获取正效益时的策略
4.2 商业银行获取正效益而地方政府获取负效益时的策略
4.3 商业银行获取负效益而地方政府获取正效益时的策略
4.4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均能获取负效益时的策略
5 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预测对方效益时的博弈稳定策略
6 建议
6.1 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6.2 构建科学的林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
6.3 建立健全的林权抵押贷款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