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2021-07-04陈坚,光鑫,哲文等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伊始,就把纪律视为生命线。严明的党纪,是我们党创建、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和派别组织的独特优势和“政治基因”。在残酷的革命战争年代,党重视严明纪律和规矩,注重加强革命队伍纪律建设,不仅确保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而且确保了党的战斗力、凝聚力,从而为赢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重视纪律立党
受列宁党建学说影响,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1921 年,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中,涉及纪律的内容占有相当比重和突出位置,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特别是规定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等纪律,对保证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纲确定的党的纪律基本要求,在1922 年党的第一部党章中有了进一步发展。这部党章坚持列宁建党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 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同时,还第一次系统规定了党员的违纪责任,明确规定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开除:一是言论行动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是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三是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是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是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是泄露本党秘密。这些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对于规范党员的行为,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关键作用。
党的二大党章把纪律专列一章的做法,被党的三大、四大党章修正案所继承,而且在内容和文字规模上也大体保持了一致。1923 年党的三大敏锐洞察革命形势,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党的中央机构带头执行组织纪律,并允许党员“自请出党”(即自行脱党),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务实精神和实践导向。党的四大党章将中央领导体制明确为“总书记制”,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规范,规定“凡有三人以上均成立支部”,按照“严进严管”的精神细化了候补党员的权利、义务,并将党员管理权责“下沉一级”,反映出我们党对组织建设和党员日常监管的重视。
随着1927 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的发生,党再次处于白色恐怖的恶劣环境中。面对这种危急形势,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突出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进一步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党的五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党的五大党章还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了监察机关很高的地位,明确提出中央及省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这些都是“纪律立党”精神的充分体现。
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1928 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基本上沿用了五大党章的内容。其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党的六大党章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违反纪律的处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六大党章强化了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对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具有积极意义。
在全民族抗日战争中,党的组织得到快速壮大和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党大力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毛泽东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七大党章还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
培育党员的纪律意识
在革命斗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培育党员干部和革命军队的纪律意识,以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获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从“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到后来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无不体现了党的严明的纪律性。
中国工农红军是由无产阶级政党组建的军队,与其他军队有着不同的使命,肩负着消灭敌人,打土豪筹款子,密切联系群众等任务。然而,在一段时期内,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军队本身成分复杂,非无产阶级思想浓厚;缺乏群众基础,部队每到一处,都能看到老百姓纷纷躲避;军队内部存在宗派主义,有些还搞独立,不听从指挥……针对这些情况,毛泽东把整顿军队纪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1927 年秋,毛泽东率领的秋收起义队伍来到井冈山荆竹山村时,首次提出三大纪律:一是行动听指挥;二是不拿群众一个红薯;三是打土豪要归公。1928 年1 月,毛泽东率兵进驻遂川县城,发现军队纪律仍有许多问题,例如,有的部队借了门板没有归还,有的人睡铺的稻草不捆,有些人买东西的时候态度恶劣,等等。为了肃清这些不良影响,毛泽东依据现实需要拟定了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并把“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改为“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同年4 月,毛泽东正式颁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这些严明的纪律,在建立一支新型革命军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中央苏区后,为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毛泽东对三大纪律的内容作了一定的调整,将“行动听指挥”加上“一切”两字,成为“一切行动听指挥”;将“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修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将“打土豪要归公”修改成“筹款要归公”,之后根据实践经验又订正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后来根据实际情况,毛泽东在六项注意中又增加了“洗澡避女人”和“不搜俘虏腰包”,最后定型规范为“不调戏妇女”及“不虐待俘虏”。至此,“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和提法基本形成。此后又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谱曲,成为一首脍炙人口的军歌,唱遍了全军、全党、全国,红遍了祖国大江南北。1947 年10 月,毛泽东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此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正式确定为党领导的军队的统一纪律。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为革命斗争年代党员纪律意识的培育,为密切军民关系、党群关系,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
与此同时,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培育党员的纪律意识,中共中央颁布了许多党内法规。1928 年8 月,中央政治局召开紧急会议通过的《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极严格的秘密纪律是党的工作之基本条件,强调党员自觉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对于破坏纪律者都应从严惩处,一直到开除。1938 年,鉴于张国焘分裂党中央,严重破坏党纪的行为,毛泽东再次强调党纪,阐明“四个服从”对于党具有历久弥新的重要意义,同时提出详细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纪、统一行动的必然要求。此外,党中央在党纪建设方面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例如,民主集中制、监督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等,为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制约监督作出了重要贡献。
创建专门纪检机构
中国共产党创立之初所处的环境极为恶劣,尤其是大革命失败后,更是处于白色恐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统一的、自觉的、严格的纪律,那么党必然会一盘散沙,就无法保持行动的一致和意志的统一,更不可能战胜强大的敌人。因而,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战斗力和团结统一,不仅要发挥党员自身的自觉性,更要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来执行党的纪律。
正是基于上述考量,1927 年4月,党的五大设立了最早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同年6月,党中央通过党章决议案,增设“监察委员会”为党章中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的创建意味着党的纪检机构初步成型。五大党章指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依据党章规定,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巩固党的一致和权威,负责全党的监察工作,对党员干部实施监察。同时,五大党章理清了党的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使二者在工作中能更好地分工与合作。1928 年7 月,党的六大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六大党章指出:“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把审查委员会设为中央、省和县市三级,拓展了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中央及地方各级的财政会计工作由审查委员会监督,这有助于维护经济纪律,保证了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审查委员会的建立为维护党的经济纪律、完善党的经济制度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随着实践的发展,1933 年9月,党中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近期各省县召开的省县级党代会将选举出本地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次年1 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中央党务委员会,其主要负责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纪教育,处理党籍和对党员进行处分等工作。
进入延安后,党中央根据党内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党的监察机关。1945 年,党的七大党章将“党的监察机关”单独设为专章,健全和完善了纪检机构产生条件、选举方式、运行机能等,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这些条款,对后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党委指导下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同今天的纪检部门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仍有许多相似之处。
纵观这一时期党的监督制度,除了重视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还建立了党外监督机制,如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无党派人士监督等。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始终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党外监督,让人民监督党员干部,确保党的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就开展了一次惩腐肃贪运动,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开展大规模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图为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设置的控告箱
注重反腐倡廉工作
在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意识到贪污腐败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到如果没有及时惩治,将会给党带来无穷祸患。1926 年8 月,党中央颁布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败文件。《通告》 指出,五卅运动以来一些投机腐败分子趁机混入党内,表现出极坏的倾向,在经济上发生了一些偷偷摸摸、贪污腐败的行为,给党的政治、军事工作带来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为纠正和防止此类现象的蔓延,各级党组织要清查所属人员,发现一起务必严惩一起,将贪污腐败分子清除出党。
此外,中国共产党陆续制定颁布系列规章制度,用以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1933 年12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强调,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以权谋私、贪污公款、浪费公款等行为,将受到警告、撤销职务,甚至监禁的严惩。1937 年8 月,洛川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强调,要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938 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全面详实地列举了贪污罪的具体表现。
在制定反腐败规章的基础上,党中央还通过开展惩腐肃贪运动,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典型案件。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随后,苏维埃政府就开展了一次惩腐肃贪运动,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开展大规模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1932 年2 月,苏区政府成立临时最高法庭和工农检察部,临时最高法庭代理行使最高法院职权,任命何叔衡为最高法庭主席、工农检察部部长,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身边的贪腐分子,严厉惩治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腐败分子。1932 年5 月,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贪污罪受到公审,并被执行枪决和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这是打响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反腐倡廉的第一枪,谢步升也成了党的反腐历史上第一个被枪决的贪腐分子。对谢步升案件的严肃处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决心,为纯净党内政治生态、密切联系群众、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法判决“肖玉璧案”,是抗战时期又一反腐典型案件。肖玉璧曾是红军中的英雄人物,身经百战,身上有90 多处伤疤,可谓战功赫赫。肖玉璧是一位老革命、老红军、老战士,经历过秋收起义和万里长征,担任过毛泽东的警卫员,曾在危急时刻救过毛泽东的性命,与毛泽东结下了患难与共的交情。但是,肖玉璧自恃功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私吞公款,甚至还与人合伙做生意,把粮油卖给国民党部队。肖玉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引起了党员干部和民众的强烈不满,最后被依法执行枪决。依法判决“肖玉璧案”,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决心,要求党员干部绷紧纪律和法律的高压线,对贪污腐败分子必须严厉惩治,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党纪和法律的特权。
在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同时,党中央还大力倡导和营造良好的党风,引导推动廉政建设。1948 年9 月,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扩大会议,主要议题就是“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1949 年3 月,在革命即将走向全国胜利之际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作出了“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等六条规定,这是党中央进京“赶考”前定下的纪律和规矩,对执政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中国共产党反腐第一枪——清除谢步升案
1932 年5 月9 日下午3 时,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判决,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谢步升家境贫穷,12 岁时就给地主打短工,1929 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1930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担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
谢步升虽是一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但他所负责的叶坪村是苏维埃中央政府和苏区中央局所驻之地,因此,他的身份、地位就显得很不一般,掌握的权力也非同小可。他利用可以直接跟中央政府一些部门打交道之便,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仿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堕落,诱迫奸淫妇女,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他竟然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
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拍案而起:“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
毛泽东也很关注谢步升案,他力主严惩,并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1932 年5 月5 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其死刑。这是红都瑞金打响的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谢步升是中共反腐败历史上被枪毙的第一个贪官,谢步升案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个贪腐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