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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下的掏空行为原因研究

2021-07-04刘响

科学与财富 2021年7期
关键词:股东关联交易

刘响

摘  要:随着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掏空行为有所收敛,但是仍然广泛存在。然而当前关于掏空行为原因的学术研究更多的是局限于外部管控、内部控制,以及相应制度法规的完善。由于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可选择的种类繁复,监管与审计都会存在一定的漏洞。本文研究关联交易下的掏空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能够对相关方面的工作做点贡献。

关键词:关联交易;掏空行为原因

由于融资状况和条件不稳定,同时某些上市集团控股股东融资的时间紧迫,更提高了资金无法合理流通的可能。追根溯源,资金无法流通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上市企业财务内控不到位、对控股股东控制权没有合理展开监督工作。想要让控股股东及实际管控方等关联人员分配利用上市企业资金时更科学合规,监督方就必须更严格开展相关工作,好好把控关联方占用上市企业资金的流程。

从2005年年底,我国公开的有关文件要求中就明确规定,不得霸占上市企业资金。控制股东及实际管控方不可以通过例如借款、提供担保、代还债等借口霸占上市企业的资金。针对被霸占的资金,控股股东特别是国有方或实际管控方必须根据当时的状况,开展现金还款、股票还款等途径,尽早还款,还款最后期限为2006年。

必须指出的是,该文件在后续被更完善、规范的文件所优化,其中依旧严格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股方和有关方面不可以借助各种手段来损害上市企业的利益。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的不同分类应对,针对已经产生的资金霸占问题、不合法担保现象等,都要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尽快还款。假如没有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还款,必须严格处罚,假如出现犯罪现象更要严肃处理,依法处置。

一、前期相关研究回顾

我国专家2004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资金占用状况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的一项重要指标受持股比例的影响,当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增加到一定的比例,资本占用也会相应减少一定数量。国外专家在2005年的研究中也认为,在研究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时,同样证明控股股东会对大股东资金占用有一定偏导。

前期关于大股东行为的研究一般学者将其与企业内部控制相联系,从而尝试在分析的同时寻找到解决方式,在国外有颁布“萨班斯”法案具体进行约束控制,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资本成本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整体分析四个维度尝试遏制企业舞弊情况,但也带来一系列成本升高等问题。2008年我国依据当前国情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指引》,初步在国内设立企业管控规范法则。然而,据钟凯、姚立杰、程小可(2014)从控股股东掏空视角探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因素的相关影响情况看,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积极成效,但对于强制披露的效果并不明显。张栋和周咏梅(2019)提出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中,寻找针对中国特色市场的改革办法,具体方案包括引入投资机构等改善当前状况。

关于大股东行为相关外部监督研究,2012年国外专家在研究审计师是否被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来缓解不同类型控股股东所产生的代理问题时,证实一定的外部审计会减少大股东掏空行为。2016年有专家研究发现,欧洲当前的审计标准不足以让投资者评估关联方交易的财富转移状况。徐玉德等(2011)审计作为外部机制,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即从另一个角度缓解代理问题。史永东等(2004)则认为除了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执法外,还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投资者教育。

二、理论分析

(一)重要概念

1、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简单的来说,是指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素:其一,其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或者多方具有控制力或者重大影响力;其二,双方间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利益让渡行为。

2、大股东掏空行为

“掏空”的行为详细来说就是上市企业被大股东凭借资源和权力所掌控后,大股东损害企业资产,给自己谋求更多的个人收益的行为。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都十分不利,是大股东自私自利的行为,对企业信息披露也十分不利,很大程度上损害着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关联方的权益,假如情节严重,还会对整个社会不利。

(二)关联交易中的掏空行为动因分析

1、内部控制不平衡

企业成长道路上,关联交易是企业平时运营和成长时很普遍的营业模式,可以给企业降低开支、优化生产效率等。然而不平衡、不合理的内部控制必然会借助关联交易来损害企业利益,出现掏空现象。

2、大股东谋取私利

大股东在企业內的话语权极高,有着影响企业发展和决策的巨大权力,因此控股股东的掏空概率不小。同时大股东在确保其具有控制企业走向时,也不得不面临不小的开支和付出,涵盖了股权开支和管理花销等。为了填平这部分开支以及获得更多的额外收益,控股股东也会借助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调整,将中小股东的收益纳入自己囊中。

3、外部监管漏洞明显

民营企业在进行IPO上市后,大多会由地方政府进驻企业,但是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多于对其的监管,导致一旦有控股股东掌握绝对权力,依旧有进行关联交易掏空的空间。

三、案例分析

本文选择Y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在Y公司出现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Y公司依旧进行了超高分红,总计分红高度达28.2亿元,分析可得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净利一共16亿元(分红/股东净利=1.78)。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看,大部分的分红其实进入高层的腰包,而中小股东的大量利益被盗取。

下面,本文进行Y公司大股东掏空原因分析

(一)金字塔持股结构为掏空行为提供便利

根据前期研究,控股股东持股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财务掏空。而继续分析其实际控股人就会发现,持股的前四大股东都是同一家族内部人员,

在Y公司的金字塔持股结构下,一家独大的股权结构,往往无法形成良好内部制衡,在Y公司案例中,某大股东占据绝度主导,根据股权制衡理论,Z指数越高越难对大股东形成良好制衡,越容易进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因此,金字塔持股结构是Y公司能进行掏空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Y公司内部治理制衡失效

在一个健康合理的企业拥有合理的能够相互制衡又协调一致的内部治理结构,但在股权处于金字塔结构的时,大股东有权能控制企业的人员任命,也就是说控股股东熊续强可以以一定人员任命以控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原本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受于同一个人的控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所有者将经营权分离授予管理层,但一旦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与管理层的经营权都可被大股东影响,那么其实就是制衡的失效,内部治理的崩盘,导致大股东掏空成为可能。在分析当前Y公司股权架构之后,该大股东完全有能力以自己所有的巨额股份影响董事会选举。而且就2019年9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函给Y公司股份,内容是对“董事会成员未能恪尽职守”进行询问。不仅如此,就之前大股东涉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来看,董事会未能起到正确的决策权制衡作用。

(三)Y公司外部管控制度欠完善

1、关联交易管控不当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在仔细查阅后并没有对关联交易相关内容的框定设置,公司法的设定大多是对企业在组织结构等的一些大致要求进行了一些原则上的设定,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进行了义务要求,但这在日常实施过程中只有方向设置而没有实际意义。在类似Y公司的民营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占据大多数股份并没有收到公司法的相应限制,现行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与其关联人约束程度过低。

当前对于关联交易的计价方式,我国具体在涉及这块时并没有详细要求,根据《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内容,对企业会计报表提出部分要求,例如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计价方式有关的会计信息。但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一般使用三种计价方式:可比不可控法、在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计价有细致而相对定价合理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则在这块还是有所欠缺,没有细则的规定很容易绕过政策进行掏空行为。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现行《证券法》的要求:对信息未披露或者不全披露的企业及相关关系人进行惩罚,但是相对的信息披露不全或是信息不披露能获得利益,对大股东来说却可达到上千万甚至过亿。Y公司在2019年9月6日因“涉及信息违规披露”被立案调查前,已经于6月被查出大股东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34.51亿元,但是证监会到现在为止仅仅发函要求整改。

目前大股东进行掏空性关联交易行为并没有被法规强制禁止,大股东在进行掏空上市公司时,一旦机会利益极高而作为相应惩罚机制的成本不足,就会有大股东铤而走险,不仅不能提前警示,还会致使掏空的“泛滥”。

四、研究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比如大股东占股比例过高,会很大概率地致使掏空现象的出现,然而在证券行业内,自由交易和控股掌权都是无法制止和避免的,所以为了减少大股东掏空现象的出现,一定要开展分化决策和优化完善监督工作。

(二)改良内部治理模式

内部治理模式需要具备相应的独立能力,才可以在内部起到监督和平衡的作用,不能由于决策和判断的权力失衡而左右监督工作的开展模式。并且需要合理化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让他们对公司的决策也能够发表合理意见,大部分中小股东都是通过股票入市,所以股东大会中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是关键的一环。

(三)完善外部监管

1、相关法规的完善

规范规章,更好监督关联交易的计价,不仅仅注重于惩罚机制,也注重于规则、计价方式以及对于控股股东与其关联人的约束。在确保企业有详细章程能去按章遵循的同时,限制大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一旦违法重进进入市场的权利。最后,强调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从披露惩罚机制,更从披露细则等。

2、外部监督多样化

民营上市公司在上市過程中,多会接受地方政府的扶持——注资,因此政府不仅仅作为持股股东,更加应该注重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监管,有效防止政府财产流失。对于企业的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保持其独立性,加强对公司未披露信息的审核,尤其是大笔关联交易情况,及时制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保证公司披露信息与报表的真实性。最后对于新闻舆论界而言,扩大其对于企业的外部监督力度,重视媒体对于公司的监督,通过对第三方监管的市场化,及时查处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参考文献:

[1]钟凯,姚立杰,程小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控股股东掏空——中国“萨班斯”方案的实施效果[J].中国软科学,2014(09)

[2]张栋,周咏梅.大股东掠夺行为研究[J].会计师,2019(08)

[3]洪金明,徐玉德,李亚茹.信息披露质量、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与审计师选择——来自深市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审计研究, 2011(02)

[4]史永东,蒋贤锋.内幕交易、股价波动与信息不对称:基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经验研究[J]. 世界经济,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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