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国有施工企业劳动争议的有效措施
2021-07-04陶芳芳
陶芳芳
摘 要: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企业内部的稳定运行预计综合竞争力,加上企业与职工劳动的关系也越来复杂,非正常的劳动关系也大量存在,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正确的处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出现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满足员工自身的个人需求与需要。这样才能让他们为企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针对国企施工企业劳动争议进行详细分析,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劳动争议预防与解决的策略。
关键词:国企;施工企业;劳动争议;防范
引言
施工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逐渐的发现劳动争议问题以及职工利益保护问题被上升到一定高度。因此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正确的看待劳动关系,努力让职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消除他们自身的不满心理,提升自身在企业中的归属感、成就感。并且,企业需要意识到劳动争议问题处理的重要性,将现存的劳动关系进行梳理,合理的按照公司利益与发展的关系,让其自身与员工共同受益,实现利益、资源共享,以此确保企业可以在后续的进行和发展。由此可见,良好的劳动关系可以推动和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1企业劳动争议的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同样也是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1]。本文将劳动争议分为以下几个内容:(1)由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产生纠纷;(2)由于终止、解除、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由于被迫离职、辞退、除名、记过等事项发生的争议;(4)由于社会保险、福利、休息休假时间产生的争议;(5)因赔偿金、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等产生的争议。
2企业劳动争议的特征
2.1争议逐渐扩大
在早些年,造成劳动争议的因素较为单一,基本发生在企业的小群体中。但由于近些年,施工企业革新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也逐渐改变,使得员工的集体利益发生相应的改变。加上信息技术的涌现,使得各个地区、各个企业的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自发组织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员工,集体维护自身的权利、权益,使得劳动争议范围逐渐的扩大。若施工企业没有妥善或严肃的处理该项事务,很有可能导致员工集体离职、举报等,以此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2]。
2.2诉讼主体多样化
在企业制度尚未完善阶段,提出员工诉讼请求的职员基本位于施工企业的底层,因为基层员工的薪酬较低,自身的工作强度较大,普遍认为公司的待遇较差,发放的薪资与其自身的劳动不相符,希望通过诉求满足自身的个人需求。现如今企业已经科学合理的安排薪资、岗位人员,分配任务等工作,因此提出劳动诉讼的员工群体也逐渐的扩张到内部管理层与领导者。同时,员工自身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大部分的员工希望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主体诉讼。甚至还有少数劳动者会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此在劳动争议中获取更多的话语权。
2.3争议类型复杂
劳动争议在初始阶段,主要围绕着薪资的去留、下降、拖欠等问题,但现阶段,员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并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上述内容方面,还同样出现制度不完善、奖赏不合理等方面。由此可见,争议的类型正在逐渐扩大,处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加[3]。
3致使劳动争议产生的要素
3.1拖欠职工工资
经过调查和研究表明,很多家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拖欠工资的情况,因为企业不能在短时间为所有职工发放工资,这样一来就不能与职工解除相应的劳动关系,从而使得职工想要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3]。并且,企业没有及时的与员工进行沟通,导致社会保险涉及到的范围较小,统筹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其自身的个人需求、工作需要,使得劳动争议事件无法得到根治。薪资制度的修缮与落实远远比不上劳动争议问题出现的速度,导致劳动纠纷事件频发。
3.2缺少法律制度
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但很多企业的内部管理层和领导者对于劳动关系等相关内容了解不够多,其自身不知道该如何正确的处理劳动关系,不能及时的更新相应的法律制度,管理形式与用人策略并没有得到细化。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和自身的规定执行,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很多的非劳动关系。上述这种关系的存在不仅会大大的影响企业自身的运转和发展,同样也会给其带来一系列问题和麻烦[4]。
3.3管理观念有待加强
因为我国很多的企业大部分的管理者都是在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白手起家,由此可见他们自身的文化程度较低,并且其自身受到的教育程度有限,并沒有严格的履行国家颁发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在用工的过程中只是考虑到员工可以为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样一来其自身制定的劳动制度很容易引起职工的不满。除此之外,少数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其自身的产业类型较为特殊,劳动力的更换性较强,给予劳动者较多的工作任务,导致他们无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被动状态。
3.4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
一些企业在发生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上约定的解决办法处理问题,甚至还有少数企业对于员工的诉求置之不理,员工已经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和诉讼,企业并没有为此重视和关注管理,只有当判决书邮寄企业时,他们此开始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由此可见,企业在此过程中一直都处于被动的关系,不能发挥其自身的主导地位和作用。
少部分企业在产生劳动纠纷后,内部管理层与领导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歧视心理,认为自身作为企业的主体,有权决定任何事物,不需要考虑员工的内心需求和个人需要,从而导致员工产生逆反心理,引起劳动争议[5]。
4预防劳动争议产生的策略
4.1构建科学合理的沟通机制
为了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人际关系,制定沟通机制,第一时间与员工进行交流、知晓他们自身的内心想法与见解,并且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的个人需要与生活需求,帮助他们解决日常家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员工可以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注意力都集中到工作中,为施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企业领导需要与各部门经理或组长进行谈话,将沟通与交流的任务下发给经理与组长,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每一位员工进行深入的交流,并且将员工的内心想法进行记录,及时的进行反馈与报告。在此基础上,企业内部管理层与领导者需要设立沟通平台,员工可以在交流窗口进行匿名发布,如:傾诉自己的心事,将生活的烦恼与困惑之事诉说出来;说出自己对于公司的建议,提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等等,而网站的管理员需要针对上述内容进行汇总,及时的疏导员工,帮助他们解决相关问题。这样不仅可以增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使得员工对于企业产生认同感与满足感。还可以有效的预防劳动争议,减少劳动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4.2完善劳动体系
企业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的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准则和要求执行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薪酬与福利制度,规定最低的工资标准以及基本工资支付的方法,提升方案的全面性与系统性,以便企业可以更好的参考上述内容处理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同样也需要施工企业针对出台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可以按照规定提升用人标准,降低劳动争议出现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于一些法律的落实和执行,因为我国各个地区对于劳动争议的理解程度不同,方案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与职工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认真的进行检查,将合同中有关于职工的个人利益进行标注,以此建立较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根源上阻碍一些劳动纠纷事件的产生,保证企业自身与职工双赢。
4.3加大监管力度
由于部分施工企业的工作范围较大,涉及到的工作种类较多,未能按照国家的规定运用员工,这样一来导致劳动者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国家、政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施工企业存在着用人不当等行为,需要及时的对其进行惩罚,让企业为之付出代价,从根源上提升用工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推动监管工作的开展、进行,企业需要指派相关管理人员针对日常的用工行为进行实时跟进与监管,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与内容的设定工作,确保企业可以严格的按照政策与制度完成用工任务。
4.4构建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组织,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劳动调节组织,针对内部的调解机构进行完善,选派有经验的员工参与到其中,帮助员工、企业调解劳动争议问题,按照相应的法规、内容、原则,秉着公正的态度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宣传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员工在面对劳动争议问题时,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为自身正确话语权。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给予调解人员特殊的福利待遇与休假机会,适当的给予物质奖励,以此激发他们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便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结束语
企业降低自身劳动争议产生的几率不仅仅对于后续的发展、进步十分有利,同样对于社会、国家的发展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但在现阶段企业劳动纠纷的预防与协调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企业需要意识到在劳动纠纷的过程中需要正确的对待劳动关系,让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满足他们自身的个人需求和需要,从而提升他们自身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的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后续开展的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默之.国有企业存在的劳动争议风险及防范——以F公司为例[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1):16-18.
[2]徐冲.论国企转型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J].经营管理者,2018(09):70-71.
[3]佚名.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取得新成效[J].劳动保障世界,2018(31):17.
[4]毛建平.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路径探析[J].中国工运,2019(07):48-49.
[5]吴慧,苏堆玉,曹荣刚,黄心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8(03):253-257.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