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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预警的法制逻辑研究

2021-07-04王佳来

科学与财富 2021年7期
关键词:风险预警金融

王佳来

摘  要:从法制逻辑的角度对金融风险预警进行分析,构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时,可以发挥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根据法制逻辑和法律制度条例确定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对金融风险预警组织进行探究,应当发挥法律制度的优势,为预警组织的开放性和独立性提供保障。

关键词:金融;风险预警;法制逻辑

前言: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市场会出现不同的风险,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金融风险还会破坏当前的金融系统和金融体系,必须要加强金融风险的预警和控制,为了保证金融风险预警的公正性和正确性,使预警结果更加科学与合理,应当从法制逻辑的层面进行分析,对预警行为进行约束,根据法律制度确定预警指标,使预警方式更加合理。

一、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中的法制规范

(一)法制的规范功能

金融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预警指标上,通过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利用计量模型以及数理统计进行预估,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进一步研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预警指标。在系统的构建和应用中,法律制度能够为其提供规范,还能让系统的构造和功能更加合理。只有正确的预警才有参考的价值,科学的理念和价值标准能够使预警结果趋于正确,而法律制度能够为预警系统的构建提供科学的价值标准。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缺少正确的规范和标准,将会使金融风险预警的结果不够准确,只有以正确的价值标准为导向,才能保证系统被合理运用,对模型的随意性进行控制,为预警系统赋予正当的价值。当前,人们对金融风险预警理论的认识和研究比较浅显,只从技术的层面进行研究会使系统存在较大的缺陷,必须要加入法制要素,把握预警的动机和标准,这样才能保证预警结果是合理和有效的。

过去的预警模型过于注重科学技术,没有从社会理性和法律制度的层面构建预警模型和预警系统,要想有效完成金融风险预警行动,必须要保证金融风险预警的正确性,法律制度能够为预警过程提供标准和规范,为其提供标准的范式,避免出现话语隔离等问题。金融风险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单一的技术和简单的模型无法对所有的要素进行分析,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确保技术应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使金融领域达到平衡与稳定的状态。金融风险预警的主要目的是维持金融稳定,但是金融是否稳定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指标和权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法律制度能够为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立提供参考,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下保证预警系统的权威性[1]。

(二)预警指标选择的法律确认

预警指标的选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原则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法制逻辑的重要概念。确定金融风险预警指标时,应遵循规范性与科学性的原则,确保该指标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和金融风险预警的经验进行研究,选择可靠的经济数据,去除那些不够客观的数据,为指标的量化和金融风险预警的实践操作提供参考。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应遵循重要性和完整性的原则,虽然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较多,但是,其中一定有一个最主要的诱发因素,这一指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要对这一因素和指标进行考量。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应遵循动态性和实时性的原则,所有用于预警分析的数据都要满足时效性的要求,根据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市场环境确定预警指标的选择范围,从指标范围中进行取舍和调整。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还要遵循互补性和关联性的原则,金融风险和预警指标彼此关联,指标发生变化,说明金融风险形态也发生了裱花,两者互为因果、相互印证。

可以将法律制度用于预警指标的选择中,为指标的选择提供法律制度的依据,在法律制度的指导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能够更加精准和客观。宏观指标主要涉及利率、贷款规模、经济增长率等内容,微观指标主要涉及资产、盈利、资金流动性等内容,市场指标主要涉及证券、信用等内容。根据法律制度确定预警指标,可以将兜底条款和列举式条款相结合,以此来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现出法制的包容性与精确性,在法律确认的基础上,确定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框架。

二、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的制度规范

(一)组织开放性的制度保障

金融风险预警组织存在两方面的特点,分别是开放性特点和独立性特点,对于预警组织形式开放性的特点来说,法律制度能够为组织形态的开放性提供保障。金融风险类型较多,如信用、技术、法律、操作等方面的风险,出现任何一种风险,金融行业都会发生波动,必须要依靠灵活的结构、专业的知识、实时的信息进行预警,只有组织系统足够开放,才能在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及时掌握经常变化的信息,通常,开放性组织具有更好的适应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制度环境,如果国家提出了新的法律制度,金融风险预警组织可以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在《金融监管协调部实际联席会议制度》发布之后,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单位都是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的主体,政府也可以根据环境制定政策,使组织具有弹性化和开放性的特征,更好地适应当前的金融环境。

(二)组织独立性的制度规范

通过发布制度规范,政府可以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重新分配利益,例如,根据金融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支持或限制某种金融产品,对金融市场进行调适。为了保证预警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当保持预警机构的独立性,避免预警结果受到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影响,做出客观判断。立法和建立制度时,要为预警组织的独立性提供支持,严禁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干预金融风险预警过程,法律制度要明确预警组织的主体,体现出预警组织的重要地位,为其提供法律授权,为预警职责的履行提供法律制度方面的依据。金融风险预警组织内部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也要参考法律制度,保证主体的多元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让预警行为更加公正与科学,让预警结果更加准确与客观[2]。

结论:法律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出社会理性,金融风险预警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要想让风险预警结果更加准确和客观,应当在法律制度的角度构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的建设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使金融风险预警组织更加开放和独立,使金融风险预警更加灵活和有效。

參考文献:

[1]王薇.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强化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J].财会学习,2021(32):157-158.

[2]靳文辉.金融风险预警的法制逻辑[J].法学,2020(11):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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