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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公证遗嘱情况阐述

2021-07-02李潇晓

科学与财富 2021年8期
关键词:民法典

李潇晓

摘 要: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民法典》的生效进一步彰显了建设以人为本法治社会的决心。基于现代发展的形势,《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从业人员需要对《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度剖析,并分析《民法典》生效后对公证遗嘱产生的影响,从而使从业人员能够获得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民法典》;公證遗嘱;法律分析

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废除了原有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明确了今后遗嘱效力的判断准则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立遗嘱形式,遗嘱均系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有目的的处分自己的身后事,他人不得干涉。不论是遗嘱形式的增加,还是遗产范围的扩大,均对我国财产继承的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对比《民法典》生效前后遗嘱内容变化

民法典对关于遗产的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细致的调整。在遗产范围方面,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公民的不动产与收入等财富,例如生产资料和文物等都适用于遗产范围。而《民法典》中添加了更多更为丰富的财产形式,针对财产的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只要是持有人生前所得的合法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财产,基金证券等均可适用于财产范畴。在新旧条文方面,《民法典》第1142条较《继承法》第20条做了较大改动,将原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改为撤回。新增“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删除了“代书、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上述调整,使得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明确了今后遗嘱效力的判断准则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在遗嘱形式方面,原有的遗嘱形式中,涵盖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相关工作人员针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类遗嘱形式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二、《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因果

1. 遗嘱自由问题

在实务中,立遗嘱人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接待后除了审查立遗嘱人所带的材料外,最重要的是与立遗嘱人的沟通环节。公证员除了要对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外,最重要的就是审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公证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办理并出具公证书。在实务中,家庭成员关系情况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在《民法典》生效前,不乏撤销公证遗嘱,重新订立遗嘱的当事人,但大多数都会重新选择订立公证遗嘱,鲜有人重新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因此《民法典》取消遗嘱效力优先性对立遗嘱人选择公证遗嘱的影响并不大。

2. 效益成本问题

立遗嘱人选择不同的遗嘱形式,均应当遵循该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由自己亲自书写,签名且注明书写年、月、日。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要求所有人签名并注明书写年、月、日,打印遗嘱也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仅要求所有人签字,还要求所有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书写年、月、日,还有录像遗嘱也都有严格的要求,立遗嘱人往往仅能主要到这种形式要件,忽略见证人的资格要求,即见证人不能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在实践中很难被立遗嘱人注意到。遗嘱是死因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继承人在继承中有纠纷,诉至法院极有可能判定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难有保障且加重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偿失。公证遗嘱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中立机构,公证人员更为专业,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且全程录音录像并对遗嘱内容严格保密,能更好的保障立遗嘱人的权益,且有效减少诉讼纠纷。立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拿着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无须到法院确认遗嘱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公证遗嘱成本低、更为规范,效益成本优于其他遗嘱形式,是更好的选择。

三、《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应对措施

1. 加大对公证遗嘱的宣传,提高其知晓度

《民法典》的生效,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作为公证从业人员,应当正确认识这一规定,积极面对,要知道其实有一部分群众也是从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才知道公证处可以立公证遗嘱这个概念,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公证遗嘱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社会在发展,人民对遗嘱的认识也在改变,不再是谈之色变,我们自己也应当顺势加强宣传,告诉人们立遗嘱的好处,立公证遗嘱的优势。

2. 加大学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

公证遗嘱当前不足之处在于手续较为繁杂,遗嘱内容较为死板。首先,应当推出“承诺制”,利用大数据的互通互联,让当事人从提供材料方面进行减负,争取做到拿着身份证就能办理。其次,应当推出温情遗嘱,除真实表达分配意愿以外,让当事人在遗嘱中也能真情流露,让公证遗嘱更有温度。

四、总结

随着《民法典》的贯彻落实,民事主体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财产的方式日益增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虽成为过去式,但较其他遗嘱形式优势明显,仍具有不可替代性。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便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晓燕. 关于《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分析[J]. 法制博览,2022,(02):103-105.

[2]周军,汪晓迅. 评《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兼论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之方案设计[J].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1,33(05):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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