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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工作的通知农渔科函〔2021〕31号

2021-07-01

中国水产 2021年6期
关键词:核实苗种核查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刀鲚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成立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工作专家委员会

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崔和同志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庄平同志担任,委员11名,任期5年,秘书处设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表1。

表1 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工作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规范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工作

为做好刀鲚养殖单位核查与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制定了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工作规程,对刀鲚养殖单位申请核查需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流程、审核程序、标识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请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相关工作中执行。

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工作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殖刀鲚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7号)要求,规范养殖刀鲚生产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对养殖刀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等(以下简称“养殖单位”)实行核查与产品标识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各省对养殖单位进行核查,成立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实施相关审核,委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承担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养殖单位应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使用的亲本和苗种具有合法来源,具备开展刀鲚养殖生产所需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条件,养殖用水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饲料和兽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规范完整,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刀鲚苗种生产单位还应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养殖单位申请核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二)亲本和苗种来源证明材料,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水质检测、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

(六)养殖单位及配套设施平面图,并附养殖模式和设备说明等。

第四条 核查工作包含材料审核、现场核实和评估等环节。材料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书面审核。现场核实和评估,是指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养殖管理状况、实际生产能力等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估。

第五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接受现场核实和评估。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1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第六条 初次申请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管理应组织现场核实。核查组成员从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每次3人~5人。现场核实工作实行核查组负责制,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专家担任。

第七条 现场核实工作应采取查阅、质询、验证等方式核实本规程第三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核查组可依据实况录像、照片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现场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管理现场核实报告报送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依据材料审核、现场核实的情况,对申请核查的养殖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其实际生产能力,结果三年内有效。

第九条 现场核实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不具备刀鲚养殖及产品标识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及其他干扰现场核实正常进行的。

需要申请单位限期整改的,核查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可根据整改内容采用书面查验或现场查验的方式进行,查验结果应在刀鲚养殖单位核查和产品标识管理现场核实报告中记录。

第十条 对于材料审核、现场核实均符合要求的,或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并经过验证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经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自然日),若无异议,公布核查通过名单。

第十一条 养殖刀鲚产品实行统一标识管理,按照核查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按需制作可追溯二维码标识。养殖刀鲚产品所有包装(含最小单元包装)表面明显处应附带追溯二维码,可查询产品名称、养殖单位名称、苗种来源、出塘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刀鲚养殖产品可追溯管理平台(http://dyfish.cnfm.com.cn),开展养殖单位和产品登记管理,实现相关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通过核查的养殖单位要将相关二维码标识信息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养殖单位信息(养殖面积、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核查通过结果,且3年内不予受理核查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一)捕捞野生长江刀鲚混入养殖群体销售的;

(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专家委员会有关审核和处理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申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组织做好刀鲚养殖单位集中核查

各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养殖刀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刀鲚养殖单位做好核查准备工作。请有关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需申请核查的养殖单位函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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