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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2021-06-30米晨艳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3期
关键词:发展历程

米晨艳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逐渐频繁。从法律市场的视角来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各国商业贸易往来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世界各国经济合作的主要依据与法律支撑。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国际贸易上的纠纷,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这对原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便利性的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尤其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如何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进一步加以分析,以期助推我国国际商业贸易往来。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历程;未来方向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3-0155-04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商业贸易往来越发频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逐步增加。法律市场视角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直是我国面向国际商业贸易往来中各种问题处理的重要法律支撑与凭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国际性、法律性、专业性的法律制度之一,有着多年的发展历史。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重要作用的发挥,其重要价值逐渐得到了国际法律界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新形势下,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程度逐步加深与经济地位的提升,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与更新,我国也需要建立相关机构与机制。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内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商业贸易往来中所出现的问题的主要法律方式之一。从国际商事的仲裁的机制视域出发,其一般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到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实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由双方自动的执行。倘若败诉方不予执行,则胜诉方有权利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提出相对应的申请,强制要求败诉方执行相关内容。国际商事仲裁是由国际商事交易中发展而来的,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国际上各国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维护全球商业合作环境,并保护商业参与者的合法利益[1]。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服务对象,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支付结算中的争议、技术贸易及合资、合作经营的争议、国际工程承包方面的争议等等。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逐渐成为商界首选的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较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体现出不同的分类特点。但是一般而言,其主要有按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分类、按利害关系人数不同的分类、按是否有固定名称、章节及办公地的分类三种分类方法。首先,按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的分类方面,其主要特点是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其中,此处的国民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了其他的法律实体,因此其最大的特点是:尽管制度中的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但是双方在法律中的地位与权力是相同的,他们拥有着相等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共同履行相应的内容[2]。其次,按是否有固定名称、章程及办公地上分类,其主要特点是涵盖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两方面。临时仲裁机构的最大特点是程序上的灵活性、成本上的节省性。而常设机构与临时性仲裁机构相比,在保障制度上更加完善,其法律服务功能也更加全面。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渊源

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它既不是法学家们的作品,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内容,而是商人们在漫长的国际商业贸易往来中所共同形成的条约体系与价值目标。11—12世纪,地中海北部沿岸的商事交易逐渐频繁,并成为世界的商业贸易地带。同时,意大利各城邦之间商业活动的开展,使得商事活动发展走向鼎盛时期[3]。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商人们自发组织了一些具有裁判权的机构,用于裁决商事中双方之间的经济争端,维护商业贸易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逐渐关注到国际商事仲裁对商事活动的支撑作用,并在原有的仲裁机构基础上发展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仲裁逐渐地成为国际上常用的经济争议解决方法,并且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支持。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雏形

对比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较晚,其发展雏形可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设立的商事仲裁局。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此后,我国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仲裁立法方案,其主要涵盖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仲裁规定、1994年的《仲裁法》制定等等。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转折。国际仲裁机构方面,国际仲裁机构的发展初期集中在欧洲地区,后来随着商业全球化的延伸,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逐渐向亚太型转变。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及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国际仲裁机构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迎来重要契机。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进程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现代化制度,其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发展历程。我国国际仲裁制度及机构的兴起,为我国在国际上的商业贸易往来迎来重要契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及商业市场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国家与中国开展商业上的合作,我国诸多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了多个商事活动点,跨国企业数量增加[4]。与此同时,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及經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定不断完善与加强,并推出了多项的仲裁方案与内容。尤其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沿线国家充分地与我国开展紧密的商业合作,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效能越发凸显,在国际商业贸易往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运行的审视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问题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对外的开放及中外商事合作的加深,虽然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地完善与调整,助推着商业贸易的往来。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我国在临时仲裁制度方法依然缺少较为完善、系统性的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也常处于缺位状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虽然都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相关争议,但是,两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首先,临时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与自治性,在世界其他国家都普遍肯定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我国临时仲裁的缺席,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5]。其次,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的发展历史更为悠久,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中,临时仲裁成功解决了诸多商事争议,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我国临时仲裁相关规定的缺乏,仅仅依靠机构仲裁不容易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的全面性。

(二)网上仲裁制度尚待完善

网上仲裁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应运而生。但是,该词最早发源于欧美国家,源于英文中的“Online Arbitration”或“Cyber Arbitration”。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兴起及互联网全球化趋势的延伸,商业贸易中出现了大量的电子商务争议纠纷,而这些新型的纠纷已经很难通过传统的仲裁方式解决。就目前阶段而言,国际上对网上仲裁的性质划分仍然不明确,网上仲裁制度的使用也存在着较大的盲区。具体来说,国际学界对网上仲裁的认定主要在于三个方面:第一种观点是认为网上仲裁需要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实现;第二种观点是只要使用了网上仲裁系统或软件便可认定为网上仲裁;第三种观点则是以网络信息交流的方式进行网上仲裁。由于国际上对网上仲裁制度的划分模糊,且现实中商事活动对其高度需求,造成相关争议越积越多。

(三)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权归属问题

当前,我国在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归属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盲区。根据《仲裁法》中的第20条第一款项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着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其中,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而另一方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则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的相关规定,将国际商事仲裁的判定权交给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与《示范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入较大[6]。根据《示范规则》中的相关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交给仲裁庭判定,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只是组织与管理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协调仲裁机构的操作与运行,仲裁庭才是仲裁的主体。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会中断仲裁程序的开展,影响仲裁效率,并违背仲裁设立的初衷,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因此,目前仲裁管辖权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归属问题。

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方向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突破与承认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对外的商业贸易往来,需要对临时仲裁制度给予科学上的承认,并采取科学的方法使得临时仲裁得到质的突破。首先,法律市场视角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在临时仲裁制度上要摒除临时仲裁可靠性、专业性不如机构仲裁的思想弊端。当前,我国虽然对临时仲裁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临时仲裁的灵活性、效能性却是不容否认的。同时,借鉴世界他国的临时仲裁使用状况,未来临时仲裁将会朝着更深的方向发展,倘若我国对临时仲裁不给予重视,过分地依赖于机构仲裁,将不利于我国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全面保护[7]。其次,基于临时仲裁制度的突破与承认,我国可以结合着当前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的优势,在全国各地的自贸区开展临时仲裁的实践。其中,建议根据以下规定确立自贸区的临时仲裁:第一,允许当事人在自贸区内选择符合事宜的临时仲裁制度解决纠纷;第二,临时仲裁制度即可根据现有的仲裁制度设计,也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下自行设计;第三,建立起临时仲裁的监督机制,同时,明确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督职能。

(二)网上仲裁制度的推进与优化

新形势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与构建,除了要在临时制度上下足功夫外,也需要根据社会发展趋势与实际情况的需求,积极的推进网上仲裁制度的发展与使用。首先,我国应该有效地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据时代发展趋势,积极地推广与建设网上仲裁。例如,通过宣传的方式告知国际商事活动纠纷的当事人,同时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一样具有不可公开性,要注重对当事人商业秘密与信誉的保护。网上仲裁的开展要遵循严格程序,网上仲裁案件不对外公开,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信息。同时,也要加大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力度,对信息进行严格的加密处理[8]。其次,要对网上仲裁协议做出限制解释,由于电文的特殊性,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其妥善保存,很容易导致网上仲裁的无法查明甚至仲裁撤销。因此,需要对网上仲裁协议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确保仲裁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网上仲裁制度的推进与优化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建设过程,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不断地摸索与实践。法律市场视角下,只有坚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与优化,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支撑。

(三)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扩大化解释

当前,我国“一带一路”的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日渐提升,对外商业贸易往来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服务,其运用到国际商业贸易当中,能够助推着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对于当前阶段的仲裁协议而言,仲裁协议在形式上依然是书面化。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视域出发,仲裁协议的书面化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的,采取书面化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愿[9]。但是,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互联网正在全球范围内崛起,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书面化形式遭受到挑战,倘若仲裁协议的书面化形式不进行升级,很容易被社会发展所淘汰。因此,為了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业贸易,需要对仲裁制度的书面形式做扩大解释。例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构建,可以从法律体系制度中的仲裁协议解释扩大化入手,进行相对应的完善与创新,重新定义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四)优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要求

法律市场视角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需要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准入要求上及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归属进一步优化。首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要求方面,我国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可以尝试着适当开放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的仲裁服务。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市场上的服务,有利于为我国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有效转变当前仲裁机构选择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的仲裁服务,可以很大程度上催动着国内仲裁机构的发展,使得国内仲裁机构更加专业化、市场化、独立化[10]。其次,仲裁管辖权的归属优化方面,需要充分地考虑到仲裁协议适用于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可知,仲裁庭审理已经具备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上的直治特质[11]。因此,我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优化应该充分吸收示范规则与先进制度,促进《仲裁法》的不断调整与修改。

(五)构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构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解决商业纠纷,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需要遵循以下目标。其一,我们需要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推动我国的国际仲裁制改革并逐渐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竞争力和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其二,构建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能够使其成为向外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外部窗口,在国际上树立我国作为国际法治建设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的良好形象,还可以成为国家间的诚信交往提供平台;其三,这个仲裁中心将成为有利于我国在商业纠纷的解决中提升自身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12]。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市场视角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直是我国面向国际商业贸易往来中各种问题处理的重要法律支撑与凭借[13]。国际商事仲裁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为世界各国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深化。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人们之间的商业交往日益频繁,从而产生的商事纠纷也日益复杂。与此同时,具有服务性的国际仲裁制度也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朝着更加高效的方向变革。仲裁因为其自身的灵活、高效、便捷等特性深受人们的欢迎,因而,仲裁永远不会停下为人们的商业往来保驾护航的步伐。我们应基于我国的国家利益,结合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机制改革与完善,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运行进行全面审视,并分析其未来发展方向,为我国国际贸易交流及经济发展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

[1]  王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创设、影响及启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3):104-123.

[2]  桂梦羊.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机构的法律功能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9.

[3]  申婷婷.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运作的困境与路径——以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执行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9,(8):70-83.

[4]  杜泽卿.国际商事友好仲裁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以自贸区仲裁规则为视角[J].特区经济,2020,(2):93-95.

[5]  刘新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19.

[6]  田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监督制度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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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德杰.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执行中的公共秩序审查——兼論中国相关制度之完善[D].重庆:重庆大学,2018.

[9]  江岩,王梦娇.“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J].河北企业,2018,(7):73-74.

[10]  孙志煜,郑钧洋.公正与效率: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立人制度的价值博弈及中国因应[J].时代法学,2020,(6):89-95.

[11]  高婧琦.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利益冲突披露制度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9.

[12]  唐塞潇.国际商事仲裁早期处置机制的价值平衡和制度构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2):85-104.

[13]  杨健.“一带一路”战略下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优势与制度设想[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6):133-135.

[责任编辑 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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