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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2021-06-30吴海军

现代矿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省份矿山绿色

吴海军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

十八大以来,为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国家相关部委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构筑人类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的相关数据,为今后更好更全面地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指引。

1 绿色矿山的发展历程

我国绿色矿山的产生和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

1.1 绿色矿山的提出和探索

2003年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绿色矿山的理念应运而生。2005年绿色矿山的概念在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被第一次提出。同年,浙江省湖州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为引领,矿业绿色先行,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2007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的倡议。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明确提出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进行了专项部署,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条件,遵循原则和主要任务[1]。

1.2 绿色矿山全国试点实践

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设“绿色矿山”的明确要求。2011—2014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分4批确定了661家矿山企业作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通过试点建设,在资源绿色开采、高效利用、矿山生态环镜保护、现代化矿山运营、矿地和谐、共享收益等方面树立了一批典型矿山,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效果。

1.3 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启动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017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和工作内容。2018年发布了非金属矿等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9年和2020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绿色矿山工作的遴选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和(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以及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明确了绿色矿山的建设水平。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在各个省市全面启动。

1.4 绿色矿山建设常态化

目前,内蒙古、贵州、广西等省市都提出了所有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目标,这是矿业发展大趋势,矿山企业按照六部委发布的2017年4号文的“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精神,“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自觉自主地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进入常态化阶段,正是践行我国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

2 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

2.1 相关政策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

(4)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65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

(7)各个省(区、市)地方政策。

2.2 绿色矿山管理

绿色矿山实行名录管理机制,并且是动态化的管理过程,随着遴选、评估、核查、抽查等工作程序结果不断进入和剔出,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是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的要求,根据绿色矿山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面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矿业权人,开展绿色矿山遴选及在线信息填报的专用软件。该系统涵盖了矿业权人申报、管理机关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功能,并配有《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方便各个单位使用和管理。各个省(区、市)有的有省级名录或省储备库,有的只有国家级的。依照各级权限放置在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中。

2.3 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建设

2.3.1 国家标准情况

2018年6月发布了9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分别为《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

2020年12月发布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智能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2.3.2 地方标准情况

34个省、市、自治区中发布了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或评价指标的省份有16个,分别为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宁夏;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的省份有4个,分别为四川、西藏、陕西、甘肃。

2.3.3 团体标准情况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制定了绿色矿山系列团体标准,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共发布了12个团体标准,分别为《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作业规范》(T/GRM 001—2019)、《绿色矿山评估服务机构评定标准》(T/GRM 003—2019)、《绿色矿山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T/GRM 004—2020)、《绿色矿山咨询服务单位服务能力评定标准》(T/GRM 005—2020)、《矿业高效粘结性抑尘剂标准》(T/GRM 011—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粉尘治理技术标准》(T/GRM 010—2020)等。

3 全国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3.1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2019年国家绿色矿山名录共有953个,包括398个前四批试点和555个新遴选矿山[2]。

2020年12月底自然资源部公告了30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进入绿色矿山名录[3],与2019年公布的国家绿色矿山名录共计有1 253个绿色矿山,国家绿色矿山名录数据分别统计分析如下。

3.1.1 按省份数据分析

国家绿色矿山数量按照各个省份分布见图1。

由图1可见,90个以上的有1个省,河南92个;80个以上的有3个省,分别为山东89个、山西83个、安徽81个;70个以上的有1个省,河北75个;60个以上的有5个省,分别为湖北69个、内蒙古67个、湖南65个、浙江64个、广东60个;50个以上的有3个省,分别为辽宁54个、新疆54个、陕西51个;40个以上的有2个省,分别为江西46个、四川42个;30个以上的有1个省,江苏36个;20个以上的有6个省,分别为黑龙江28个、广西26个、甘肃25个、云南25个、青海23个、吉林20个;10个以上的有4个省,分别为贵州19个、福建18个、宁夏13个、重庆12个;10个以下的有3个省,分别为西藏8个、海南7个、天津1个;其余,北京、上海、台湾、香港、澳门各0个。

3.1.2 按矿产种类数据分析

国家绿色矿山按照矿产资源种类分布见图2,其中油气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液态和气态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包括冶金、有色、黄金等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矿产包括除砂石、水泥灰岩外的化工、饰面石材、矿泉水、地热等非金属类矿产(下文矿产种类均按此分类)。

3.2 各省(区、市)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公示的绿色矿山省级库或储备库中共有2 573个绿色矿山,不包含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数量。

3.2.1 按年度和省份数据分析

2020年具有省级库或省储备库的省份有20个,分别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陕西、甘肃、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青海、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和贵州。2019年具有省级库或省储备库的省份有14个,分别是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青海、陕西、甘肃。2018年具有省级库或省储备库的省份有5个,分别是内蒙古、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各省厅公告的各个省级库绿色矿山年度数量见表1。

注:①浙江省各个年度数据是按比例折算的,绿色矿山通过县级评估公示上报;②各省有地市级库的只有山西省忻州市(34个绿色矿山)和安徽省芜湖市、池州市(芜湖24个、池州49个绿色矿山)两个省份;③有的省份有省级绿色矿山库但未在省厅网站公式,如吉林省;有的省份截止到2020年末未能全部公示省级绿色矿山,如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④正在筹建或准备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库的省份有四川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2 按矿产种类数据分析

各省级库或省储备库的绿色矿山数据按照矿产资源种类分析见图3。

3.3 国家名录与各省名录统计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公示的国家和各个省绿色矿山省级库或储备库中,共有3 826个绿色矿山。

3.3.1 按省份数据分析

绿色矿山数量按各个省份分布见表2,绿色矿山地区分布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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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可知,数量前10位的省份为贵州817个、内蒙古416个、广东367个、浙江329个、山东和重庆各170个、山西169个、安徽151个、湖南134个、河南128个、河北125个。将34个省份划分为4个区域,分别是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香港、澳门、台湾)、中部地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东北地区(辽宁、黑龙江、吉林)。经统计,东部地区1 110个占29%;中部地区755个占19.7%;东北地区122个占3.2%;西部地区1 839个占48.1%。总体看来,西部地区数量最多,其次是东部地区,再次是中部地区,且由于东北地区仅涵盖3个省份,故相比其他区域相对较少[4]。

3.3.2 按矿产种类数据分析

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数据按照矿产资源种类分析见表3和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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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色矿山存在问题与展望

我国绿色矿山经过17 a的发展,认识到绿色矿山建设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是“一刀切”式的。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成绩的同时,更应全面梳理绿色矿山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

(1)思想认识需进一步提高。深刻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色矿山是矿业发展的必经历程,实现矿业绿色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绿色矿山建设水平需持续提升。通过不断研究、交流、学习,提升人们对绿色矿山的认识,使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持续改进提升,循序渐进。

(3)绿色矿山需规范地建设。矿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等,提升企业的硬核实力,真正地建设绿色矿山,而不是编制规划、方案、自评估等“编”出来的绿色矿山。

(4)注重小型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国所有持证矿山从规模上看,小型矿山比例为80%,而进入国家或省库的比例远低于这个比例。小型矿山的装备技术普遍较落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依然艰巨。

(5)评价标准体系仍需健全。虽然自然资源部发布了9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但仍缺少地热矿泉水、非常规油气、放射性矿种等矿业行业规范,且现行的行业与地方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无强制执行力的性质限制了标准规范功能的发挥,同时现行标准中定性指标较多,定量指标较少,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现有标准的数量和层级距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相互配合,主要行业全覆盖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此外,相应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仍需进一步研究完善[5]。

(6)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需完善。绿色矿山评估专家水平不一,第三方评估机构自身认知度和责任性不强,第三方评估机构责、权、利不匹配,这些都需要规范,使第三方评估单位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且具有足够的能力。同时,评估的结果具有公信力,并加强对第三方评估单位的监督工作(认证)。

(7)激励措施或支持政策需细化。虽然2017年4号文明确了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财税、金融等4个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配套激励政策框架,为各地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指明了方向,但仅有部分省(区、市)细化落实了部分激励政策。部分省(区、市)在建设方案或规划等文件中提出的激励支持政策存在照搬照抄情况,未能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利于激励或支持政策的落地实施。

(8)政府部门需正确定位和引导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不可一蹴而就,各地政府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矿山实际情况规划明确清晰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指引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并做好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9)加强多部门协调监管和社会监督。绿色矿山建设的社会认知度和关注度大多集中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相关研究人员和管理者中,且现阶段缺乏有影响力的矿业绿色发展的网络平台或媒介。同时,绿色矿山建设社会监督体系及企业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目前无法形成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社会监督,这些都需要完善或加强。

(10)建设绿色矿山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作,只有严格遵循绿色矿山建设规律,理清各相关方的责任和目标,明确其责任和权利,不断解决各种问题,才能使绿色矿山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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