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护少年的你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八大亮点
2021-06-26策划执行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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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可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新闻往往触目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法相继修订,承载着社会的强烈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佟丽华在采访中表示:这次未保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未成年保护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了高规格的未成年保护领导小组,目前各地都在迅速推动建立政府的未成年保护协调机制。那么这种未成年保护的协调机制将会为推动这部法的落地发挥重要作用。
下面就来看看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有哪些亮点吧。
亮点1:“我的事情我做主”,未成年人主体地位与意愿更受重视。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重视孩子们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尤其在父母离婚、外出务工等情境下,未成年人可以参与如抚养、监护等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安徽省淮北市翠峰小学学生在相山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团体辅导室做游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亮点2:未成年人休息权写入法律,“鸡娃”现象有望改观。
学生群体学业压力大、得不到充足休息时间的问题已经逐年低龄化,孩子们在需要快乐成长的年纪却承担了不该有的压力。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两个层面将休息权写入法律,不仅回应了社会的需要,更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亮点3:预防未成年性侵害,性教育正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
也许每个人都曾对父母询问这个问题:“我是从哪里来的?”得到的回答往往是“路上捡的,垃圾桶里翻到的,地里刨出来的,充话费送的”等。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的要求。除此之外,还提出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性教育,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性侵的发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亮点4:预防网络成瘾,净化网络环境,当主播、玩网游受限。
据2018年《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约有超过六成的青少年触网年龄在6~10岁,其中24%的青少年每天上网时长达到2~4小时。三分之一青少年在网络上遇到过色情信息骚扰,遭遇场景包括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和短视频等;遇到过网络诈骗信息比例则为35.76%。
本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人进行网络保护。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亮点5:校园欺凌有了法律定义,遇到问题有法可依。
近些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已成为许多家长内心的痛。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校园欺凌从法律层面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控与处置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旦遇到问题,家长可以有法可依。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亮点6:严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人员的准入,单位责任不落实可给予关门、罚款等处置。
近年来,由于社会需求、准入门槛低、利润高等原因,校外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些校外教育机构成为了未成年人被侵害事件高发场所之一,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实施更严格的管理,了解其工作人员的品行、背景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7:出行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明确立法。
2019年,全国共发生涉及学龄阶段少年儿童伤亡的交通事故2万余起,造成2200多名少年儿童死亡。目前,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1~14岁未成年人的第二大死因。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确保儿童交通安全十大策略》显示,使用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等约束装置可以将婴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可能性降低70%。现在,法律规定了带儿童出行必须加装儿童安全座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亮点8:怕承担责任不敢上报?“发现难”问题得到解决。
过去,当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组织或单位或其他从事未成年人事业相关单位因怕承担责任、不想承担责任等各种原因鲜少上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报告义务,进一步解决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发现难”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6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解放北路派出所民警来到辖区内的回民小学,给同学们送去了特殊的节日礼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本,受到师生们欢迎。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