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让河长制沦为形式主义
2021-06-24贺震
河流,是大地的血脉。一条条河流,滋润着一方方土地,使城市和村庄充满灵气,使远方游子有了乡愁记忆的载体,因之人们往往把河流亲切地称为“母亲河”。然而,正在8省进行的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一些地方“母亲河”正在遭受严重污染。
河长们去哪里了?
在云南省保山市,主城区隆阳区每天约4.5万吨污水直排东河,致使东河成为纳污河,自2018年以来水质持续恶化为劣Ⅴ类;在湖南省湘潭市,港口、码头作业方式粗放,大量雨污水、煤炭淋溶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排湘江,在湘江上形成明显黑色污染带;在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大量生活污水没有纳入城市排污系统,每天有超万吨污水直排左江,水体达到重度黑臭程度;在河南省汝州市,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长期将污水违法排入汝河,自2017年以来,仅仅可查证的群众举报就超过29次,但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铺设的九斗退水渠雨污分流管网,只铺设了主管线,却没有铺设配套的支管网,管网中仍然是雨污合流、清污合流,致使黄河重要的“毛细血管”南白石河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在辽宁省铁岭市,污水管网破损严重、不配套,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造成凡河水质严重恶化……
每每看到这样的案例通报,让人不禁想起一个问题:这些河流有河长吗?河水被污染,河长们都干什么去了?!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同年12月1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之后,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2017年元旦,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发出“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号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河长制很快在全国推开,地方党委、政府为辖地的每条河流都明确了河长。
全国每条河流都有河长
在2018年7月17日举行的全面建立河长制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部长鄂竟平披露,截至当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面建立河长制,共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多万名,另有29个省份设立村级河长76万多名,打通了河长制“最后一公里”。从此,在全国范围内,无一条河湖无河长,而且省级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的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湖所在市县乡的分级分段河长皆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任务也很明确,即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
可见,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每一条河流都有河长,每一名河长都是有职有权的地方负责同志,每一名河长的职责任务都是明确的。
河长制推行以来,绝大多数地方确实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较好地治理了河水污染,改善了水生态环境。
部分地方河长制形同虚设
但透过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典型案例,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河长制建立起来后,并未发挥应有作用,有的河长并没有履行职责,那些拥有河长的河流依然在遭受严重污染。在这些地方,河长制形同虚设,正从一项制度创新沦为“看起来很美的形式主义”。
在一些地方,河边竖立着引人注目的河长公示牌,牌子上写着河长(当地领导干部)的大名,但放眼河道,显而易见的污染触目惊心,却就是不见河长来管一管;群众一再投诉,却就是不见河长出面说句话。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在内心深处根本没把自己担任的“河长”这一职务当一回事儿。
河长不能只是挂挂名
现实中,分管环保或水务的领导干部担任河长的,由于这一职务与平时自己的主业紧密相关,大都能认真履行河长职责,那些河流治理得也比较好。但另一部分由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担任的河长,情况就不同了。有的河长缺乏政治担当和生态环保大局意识,片面认为“抓河流水环境保护与治理是环保部门的事,自己这个河长只是跟着形势跑,挂名的。”因而,在沒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对河流污染根本不上心,更不会主动履职。
河长者,河流健康的守护神也。担了河长之名,就意味着肩上有了沉甸甸的护河之责,便要行真抓真干的护河之实。河长(领导干部)不能只在公示牌上挂挂名,不光要眼里有河,更得要心里有河,要把“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责任放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
关键在于追责是否到位
河长制能否见实效,关键的一条在于考核是否严格,追责是否到位。面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一些地方河流遭受严重污染的严峻现实,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应瞪起眼睛来,做实做细河长制监督考核,对那些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来担当、对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的河长,要零容忍、严追责,以形成强烈震慑。从而通过严肃追责,压实责任。
河流被污染,是该给河长紧紧“发条”了!决不能任由一条条河流继续污染下去;决不能任由一项好制度沦为有名无实、“看起来很美的形式主义”!
(本文作者贺震为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