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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委托报告工作”不能成为常态

2021-06-24刘入兵

人大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列席委托负责人

刘入兵

政府负责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人大对政府依法监督、政府自覺接受人大监督的体现。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经常出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报告工作的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报告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政府分管负责人确实有其他工作安排,列席不了人大常委会会议, 委托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另一种情况却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已经形成了惯例,成为了常态。

根据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听取和审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报告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力。

政府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是政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直接体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于工作安排,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可能每次都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但每年内应该至少列席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应该成为常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政府委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仅仅是一种特殊情况。通过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负责人直接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促进和改进政府工作非常有益。因此,政府负责人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应该缺席会议。

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认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熟悉业务工作,受政府委托报告工作也未尝不可。以至于一些地方,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即使政府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也是安排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这种情况,应该引起重视,加以改正,不能任由这种情况成为所谓的常态。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各地经常出现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报告工作的情况,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规范和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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