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延期报告”的积极意义
2021-06-24卢鸿福
卢鸿福
湖南省郴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过程中,对办理不理想、效果不明显的审议意见,建议市政府主动申请延期报告时间,待在条件成熟、达到整改效果后,再听取处理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据悉这种监督方式,有力地推动了审议意见的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21年《人大研究》第2期)
审议意见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已在地方各级人大得到广泛运用,对于促进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仍不尽如人意,一些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认识不够、研究不深、效果不佳,甚至敷衍应付。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时,即使不满意,或碍于情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违心唱赞歌,满意度测评变成了走过场。
建议延期报告看似一种妥协,在笔者看来,却恰恰体现出一种责任和担当。诚然,从理论上讲,认真处理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是“一府一委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如果整改不力,效果不好,人大可以揪住问题不放,较真碰硬,通过诸如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督促其改正工作,从而达到整改目的。但在现实情况下,这样做显然存在诸多障碍。
郴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延期报告”的方式,对处理效果不满意的审议意见及时按下暂停键,一方面不让“带病”的报告进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为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把好了关口;另一方面也为整改工作留出了时间和空间。这种方式既坚持了原则性,又讲究了灵活性;既传导了工作压力,又实实在在推进了工作,值得充分肯定。
人大监督的最终价值取向,是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只要能够解决问题、达到目的,在法定原则下,监督的方式方法都可以进行尝试和探索。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都是在地方实践中取得成熟经验之后,才上升为法律。
郴州人大“建议延期报告”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监督工作,而且也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当然,这种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要明确“延期”时限,或规定为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5个月,如果没有时间限定,“延期”成了永久,便失去了制度的意义。二要明确“延期”标准。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什么情況下不能“延期”,什么原因需要“延期”,必须厘清“延期”边界,以便在实践中准确把握。三要明确“延期”程序。必须由“一府一委两院”主动提出,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否则,“延期”便成为搪塞推诿的理由,影响监督的权威和公正。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