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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构建的挑战与策略

2021-06-22贺永泉姜玉砚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5期
关键词:投融资人民币一带一路

贺永泉 姜玉砚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通过清洁能源金融的辐射,亚投行、丝路基金及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投资,人民币原油期货市场的对接以及货币合作的开展,奠定了“一带一路”能源金融框架。然而我国能源安全的隐性危机,能源金融发展策略的制度瓶颈及战略局限,对“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建设会造成一定冲击。为此,我国应该加大与沿线能源出口国的合作,共同推进人民币能源计价和结算体系的形成,加大对清洁能源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一带一路”能源金融监管合作机制,降低能源投融资风险。

关键词:“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人民币;投融资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7年多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成绩斐然,中国与中亚、中国与俄罗斯的油气管道日渐完善,中缅油气管道投入使用,2020年中国从沿线国家的能源进口量占中国能源进口总量的67.8%。中国与沿线国家能源合作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成就,这主要得益于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然而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能源合作中的金融支持机制也相继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的深度。因此,不断完善“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是解决能源合作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构建的中国实践

(一)国内清洁能源金融体系辐射至“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领域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对能源金融支持政策就开始向清洁能源领域倾斜,推进清洁能源合作成为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领域。2013年,在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资金的支持下,我国基金公司开始发行清洁能源基金品种,到2014年1月,各类公募、私募清洁能源基金品种达到了64只,融资规模超过了150亿元。在此基础上,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在该计划中要求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大对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洁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国环保节能产业“走出去”。经过6年的发展,我国对沿线国家清洁能源投资取得了巨大成就。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在新兴产业融资指引政策中,要求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方式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的投资力度,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撑。随后2015年4月,财政部在可再生能源融资支持政策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基金支持清洁能源的方式与模式,奠定了清洁能源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在《关于构建“一带一路”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原则、框架和监管模式,提出要全面启动绿色金融市场,并鼓励绿色金融企业进入“一带一路”市场。

我国在推进清洁能源金融体系建设中,在扩大国内市场规模的同时,也将清洁金融能源相关产品对沿线国家和企业开放,对“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正向支持效应。一方面,国内清洁能源金融企业在过去7年多时间内投资了25个沿线国家的清洁能源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了15亿美元,为沿线国家的能源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国内碳金融市场对沿线国家在中國的投资以及中国企业与其他国家在沿线国家开展的第三方市场合作起到了导向作用,随着中国能源金融制度的完善,未来可能会形成沿线碳金融市场,辐射整个“一带一路”区域。

(二)亚投行与丝路基金对沿线能源项目建设的融资

亚投行作为基础设施融资机构,自成立以来至2020年底累计批准了沿线35个重大项目的融资计划,投资额达到了72.4亿美元,其中能源类项目有16项,几乎占到融资项目的一半,投资额占到了亚投行累计投资总额的48.9%。亚投行在2021年的计划中指出,建立一个可持续性的投融资体系是亚投行作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目标,这与中国推动与沿线各国的能源合作目标是一致的。丝路基金自成立以来,其投融资重点在沿线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产能合作等领域。截至到2020年底,中国政府向该基金累计注资620亿美元,是“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的重要融资机构。从2015年首次在巴基斯坦投资水电项目以来,截至到2019年底,丝路基金单独投资“一带一路”沿线绿色能源项目资金达到了145.5亿美元,发放各类贷款65.3亿美元,其中在中亚及俄罗斯地区累计投资52.1亿美元,发放贷款30.5亿美元,分别占到了丝路基金投资总额及贷款总额的35.8%和46.7%。此外,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丝路基金还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保障力度,为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能源投资保驾护航。

除了亚投行和丝路基金之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近几年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沿线多个国家开展了能源合作项目的投融资,这两个机构在2019年全年对中国与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类项目投资就达到了462亿美元,是世界银行、亚开行等机构投融资规模的3倍。

(三)人民币能源期货市场的启动

2018年3月,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的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上市,到2020年底,人民币上海原油期货交易量就达到了1.8万亿元,跻身于世界第三大期货交易市场行列。在未来,随着人民币原油期货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币在原油交易中的计价结算地位将不断提升,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形成与石油美元、煤炭英镑呈鼎力之势的“原油交易中国定价”机制,进而改变中国甚至是亚洲地区在全球能源交易中缺乏定价话语权的尴尬局面。

2017年5月,中国财政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26个国家的财政部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这是推进中国与沿线各国在基础设施、能源、农业等领域融资合作的指南,要求各国政府承担融资主体责任及规范融资环境。其中,该文件中专门一章是“能源合作融资”,呼吁各国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府基金、对外援助资金、政策型金融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商业银行、股权投资资金、期货及股票市场等为能源合作提供融资支持。由此而言,上海人民币原油期货市场的启动,为沿线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同时也为“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多元化的探索模式。

(四)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货币互换

石油美元制是全球能源金融的核心体系,也是能源具备金融属性的制度支撑。然而石油美元制在全球能源贸易中的地位开始动摇,一方面是因为美元汇率波动较大,容易成为美国政府操控国际油价的手段;另一方面,石油美元制过度突出其金融属性,成为美国与石油产出国进行资本大战的工具,难以全面反映全球能源供需状况。故此,摆脱国际能源交易中对美元的依赖,是很多能源产出国的共同要求。而推进“一带一路”人民币原油计价体系建设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为此中国与沿线能源产出国积极开展货币互换。2010-2020年我国先后同哈萨克斯坦、卡塔尔、伊朗等40个沿线国家签署了货币互换协定,互换规模超过了5万亿元人民币。从近几年的实践看,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到期后,大多数国家选择了续约,稳固了双边货币合作的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我国与沿线各国的能源合作关系。

二、“一帶一路”能源金融体系的现实挑战

(一)中国能源安全的隐性危机会冲击能源金融体系

我国自1993年成为原油净进口国以来,国内能源进口量逐年提升,从2015-2018年平均年进口量为3亿吨,2020年更是达到了4.62亿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扩大能源进口来源已经成为解决我国能源安全的基本出路。经过十多年的布局,我国已经建成了中俄油气通道、中国-中亚油气通道、中缅油气通道、中国-澳大利亚油气海上通道、中国-中东油气海上通道,中国-东南亚海上通道,形成了陆路、海路全方位的进口局面,大大缓解我国的能源不足。但是我国的能源对外依存度日渐提高,隐性危机依然存在。

就国际形势而言,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国际能源价格跌至低谷。从2009年开始,低迷的国际能源价格开始上涨,但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这种波动一直持续至今,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波动更加剧烈。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美国页岩气革命后与俄罗斯、欧佩克石油生产国争夺全球市场有关。虽然这几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大打价格战维持过低的油价对它们并无益处。可以预见,这几方可能会在未来形成一种隐性的合作关系,将能源价格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这对中国无疑是不利的。另外,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能源转型也产生了较大压力。《巴黎协定》生效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进入了新阶段,所有国家均有特定的减排义务和具体的减排数额。虽然《巴黎协定》采取的是非约束性和自主贡献模式,但这种基于国家声誉的软性约束,将对我国能源转型产生较大影响。

就国内形势而言,虽然我国通过能源金融体系建设在清洁能源投资方面处于全球领跑地位,但清洁能源发电上网难、入网成本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地“弃风”、“弃光”的问题依然突出。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到2020年底,清洁能源发电包括水电在内的电力消费量仅占电力消费总量的16.1%,难以改变火电独大的局面。在我国做出了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后,改变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我国国内的油气生产已经连续5年下滑,能源整体对外依存度已经接近70%的安全红线。如果国际能源价格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太明显,一旦能源价格上涨或是国际政治局势变化,能源安全问题就会凸显,必然会冲击到国内的能源金融体系,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这必将会波及到“一带一路”能源合作。

(二)中国能源金融发展策略存在制度瓶颈及战略局限

1.制度上的瓶颈始终是制约能源金融体系最大障碍。到目前为止,油气的中上游领域未完全向民营经济开放,私人资本和民营企业难以进入。这就导致能源金融体系难以在油气中上游领域发挥作用,如勘探、开采和管道建设等方面受到资金限制,而这些方面恰恰又是需要大量资金的领域。虽然民营企业能够参与“一带一路”沿线的能源合作,但因国内市场未向其开放,民营企业难以从国内能源金融体系中获得足够融资,无法成为中国与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的推动力量。当前依靠国有能源企业与沿线国家进行能源合作,难以保障油气资源的供给,同时也限制了能源金融应有的作用。

2.对于能源金融的战略价值认知不足。能源金融作为独立的金融体系,金融性是其根本属性。能源作为大宗商品,其在能源金融中的能源如同黄金对金融的价值。由此,能源金融所产生的战略价值对于一国经济的影响要远大于能源或金融所造成的影响。能源金融作为战略博弈工具,是现代各国经济博弈的基本方式。石油美元制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商业机构或投资银行将原油与美国国内的金融资产绑定。可见,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构建过程中,不能局限于金融对能源合作的支撑,而应该发挥能源金融在推进与沿线国家经济、政治及战略合作中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油气进口国,必须要以巨大需求规模为基础,在提升油气贸易议价权的同时,加速推进人民币油气计价结算体系的形成,由此才能够真正发挥能源金融的战略作用。

三、“一带一路”能源金融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与“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出口国之间建立人民币结算机制

石油美元制成功推动了美元第二次国际化进程,石油美元制体系的形成依赖于中东原油产出国以美元作为石油计价货币,美国在两次石油危机中与中东各油气产出国就以美元结算做了诸多的制度安排,包括货币互换、汇率市场化、对中东国家放开资本可兑换项目等。石油美元制的形成为我国在大宗油气进口中用人民币计价提供了借鉴。随着我国能源进口量的不断增加,突破美元主导的结算体系是有较大可能性的。最近几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美元和能源市场整体低迷,美元成为计价体系有独木难支的趋势。而且,美元周期性的贬值规律一直是存在的,对于能源出口国而言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美国为了刺激其国内经济,强行推进美元贬值,对能源出口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很多国家为了避免汇率风险,开始在能源交易中推行“去美元化”战略,如伊拉克、伊朗用欧元作为石油结算工具;俄罗斯与中国达成原油贸易协议,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工具。中国应该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与能源出口国加强对话,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的沟通机制,加大与能源出口国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建立人民币清算中心,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预防与应对。

(二)通过能源贸易来推进人民币计价功能的形成

我国在能源期货交易中对人民币计价功能形成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为市场交易过程比较封闭,其所形成的价格机制难以产生国际化的影响力。为此,第一,要建立能源现货交易平台。该平台只能限定于现货交易,不能开展中远期期货交易,避免两者相互影响带来的金融风险。在现货平台交易过程中,要扩大适格投资者范围,吸引境外的企业及私人投资者参与,推进交易过程的开放,特别是要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企业的参与。第二,在一定范围内探索现货平台和期货平台的合作与对接。首先,要做好产品创新与上市对接,实现期现货注册仓之间的互认。如此投资者可以选择合约到期后到上交所交割,也可以按照自身的投资情况在现货平台上选择交割。其次,现货交易机制还应该尝试建立场外交易平台,实现场内外交易的衔接,推进交易进程的多元化。第三,完善人民币计价结算体系。首先,在现货交易平台上推进人民币结算和计价机制的衔接,做好人民币计价与结算体系沟通安排。其次,在期现合作的基础上,打通期货人民币计价机制与现货人民币计价机制的互认互通。再次,在能源进口贸易中要继续扩大人民币结算机制的安排,与出口方加大政策衔接和沟通,扩大人民币清算范围。最后,鼓励投资者开设能源交易账户,实现分账合算与管理,确保账户内的资金自由流通及币制互换自由。

(三)加大对能源中上游环节及清洁能源的金融支持

当前我国能源中上游领域尚未对民营经济开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能源金融体系的作用,也制约了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进程。为此,第一,要加快能源中上游的勘探、开采、管道建设等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并将其纳入到能源金融体系之中。我国民营经济实力强大,一旦对其放宽市场准入并纳入到能源金融体系之中,必定能够成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合作的重要力量,对于提升中国能源安全具有重大价值。第二,加大对清洁能源金融的支持力度。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过程中,为了中国的能源安全及能源结构转型,在与沿线国家开展传统能源合作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大清洁能源合作,扩大对清洁能源的投资。一方面,对沿线国家清洁能源投资不会招致其他国家的非议。另一方面,中国清洁能源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技术与规模优势,通过与沿线国家的合作,可以消化国内过剩的产能。与传统能源合作相比,清洁能源的投融资规模一般较小,能够吸引我国更多民间资本进入,能够给能源金融体系注入更多的活力。

(四)建立“一帶一路”能源金融监管体系

能源金融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在“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合作进程中,防范能源金融的风险是必要的。第一,建立一个能够覆盖“一带一路”沿线所有能源产出国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在现有的能源项目投融资、能源期货等监管合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对能源贸易、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监管,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依托,涵盖能源金融发展全过程中并不断完善危机处理等应对机制。第二,建立分层次的能源金融监管预警机制。一方面,可以发挥中东油气产出国能源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优势,建立能源金融监管预警模板;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与能源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油气产出国之间的沟通,推广监管样板的覆盖,最终构建一个覆盖沿线所有能源产出国的监管预警机制。第三,设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能源产出国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专门的监管合作机构能够强化监管机制的落实,通过对相关监管制度、规则的执行,不断完善“一带一路”沿线能源金融监管合作标准及规则体系,从而不断加强能源金融监管力度,降低能源投融资风险。

参考文献:

[1]肖卫国,黎凯辕,王怡.构建我国能源金融体系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21(2):27-35.

[2]邵勇.“一带一路”背景下原油人民币计价的机遇、挑战与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20(9):63-66.

[3]吕江.“一带一路”能源金融的制度建构:国家属性、实践挑战与应对策略[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2):15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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