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背景、内容及创新
2021-06-20方思吟
方思吟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音乐制作、传播及销售的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了音乐产业的数字化变革。2018年10月11日,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正式生效,其中有关机械复制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创新、非交互数字服务版税率定价机制的创新,为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制度转型作出了新的示范。我国目前也在面临着数字化音乐产业迅速发展而带来的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总结借鉴美国的制度创新经验,将会为我国在数字化环境下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制度调整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MMA法案 数字音乐版权 集体管理组织 许可制度
美国的音乐市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数字音乐产业为中心的新型商业模式。《音乐现代化法案》旨在规范和保护新的商业模式,防止市场出现侵权乱象和恶意竞争而不可控的现象。法案的颁布完成了美国版权法律体系的升级,助力数字音乐产业进一步良性发展。
一、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的颁布背景
(一)音乐产业主体矛盾的激化
音乐产业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影响了美国版权制度的发展。音乐版权客体和主体的复杂性,加上数字音乐版权类型的外延扩大,使权利人与受众市场、新旧产业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激化。具体产生了三对主体矛盾:(1)数字音乐提供服务商与传统唱片行业:传统的唱片行业市场被侵占;(2)数字音乐提供服务商与版权人:音乐盗版问题日益严重,版权人与Napster这类p2p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诉讼纠纷增多;(3)版权人与终端用户:版权人通过诉讼和限制复制次数的方式避免大量的侵权行为,同时也阻碍了部分消费者合理利益的实现。法案的颁布旨在回应产业主体的权利诉求,平衡市场矛盾。
(二)音乐版税收入构成的变化
1.全球包含数字音乐的音乐版税收入明显增加
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于2019年11月7日发布的《2019全球版税报告》称:“全球音乐版税总收入达84.9亿欧元,较2017年增长1.8%。美国是最大贡献者,占22.8%。数字音乐收入发展迅猛,占总收入的19.1%,5年间增长了185%,成为了许多国家的主要版税收入来源。”
美国拥有成熟的版权保护和运作机制,相关立法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其音乐的产业化发展也早已步入正轨。成体系的制度和高程度的商业化,使得美国音乐市场成为大体量的全球音乐产业龙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其中涵盖了数字音乐产业贸易。随着数字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广泛运用,数字音乐作品成为了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对象,通过数字技术传播销售音乐的方式也逐渐成为主流。美国旧有的版权立法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环境的变化,新的法定许可版税定价机制和许可程序的制定和颁布是时代趋势发展的必然。
2.音乐人的机械灌录版税收入显著下降
纳什维尔作曲家国际协会(NSAI)于2018年发布的报告称:“相比于实体唱片时代,音乐人能够拿到的机械灌录版税已经下跌了至少60%-70%”。
数字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广泛使用,使音乐制作方式发生了变化,混音、录音等制作程序的加入,导致了新的权利主体的出现。但由于版权法的滞后,许多幕后音乐制作人无法直接获取版税,他们的利益难以通过法律来维护。音乐产业的终端消费也因为流媒体服务商的出现形成了新的模式,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和速度进一步发展,盗版侵权现象变得更加普遍。音乐版税率规定的僵化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进一步压缩了音乐创作者的利益空间。以上问题的产生也成为了法案颁布的重要推动力。
二、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的主要内容
在新的产业模式下,争取更广泛的权利范畴是各方博弈的焦点,而权利配置在立法层面上的不平衡以及运作机制的落后导致了矛盾的激化。法案以美国成熟的版权制度为基础,对数字音乐市场产生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强制性法律干预无法适应数字环境下产业快速变化所带来的问题,给予数字音乐产业主体更多的自由协商空间是制度调整的核心趋势。
法案出台的目的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旧许可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程序适用困难;版税税率协商机制不合理;适格主体范围无法适应数字音乐制作模式。该法案调整了程序繁琐、适用效率较低的《版权法》第 115 条的规定,创造了新的数字音乐许可制度。并通过对版税定价和分配程序的完善,以实现其平衡市场的作用。
法案中包含的三项主要条款:
1.将“机械复制许可”在网络交互式使用范围内改变为“强制性概括许可”。该项条款借鉴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概括许可制度的规定,新创设了一个机械许可集体管理组织(MLC)。该组织具有非垄断性,它一方面给数字服务商提供了一个低风险获取权利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其选择的权利,数字提供服务商依然可以通过直接和机械权所有人协商的方式获取许可。
2.建立一个便于使用者获取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权利信息的公开数据库。该数据库是以MLC组织为管理核心来建立的,旨在构建一个更加直观的权利公示平台,从而降低权利登记遗漏和无意识侵权的风险。
3.改变处理税率纠纷的法庭程序,以随机轮换形式分配法官主导纠纷协商。该条款旨在解决司法效率低下和专职法官独断税率的问题。
三、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的制度创新
(一)机械复制权法定许可制度创新
1.版权法中规定的法定机械许可流程
美国版权法对音乐作品机械復制权的法定许可流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被许可方从版权方手中获取一项法定机械许可需要遵守《版权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及版权局的申请规则。其中关于版税支付的规则,在实践中对双方而言都存在着操作困难的问题,这导致了法定许可流程在实际运作中常常被规避的现象发生,从而会引发音乐版权交易市场法律适用的混乱。
2.市场实践中的法定机械许可流程
以哈里福克斯公司(Harry Fox Agency)为代表的代理机构在许可流程的实际运行中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为许可关系双方解决了程序复杂难以操作的困难。版权方向代理机构缴纳一定的代理费,将收取版税和接收检查税务报告和账目报表的权利授权给代理机构,最后由代理机构按规定来完成版税收益的分配,从而使繁琐的许可流程进行完毕。
3.数字录音传递环境下的强制性概括许可流程
数字音乐提供服务商共同出资设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代表运营管理的机械权许可组织(MLC)是程序运作的中间机构。该组织负责收取和分配版税,为双方提供便利,提高许可制度运行程序的效率。它能向被許可方提供一揽子许可,以便一次性获得音乐词曲作品著作权人对所有数字化录音制品流媒体点播和数字化下载的许可。在MLC的框架下建立一个允许公众公开获取的数据库,对权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使复杂的音乐版权客体及主体查询问题得到解决,降低因为信息缺失导致侵权事件的风险。
(二)非交互数字服务版税率的自由协商定价机制
非交互数字音频的传输服务法定许可流程是以版税收取的代理机构Sound Exchange为核心运作的,它是由美国唱片协会(RIAA)独立运作的集体管理组织。非交互数字服务商向版权局申请得到音乐录音版权一揽子许可后,直接向SE缴纳版即可。税版税仲裁审理团(CARP)根据市场效应、产业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版税率,这是实践中问题产生的关键。由于CARP制定版税率的程序较为冗长,导致在非交互性的数字音乐交易市场中出现了一段时间的无版税交易的情况,后来其制定的版税率又滞后于市场,交易双方都无法接受。实践中交易双方绕过法定许可定价机制,通过Sound Exchange和非交互数字服务商达成版税率协议的做法很常见。
CARP程序下的版税法定机制被市场自由协商定价机制取代。美国国会对CARP版税率制定程序做出了改变,由版税委员会程序取代CARP程序。但是行政程序上的改变,无法阻止交易双方的协商意向。法案规定版税委员会应当将“双方自愿”原则作为基础,针对音乐版权市场作出情势变化分析后进行灵活的定价,音乐版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提供证明音乐作品真实价值的证据,要求委员会以该证据作为版税标准的认定依据。新的定价机制更加亲近市场,且立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使制度变得更加合理,也解决了行政程序浪费的问题。
录音制品版税分配主体的增加。数字技术对音乐传统的创作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数字音乐的产生降低了音乐创作的成本和门槛,也使音乐版权主体和客体变得更加复杂。在数字音乐创作中,录音师、混音师、制作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他们对于一首音乐作品的贡献程度不低于词曲作者。法案将他们纳入了版税分配的主体范围内,从根本上解决了其只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赚取劳务费,而不能对音乐作品享有版权的问题。
四、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对我国数字环境下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一)产业内部变革推动制度转型
法案颁布的关键动因是数字音乐交易的发展趋势,像流媒体平台这样的数字音乐提供服务商成为了这次变革的主要推手。复制技术的升级推动音乐储存、传播、销售模式的更新换代,新的权利体加入了利益分配的流程,以版权交易为核心的音乐市场先于相关法律机制进行了权利的重新配置。产业主体为协调矛盾关系,主导了许可制度的转型。由市场消费规律推动进程、产业主体进行主导,构建了更加适应市场、符合交易习惯的机制,同时也增加了产业主体干涉利益公平分配的风险。
我国音乐产业也在进行着数字化的革新,在产业内部还未成熟、权利配置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势的互联网流媒介入激化了市场的冲突与矛盾。著作权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流于形式的法定许可制度并不能掌控市场和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框架,在多元化的市场中给予主体更多的自由协商空间,并以此来推动制度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音乐版权保护的基础
美国版权制度转型的核心推手就是集体管理组织。参考机械权许可组织(MLC)的构建模式和运作规则,其本质就是在版权交易双方中间搭建一个由民间利益代表所组成的非垄断性协商代管机构,让整个交易处于利益相关市场主体的掌控之中。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主要的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组织机构不可避免的带有官方行政机构的垄断性特点。科学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能够使整个音乐产业良性发展,以改革集体管理组织为基础,尊重市场发展规律,重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必要的。国内目前已经出现了音乐版权集中管理并进行商业发行的平台,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制度建立提出了很好的方案。以VFine Music为代表,作为商用音乐领域的SaaS服务商,其通过版权检测、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智能版权管理,再以To B发行为主要模式,推出了企业级音乐版权平台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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