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美、日四国学院制发展及启示
2021-06-20郭必裕张忱
郭必裕 张忱
摘要:学院制始于法国,并在英、美等国得到了广泛实施,对世界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起着重要的影响。文章在阐述高校基于管理效率和学科发展设立学院,以学院为管理重心的学院制内涵特征基础上,选取学院制实施的历史、学院的职权、学院的运行模式三个维度,对英、法、美、日四国实施学院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三点启示:各国高校实施学院制的动因在于激发学院办学活力,过小的学校权力是造成学院制决策效率低下和自我为中心的根源,强化学校的统筹管理和学院学术管理是四国学院制改革的重要趋势。
关键词:大学学院制 学术管理 学术权力
一、学院制的内涵
学院制始于12世纪70年代初建立的按科学知识设有神、文、法、医4个学院的法国巴黎大学。学院制是一种以凸显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等职能,大学以学院为实体性主体和管理重心的内部组织结构形式和管理模式。学院制中学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大学中设立学院却不一定都实行学院制,换言之,如果学院没有这些方面的权力,那学院制便无从谈起。
学院设立基于管理效率和学科发展。为使管理有效,必须对学校实行科层管理,在科层管理中,任何管理机构都应该保持一个适当的管理幅度,有研究得出世界大学平均设学院9.7个。大学中的学院太少,会导致校领导管理工作量过大;而学院太多,学院的学科容量过少或散亦不利于学科发展及管理效率的提高。学院设置除了适应管理幅度、降低管理重心之外,更是为了促进学科的发展。
二、英、法、美、日四国学院制及其特点
英、法、美、日四国大学由于其办学历史、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模式、社会对大学的影响力度等不同,将会导致大学内部管理中的学院制中的学院权力、学院在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大学与学院权力等各方面的不同。
(一)英国学院制的特点
1.英国很多大学公有、学院私有,大学对学院进行“联邦式”管理
大学作为独立法人有较高的自治权,校长的权力由大学的法律和章程赋予,并通过主持或参与各种委员会来实现。由学校制定办学方向和方针政策同时协调学院关系、监督管理等。英国大学具有传统学院制的治理模式,大多数的大学实行学院制。大学属于公有,由国家进行拨款资助;而学院则为私有,经费来源各有不同,资金由学院自由分配。各学院似一个个独立的“州政府”,由学校把分散的联邦集中到一起。大学对学院进行“联邦式”管理并自行对教学事务负责,学院与学校的协调运营通过学院领导作为管理机构的成员实现。大学会依据法律或章程处理各种学校内部的冲突,不会直接干涉学院的管理。
2.学院拥有自己的章程,很多学院是独立法人
学院具有很强的实体性,如剑桥大学几乎每一个学院都有一个法人单位,这些学院有很大的办学自主权并相对独立。在自我管理模式上,许多学院都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与治理结构。学院内部设有委员会和评议会,对学院内的行政和学术事务进行划分。因此,学院有更多的自主权,责任感增强。学院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经费使用、学生招募等相关事务有较大的自主权。校方将教学款项从委员会总拨款内分发至各学院,与此同时,资金问责的压力也随着款项转移到学院身上。
3.学院权力结构偏重学术,学院委员会决策学术事务
学院委员会作为学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院内的全体教授以及个別的副教授和高级讲师等其他学术人构成,其职责是负责全院的学术和教学事务以及发展规划等,平时由学院对其所属系学科进行衔接和协调。根据学校章程,学院院长对学院的学术与财务管理负责,并需向副校长及其团队提交诸如关于学院的发展策略、人力资源分配、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学生事务等报告,后由行政负责人向学校行政副校长汇报其工作开展情况。但事实上,过于独立的学院权力容易造成学院决策效率的低下。使学院对大学层次所做出的决策会因联邦式的管理变得迟缓;剑桥大学在学院制的统领下,效率越来越低,在学校处理问题程序繁琐冗长。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率日益增高,大学内部治理的壓力增加也表现得更为明显。至此,低效且封闭的“教授治校”或难以有效保证学术性的“外行治校”都在逐渐显现出各自的劣势。因此,共同治理理念悄然兴起,并逐渐成为大学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理念,推动着英国大学的发展。
(二)法国学院制的特点
1.法国大学的实施讲座制,讲座教授对大学施行学院式控制
在1968年之前,法国大学表现出政府行政集权和校内教授学术集权的“两极”集权。国家掌控大学管理权,包括教师聘用学位授予等。而法国大学内部的管理虽设校级管理机构,但管理的权力基本由讲座教授掌控。讲座教授在大学中占统治地位,教学和研究由自已决定,享有极大的自由,校长以及政府无权决定。各学院的教授对学院和大学这两个层次施行学院式控制,形成学术集权。学校所有重要事务的决策权在学院的讲座教授手里,极大地削弱了大学层面的权力。
2.学院和教学研究单位并存,大学对二级单位实施联邦式管理
1968年改革后,法国大学加大学校的领导,学校内部设立学校理事会和教学研究单位理事会两级。学校理事会由大学教职工和学生选举产生。学校理事会设科学委员会和大学的生活委员会,提升了学校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成为法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大学管理的中层为学院和“教学研究单位”,学院和“教学研究单位”的关系是交叉甚至包涵的关系。每个“教学研究单位”设主任或注册主任,负责其中各行政单位、院系以及研究室的人事、财政和入学等工作。每个“教学研究单位”都设有委员会,审议机构成员一般不少于40人,其中20%左右为校外知名人士代表,剩下的席位由各级学术人员、行政人员等分摊。此外,学院院长由“教学研究单位”委员会选举产生,用以主持委员会工作。法国大学在教学、科研、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权力在各学院,大学类似是学院组成的“联邦”。“教学研究单位”后改为“培训与研究单位”,其权力很大,有的还拥有独立法人地位。且类似教学组织、授予学位、教师任命或是科学研究方向确定等,均由各单位自己决定,管理高度统一。
1984年法国通过立法改革,进一步提升大学在内部管理中的权力。并明确大学要建立囊括行政、科研与生活等方面管理的三大委员会,分别负责大学的决策和执行、科研与学生事务等工作。“培养与研究单位”作为大学下属的一级组织,明确由学校校决定学校系、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立。
(三)美国学院制的特点
1.美国学院拥有一定自主权,实施分权式治理
大学中的学院是学校学科建设、教师和学生管理的载体,主要治理模式有二:对于规模较大、下属科系或人数越多的学院,采取分权治理;反之,则采用集权模式治理。但由于历来美国高校盛行民主理念,所以在学院治理的主流上还是倾向分权的共同治理的模式更为多见。
2.面向基础和应用设置学院,实体和虚体型学院并存
美国大学的内部治理呈校、院、系三级架构。在大学之下设学院,通常第一层次以学科大类区别,在学科设置上针对诸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类别进行设置;接下来再将各学科细分,形成诸如工商、医科、法学等学院;最后一层则设为其他职业学院,也包括与地方政府、各行业等单位联合共建学院。其二级学院包括拥有一定办学自主权实体型学院和无办学自主权的虚体型学院。
3.院长负责学院行政和学术,向学术副校长报告事务
学院首席行政负责人和首席学术管理人是学院院长,并享有自主权。但同时也要尽力确保学院的学术和办学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和时代变化,需负责课程设置、学位授予、人员的雇用与晋升等学术事务。学院院长向学术副校长报告事务,在多数大学院长要定期与教务长讨论问题及提出建议,确保学校对学院的统筹领导。德里克·博克指出,“院长们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支配其权力,他们务必尽其所能,突出强调一条原则:大学赋予那些最致力于大学中心使命的人最崇高的荣誉和尊敬。”自20世纪90年代起,副院长的任命开始出现由资深学术型教师担任副院长向行政管理专业人才担任副院长的转变,其职责相对不确定,管理权由院长授权。
(四)日本学院制的特点
1.大学自治在于学部的自治,学部长主持学部的教授会
日本高校内部管理主要分为学校、学部和系三级。公立大学由若干学部构成,学部由多个学科相关联的学系构成。学部是直接受校长领导的独立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指导以及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对其教学、研究及学术人员的选拔有决定权,学部是一个完全自治的单位。大学以教授会为中心,教授会是大学管理的核心,大学自治限于学部的自治而非整个大学的自治。
2.学部部长主持学部的教授会,负责学部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学部内设教授会,由学部内的所有教授和副教授组成,对学部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决策。学部理事会通常有文部省的行政人员参与,学部设部长以主持学部的教授会以及学部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学部下设系或讲座,系是讲座的结合,拥有的权力很小,更多只是名义上的称谓。
3.法人化改革后校长拥有决策权,学部拥有自治权
在20世纪90年代的泡沫经济背景下,政府对当时的行政系统进行改革,高等教育实行法人化改革,高等教育由全额财政拨款,转变通过评估根据绩效进行拨款,扩大了高校的自主权,高校成为面向经济社会的法人。2004年4月正式施行的《国立大学法人法》规定,大学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教职员工不再是公务员,国家在教学、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权力下放,国立大学实现自我治理;大学引进企业经营方式,建立“董事会制度”,吸引校外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高校内部管理实行自上而下,校长拥有决策权,各学部仍然拥有自主权,实行教授会自治。
三、英、法、美、日四国學院制发展的启示
(一)各国高校实施学院制的动因在于激发学院办学活力
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学院制使高校管理重心下移,使学校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学校发展的决策,缓解校级层面办学压力,各学院经济、学术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学院有很强的主体意识,有效调动各学院的办学积极性,引入竞争意识以激发其办学活力。同时,大学对学院实施联邦式管理,学院为争取更多的资源,需要通过竞争从学校和政府、社会获取,学院成为一个面向大学、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竞争主体,学院制有效促进学院之间的竞争。正是基于学院制的独特优势,法国和日本高校都实施各种形式的类似学院制的二级管理。
(二)过小的学校权力是造成学院制决策效率低下和自我为中心的根源
学院制中学院一旦成为“自由王国”,或将学校架空,或学院间过度竞争,学校的决策将难以在学院施行,必然导致以下弊端:一是决策效率的低下和沟通不畅通。正如前文所述,学院制将行政和学术重心过分下移,由学院承担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会使校方在学院中遇到冲突,造成对学校决策的反应迟钝。同时,学院制的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内部沟通效率降低,各相关群体间信息交流和对总体政策的相互理解也显不足二是学院作为学校的管理中心,将人事、财务权等完全下放于学院,也会造成学院以自我管理为中心,忽视大学的整体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高校的权力结构中学院、学部权力过大的英国、法国、日本等国,都通过各种改革扩大了校级的权力,实现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2005年经修正后的《牛津治理改革白皮书》提出了治理结构改革的三大举措,即改变校董会组成和规模、设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实现大学总体行政与学术事务分立管理。减弱学院制弊端,加强了大学对学院的行政和学术管理。
(三)强化学校的统筹管理和学院学术管理是四国学院制改革的重要趋势
学院是学校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管理重心和各类管理权即要下移到学院,学院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形成一定科学的管理闭环。学院中的非学术性的管理主要由学校来承担,学院则将管理重心放在学术。同时,学院必须服从学校的统筹管理,形成校院系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纵观四国学院制改革都趋向于此,即学校处于决策层,学院负责协调落实学校决策,成为学校管理中的“管理层”,形成主要以学术权力为主的管理机制。
基金项目: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院治理:结构权力文化”(编号:17YJA88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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