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
2021-06-20颜梅生
颜梅生
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人们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随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调整。《民法典》继承了各个民事单行法的规定,对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回应人们的诉求。对一些老年父母而言,老来失独本来是一件可悲的事,如果再因为子女遗产引发纠纷或摊上债务,那就更难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本文现就失独老年人如何应对继承问题试举数例,以飨读者。
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继承专属部分
案例:赵先生与郭女士的儿子小赵、儿媳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去年夏天,儿子因溺水不幸身亡后,赵先生、郭女士与儿媳之间就小赵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老人认为财产几乎来自儿子的收入,理应全部归他们;儿媳认为财产是他们夫妻的,老人没份。
说法:赵先生与郭女士只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儿子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争议财产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赵先生与郭女士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即在析出儿媳的一半之后,再由赵先生、郭女士、儿媳共同继承剩余的一半。
遗产已经被子女处分,也可取得必要份额
案例:朱先生早年由于遭遇车祸,身体严重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缺少生活来源,其妻黄女士也体弱多病,其独生女小朱虽然家境尚好,却在遗嘱中明确说明,万一其出现不测,个人财产归其丈夫继承。不幸的是,小朱因病早逝。事后,小朱丈夫以遗嘱为由,拒绝分任何遗产给朱先生与黄女士,让朱先生与黄女士颇为不满。
说法:朱先生与黄女士仍能分得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分别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應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虽然可以立遗嘱且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如果其父母既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则应当给父母保留一定的份额。因此,尽管小朱丈夫有遗嘱在手,且遗嘱出自其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朱先生与黄女士也可主张权利。
子女债务多于遗产,可放弃遗产继承权
案例:年近七旬的刘大爷与胡大妈唯一的女儿因车祸去世后,一些债权人便找上门来,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他们清偿其女儿生前欠下的借款。鉴于女儿的遗产明显资不抵债,如果老两口承担那些债务,不仅会耗去他们的全部积蓄,而且晚年生活也无从保障。他们应当怎么办呢?
说法:刘大爷与胡大妈可以放弃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子女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失独老人可以在处理遗产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以免引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