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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带孩子出事故,免责?

2021-06-20复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6期
关键词:陈勇琳琳电动车

复林

好心助人出意外

周倩家住山东济南,是一位全职妈妈,儿子钧钧上幼儿园不久,她认识了同班女童琳琳的母亲赵亚茹。两个孩子喜欢在一起玩耍,赵亚茹和周倩也越走越近。

赵亚茹和丈夫陈勇抽不开身时,就打电话请周倩顺带接琳琳。赵亚茹和陈勇省了不少心,多次表示要给周倩酬劳,都被周倩婉拒。

2020年6月19日,幼兒园放学比较早,周倩和赵亚茹各自接了孩子。准备回家时,琳琳提出要和钧钧到市中心广场的儿童乐园玩,赵亚茹还要去单位,不同意。琳琳哭了鼻子。周倩劝道:“我带孩子们去玩吧。”

周倩骑电动车搭载着两个孩子前往广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时,绿灯还剩几秒,周倩急忙右拐,因骑行速度较快,加之路况不好,电动车突然颠了一下,坐在后座的琳琳掉了下来。周倩赶紧刹车,电动车又轧到了琳琳的手,鲜血直流。周倩急忙扶起琳琳,搭载两个孩子返回家里。周倩帮琳琳清洗了伤口,涂抹了药水,认为没有什么大碍,便让两个孩子在家里玩,自己到农贸市场买菜去了。

傍晚6点半,赵亚茹接走了女儿,周倩当时不在家。进了家门,琳琳皱着眉头,连说了两声“妈妈,好疼”。赵亚茹这才发现琳琳的伤情,她抱起女儿准备去医院,刚出门碰见下了班的陈勇。陈勇看了看女儿的手,说伤口已经处理过了,即使到医院急诊,也只能这样,观察观察再说。

赵亚茹心里堵得慌,她在丈夫面前嘀咕道,孩子受了伤,周倩不仅没有告知,连一句问候的话也没有,哪有这样的人。

反目闹上法庭

第二天一早,赵亚茹发现琳琳的左手环指、小指肿得很厉害,遂带女儿前往济南市儿童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当天中午,周倩打来电话,赵亚茹气呼呼地说:“我女儿的手指给你弄伤了,已经住院。”

周倩匆匆赶到医院看望。赵亚茹责怪说:“孩子出了事,你都没吱声,太不像话了。”周倩解释没顾得上讲。赵亚茹反唇相讥道:“我看你是想蒙混过关吧。”周倩气呼呼地掏出2000元塞在带来的牛奶箱里,转身走了。

当晚,周倩将这件事告诉了丈夫李进,李进不满地说:“凭什么给她家2000元,这两年多来你无数次帮着接琳琳,又没拿什么好处。”

周倩越想越气,次日上午,她把钧钧送到幼儿园后,经过陈勇教书的学校,临时决定要回2000元。在教师办公室,陈勇说没有见着钱,并责怪周倩把琳琳从车上弄掉下来,即使给点钱也是应该的。周倩恼火地说:“孩子不小心掉了下来,怎么能怪到我头上!”陈勇觉得很没面子,指着周倩道:“你说话注意点分寸,真没素质。”周倩针锋相对:“你有什么素质?收了钱还不承认。”她让在场老师评理,陈勇气得脸红脖子粗。

赵亚茹打开放在病房的牛奶箱,里面果真有2000元。但周倩已到陈勇的学校闹过,于是她愤愤地表示,这钱不仅不退,等琳琳出院结账后,还要周倩承担经济损失。

琳琳住院六天,除去医保报销的部分,实际支出医疗费7757元。2020年9月,赵亚茹和陈勇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琳琳为原告,将周倩告上法院,要求周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倩骑电动车搭载两名未满12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陈勇、赵亚茹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明知周倩驾驶非机动车载琳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琳琳交给周倩,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酌情认定琳琳的各项损失由周倩按70%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23日,一审判决周倩赔偿经济损失5989.93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周倩实际支付3989.93元。

义务帮工免责

周倩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周倩称其无偿帮忙接送琳琳,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周倩骑电动车搭载两个小孩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琳琳受伤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周倩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倩帮陈勇、赵亚茹照顾其女儿,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周倩无偿帮工的过程中致琳琳受伤,陈勇、赵亚茹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倩骑电动车载两名未满12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陈勇、赵亚茹作为琳琳的监护人,明知周倩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周倩将琳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陈勇、赵亚茹作为琳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且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自行承担。故陈勇、赵亚茹作为琳琳的监护人,要求周倩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琳琳的各项损失由周倩按70%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还指出,对于周倩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孩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陈勇、赵亚茹不应迁怒于周倩。

2021年1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周倩无责。

【以案说法】

好友之间相互帮忙不是新鲜事情,上班时搭个便车,比较忙的时候帮忙带下孩子……这些都很常见,但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怎么办?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完善了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但前提是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本案中,周倩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工人是帮工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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