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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

2021-06-17张守奎

关键词:存在论财产权规范性

张守奎

论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

张守奎

(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当代西方学界在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是否基于某种规范性基础的看法上存在争议。通过回溯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过程可见,他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既是基于科学性分析,又是基于规范性探寻。不过,此种规范性不是指通常的伦理价值范畴,而是指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与国民经济学家的模糊化认知立场不同,马克思通过区分“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认定后者本质上是有产者剥削和奴役无产者的权力支配关系,其对人的个性成长和自我实现来说都是一种妨碍。基于这种规范性基础,马克思在私有财产问题上既批判了国民经济学家,又超越了全部自由主义者。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规范性基础,对当前中国的所有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这就是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以能够实现每个人获取更多和更大的自由为目的。

马克思;私有财产权;伦理价值;规范性基础;个人自由

近年来,财产权批判在历史唯物主义形成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学界所重视①。在以往的研究中,与历史唯物主义历来存在科学化理解和规范化诠释的分野相对应,人们对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权的根据的把握也不一致。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鉴于历史唯物主义主要是在考察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又内含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中。所以,这种批判必然也是基于经验事实的科学分析。

事实上,上述观点存在对历史唯物主义及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权之根据的双重误解。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不是纯粹的经验科学,另一方面,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不只是依据对客观事实的科学分析,也有相应的规范性基础做支撑。不过,这一规范性基础不是指通常的伦理价值范畴,而是指人的“自我实现”,即旨在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基于该规范性基础,马克思在私有财产问题上既批判了国民经济学家,又超越了全部自由主义者。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这种规范性基础启示我们,当前中国的所有制改革应在坚持和确保社会主义制度不变和巩固的前提下,以能够实现每个人获取更多和更大的自由为目的。

一、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规范性基础的有关争论

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和巩固过程来看,财产权是贯穿其始终的核心问题②。不过,与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有别,马克思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理论。因为,按照马格利特·简·拉丁提出过的说法,马克思不仅尚未证成“财产权的正当性”,也未阐明“财产权的具体内容”。[1](970)对于财产权,马克思总体上持批判性态度,他在《共产党宣言》中声称:“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414)因此,就思想史视角来说,马克思对财产权问题的处理尽管内生于西方传统文化,但也是主流文化中的“异数”:他不是要“证成”(justification)私有财产权,而是力图“证否”或“证伪”(falsification)它[3]。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所持有的这种批判性立场,已为学界所公认,但学者们在关于马克思反对私有财产权理由的认识上,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实际上可归结为如下的问题,即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权乃至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有无自己立论的正当的规范性基础?如果有,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何在?

总体来看,西方学界关于上述问题的看法可以归纳为四种不同的观点。其中,第一种观点明确否认了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有明确的规范性基础。根据这种观点,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主要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实分析和经验描述,无关于道德诉求和规范性预设[4](3-39)。与此相反,第二种观点则明确承认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有清晰的规范性基础。持此主张者认为,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因为对无产者而言它意味着剥削和不公正。因此,要想在现实中实现对每个人的公平和真正的人类解放诉求,只有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5]。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是基于他对无产者自由个性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考虑,而不是基于道德诉求和规范性立场以及对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第四种观点则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基于其“违背了理性原则”,造成了现实中人的各种异化状况[6](134)。

综合来看,在西方学界的上述四种看法中,虽然第三、四种具有一致性,但总体上呈现分歧状态。这种分歧,既是由于学者们在把握马克思思想时所持有的立场和视角差异造成的,又是因为他们对私有财产概念理解的不一致所产生的。不过,综合马克思前后期思想的根本旨趣及其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和巩固过程来看,我认为他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是基于某种规范性基础的。只不过,他的这种规范性基础不同于既往学界所说的“正义”“剥削”或“人类幸福”等任何道德范畴。这主要是因为,虽然马克思前后期作品中“确实潜含着反对私有制的道德理由”,但是鉴于他把正义把握为“虚假意识”或意识形态的一种样式,因此,“他不可能完全基于正义原则反对私有制”[7]。这就决定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规范性基础必须具有全新的样式。之所以称其为“全新的样式”,是因为它既不同于诸如“善”“公平”或“剥削”等单纯道义论上的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伦理意义上的正义原则。概而言之,可把其把握为旨在达到每个人的自主和自我实现的“个人自由”。用乔治·布伦凯特的话来说,即“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批判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自由以及私有制对个性和人格的影响”[7]。乔治的这种看法甚至被杰拉斯沿用到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整体批判的评价中,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出于自由、自我实现等价值的考虑,而不是出于散见于其作品中的缺乏连续性的正义概念”[4](164)。

如果说“自由原则以及私有财产对个性和人格的影响”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规范性基础,那么,需要深入考察的问题是,个人自由能够成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规范性基础的根据何在?[8]这个问题既与自由的生存论和存在论理解相关,又与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关系的本质性领会相关。迄今为止,学术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度还不够:这既表现为当今的哲学家(尤其是马哲研究家)鲜有把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作为研究主题,也表现为人们对既往思想家处理该问题的思想资源挖掘和消化不够。可能有人会反驳说,哲学界不研究这个问题,并不表明哲学家或研究者们没有注意到它,很可能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该问题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要。但实则可能并非如此,如同布坎南所说:“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从分析的、经验的、历史的以及法律的角度上讲,都确实值得给予极大的注意。”这是因为,“个人的或者若干个人的财产适于作为自由……的保证”[9](62-63)。布坎南的说法,一方面确证了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另一方面也显示了自由主义者对该问题理解的典型特质。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布坎南的观点显然存在问题:他没有区分私有财产关系包含的“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10](283)的差别,而是把私有财产权看成人的自然权利,并理解为个人自由的保证。事实上,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是“每个人自身发生异化的根据”,因为在排他性的财产关系中,主客关系被颠倒了,财产的所有者变成了他所拥有的财产的“客体”,而非“主体”。“私有财产(地产)不为占有者自己的任意所左右,因为占有者的任意领域已从一般人的任意转变成私有财产特有的任意,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成了私有财产的单纯的谓语。在这里私有财产已经不再是任意的特定客体,而任意反倒是私有财产的特定的谓语。”[10](125)因此,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本质上是同一的,它是异化劳动的物化表现形式,即“作为外化劳动的物质的、概括的表现”[10](277)。

二、马克思私有财产观和个人自由观与国民经济学家的分野

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保障,还是个人自由的限制?包括斯密和李嘉图在内的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国民经济学家,都强调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在他们看来,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必要保障,并且是现代社会的第一基石[11]。他们认为,尽管有私有财产未必就有个人自由,但没有私有财产必定没有个人自由。换言之,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但是,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民经济学家把握了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以及前者对后者的重要性,而在于他们把私有财产默认为一种既定的事实,并由此出发展开论述,却从来“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10](266)。由此,私有财产被当作一种非历史的、先验的和永恒的存在。通过对异化劳动所内含的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关系的全新理解,马克思论述了私有财产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且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主要体现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由此,国民经济学家赋予私有财产的非历史性和先验性之假象就被彻底破除了。马克思认为必须以历史的态度去对待私有财产,而不能把它非历史化,乃至超历史化和永恒化。从此种历史性视野看待私有财产,马克思断定它在人类发展史上既表现出“积极的本质”和“人的本性”的向度[10](297),同时又表现出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是“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劳动”,并明确其与“异化劳动”的区别。在此意义上,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本质”与“主体本质”同义。[10](289)换言之,私有财产不像国民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是“人之外的一种状态”,而是“体现在人本身中,人本身被认为是私有财产的本质,从而人本身被设定为私有财产的规定”[10](290)。当然,马克思对待私有财产的立场始终是辩证的。这意味着,私有财产虽然具有“积极的本质”或“主体本质”向度,但这并不能抹煞它自身的“消极的”面向。在马克思看来,即便是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异化形式的私有财产(消极的面向),也是人类生命对象化过程中的一个历史性的必要环节。只是在通向共产主义的历史展开过程中,它终将会被扬弃掉。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认定“共产主义是扬弃了的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起先它是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的”[10](295),并在区分“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认为“自我异化的扬弃与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10](294)。

在追问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之关系的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是“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原因和根据,反过来,后者则是前者的产物和结果;而国民经济学家则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把私有财产看作异化劳动与资本分离的原因和根据。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经济学家没有把作为人的内在生命力量之绽放形式的“对象化劳动”与其对立形式的“异化劳动”区分开来,更没有把私有财产关系所内在包含的“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区分开来;他们既没有理解异化劳动的实质,也没有理解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与资本分离和对立的事实[10](288)。通过批判国民经济学家视野中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因果关系的理解,马克思一方面彻底破除了国民经济学家赋予私有财产的自然性和神圣性,阐明了它既是历史的产物又是生命本质力量异化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又指出了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不像国民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只有拥有私有财产才能保障个人自由。国民经济学家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之间关系的理解方式是单一的和线性的,既缺乏历史眼光又缺乏辩证思维。马克思认为,一方面,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的确对个人自由的实现起着积极促进作用,甚至构成其必备条件之一;但另一方面,个人自由也从生存论的高度调节和限制着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马克思的这种观点,看似是对国民经济学家相关观点的修补,实则与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源于马克思对“自由”的独特理解。

倘若说国民经济学家所理解的个人自由主要指自利地“自由占有”外在对象,而不承认异化劳动的存在,那么,马克思则在主张“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的基础上[12](264),进一步认为“占有生产资料”并非生产者的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作为生产者的个人之自由的条件,它以服务于个人自身能力的全面发展为最高宗旨。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所理解的个人自由是指“有个性的个人”的自我实 现[13](571-573),或现实的个人之生命活动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他认为,这种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由与异化劳动和强制劳动是直接对立的。马克思对自由的这种理解受惠于黑格尔。因为,黑格尔正是把自由理解为绝对精神在世界历史中的自我实现过程。但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认为个体的“自主活动”和“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由,不是脱离社会的原子式个人的“精神解放”,而是始终扎根于现实的社会中:“首先应当避免 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10](302)“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3](571)显然,此种意义上的自由,既不同于认识论意义上的“对必然性的认识”,又不同于纯粹的自由意识和自由感,而是个人的存在论和生存论状态。它一方面吸纳了近代以来的自由意识、自由感和自由意志等思想,另一方面,又要求立足于现实个人的感性生活世界:自由要在现实生活中被实践出来。所以它内在地具有变革现实政治和社会的实践意义。由此,有学者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自由直接与实际的政治权利和权力密切相关”[7]。

进一步延伸来看,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由,同时暗含了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含义③。这种自由从一开始就有如下内在的逻辑结构:只要“免于”(摆脱了)被支配和奴役,就可以自己决定生活的选择[14]。但这种“自由自主地实现自我发展”意义上的自由,不同于纯粹的“消极自由”,虽然它强调“从……中摆脱和解放出来”。这种不同在于,它旨在通过摆脱外在剥削、奴役和强制的方式,实现生命的自主和全面的绽放。因此,它看似“消极”,实则“积极”。不过,这种“积极”又内含着破坏性和掠夺性。比较而言,国民经济学家所理解的“自由”是掠夺性的,具有破坏性,即因为它强调的是“占有”,是把主体可欲求的一切对象当作有待支配和掠夺的“占有物”去对待。而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则基于“人的生存状况”和“自我完善”,即认为自由就是每个人全面地“自我实现”。从其前后期大多数作品的相关内容来看,此种意义上的自由构成了马克思思想的内在主旨,并贯穿其思想的始终[15]。他早期的“异化”理论、中期的“剥削”概念以及后期的“商品拜物教”和“资本统治”的思想都与此内在相关:“自由”就是摆脱异化生存状况,即从剥削、奴役和资本逻辑的强制中解放出来,从而达到个体内在丰富性的自我实现。可见,生存论和实践论向度的“自由-自我实现”,扬弃了包括国民经济学家在内的自由主义者所赋予“自由”的普遍性或永恒性的假象,并饱含浓厚的历史感和革命性,它与马克思在社会政治层面的“人类解放”、经济学层面的“资本逻辑批判”和哲学世界观层面的“改变世界”的主张内在一致。由此,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西方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自由”主张在本质上区别开来。

三、马克思个人自由之于私有财产的规范性内涵与存在论地位

既然作为“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由,不仅仅是指个人的一种存在论状态,还是指个人的内在生命力量的对象化展开过程,其直接关涉人的现实生存本身,并内在地潜含实践论意义,那么,马克思把私有财产与这种生存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自由相关联,实际上既赋予此种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相对于私有财产的规范性内涵④,又赋予其相较于公平、正义和权利等更为基础的存在论地位。

首先,就个人自由相较于私有财产的规范性内涵来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是对劳动及 其产品的支配权力”和“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10](238)。相应地,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由于受资本追求实现自身利润增殖最大化逻辑支配,必然表现为“到处否定人的个性”[10](295),即对个人自我实现的限制。就自我实现是指“个人才能和力量充分的、自由的现实化和外在 化”[16]而言,私有财产至少从两个方面限制着个人自由。一方面,它阻碍个人的全面“自我现实化”(self-actualisation)进程。这主要表现在,以资本形态存在的私有财产及其建制即资本主义,剥夺了个人的“自我所有权”,阻碍了个人各种潜能的“被开发”和“实际施展”。[16]用马克思本人的话来说就是,私有财产导致人们“如此的愚蠢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被人们所拥有时,即当它或者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 被人们直接占有、使用和享用时,才是属于人们的[10](303)。并且,在这种“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所主导的社会中,每个人终生固定于某种职业,通过从事这种职业,其个人能力的确是有所发展了,但仅是“单方面的、畸形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私有财产阻碍了个人的全面自我现实。另一方面,它阻碍了个人的“自我外在化”(self-externalisation)进程。个人的各种能力及个性只有在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到得开发和培养。但以资本形态存在的私有财产,由于受自身增值最大化逻辑的支配,使得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个人和阶级,在自身实践活动展开过程中“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17](486)。换言之,个人与私有财产的主客关系颠倒了:私有财产原本应为作为主体的个人服务,但现在个人却成了私有财产实现利润增殖的工具。因此,个人的这种实践活动,不仅没有“成为自我实现的潜在途径”,反而成了其障碍,即自我实现的异化形式[16]。这种“异化形式”,对推进个人各种能力和个性的“自我外在化”进程而言,显然都是一种妨碍。

其次,就个人自由的存在论地位而言,上述由自我实现来理解个人自由及其与私有财产关系的视角,实际上就破除了西方学界长久以来关于马克思财产权理论的两种十分典型的错误观点。从根本上来说,这两种错误观点既与西方学者对平等、正义和权利等传统道德范畴在马克思思想中的地位认知有关,又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之于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存在论意义相联。其中,第一种错误观点认为,马克思谴责和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主要是基于道义论上的考量,即认为私有财产为无产阶级带来了不公正和不平等。第二种错误观点认为,“马克思反对私有财产的理由是出于对私有财产之本性与命运的一些技术性的和历史性的分析:例如,利润率下降、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资本集中和无产阶级人数的增长及其所遭受的苦难越来越大”。并认为,既然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看法阻碍了他对私有财产进行更基本的道德性批判”,那么,“这种分析就完全适用于解释马克思在所有层面上对私有财产的反对”。因为,“倘若所有的道德原则都内在于具体的物质环境中,那么就资产阶级遵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而言,认为马克思是出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不公正和不道德而对它加以谴责,就是一种错误认识”[7]。归纳起来,第一种偏见认为马克思完全基于道德立场批判私有财产;另一种偏见则认为,马克思对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看法,完全排除了他从道德立场去批判私有财产的可能。如上所述,这两种偏见之所以各执一端,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都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独特的自由概念。笔者认为,一方面,马克思反对私有财产的确是出于一种潜含的道德理由,这在他早晚期的作品中均能找到相应的文本依据;另一方面,如同第二种偏见指出的,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不可能完全基于包括正义在内的任何道德标准,因为他对意识形态的看法阻碍了他这样做的可能。这种看似相抵牾的观点间的张力关系,根源于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由的内在包容性。质言之,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并非基于单纯的道德原则,而是基于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由原则以及私有财产给人的个性和人格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换言之,是基于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相较于个人“自我实现”的作用。

从存在论和生存论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出发,个人自由与私有财产的关系将得到全新的理解。自由在存在论的意义,以及它与人本质上的一体性,决定了它之于私有财产的规范性和优先性。由此可见,(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必要保障,自由反过来也从存在论的高度约束和限制着(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换言之,自由不应像国民经济学家理解的那样仅仅是为私有财产服务,更应被理解为私有财产自身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为:判断一种私有财产是否具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标准,就在于它对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作用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害。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存在论的根据正在于:资本主义建制下的异化劳动,以及劳动(生命活动)与资本(生产资料)的分离和对立关系,造成私有财产必然成为压迫、奴役和支配工人阶级的主要媒介或工具,成为无产阶级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由于国民经济学家在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关系的理解上,以预设私有财产先天合法的基础为前提,把私有财产把握为个人自由的必需构件,以及把自由看作私有财产的目的,因此,它必然带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宿命论倾向。马克思则不同,他首先从存在论和生存论高度理解自由,进而把个人自由看作私有财产自身存在的限制和根据。马克思声称,在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所主导的社会中,由于受各自利益的驱使,每个人必定越发公开地把他人看作异己存在和对自己的潜在限制,而不是看作实现其自身利益的可能援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10](184)这种分离和利益对立的本性,以及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反对,均可借助上述马克思的独特自由观得以澄清和理解。

四、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思想史意义与当代启示

上文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展开批判的规范性基础是个人自由。但此种自由不是指抽象的“自由意志”,也不是指个人对必然性的认识,而是指个人的自主自觉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是人格的完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主要以“资本”的形式存在着,由于受制于实现自身增殖和利润最大化的本性,相对于每个人的自我发展和自由的实现而言,它不仅不是必要条件,相反是摧毁和妨碍。因此,私有财产对无产者而言,必然意味着被支配、被强迫和不公正。在马克思看来,不公正就意味着剥削关系的存在,被剥削则意味着不自由。从反面来说,私有制之所以必须被扬弃,是因为它内在地潜含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应得财产的非法剥夺和权力支配关系。当然,自由不只是近代政治解放所实现的诸“权利”之一种,而是人之为人的本然的生存论和存在论规定。就此而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考察和对资本逻辑的批判,不是基于道义论,也不是基于单纯的事实描述,而是基于个人的存在论和生存论事实规定,即“个人自主”和“自我实现”。

依据此种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及其与私有财产的内在复杂关系,能够明确区分马克思和国民经济学家对待私有财产的立场。国民经济学家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私有财产则无自由。因此,他们把私有财产看成个人自由能否实现的“底线”,倡导誓死捍卫私有财产权利,并把其理解为自然权利⑤。与国民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认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仅仅是实现个人自由和人类彻底解放的一个必要手段,它最终必须被克服。换言之,马克思一方面承认私有财产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直接确认它被克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马克思看来,如同私有财产自身是历史的产物一样,私有财产的扬弃也将经历一个历史的过程。其必备的条件是,无产阶级对自身现实异化和贫困之生存状况的充分自觉,以及世界历史向共产主义时段的发展和飞跃:“私有财产在自己的国民经济运动中自己使自己走向瓦解……只有当私有财产造成作为无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意识到自己在精神上和肉体上贫困的那种贫困,意识到自己的非人化从而自己消灭自己的那种非人化时,才能做到这一点。”[13](261)并且,无产阶级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通过诉诸于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的方式展开的,而不是停留在纯粹的思想批判上。因为,“要扬弃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10](347)。同时,无产阶级通过诉诸共产主义运动把自己从私有财产中解放出来而“获得胜利”,绝不意味着它“因此成为 社会的绝对方面”。其原因在于,无产阶级“只有消灭自己本身和自己的对立面才能获得胜利”[10](261)。换言之,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与作为其对立面的私有财产都将会被消灭,而非消灭私有财产后无产阶级“成为社会的绝对方面”。

扬弃作为资本关系的私有财产,目的在于把被其剥夺了的人的本质属性“归还给”人,从而以实践的形式恢复和实现人的全面的丰富性。因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但这种扬弃之所以是这种解放,正是因为这些感觉和特性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体上都成为人的。”[10](303-304)由于积极地扬弃私有财产的直接结果是“共产主义”,因此,马克思把这样的共产主义理解为摆脱了“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对人的各种强制,从而,人的生产“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对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10](298)。当然,对马克思而言,论证共产主义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不是目的,共产主义不是引导人类走向历史终结的目的论。真正的“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因此,马克思才说:“共产主义是作为否定的否定的肯定,因此,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但是,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的社会的形式。”[10](311)

总之,从“个人自主”和“自我实现”意义上的个人自由这一规范性视角批判了“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的方法论贯穿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始终,它内在地构成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解放理论的内在逻辑。马克思与国民经济学家在私有财产问题上的分歧,并不在于私有财产之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而在于如何理解私有财产的内在复杂性。由于未能区分“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的不同,国民经济学家只是笼统地把私有财产认定为个人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从而对私有财产做了非历史化和神圣化的理解。马克思在批判国民经济学家基础上,既承认“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12](264),又认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对个人自由的实现而言终究是一种约束和限制。由此不难理解,《共产党宣言》何以在把共产党人的理论主张概括为“消灭私有制”的同时,又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2](416)。从马克思对待私有财产的这种辩证立场看,在后来《资本论》中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主张,不过是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 而已。

从思想的效果史和当代性视角看,强调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的规范性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尤其体现为,马克思对“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并非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更高阶目的之中介和手段。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这种更高阶的目的只能是人类的解放以及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启示我们,当前我国进行的所有制改革,不论是公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确保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最终都要以能够实现人们获取更多和更大的自由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实现每个人的最大自由,既是我国各种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也是深化和推进社会主义改革的全部价值归宿。

① 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张文喜. 所有权与所有权正义:马克思与“亚当·斯密问题”. 哲学研究,2014(4):11-18;萧诗美、肖超. 马克思论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自我异化,中国社会科学,2019(2):4-25;陈广思. 结构、权力与方法:论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兼论历史唯物主义的若干命题. 中国社会科学,2019(2):4-29;张盾. 财产权批判的政治观念与历史方法[J].哲学研究, 2011(8):3-11;财产权问题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当代意义. 人文杂志,2011(5):1-7;财产权批判与《资本论》的主题. 江海学刊,2011(6):45-50;论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黑格尔《法哲学》的“秘传教诲”. 江海学刊,2010(6):42-47;周嘉欣. 什么是财产权?——德国古典哲学中法权学说的思想史考察. 天津社会科学,2014(3):27-36.

② 马克思文本中的“财产权”概念,对应的德文词是“Eigentum”。该词在英文中常用翻译有:“Property”、“private property”和“property right”。一般说来,这个词有多种含义:当指占有的物时,中文译为“财产”——实体性范畴;当指占有的权利时,中文译为“财产权”——法权范畴;当指经济关系及物的归属时,中文译为“所有制”或“产权”——经济范畴。不过,所有制也可以表示法律范畴,如指法律上的所有制。因此,日常生活中用这个词时,往往可以同时表达几种含义,汉语中很难找到一个单独的词与其相对应。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西方近代以来的思想史所讨论的“财产”,主要是指“私有财产”。在本文中,“财产权”与“私有财产”都是指马克思文本中的“Eigentum”,只是根据马克思语境的侧重点不同,本文采取了不同的译文。

③ 伯林所谓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与其说是两种不同意义和存在形式的自由,不如说是同一种自由所包含的两种不同元素或构成部件。从存在论和生存论意义上来说,自由只有一种,或者说,只有一个自由,它就等同于自主的个人的生命本身。倘若把自由作为纯粹考察的理论对象,并借助于知性范畴把其区分为若干种类,自由显然只能是知识论意义上的,且早已逸出于生命之外。这当然不意味着自由不应被分析,而是说,自由作为人之生命的存在论根据,它必然命定地关联于生命自身。撇开这种存在论意义上自由,无论再建构出多少种类的自由,实际上仍然只是对那作为原本生命意义上的自由的不同道说。伯林的两种自由理论之所以遭到许多人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没有从存在论高度去理解自由。不过,在这一点上,他的那些批评者们也比他好不到哪里去,并一再地重蹈了他的覆辙——无法理解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由。关于对伯林两种自由观区分的批评,可参见Eric Nelson. Liberty: One Concept Too Many? [J]. Political Theory: 33, 2005(1): 58-78;Adrian Blau. Against Positive and Negative Freedom [J]. Political Theory: 32, 2004(4): 547-553;John Christman. Saving Positive Freedom [J]. Political Theory: 33, 2005(1): 79-88.

④ 在西方伦理和政治思想史上,有三个基本概念通常被认为扮演着规范性功能,即“本性”(nature)、“神圣”(the divine)和“自由”(freedom)。所谓“规范性功能”,是指借用这些概念做支撑去证成、认同或部分地建构一种伦理的或政治的原则。当然,在西方伦理与哲学中能够扮演规范性功能的概念不只上述三个,但它们是最为常用的。其余较常用来扮演规范性功能的概念还有“历史”(history)、“传统”(tradition)和“自足”(self-sufficiency)。

⑤ 在西方思想史上,论证财产权的路数主要有两种,即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自然权利之上的自然法传统,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基于法权之上的契约论传统。大多数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属于前一种路数,它们在认定劳动是获取财产权的主要根据的基础上,把财产权看作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黑格尔的契约论路数是对自然法路数的反拨和调整,它主张财产权的根据不是契约,而是人格或自由意志。财产权的这种论证路数以承认彼此为独立人格性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认为每个人的自由意志确保了其为独立性的个人,而财产权正是根源于对人的这种独立性的自由意志的相互承认。在财产权问题上,马克思代表的则是一种批判性路数。因此,他不是要证成或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而是要揭示财产权存在的历史性,批判财产权背后隐含的权力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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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normative foundation of Marx’s critical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ZHANG Shoukui

(School of Marxism,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 China)

It has beencontroversial in the western academic circles whether the criticism of Marx’s property rights is based on a certain normative basis or not. By tracing back to Marx's refutation of national economics, we can see that his critique at private property is based on both scientific analysis and normative exploration. However, this kind of normativeness refers not to any usual ethical value category, but to personal freedom in the sense of self-realization. Different from the obscured cognition position of national economists, Marx distinguishes between "private property relations as labor" and "private property relations as capital", and recognizes that the latter is essentially the power domination relationship of property owners exploiting and enslaving the proletariat, which is a hindrance to a person's personality growth and self-realization. Based on this normative foundation, Marx criticized national economists and surpassed all liberals on the issue of private property. This enlightens us that the current ownership reform in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socialist system remains unchanged, with the goal of achieving more and greater freedom for everyone.

Marx; private property; normative foundation; individual freedom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21.03.011

A811

A

1672-3104(2021)03-0122-09

2020-06-11;

2020-08-25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个体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8BZX004);深圳大学高水平建设思政专项“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的成就和经验研究”(21MSZX02)

张守奎,安徽太和人,中山大学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后,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研究员、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史、社会政治哲学,联系邮箱:shoukuizhang@126.com

[编辑: 游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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