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关税法律问题研究
2021-06-15欧阳欣卉
欧阳欣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跨境电子商务也成为了现阶段十分重要且常见的一项贸易方式。同时在这种信息化的跨境贸易背景下,我国与之相关的关税法律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对此,本文将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关税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以期达到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关税法律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目的。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实践所得的成果,并不断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载体互联网具有的互通性,将信息资源与市场资源推向了全世界,这也是我国传统电子商务向全球化扩张的良好机遇。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一) 跨境电子商务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分属于两个或多个不同国境或者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以及电子支付和跨境物流运输而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活动,是一种现代信息化的新型国际贸易交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于互联网,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比较小。其主要模式为企业对企业以及企业对消费者,前者简称为B2B,后者简称为B2C。跨境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零售模式,通过网上下单网上支付的方式,能够让消费者足不出户挑选到境外的商品,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有助于企业境外市场的顺利开拓。
(二) 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在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中,传统的B2B模式依然占据着主体地位,但是随着这些年来消费者消费需求与消费水平的不断上涨,B2C模式的交易频率越来越高,这正是由于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需求增加所引发的现象,B2C模式成长速度快,发展势头不容小觑。
(三) 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
在当前阶段,我国政策对跨境电商发展的鼓励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为免退关税;第二方面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订单提供集中清关、先放行后报关政策,为生产加工类企业提供保税仓库政策;第三方面为对发展国际支付机构业务的支持政策。在2018年后半年,我国相关机构颁布了多项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新政策,从税收制度和税收监管两方面入手,更加全面地完善了税收政策,也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运行更加具有规范性。
二、 在“互联网+”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特点
“互联网+”将众多发展都融入到网络平台中,改变了很多行业的传统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便捷带动了我国进出口经济,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产商品进入了全球市场,同样也有很多具有国外特色的商品进入了国内市场,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商品多元化的特点。B2B模式是境外企业与消费者进行商品贸易,减少了中间商等环节,这也意味着能够减少一部分额外支出,让商家获得更多利润的同时,消费者也能用更低的价格进行购买,因此,跨境电子商务也具有价格低廉的特点。
三、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关税法律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的关税制度当中,针对出口物品作业的操作规范还有所欠缺,只是来源于海关总数的公告以及直属海关的方案,但是这些公告和方案中的操作规范的具体条文流于表面,趋近形式化,更像是对原则的描述,在实际的应用中,操作可行性往往都不高。而面对如今跨境电子商务快速的发展趋势,这种缺少细节的、不完善的操作规范已经处于落后状态了,已经无法让跨境电子商务做到规范、合法、有序发展。到目前为止,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针所针对的还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即B2B模式,但是面对更趋近于零售的、发展日新月异的新兴B2C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还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海关作为重要的监管部门,各个环节都需要有法律进行授权与支持,缺少相关法律,就会使海关的工作缺少依据,对海关监管人员的权利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线。
(二)完税价格难以准确认定
海关部门结合法律条文要求,对贸易产品进行审查与对比后给出的估计价格,这个价格被我们称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也是征税的前提。对于完税价格来说有很多种估价方式,例如实际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商品成交价格、倒扣法、估算价格、顺序类推法。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进行估价,那么海关要采用合理方法手段在进口国进行价格确定,种种方法都要求在双方交易中存有真实的纸质票据来作为估价凭证。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平台,唯一的监管凭证是电子交易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相对于纸质记录而言,其真实性更低,这是因为很多技术手段都能够对电子信息凭证加以篡改且难以发现,跨境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也具有一定隐蔽性,找寻过程麻烦。
除此之外,电子数据和信息也容易由于存储不当或误删等情况而造成损伤或消失,使得电子凭证的实用性大打折扣,海关监管部门用电子凭证来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并非容易之事,给估价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三)税收对象与交易行为难以界定
由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与各种信息化的先进技术手段,现在很多商品都从有形转为无形,加上越来越堵智能移动终端被人们用来工作、学习、娱乐,很多虚拟的商品也变得十分普遍。例如电子小说、书籍资料、歌曲、视频等一些数字化产品,还有一些软件app、话费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道具、账号会员等无需线下传输的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交易。而现阶段对有形商品与无形商品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区分,监管机构也缺少标准要求来对商品种类进行归类与划分,因此在认知交易行为时也存在了一定意义上的难度,从而使审核变得更加复杂化。由于很多商品在国外购买比在国内购买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许多人也借此机会做起了代购,钻了法律的空子让自己从中获得利润。
(四)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海关监管工作效率还有待提高,在相关信息数据的核查与对比方面存在的误差问题还较为严重。进境检查邮包是海关检查的关键环节。由于海关监管工作方面配置的工作人员数量不够,检查工作无法有效率地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影响了海关监管的质量。在限期内没有完成对包裹内物品有判定,使监管工作出现了漏洞,让一些不法个体与企业从中谋取利润,在税收上也造成了损失。对于信息化建设而言,现阶段我国很多行邮执法工作还在不断地完善与更新,对一些清关后的货物流向没有落实好監管工作,这说明海关内外部信息交换体制还没有达到高效与便捷的管理。
四、对面临问题的针对性解决策略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海关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国际贸易发展对海关关税征收是带来的影响,其中部分规定例如第三十五条对“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的相关规定,也对海关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税监管方面的工作,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
在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还需要从多角度进行考量,一方面,要顺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很多国家之间都签订了一些关于关税的协定与合约,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之一,必须也受到严格的监管。但是如果关税征收标准定得太高,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而言也是一项巨大的打击,影响了很多跨境贸易的积极性,也与我国各项经济贸易互惠条约的原则相背而行。
另一方面,还要符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现阶段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作为出口大国,对国际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主要商品科技含量还比较低,目前还是在以初级产品为主,而国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以高科技含量的信息技术商品为主,他们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对比我国来讲,有着更加明显的优势。我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较为丰富,但是随着印度以及东南亚地区的人力成本优势日益提高,我国的人力资源相对而言所占市场比例有所下降,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具有一定的挑战。除此之外,在高新科技技术产业领域,我国和西方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些差距,由于我国科研基础还不够强,在一些高科技领域的研究项目还比较缺乏,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的优势也相对较少,对这方面也不能制定过于宽松的关税政策。
(二)利用信息化改进行邮渠道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中比较大的问题出现在大量商品还通过行邮方式进入我国,因此,构建一个大数据体系是不可缺少的发展手段,一个构建在物流周转之上的数据库,能够使得货物更加方便、高效、快捷地通过海关。
数据库的建立与三个要素息息相关,第一个要素是商品收件人的真实有效的信息,真实的信息能够判断商品是自用性质还是交易性质。第二个要素是交易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类别与产地等,能够让还对对物品的性质进行认定,从而使征税税率确定变得更加简单。第三个要素是购买人的支付信息,海关征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对商品交易价格的认定,这也是税款能够被计算出的前提条件。
随着目前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码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以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以运用,信息码技术能够做到及时生产与及时识别,以此来提高对商品的登记备案速度。对此,可以要求厂家在产品出厂时增加海关专用的信息码,同时,海关也要配备一些自动化识别信息码的工具,来对物品进行自动的检验,减少人工劳动,将识别与监管工作自动化处理,从而使工作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三)合理运用第三方平台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电商交易都是依靠一些网络购物平台而进行的,平台本身对交易行为也有多种监测方式,同时也会有第三方物流来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因此,对第三方机构采取监管工作也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第三方平台来对消费者在国外的购物情况、商品价格、收件人信息、支付人信息等多种数据进行收集,并将其作为海关申报的基础信息。这些数据信息也方便海关对其源头进行多方面的核查,能够有效避免伪造商品价格、数量等违法的事情发生
结论: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关税法律还有待完善,海关的监督手段与方式也要加以发展,提高工作效率与准确度,从多方面、多角度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让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得到良好发展,也让我国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立项课题《“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項目编号:2020KY38006。